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许可证六安在哪里办理烟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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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工作流程及规范
&&烟草 零售许可证 新办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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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发改委令2007年第51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newspic7fjz1.doc
注:本法规已经被法规废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00七年二月五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申请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
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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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办到烟草许可证之前,我会一直发文,以体现现在烟草公司的这种垄断企业的专制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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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专卖局, 垄断, 专制, 体制, 官僚
  在没有办到烟草许可证之前,我会把办证情况及时上传到网上的。
  。。。。。。。。。。
  顶  起  来
  我是烟草广告行业的。在这行里你想不送礼就办成事是不可能的
  烟草的乱象是不敢想象的!
  我真的很想问问烟草公司领导,是不是非得送两天烟,才能办事呢?
  有图有真相
  晕,给点钱呀,省了好多麻烦。  他们都是为人民币服务的。
  宣城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为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依法组织卷烟零售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51号令)的有关规定,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在深入细致调研和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特制定本《宣城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2004年10月发布的《宣城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修订,达到进一步整顿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切实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零售户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认真调查摸底,广泛听取意见,举行公开听证,细化许可条件,予以公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确保合理布局公开、公平、公正。
(二)总量控制,实现布局合理化
依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总量,合理规划,依法管理实现布局合理化。
(三)方便消费,服务社会
通过控制卷烟零售点过量增长,有效限制零售商之间无序竞争,方便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卷烟,满足人民群众卷烟消费需求。
(四)照顾弱势群体,利于社会稳定
对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特困户、军烈属及下岗失业人员)适当放宽许可条件。对不符合合理布局标准,未能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予以解释。
三、基本目标和主要标准
(一)基本目标
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全市持证卷烟零售户总量,用三年时间控制在合理指标以内。
(二)主要标准
1、持证卷烟零售点密度控制
1.1宣城市城区(宣州区):主要街道上零售点同侧间距不得小于25米;一般街道零售点同侧间距不得小于30米;背街小巷零售点同侧间距不得小于15米;繁华商业街区同侧零售点不得小于50米;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间步行最短距离(下同)。
1.2 宣城市城区集中居民小区内住户不足1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才可增设1个零售点。
1.3 各乡镇集镇:繁华商业街道同侧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一般街道同侧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
1.4 农村:按自然村设置零售点,住户不足100户的自然村,一般可设1个零售点,自然村住户在20户以下的原则上不设零售点;自然村住户在100户以上的每增加住户50户可增设1个,但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1.5 农村集中连片建房点、新农村示范点、行政村所在地的商品集散地零售点的布局要求是:
1.5.1沿公路两侧的零售点设置,参照集镇的一般街道标准执行。
1.5.2公路两侧以外的零售点,每100住户可以设置一个。公路沿线同侧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地段外,可参照所在自然村标准设置零售点。
1.6 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摊位户数的5%,但最多不超过10个。 
1.7 驻宣的军、警部队大院、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内设置零售点,低于1000人的只能设1个零售点,超过2000人以上的可以设置2个点。
县城、集镇以外的厂、矿企业门外:员工在300人以上规模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超过500人以上的可以设置2个点。
1.8 火车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和旅游风景区范围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候车(船)厅和旅游景点内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1.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限制:
1.9.1宣城市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集镇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以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超市、商场;
1.9.2 国家商务部项目,经县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批准设置的副食品便民商店;
1.9.3 接待规模500人以上的大酒店、接待规模100个床位以上的宾馆;
1.9.4 同一地址、同一门牌号的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内,只设1个零售点。
2、社会弱势群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特困户、烈属及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凭有效证件,可以不受布局密度、间距限制,适当放宽许可条件。
3、一证一点、证点一致。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或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
4.1 中小学校内和门前两侧50米以内;
4.2 国家规定禁止烟火的区域,即加油站内和加油站同侧20米内;烟花爆竹专营店和易燃易爆商品经营店(点);  4.3 不以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
4.4 自动售货机、博彩游戏机及彩票销售点;  4.5 流动的摊、点、车、棚、亭和季节性小店;
4.6 农药、油漆、化工燃料等易挥发有毒物质商品的经营店(点);
4.7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其吸纳的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经营的零售点;
4.8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四、主要方法和相应措施
(一) 严格控制新证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零售许可证的申办条件及本规划确定的基本目标和主要标准,按照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审核受理。
(二) 全面梳理老证
1、依法注销失效许可证和吊销违法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歇业应办理停、歇业手续,对已经停业、歇业的零售户,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要求其办理停、歇业手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依法予以注销。
2、加强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和检查工作,经检查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以责令其暂停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撤消许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卷烟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卷烟经营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拒绝检查或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凡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被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吊销零售许可证而取消卷烟经营资格的3年内不再予以换发或新办许可证。
4、对于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微小户,劝其退出卷烟经营业务。
(三)本规划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但是已经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根据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仍可继续经营。但是,今后将按照上述规定,逐步调整到位。
五、本规划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内容需要调整或完善时,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
六、本规划适用于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广德、宁国、泾县、绩溪、旌德等县级烟草专卖局可参照执行,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举行听证后施行。
七、本规划标准依法听证、发布后于日正式施行。原《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户合理布局规划》(日听证)同时废止。
八、本规划由宣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作者:虫二风情 回复日期: 12:11:31   
    我是烟草广告行业的。在这行里你想不送礼就办成事是不可能的      ————————————————————————————————    建议大家都不要继续行贿,一个社会的公正廉洁要靠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对,我是坚决不会给他一毛钱的贿赂。我就不相信。在中国不花钱就办不了事。
  有图有真相。民政局开的证明,在他们那里还不行。还要开证明。证明这是街道。
  有图有真相,受理通知书
  认了吧!
