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和协警的区别可以指控民警给受审人员戴手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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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2.5万元 四警务人员放走一盗窃嫌犯受审(图)
&nbsp&nbsp&nbsp&nbsp收取2.5万元 四警务人员放走一盗窃嫌犯&nbsp&nbsp&nbsp&nbsp南宁大塘派出所两名原民警、两名原协警,涉嫌徇私枉法罪出庭受审&nbsp&nbsp&nbsp&nbsp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蒋文跃 通讯员 梁天琦&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7月10日的庭审由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视频直播,四被告人坐在被告席上受审。 视频截图&nbsp&nbsp&nbsp&nbsp7月10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警务人员的徇私枉法案。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塘派出所4名原民警及协警,被指控在2013年办理一件盗窃案时,收受嫌犯联系其朋友拿来的2.5万元“赎金”,修改陈述笔录后放走嫌犯。&nbsp&nbsp&nbsp&nbsp案件&nbsp&nbsp&nbsp&nbsp盗窃嫌犯被抓移交派出所&nbsp&nbsp&nbsp&nbsp警务人员收钱后当天放人&nbsp&nbsp&nbsp&nbsp本案被告人谢某璋原是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塘派出所教导员,被告人李某剑原是大塘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廖某桃和雷某桦原是大塘派出所协警。&nbsp&nbsp&nbsp&nbsp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指控:日,被告人谢某璋、李某剑、雷某桦、廖某桃等人在大塘派出所值班,谢某璋为值班领导。当天下午2时许,大塘派出所接到广西南北高速公路大塘服务区(简称大塘服务区)办公室人员报警称,有人在大塘服务区内盗窃时被抓获,请求出警。谢某璋接到大塘派出所值班室电话后,指派值班人员李某剑、雷某桦、廖某桃等人出警处理。李某剑等人去到现场后,得知吴某彬(另案处理)在大塘服务区利用解码器盗窃一辆桂P牌照本田商务车内的一个挎包,被人发现当场被抓获,包里有现金人民币1万多元、少量越南盾等。随后,李某剑等人对吴某彬盗窃现场及赃物指认进行拍照,并对被盗财物进行登记后归还被害人,后将吴某彬带回大塘派出所继续调查。&nbsp&nbsp&nbsp&nbsp在调查期间,吴某彬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拿钱来赎人。李某剑便将这一情况向谢某璋汇报,得到了谢某璋的同意后,便授意廖某桃、雷某桦具体办理。廖某桃和雷某桦多次许可吴某彬通过手机联系其朋友黄某华帮忙筹钱送钱。同时,廖某桃在谢某璋的指使下,重新对吴某彬之前的供述笔录进行修改,删除其供认盗窃财物价值1万多元的内容,并由吴某彬重新签字确认。当天晚9时许,吴某彬的朋友将2.5万元送到大塘派出所给李某剑,李某剑拿到钱后于当晚将吴某彬释放,直至案发仍未对吴某彬盗窃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事后,谢某璋、李某剑、廖某桃、雷某桦等人将2.5万元进行私分。&nbsp&nbsp&nbsp&nbsp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璋、李某剑、廖某桃、雷某桦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nbsp&nbsp&nbsp&nbsp庭审&nbsp&nbsp&nbsp&nbsp原教导员辩称&nbsp&nbsp&nbsp&nbsp未直接指示协警修改笔录&nbsp&nbsp&nbsp&nbsp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谢某璋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谢辩称,就大塘服务区盗窃一案,他在事发当天主要通过电话与主办民警李某剑联系,并未直接指示协警修改供述笔录,虽然第二份经修改笔录上签有他的名字,但时间过去太久,无法确认是否为自己的笔迹;当时,自己偏听主办民警“经请示上级,嫌疑人不够条件拘留”的汇报后,又得知犯罪嫌疑人提出拿赎金,这才同意放人;此外,主办民警自始至终汇报的嫌疑人要交的赎金为2万元。&nbsp&nbsp&nbsp&nbsp被告人李某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辩称,事发时他带着两名协警进行调查,却遇到受害人不愿回所协助办理的情况,于是他向值班领导请示,后者给的指示是“看是否收取保证金”。&nbsp&nbsp&nbsp&nbsp被告人廖某桃和雷某桦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他们各自的辩护人均以“协警按规定必须按民警指示办案,他们在本案中不具决定性作用”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nbsp&nbsp&nbsp&nbsp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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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2.5万元 四警务人员放走一盗窃嫌犯受审(图)
