人民网27年如此民事判决执行申请书究竟要捂住什么?还不被依法甄别吗

27年“如此民事判决究竟要捂住什么?”一案还不被依法甄别吗?!
&&发表时间: 14:40:55 &&作者:丹东李克勤
  27年“如此民事判决究竟要捂住什么?”一案还不被依法甄别吗?!  《中共地方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维护制度依法维护产权的意见》()
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強烈的产权申述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落实《意见》一发改委表态,将甄别纠正一批错案冤案。()。  按照:1,地方媒体言论监视报道集三幅 图片“行骗方胜诉 如此民事判决究竟要捂住什么?”    2,图片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之2 本报记者阎永纬:如此民事判决究竟要捂住什么?[N]法制日报2005年。    3,图片人民日报每日旧事排行榜(日)之11 行骗方胜诉 如此民事判决究竟要捂住什么?    请阅日快照 案件直击“如此民事判决究竟要捂住什么?”一文。人民网 新浪 搜狐 凤凰 人人 赶集 蘑茹街网等全国各网站均载。案件直击:如此民事判决究竟要捂住什么  .cn 日08:16法制日报如此民事判决究竟要捂住什?———对丹东一同涉嫌侵财立功案件的调查  本报记者 阎永纬  开发商内外勾搭,用公房使用权骗取被拆迁人的产权房并侵占;但被拆迁人起诉索要,法院却判行骗方胜诉,从而掩盖了一场骗局。这个判决就是丹东市中级法院(2002)“丹民终字第146号”。  这个骗局曾经继续了十多年。日,本报曾以《如此判决与推诿何异?》为题,对审讯机关能否实行了民事审讯责任提出疑问。记者经过进一步伐查发现,作出不担任任的判决,缘由不是案件复杂,是责难断,而是证明“骗局”的证据确凿,并且记载在案,但法官视而不见。  政府立项不标准骗子有隙可乘  丹东市有许多人都知道,在火车站左近已经有个丹东信息旅社,主人叫李克勤。1988年4月,该旅社所在地停止拆迁改造,规划建立五栋楼房,其中2号楼由丹东市五金公司建立,其它四栋由丹东市知识分子建房办公室建立。  由于事先国度采取紧缩政策,控制基建开工数量,因而丹东市计委在立项时将两个项目放在一同布置,但又在外部明白规则,拆迁、施工、回迁安顿等所有建立事项都由两个单位各自完成。日,丹东市知识分子建房办公室因故撤出,项目转给中房丹东公司,但2号楼由五金公司独自建立的做法仍未改动。  2号楼旧址上的旧修建辨别归五金公司、李克勤等单位和团体所有,而其它四栋楼旧址上的旧修建属于公房,由丹东市房产局管理。丹东市房产局为保证公房被撤除后依法取得补偿,于日向中房丹东公司作出批复,要求该公司在房屋完工后将产权移交给该局,中房丹东公司因而无权为被拆迁人安顿团体产权房。  按规则,丹东信息旅社该当由五金公司担任拆迁,并且担任在原地点、依照原用处安顿临街商用房。但中房丹东公司动迁科副科长王莉荣却对李克勤谎称,五栋楼都是中房丹东公司建立,其中2号楼无法回迁安顿,要求将李克勤安顿到5号楼,并谎称5号楼可以操持私人产权。李克勤信以为真,于日与中房丹东公司签署安顿协议,中房丹东公司承诺为李克勤“在5号楼一层安顿283平方米私人产权房”,该协议还经过公证。  就这样,在王莉荣的一手筹划下,中房丹东公司向李克勤做了一个明知无法兑现的承诺,骗局由此拉开。王莉荣骗了李克勤,又手持协议找到五金公司担任人杨有弟,要求五金公司将该当安顿给李克勤的临街商用房交给中房丹东公司。杨有弟不知其中有诈,于是同意。1990年12月,李克勤回迁到5号楼。第二年,中房丹东公司按规则将该楼产权移交给丹东市房产局,李克勤只取得使用权。  1992年1月,2号楼完工。2号楼位于七经街,商业价值极高。其中王莉荣费尽心机骗取的那个店铺,面积228平方米,位于繁华的十字路口,两面临街,人气旺盛,市场价钱高达二百多万元,比5号楼高出不知多少倍!李克勤并不清楚本人无法取得产权,被安顿到5号楼后还满怀希望敦促中房丹东公司操持产权证,但王莉荣总是以“正在操持”为由持续诈骗,一骗就是七年。这时期,丹东市房产局曾上门催收房租,遭到李克勤断然回绝。  1999年1月,李克勤因欠房租上万元,被丹东市房产局起诉。李克勤觉得荒唐,不只坚决回绝交纳房租,而且还将丹东市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操持产权证。也正是通过这次法庭调查,李克勤才知道本人受骗受骗。于是,他将中房丹东公司和王莉荣等骗局的始作俑者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中房丹东公司归还位于2号楼的临街店铺———由此展开了一场历时三年的困难诉讼。  侵财嫌疑严重嫌疑人却胜诉  王莉荣以中房丹东公司的名义,费尽心机骗到这个名贵的店铺后,中房丹东公司和她自己却没有占有,而是肆意处置给他人,而且处置进程虚无缥缈。中房丹东公司、王莉荣和后来的所谓卖主黄秀君向法庭提供的状况如下:早在1989年5月,即王莉荣诈骗李克勤签署安顿协议的四个月前,中房丹东公司还没有获得2号楼店铺支配权时,就将该店铺卖给黄秀君担任的凤城县第四中学校办工厂,价款为54万元。但变卖后不久又退掉,退款辨别退给“凤城县第二初级职业中学”和“海口市化学工业开发总公司丹东办事处”。  黄秀君在操持退房手续进程中,又以“凤城化工产品经销站”的名义再次购置了该店铺,但价款却变为37.6万元。其付款状况如下:黄秀君和另外一个自然人王某支付了14.6万元,水电部第六工程局支付了20万元,中房丹东公司替黄秀君向振安区休息效劳公司借了2万元。然后,中房丹东公司为黄秀君出具了“商品房分配通知书”,证明该店铺曾经卖给黄秀君。黄秀君买下该店铺后,“承租”给王莉荣的儿子艾东运营,一租十几年。  李克勤以为,上述说法有许多严重疑点无法扫除:为什么价值上百万的店铺只卖了37.6万元?为什么卖方要替买方借款付账?为什么两次转让居然发作了十几笔付款行为,而且款项往来虚无缥缈?为什么王莉荣费尽心机骗来的店铺,在转弯抹角卖给他人后,却由儿子“承租”至今?所谓的买卖进程难道不是王莉荣为窃取该店铺而施放的烟雾?  但是,这些疑点却没有惹起法官的留意,特别是已有的证据证明,上述状况不是真的,但法官依然予以采信,并作为断案根据。一是凤城县工商局证明,“凤城化工产品经销站”未注册;经丹东市公安局鉴定,该经销站的营业执照上加盖的公章是假的。二是本案审讯人员请丹东市公安局鉴定证明,中房丹东公司为黄秀君所出具的“商品房分配通知书”上,所加盖的印章“与该公司同期使用的印章不分歧”。三是水电部第六工程局出具证明,否认已经向中房丹东公司支付20万元,用于黄秀君购房;经丹东市公安局鉴定,中房丹东公司向法庭提供的收到水电部第六工程局的该笔款项的收据,下面所加盖的印章“与该公司同期所使用的印章不分歧”。  依照证据学的原理,这些证据至少可以证明,黄秀君具有伪造企业注销注册嫌疑和虚拟买卖主体的嫌疑;中房丹东公司具有伪造收款凭证和伪造“商品房分配通知书”的嫌疑;中房丹东公司与黄秀君的所谓买卖关系存在严重疑问。特别是有的证据是办案法官亲身获取的,而且曾经记载在案,对认定现实至关重要。但是,法官却视而不见,仍以中房丹东公司、王莉荣和黄秀君提供的具有严重疑点的证据作为断案的次要根据。  此案经过三年审理,丹东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底作出终审讯决,认定李克勤因受骗而签署的协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中房丹东公司将李克勤安顿到5号楼后,即享有李克勤在2号楼的回迁房屋的奖励权,“故其与他人就该房停止买卖并不损害上诉人(李克勤)的合法权益”;李克勤“可根据法律规则及相关政策规则申办房屋产权”。  依照通俗的解释,该判决的中心意思是,中房丹东公司不兑现给付产权的承诺,不违约,不承当责任;李克勤索要房产权的要求合理,但该当自行处理;案件暴露的侵占财富和伪造证据等立功嫌疑,证据缺乏。  该判决失效后,李克勤依照判决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则及相关政策申办房屋产权”,但却遭到回绝,至今也无法“申办房屋产权”。  