  不为人民服务,就赶紧下课,不要用老百姓给的权利来折磨老百姓!!!
  作者:dingqiABCABC 回复日期: 13:23:36        不为人民服务,就赶紧下课,不要用老百姓给的权利来折磨老百姓!!!    十分赞同。拿纳税人的钱不干实事。  
  部门办证名为管理,实属收敛财。
  作者:geerge007 回复日期: 13:34:17        部门办证名为管理,实属收敛财。    烟草公司应该取消专卖制度。让烟草经营市场化
  谁让人家是烟草局呢?? www.
  送个“不为人民服务”的锦旗给他好了!
  继续顶
  老同学支持你
  谢谢同学支持。
  自己不开窍别人有什么办法,送点钱早就成了
  坚决不能送钱!      我顶!
  作者:矛盾者 回复日期: 15:49:02        坚决不能送钱!            我顶!  打死不送钱
  你社会经验太少了  当日该局来两名员工对本店进行现场勘查,并用卷尺量了离;汪主任跟另外两个专员一起过来,就此事对我进行解释说明;宣城市烟草专卖局李局长,其派遣烟草专员协调,结果不能达到一致。他们这么麻烦地去与你沟通,不予办理事由在此期间变来变去。  如果你没有熟人在政府,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办烟草证是相当困难的。这就像你如果在政府没有裙带关系,想开屠宰场,办采沙证一样。  以我的经验,你按合法合理的途径办了这个证,开始经营,他们会一个月来你店两三次,让你不胜其烦,像你这里经营不正当一样。现在经营这个的,很多都有真假相杂,他们是不会去查这些真假相杂的店的,是三过其门不入,过你门则必入。  这个东西的税也重,不是一般的重,是很重那种。
  同志,他们把你卡在证明“街道”上,这是最明显不过的事情了,你还这样子,真的让他们很失望的。如果你继续这样子不明事理,他们会由失望到绝望,到了那个时候,你想办,事情就比较多了,不过,我相信你经此一役会快高长大。
  作者:草根启明星 回复日期: 18:19:40        你社会经验太少了    当日该局来两名员工对本店进行现场勘查,并用卷尺量了离;汪主任跟另外两个专员一起过来,就此事对我进行解释说明;宣城市烟草专卖局李局长,其派遣烟草专员协调,结果不能达到一致。他们这么麻烦地去与你沟通,不予办理事由在此期间变来变去。    如果你没有熟人在政府,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办烟草证是相当困难的。这就像你如果在政府没有裙带关系,想开屠宰场,办采沙证一样。    以我的经验,你按合法合理的途径办了这个证,开始经营,他们会一个月来你店两三次,让你不胜其烦,像你这里经营不正当一样。现在经营这个的,很多都有真假相杂,他们是不会去查这些真假相杂的店的,是三过其门不入,过你门则必入。    这个东西的税也重,不是一般的重,是很重那种。    作者:草根启明星 回复日期: 18:30:42        同志,他们把你卡在证明“街道”上,这是最明显不过的事情了,你还这样子,真的让他们很失望的。如果你继续这样子不明事理,他们会由失望到绝望,到了那个时候,你想办,事情就比较多了,不过,我相信你经此一役会快高长    
首先真诚的感谢“草根启明星”的关注和回复。我“社会经验少”。我可以把他理解为对这个社会的种种现象和处事方式的“少见多怪”和“不能理解”吗?老实说我承认我这方面的经验是不足。但是,我也不想在这方面的经验有所发扬。  
其次你所说的熟人。也就是我所说“靠关系”办事吧。这也就是本文的重点,对官僚体制的反驳。我认为就是这种不和谐之风长期存在,导致了我们对这种官僚体制从顺从到适应。而不适应这种现象的人反而成了另类。  
第三,如果通过我的种种途径,最后,他们勉强给我办了烟草许可证。必然,他会秋后算账。但是,如果我是怕事之人,我还会把此事宣扬到网络?很明显,我不是在跟烟草局做斗争。我是在跟现在的官僚体制做斗争。我希望,我的不屈服能博得一小部分人的认同。
  ding...........