日 18:21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nbsp&nbsp&nbsp&nbsp收取2.5万元 四警务人员放走一盗窃嫌犯&nbsp&nbsp&nbsp&nbsp南宁大塘派出所两名原民警、两名原协警,涉嫌徇私枉法罪出庭受审&nbsp&nbsp&nbsp&nbsp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蒋文跃 通讯员 梁天琦&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7月10日的庭审由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视频直播,四被告人坐在被告席上受审。 视频截图&nbsp&nbsp&nbsp&nbsp7月10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警务人员的徇私枉法案。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塘派出所4名原民警及协警,被指控在2013年办理一件盗窃案时,收受嫌犯联系其朋友拿来的2.5万元“赎金”,修改陈述笔录后放走嫌犯。&nbsp&nbsp&nbsp&nbsp案件&nbsp&nbsp&nbsp&nbsp盗窃嫌犯被抓移交派出所&nbsp&nbsp&nbsp&nbsp警务人员收钱后当天放人&nbsp&nbsp&nbsp&nbsp本案被告人谢某璋原是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塘派出所教导员,被告人李某剑原是大塘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廖某桃和雷某桦原是大塘派出所协警。&nbsp&nbsp&nbsp&nbsp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指控:日,被告人谢某璋、李某剑、雷某桦、廖某桃等人在大塘派出所值班,谢某璋为值班领导。当天下午2时许,大塘派出所接到广西南北高速公路大塘服务区(简称大塘服务区)办公室人员报警称,有人在大塘服务区内盗窃时被抓获,请求出警。谢某璋接到大塘派出所值班室电话后,指派值班人员李某剑、雷某桦、廖某桃等人出警处理。李某剑等人去到现场后,得知吴某彬(另案处理)在大塘服务区利用解码器盗窃一辆桂P牌照本田商务车内的一个挎包,被人发现当场被抓获,包里有现金人民币1万多元、少量越南盾等。随后,李某剑等人对吴某彬盗窃现场及赃物指认进行拍照,并对被盗财物进行登记后归还被害人,后将吴某彬带回大塘派出所继续调查。&nbsp&nbsp&nbsp&nbsp在调查期间,吴某彬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拿钱来赎人。李某剑便将这一情况向谢某璋汇报,得到了谢某璋的同意后,便授意廖某桃、雷某桦具体办理。廖某桃和雷某桦多次许可吴某彬通过手机联系其朋友黄某华帮忙筹钱送钱。同时,廖某桃在谢某璋的指使下,重新对吴某彬之前的供述笔录进行修改,删除其供认盗窃财物价值1万多元的内容,并由吴某彬重新签字确认。当天晚9时许,吴某彬的朋友将2.5万元送到大塘派出所给李某剑,李某剑拿到钱后于当晚将吴某彬释放,直至案发仍未对吴某彬盗窃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事后,谢某璋、李某剑、廖某桃、雷某桦等人将2.5万元进行私分。&nbsp&nbsp&nbsp&nbsp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璋、李某剑、廖某桃、雷某桦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nbsp&nbsp&nbsp&nbsp庭审&nbsp&nbsp&nbsp&nbsp原教导员辩称&nbsp&nbsp&nbsp&nbsp未直接指示协警修改笔录&nbsp&nbsp&nbsp&nbsp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谢某璋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谢辩称,就大塘服务区盗窃一案,他在事发当天主要通过电话与主办民警李某剑联系,并未直接指示协警修改供述笔录,虽然第二份经修改笔录上签有他的名字,但时间过去太久,无法确认是否为自己的笔迹;当时,自己偏听主办民警“经请示上级,嫌疑人不够条件拘留”的汇报后,又得知犯罪嫌疑人提出拿赎金,这才同意放人;此外,主办民警自始至终汇报的嫌疑人要交的赎金为2万元。&nbsp&nbsp&nbsp&nbsp被告人李某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辩称,事发时他带着两名协警进行调查,却遇到受害人不愿回所协助办理的情况,于是他向值班领导请示,后者给的指示是“看是否收取保证金”。&nbsp&nbsp&nbsp&nbsp被告人廖某桃和雷某桦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他们各自的辩护人均以“协警按规定必须按民警指示办案,他们在本案中不具决定性作用”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nbsp&nbsp&nbsp&nbsp案件将择日宣判。因路滑撞死协警 小伙涉交通肇事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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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因雪天路滑,90后男子郭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发生侧滑,将一名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的协警撞死。近日,郭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在通州法院受审。
  郭某现年22岁,案发前为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员工。检方指控,日,郭某驾驶丰田牌小轿车,沿通燕高速公路行驶,适逢通州交通支队民警崔某和47岁的协警刘某处理一起追尾的交通事故。
  当时,崔某驾驶警车在内侧第一条车道内停车处理事故,协警刘某在警车后摆放警示标识。郭某驾驶轿车冲进警戒区,将刘某撞出后与警车相撞,造成协警刘某当场死亡。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检方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郭某当庭认罪。他说,案发当天他开车回公司,开着远光灯,没有注意到警察穿的反光背心,以为前方没人就开到了80迈,不知道怎么就撞上了协警。他与家人已经赔偿死者家属90万元。
  根据现场勘察,当天下着雪,郭某车辆发生侧滑导致交通事故。公诉人认为,郭某在天色很晚的情况下,急切地想回公司,但他没有考虑到雪天道路容易发生侧滑的情况,而在道路湿滑、天气有雾的晚上仍旧保持高速行驶,建议对他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编辑:林涛