中国法律参谋网总裁、代理本案申述的律师陈德惠剖析说,综上所述,法院未查明买方主体凤城化工产品经销站的真实存在,未查明水电部第六工程局支付房款的行为真实存在,未查明中房丹东公司为黄秀君出具房产手续的真实存在,因而很难认定中房丹东公司与黄秀君的买卖关系真实存在。  假如双方的买卖关系不存在,该店铺的实际占有者黄秀君和中房丹东公司有关人员就涉嫌侵占财富立功(依照事先的法律规则则涉嫌共同贪污)和伪造证据立功。因而法院该当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至于立功证据能否确凿充沛,则该当通过刑事诉讼顺序而非民事诉讼来认定。假如罪案成立,被侵占的店铺则应作为赃物追缴,出借被害人;假如罪案不成立,中房丹东公司也该当兑现现在偿付产权的承诺;将不能证明曾经合法处置的店铺的所有权出借给李克勤,同时收回现实上属于李克勤承租的5号楼的房屋使用权。  案件直击记者揭露真相一, 《法制日报》本报记者阎永纬对丹东一同渉嫌侵财立功案件的调查。开发商中房丹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内外勾搭,用公房使用权骗取被拆迁人(私营企业)的产权房屋并侵占,从而掩盖了一埸骗局。这个判决就是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丹民一终字第146号;  案件直击记者揭露真相之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此案是一同“财富侵权”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至今二十七年历经八次丹东两审法院及至辽宁省初级人民法院均以“房屋动迁安顿纠纷”或“房屋拆迁安顿补偿合同纠纷”之民事案件行骗方胜诉、受害人败诉判决审结!  文章明白:规划私企李克勤用自已私产创办的(信息旅社)在五交化小区2号楼建址内,1989年拆迁,拆迁人是丹东市五金公司,已给旅社安顿在2号楼228平方米公建(营业大厅)房屋,中房公司建立该区5号楼民宅,以诈骗手段将李1990年12月骗至5号楼民宅安顿,签署给付五号楼私产协议并公证,,至今二十七年不能兑现(因中房公司5号楼建后已缴房产局国有)。  鉴于法律规则李克勤房屋在2号楼,拆迁人是五金公司,並非中房公司,因之中房公司沒有对2号楼被拆迁人李克勤行使拆迁与安顿的权益与义务,所以在李不知情下,中房公司以诈骗的手段以安顿的名义与李签署的“安顿5号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之,中房公司及其2号楼占有人构成一桩财富侵权刑事立功案件!  搜索:人民网载法制日报如此民事判决究竟要捂住什么?。  可见,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效能范围…《法制与社会》 2009年11期。  2004年“中囯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前10条2 本报记者阎永纬:如此民事判决究竟要捂住什么?[N]法制日报2005年,同一内容论文“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J]法律迷信东南政法学院报04期李龙逐个快照。   人民网 新华 央视 凤凰 赶集 蘑茹街网等全国网站均载。  [摘要]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谨力。  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触及的主体范围。  [正文快照] 民事判决作出当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能,不得恣意撤销或许变卦,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或许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1)相反的主张;就法院方面而言,一个确定判决作出当前,后來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确定判决内容相冲突。这种关于确定判决所赋予的拘谨力,就称为既判力或许判决的实质上确实定力。  如此,案件直击记者揭露真相之三,“判决违背了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此文如此民事判决捂住:在该案作出(2002)丹民一终字笫146号民事判决之前,尚己作出另一份与该案内容冲突不同的另案逐个(1995)丹民一终字笫193号民事判决;  对同一诉爭标的物房屋逐个五交化小区二号楼228平方米房屋,(号判决:被告艾东租用“辽宁省凤城满族自治县化工产品经销站”房屋,五年;(号判决:原告黄岫君获得二号楼房屋是根据与原告(中房公司)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没有损害被告的权益,系好心获得。   按照法律、本论文[正文快照]:…就法院方面而言,一个确定判决作出当前,后來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确定判决内容相冲突。这种关于确定判决所赋予的拘谨力,就称为既判力或许判决的实质上确实定力。 但此案同一诉爭标的物五交化小区2号楼228平方米公建房屋的所有人却被法院同时判决为两个不同人所有,又为两个不同人占有!并列存在至今二十七年!  案件直击记者揭露真相之四,审讯组织依法该当逃避的审讯人员没有逃避的;  这就是同一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一审讯长吴景华所作1,(1995)丹民一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根据被告提交,盖有“辽宁省凤城滿族自治县化工产品经销站”(无日期)证明:艾东租用2号楼房屋系其单位所有,租期五年、并有黄岫君笔迹(公安笔迹鉴定)为辽省站担任人所写,与艾签立的“租房五年协议”盖印“辽省站”印章。故作出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艾东于一九九二年承租了辽宁省凤城滿族自治县化工产品经销站座落于丹东市振兴区五交化小区二号楼二百二十八平方米营业室,租期五年的终审讯决。  但,七年后的同一标的物2号楼228平方米的房屋,由于凤城市工商局企业注冊科向法院出具 证明资料:“经我局核对凤城满族自治县化工产品经销站这个企业并不存在”。又,凤城市工商局证明:“经查我局集体企业,凤城市化工产品经销站并不存在”。尚有丹东市公安局(2000)刑技文字笫48号鉴定结论:“辽宁省凤城滿族自治县化工产品经销站”印章伪造。  于是,王莉荣、艾东母子联名上书法院,恳求调查案外人黄岫君,艾东所租用2号楼228平方米房屋系其私产,应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法院黙切配合列黄为此案第三人。做出了超出六个月审限至达二十个月零十天的(2001)兴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判行骗方胜诉 受害人败诉。  进入上诉二审,被上诉人黄岫君辩论称,我与辽东公司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依法获得合法使用权;《法制日报》文载:于是同一人吴景华审讯长又作出(2002)丹民一终字笫146号民事判决。称:…中房丹东公司将上诉人安顿到五号楼后,即亨有了上诉人 二号楼回迁房屋的奖励权,故其与他人就该房停止买卖并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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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建法院通报电信诈骗典型案例:信息安全保护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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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北京9月30日电(记者 李婧)“最高法工作人员都接到过诈骗电话。”最高法新闻局巡视员王玲今天主持新闻发布会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安凤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谢开红分别介绍了北京、福建两地法院审理电信诈骗案件的情况,并通报了典型案例。
