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按时给我正式编制,代购算不算违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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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资条单位不发工资条是否违法呢
 工资条是什么?它记录劳动者的月收入分项和收入总额。单位不发工资条是否违法呢?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注意的事项。注意携带相关书面投诉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拖欠工资证明等。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纸条,但并不是所有单位都给员工工资条,有的单位会将工资的各项明细表发给员工,但是有的单位是没有的。工资收入一向是中国人谈话中的大忌讳,一般不随便提及。公司不发工资条违法吗?《劳动法》规定,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条应该是企业发给员工本月工资的明细,能让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收入构成。一旦发生纠纷,工资条可以作为员工在这个公司的收入证明及其他明细证明,还能够监督企业及时发放工资。此外,工资条还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员工每月工资总额,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有没有在工资中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让员工监督单位是否扣除不该扣除的其它项目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条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职工要仔细留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发放和提供工资明细,员工可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注意的事项:不少劳动者因证据不足或携带材料不齐全等原因,使相关劳动部门监察员无法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往往会“白跑一趟”。因此提醒广大劳动者,针对单位拖欠工资,进行投诉时务必携带以下材料:1、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单位地址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本人姓名、住址、从事工作工种,工作起止时间,拖欠金额,涉及人数及其联系电话)。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复印件。3、拖欠工资证明(如用工单位出具的欠条,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4、其他证明材料。(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将工作证或进出入单位证件)5、涉及人员有效法律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此外,还需注意的是,若与企业发生就有关工资数额存在争议的,请直接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中心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解决。声明:本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xxx或转自:xxx(非本公众号)”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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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单位领导私自取消节假日,算不算违法?
我是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单位领导私自取消节假日,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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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劳动局与教育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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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外聘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上了保险,但没给我上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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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看你们单位自己的情况,看签合同的时候写没写了!你去闹也是给自己找麻烦!还不如找找人看不看能不能给你上上公积金!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是看你自己的月缴额的不算公司的!
我是一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待岗职工,我现在每月单位给发400元生活费?这合理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待岗职工,待岗期间应该发工资还是生活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领导应不应该拿年薪?领导拿年薪职工待岗回家拿生活费?这事有说理的地方吗?
地区:吉林-延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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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待岗人员是不享受最低工资保护,因为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必须提供了正常工作时间,才有最低工资。待岗职工应与单位签定合同,保障每月生活标准的发放和数量(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是不能少的)。其它的待遇只能根据企业的情况确定,国家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措施。第二,关于职工待岗期间待遇问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部发【号)第十二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三,领导待遇与你们的差异问题,你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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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职工到岗按时上班是在履行正常的义务,无需单位另行通知
职工到岗按时上班是在履行正常的义务,无需单位另行通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当前,无论从社会舆论和司法实践中,大家更多的是看重劳动者的权利,并广泛关注劳动者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如何进行维权等等,但却忽视了另一重要的问题,也就是劳动者是否真正履行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则向劳动者提出了应当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履行服务期以及应当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的基本要求。
&我们可以认为劳动者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基本的义务:
&1、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这本应当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对于存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考勤规定,按时上下班。否则,职工的行为应当属于旷工,用人单位有权对其作出处理。但却有一种观点认为,职工不上班,用人单位应当通知职工到岗上班,否则视为单位没有履行义务。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本来正常上下班应当是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但却把这种职工的义务强加给了用人单位,表现出不尊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无需举证的,所以用人单位所要举证的应当职工出勤状况,而不应当是通知要求其到岗上班的证据。
&2、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对于一名职工,只有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才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对于那些未到岗上班,未提供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未到岗上班的原因区别对待。但有一点用人单位应当明白,对于没有任何原因未上班的职工,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费,当然对于“两不找”人员可以按中止处理的除外。
&3、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职业道德是所有员工品质中最重要的一环,职业道德表现出职工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与信任,劳动者是否能够将企业的利益与自身的利益相联系,做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坚守职责,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力求效率,是一名职工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
在市场经济日益竞争激烈的今天,职工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显得尤为重要。技术是企业在竞争中的关键环节,作为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有义务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不应当作出伤害企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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