  甘文,我支持你。我就是讨厌宣城的官,任何一个,真的黑的。要发动互联网的力量,一起揭露他们,只要大家都来擦亮眼镜。不要低头,就不要认输。为什么要怕他们,拿了老百姓的还不办点事,养条狗还会看门呢。不能办事实就下来,别占着茅坑不拉屎。现在大学生车来都找不到工作,把机会要给后来的人,现在年轻人的机会太少。穷人想靠读书出头现在好比登天。拒绝走后门。大家要支持甘文,他人很老实,很诚实,很踏实,很有才。支持你到底。我是你同学,张勤。身为选错人的我为我们有这样的父母官感到耻辱。
  官僚主意 就想你送钱
  小伙子对‘宣城’太不了解。友情提示,小心河蟹!
  为了‘宣城’的明天更美好,为了弱势群体好办事。我顶。。。。。。。。。。。。。。。
  顶上去!
  作者:原味坊豆浆 回复日期: 22:59:13        小伙子对‘宣城’太不了解。友情提示,小心河蟹!    不怕和谐,就怕不和谐!
  接着顶!
  怎么沉了?顶。。。。。。。。。。。。。。。。。。。。。。。。。。。。。。。。。。。。。。。。。一直顶到市长关注!老虞还是可以滴
  民政局还错,竟然能给你开个证明。
  顶到底~
  社会都这样啦腐败透顶
  顶。。。。。。
  前段时间比较忙,没时间回贴。我的烟草证终于办到了。在这要感谢刘局长。正是他在百忙中亲力亲为。多次到小店考察情况。根据实际依法给予办证。还教导我做人道理。其次要感谢网友的支持,是你们给了我动力。接下来,我会用心经营小店,让他能像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至此,我小店的办证之旅圆满落幕。
  无语,  唯有“支持”二字。
  你好:  甘文,我是黑龙江大庆的,看到你办理“烟草专卖证”的经历,我身有感触,很欣赏你的睿智与坚韧的毅力。我开四年店了,至今没有烟证,烟草以多种理由多次拒给办理。我想得到你的指点、看我能不能办下来,我该怎么做,望给予帮助,谢谢。
  @10-11-26 11:15:28  在没有办到烟草许可证之前,我会把办证情况及时上传到网上的。   -----------------------------  请问,办理烟草证,经营店址需要是自己产权,还是租的也可以?还有如果30米内的店有注册过烟草证,但是现在却没有销售了,这样我们是不是就不符合办理烟草证的条件了?
  楼主说的没错,他的意愿就是通过自己的一件事,让大家都反思一下,不要再助长这种体制的滋生,现在是小部分人,等将来大部分人都有这种认识后,我们的社会将会变得阳光健康
  @10-11-26 11:15:28  在没有办到烟草许可证之前,我会把办证情况及时上传到网上的。   -----------------------------  @爱你夏日  10:19:23  请问,办理烟草证,经营店址需要是自己产权,还是租的也可以?还有如果30米内的店有注册过烟草证,但是现在却没有销售了,这样我们是不是就不符合办理烟草证的条件了?  -----------------------------  租的就可以了,自己的产权也行。规划条例每个地方不同,你需要查询。一般在街道是三十米以内不能有,社区里面是按照居住人口来分配。
  @鹏程万里2012ABC  11:18:54  你好:  甘文,我是黑龙江大庆的,看到你办理“烟草专卖证”的经历,我身有感触,很欣赏你的睿智与坚韧的毅力。我开四年店了,至今没有烟证,烟草以多种理由多次拒给办理。我想得到你的指点、看我能不能办下来,我该怎么做,望给予帮助,谢谢。  -----------------------------  运用好你手中能掌握的资源。特别是传媒资源。还有,一定要合法合理。不合法也是不行的
  @10-11-26 12:53:47  对,我是坚决不会给他一毛钱的贿赂。我就不相信。在中国不花钱就办不了事。   -----------------------------
  @10-11-26 11:08:55  顶   -----------------------------  我们更惨,旁边新开早餐店也办了烟草证只隔4间店面。求给我件意
  惨,距离最近30米,为什么很多相连的隔壁都可以办呢?