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安凤德介绍,2013年至今,北京法院共审结各类电信诈骗相关案件59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05人。其中一审案件50件,二审案件9件。在一审案件中,涉及诈骗罪的共有45件390人,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共有5件13人,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共有2件7人,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2件2人,涉及盗窃罪的1件3人,涉及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1件1人。
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开红介绍,2014年以来,福建省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663件3484人,其中今年1至8月审结464件895人。“电信诈骗有多种类型,比如有重金求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银行帐户不安全、中奖等多种类型。”谢开红介绍,从福建审理的案件来看,网络电信诈骗有多个特点:比如诈骗手段高科技化、远程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分工合作层次分明,“犯罪分子不惜代价编写了各种诈骗情节,步步设套诱惑当事人。”
有媒体记者提问道,不少骗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致电当事人行骗,普通百姓如何甄别是诈骗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凤德建议,首先公众不要随意泄露个人身份信息,不要随意泄露个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信息,更不要向所谓的“指定账户”汇款。如果对自己是否涉及相关案件不清楚或者有疑虑,应当亲自前往司法机关核实。建议公开司法机关的官方咨询电话,向当事人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和法律程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种媒介的作用,及时向大众公布电信诈骗的形式和手段,鼓励公民保存有效证据,积极报案。建议银行和电信部门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日常良性沟通机制,加强政策监管和技术防范,配合司法机关采取专项行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净化电信环境,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
北京法院通报的电信诈骗案例
一、戴春波等32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讯、周娟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后被安排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彭巴报村的24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三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戴春波等实施诈骗行为的方式为:一名台湾男子每天通阿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发送语音包,内容是对方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传唤,需要查询详情的就会给转接人工查询,戴春波等三人便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并按照话术内容告诉对方恶意透支信用卡未还钱涉嫌刑事犯罪,若对方予以否认,便帮助对方将电话转接给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继续进行诈骗,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同年9月26日,戴春波等三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黄辉云等二十九人相继受同一雇主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县撒潘通村19组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黄辉云等二十九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诈骗团伙成员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话术要求,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虚构被害人的信用卡因购物等被恶意透支的虚假信息,诱使对方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同年9月16日,该团伙于从被害人马某某处成功骗取人民币41万元。经马某某报案,9月26日,黄辉云等二十九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 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二)裁判结果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戴春波等三十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该诈骗团伙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的跨国电信诈骗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机关声誉,而且严重干扰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故对三十二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诈骗犯罪多为团伙作案。根据统计,北京法院有50%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出现三人及三人以上的诈骗团伙。