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我和一家国企体检项目签订一个项目合同工,两年后项目做完,转入别的项目

深圳一家国企的员工,一直在公司广州项目上班,合同到期后离职,被扣发项目在职期奖金应在何地提起劳动仲裁_百度知道
深圳一家国企的员工,一直在公司广州项目上班,合同到期后离职,被扣发项目在职期奖金应在何地提起劳动仲裁
公司是一家大型国企(香港上市)在深圳设立的子公司,一直在广州的项目工作,项目去年3月阶段性结束,效益奖金今年发放,在审批过程中我合同期满不欲续签,即遵照合同办理离职,但离职后10天,奖金开始发放,确以离职为由拒发我应得奖金,欲提起劳动仲裁,应在何处进行申请...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在合同履行地广州申请仲裁。
可以请人代理申请仲裁吗,例如请律师,因本人离职后刚入职新公司,不方便请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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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我公司在2007年11月参与了一家国有企业房产开发项目的投标,最后中标并签订合同履行了合同
我公司在2007年11月参与了一家国有企业房产开发项目的投标,最后中标并签订合同履行了合同。业主方在招标过程中使用清单报价方式,并设置了拦标价,但在日下午,招标中心发给所有投标人一份函件称业主方要求对拦标价作出下浮10%的调整,所有投标人必须响应,否则作为废标处理,而且在第二天,也就是日对项目进行了开标。工程结束后我方严重亏损,现在想对此下浮的10%做追偿,不知是否有法律根据或者有相关案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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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一个建筑公司的分公司。
有一个工程项目,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没有资质,不能签。)
我单位是一个建筑公司的分公司。
有一个工程项目,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没有资质,不能签。)
全部的经营也是分公司在做。
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并由分公司开具发票给业主吗?
目前,我们分公司已经开了外出经营证明,并以分公司名义在当地税局开了发票。但业主的财务上好像有点通不过,说是与合同名称不符。
提问者:wl1145***时间: 15:27:52地点:2个回答
你好,严格是不行的,却是与合同不符的
你好,可能需要总公司名义出具发票。
答:您好,你需要的范本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发包方:  承包方: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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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联合各方应当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所以合同中的乙方是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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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您好,您咨询的是合同纠纷
1、根据您的描述,你们三方签订了该合同,若您与对方的合同是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那么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都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为您现在因为自身的原因要不能履行合同,是哟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对方的损失的,关于违约赔偿的范围:若你们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则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该违约金若过高,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调低,根据《合同法解释(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损失的30%,而不是标的(总投资额)30%,您可以在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损失的基础上,乘以130%,若超过这个数,您可以要求减少;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且对方要求其损失承担证明责任。纠纷解决方案1、建议先协商处理:基于您的案件情况,建议你就该问题与对方协商解决,如能达成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然后双方根据书面协议履行;因为您是违约方,您可以在对方的合理要求范围内赔偿,避免诉讼成本;
2、若对方起诉,建议您依法应诉,若法院做缺席判决,对您不利,对方要就其损失承担举证证明,您可以要求其提供,并仔细检查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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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国企正式职工,副科级待遇,企业去年新投资一个项目,只招了合同工企业这样做合法吗?
我是一家国企正式职工,副科级待遇,企业去年新投资一个项目,只招了合同工,今年在新项目运转之后,企业将我的待遇与合同工划为一个级别,不享受企业内部的其他补助,企业这样做合法吗?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国企员工与企业员工正式退休待遇一样不  统一统筹省份,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无论是那种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都是一样的。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rn  一、基础养老金rn  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rn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T(月基础养老金)=(A+A×Q)÷2×M×1%rn  A——退休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rn  Q——平均缴费指数。rn  Q=(X1÷A1+X2÷A2+X3÷A3+……+Xn÷An)÷n。rn  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rn  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rn  M——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M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rn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rn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不是指某个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因为在退休时无法预计),而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假定的指标。rn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规定:rn  40岁为233个月;41岁为230个月;42岁为226个月;43岁为223个月;44岁为220个月;45岁为216个月;46岁为212个月;47岁为208个月;48岁为204个月;49岁为199个月;50岁为195个月;51岁为190个月;52岁为185个月;53岁为180个月;54岁为175个月;55岁为170个月;56岁为164个月;57岁为158个月;58岁为152个月;59岁为145个月;60岁为139个月;61岁为132个月;62岁为125个月;63岁为117个月;64岁为109个月;65岁为101个月;66岁为93个月;67岁为84个月;68岁为75个月;69岁为65个月;70岁为56个月。rn  三、过渡性养老金rn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办法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制定的办法执行。回复律师:山东-菏泽回复时间: 23:07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企业给职工放假合法吗?1、看来你所在燃气公司的工作性质是按季节划分的,从冬季无法施工的工作特点分析,你们应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但你们公司显然并未这么做,且在工作繁忙季节,施工的时候累的要死也没加工资,现在放假却一分钱不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2、这家企业成立一年了,却一直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时间从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前一天止。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你是从日起就开始在该燃气公司工作,则进入2009年后,你除有权要求燃气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从日起,至燃气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前一天止的二倍的工资。3、单位为什么只把你和另外一名工人放假了,不得而知,但肯定有单位自己的考虑,因此,劝你不必为“为什么还有的工人没放假”上火,这家公司不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为你们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既违法,也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基于以上分析,这家燃气公司存在诸多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地方,与其继续留在那里受气,倒不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公司既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前一天期间的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回复律师:甘肃-武威回复时间: 23:07问题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待遇属于工亡吗?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回复律师:湖北-武汉回复时间: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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