  不意思意思就给你使绊子  
  办个鬼啊 直接就卖 管它呢
  现在办到了沒有  
11:15:28  在没有办到烟草许可证之前,我会把办证情况及时上传到网上的。  -----------------------------  楼上的这位老兄正是我现在的困惑,烟草证两三个月办不下来,是逼着我们行贿,一年房租费这么贵除非这个店不开了,国家领导人不是天天喊着抓贪官吗,不让他们贪,我们能活吗
  现在这个人吃人的社会,靠正常程序你很难办到烟草证,这叫政府逼百姓违法或犯罪。  不行贿行得通吗,行贿完就是行贿罪了。这就叫不犯罪死路一条,犯罪或者还有一线生机。  不过据说现在烟草公司好像更黑,有证比无证更遭罪,除非有关系。一个月几百条卖不掉的垃圾烟压给你,那你更不好受,不压嘛处处找你麻烦,压嘛几万块打水漂。还不如违法经营的黑户。  所以现在百姓是被政府腐败逼得不违法就会得挨饿。
  这就叫悲惨呀,以后会有更多的悲惨,等你拿到证以后,好卖紧俏的烟,一个月只能给你一条的指标,多没有你拿不到,还要就去烟草公司管员亲属开的店里买高价的,(内部亲属全垄断),如果你去普通人开的店里借一条或买一条烟,那就是违法,罚款。他们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烟叫计划烟,这个部门靠垄断职工工资和福利都是国家秘密。高的无法想象。有的地方职工都分上千万的福利别墅。在改革初期90年代,烟草开放,这种吸血单位不靠权利垄断连工资都发不起,从2001年起实行垄断,普通人这个行业根本就赚不到钱,只有改行。
  客观的讲,这种部门的存在的确制造了太多权力寻租的机会,加大了社会不公平,会激化政府和商贩的矛盾,但是烟草这么大的利润,烟草局这么庞大的利益既得者,国家是不可能放手的。。。
  还办成了,楼主厉害  
  @爱你夏日
10:19:23.0  请问,办理烟草证,经营店址需要是自己产权,还是租的也可以?还有如果30米内的店有注册过烟草证,但是现在却没有销售了,这样我们是不是就不符合办理烟草证的条件了?  —————————————  再者,我们会去实地查看,卫星定位商店的经纬度。再之后么就是对该店面的定位了,看是属于食杂店呀或者便利店呀或者是超市,烟酒店呀什么的,比如说超市也可以分为小型超市,中型超市和大型超市,超市和食杂店和烟酒店的订烟量也是不同的,比如说同是中型超市,中型便利店,中型  
  @1438ABC
21:17:07  黑
  外貌协会的人是对爱宁缺毋滥,不像非外貌协会的没品位是人就可以。说帅哥美女花心的都是丑男,羡慕嫉妒恨。丑男都很猥琐,男人越丑越花心猥琐变态。网上一直疯传一句话,老公不能找丑男,心理专家近期也表示,丑男长期被女人拒绝性压抑会对女人有报复心理导致花心猥琐变态。丑男很会死缠烂打装憨厚细心体贴骗女人,还有笨女人觉得丑男有安全感,这也是笨女人总被骗的原因。望广大网友互转。
  2千块叫人代办就行,,我们几家店都是叫人代办,一张两千块
  烟草行业是最开放,竞争化最高,最透明运作的行业,烟草干部是最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不吃不拉也要为人民服务的干部,烟草局万岁,烟草干部长命百岁。。。。。。
  楼主,可以讨论一下么?  
  最难的两个。  烟草专卖证,异常繁琐,时间拖沓,曾经各项手续齐全还拖了两个多月,最后找关系才办好。  卫生许可证,费用1万元,麻痹直接就说走后门进来的无编制的人多,要发工资。最后还是找关系,减到5000块。去年卫生局局长退休被反腐了。但是,费用还是异常大。
  我也遇到类似问题,办证我办二年都各说其词办不到,有关系的后做生意后交资料还办到了,找他理论说我征对某人,不就是有关系嘛,我们平头老百姓就被踢皮球,太气人了,直接反映到中央巡视组
  @鹏程万里2012ABC
 11:18:54  你好:  甘文,我是黑龙江大庆的,看到你办理“烟草专卖证”的经历,我身有感触,很欣赏你的睿智与坚韧的毅力。我开四年店了,至今没有烟证,烟草以多种理由多次拒给办理。我想得到你的指点、看我能不能办下来,我该怎么做,望给予帮助,谢谢。  -----------------------------  @12-07-08 14:00:20  运用好你手中能掌握的资源。特别是传媒资源。还有,一定要合法合理。不合法也是不行的  -----------------------------  你好,我想请问进烟不需要烟草证吗?
  我是安康市汉滨区的,烟草证办了一个月,好不容易下来了,又让我两个礼拜之后打电话看能不能订烟,听人说要送礼,他妈的我就不送,我就不相信了,实在不行我就准备打省烟草局投诉电话……
  因为我也是办不到烟证,广东省早以不设距离,前年在广东开车因为超重车扣分得历害,没法打工,想不到回家办个小超市却不能卖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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