本案系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个案中被告人人数最多的跨国电信诈骗犯罪,诈骗团伙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揽人手并将其安置于境外,冒充公检法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向境内拨打电话的方式,形成严密的话术体系,从而获得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向其汇款,达到诈骗钱款的目的。近年来,电信诈骗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愈发呈现出跨地域、团伙作案、难辨认、受害范围广等特点,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海淀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给所有参与诈骗的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电信诈骗犯罪,为办理跨国类电信诈骗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吉秀燕等14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欧阳秀真、夏凤仪、夏秋怡、赖炳同、赖庆汉、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杨剑、张西、张叶伙同赖伟城(已判刑)先后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亚,于2011年9月16日至9月26日期间,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一别墅内,分别作为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用向中国居民拨打电话的方法,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诈骗4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5万余元,被告人杨剑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3万余元。14名被告人于2011年9月26日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欧阳秀真、夏凤仪、夏秋怡、赖炳同、赖庆汉、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杨剑、张西、张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14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中,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共同负责对别墅内人员的诈骗活动进行管理,且作为三线话务员直接骗取被害人钱款,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14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三)典型意义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被害人人数、诈骗次数、诈骗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都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本案中,14名被告人在境外集中居住于别墅内,共同参与电信诈骗活动,且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性,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每名被告人参与的诈骗金额均在百万元以上,且案发后赃款并未追回,给4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东城法院最终对14名被告人全部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两名主犯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形成了极大的震慑。
福建法院通报的典型案例:
一、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8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从陈某华、张某鑫(均另案处理)处拿来数十张银行卡,相互配合,共同保管、使用涉案银行卡,在福建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将27名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取出,收取相应提成后,汇入诈骗人员提供的账户,涉案金额人民币637721元。2015年3月2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陈黄华伙同陈某华、张某鑫,明知是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仍驾驶车辆前往江西等地多次取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8888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明知他人进行电信诈骗,仍结伙对涉案诈骗款项实施取款并转移,致使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诈骗数额应当按照共同取款数额计算。三名被告人所实施的提取并转移被骗款项的行为,是诈骗集团成功控制诈骗款的最后一个环节,三人在整个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仅有分工不同,并无主次之分。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陈观湖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陈礼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陈黄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电信诈骗日益猖獗,此类犯罪行为形成的产业链也呈现出专业化、跨区域性、集团化之趋势,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为了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门取款人完成。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虽未参与前一阶段对被害人的具体诈骗行为,但其明知所取款项是诈骗犯罪所得,而与前阶段诈骗犯罪人员相互配合,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其行为是整个骗局得逞、诈骗分子获得钱款的重要环节,应以诈骗犯罪共犯定罪量刑。
二、林炎、胡明浪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和杨某昊(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由杨某昊提供伪基站并事先编辑好诈骗短信,指使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闽侯县上街镇等地使用伪基站,屏蔽干扰以该伪基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通讯运营商信号,搜取屏蔽范围内用户手机卡信息,冒充“95533、10086、95588”等相关客服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30801条,企图骗取手机用户的信任,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炎、胡明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虚假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两年来,利用伪基站实施电信诈骗的手段翻新、案件频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林炎、胡明浪通过“伪基站”,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冒充银行或移动运营商客服电话的虚假短信三万余条,诱骗手机用户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未能最终得逞,但其犯罪行为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公民个人若未及时查觉,其财产便会处于一种极不安全的状况。
三、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诈骗犯罪团伙在老挝万象一栋别墅内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涉嫌用医保卡购买违禁药品需向公安机关报备。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刘春艳、龙碧燕等一线人员,让被害人“报案”并让其拨打预先改好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后由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二线人员接听,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邓之桂等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资金清查比对,以此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刘海英主要负责为该犯罪团伙做饭,同时亦冒充一线医保中心人员参与诈骗。邓之桂、刘海英、龙碧燕、刘春艳与其他同案人诈骗数额达人民币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受纠集在该团伙中按照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获利相对较少,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龙碧燕、刘春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之桂、刘海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春艳、刘海英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部分赃款被追缴,可对四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四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邓之桂等人受纠集参加他人组织的诈骗团伙,发送医保卡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而后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连环诈骗, 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款,社会危害性大。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将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重要信息告知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四、杨海鸿、黄晋河、吴彩云诈骗,杨海鸿、黄晋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9月9日,被告人杨海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晋河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并雇用被告人吴彩云在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某租住房等地,通过拨打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谎称可以向对方发放残疾人补贴、教育补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的账户。截至2015年9月9日被查获时,被告人杨海鸿、吴彩云共骗取人民币70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晋河自2015年8月12日以来参与骗取177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吴彩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海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晋河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部分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彩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海鸿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彩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黄晋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让我们的生产生活变得更高效便捷,但也给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案中,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雇佣他人共同冒充政府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通过提供被害人准确的身份信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达到实施诈骗犯罪的目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已成为信息化社会中公民权利保护的一个重点。要从源头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信息安全保护是关键。除了公民要提高信息保护意识以外,各有关单位等也需加强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责编:李楠楠、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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