责任编辑:王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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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财物,一协警涉嫌受贿罪被起诉
本报7月28日讯(记者 辛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山西一看守所狱警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今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经吕梁市检察院指定交城县检察院侦查终结,涉案男子李某已被交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李某今年27岁,原是离石区看守所协警,负责看管看守所在押人员。2013年…
&&&&本报7月28日讯(记者 辛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山西一看守所狱警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今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经吕梁市检察院指定交城县检察院侦查终结,涉案男子李某已被交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今年27岁,原是离石区看守所协警,负责看管看守所在押人员。2013年以来,李某在担任离石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管教职务期间,利用可以与在押人员近距离接触的便利条件,多次携带手机进入看守所监区内,提供手机给其所管辖的在押人员与亲友联系。此外,李某还多次私自为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违规传递香烟给在押人员享用。除上述行为以外,李某还以照顾在押人员需宴请看守所其他民警、打点办案人员为名,向在押人员家属索要财物,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监管秩序和管教的形象,妨害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经核查,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和香烟70余条。目前,李某因涉嫌受贿罪已被检方提起公诉。&&&&检察官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警,根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也称警务辅助人员,其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如果协警在实施收受钱财行为时,具备警务辅助人员身份,则应当认定为受贿;但若是《劳动合同书》期限已届满或者实施的协助行为超越了《劳动合同书》约定的职责范围,则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该案中,李某的职责是对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管教,并利用这一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在押人员提供便利。因此,李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受贿。
( 责任编辑:张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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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在逃人员不抓为赌场通风报信 协警队长被起诉
发表时间: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讯& 林某原是连江县公安局敖江派出所协警队队长,利用自己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的便利,为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日前,连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对林某提起公诉。
  据检方提供的信息,2007年以来林某在连江县公安局敖江派出所任协警队队长,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巡逻、出警,维护执勤区域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协警,发现刑事犯罪案件时本应报警,发现现行犯也要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林某并未尽责。
  今年1月,张某(日因涉嫌赌博罪批捕在逃)与翁某合伙在连江县幕浦村开设赌场。为了赌场不被打击,张某找到林某,允诺每10天给林某2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好处费&,让他&关照&赌场。
  今年6月到7月,林某先后3次收受张某送的好处费8000元。得到好处后,林某在明知幕浦村存在赌场的情况下,故意不巡逻张某赌场所在地,对张某开设赌场的行为有意庇护。
  林某还向张某通风报信,告知敖江派出所出警情况,为他逃避打击提供便利。此外,林某在明知张某为本辖区网上批捕在逃人员后,没有对张某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向警方汇报,任由张某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今年7月,林某落入法网。检方认为,林某受公安机关委托从事协警公务,在维护执勤区域治安秩序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故意不履行职责并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为犯罪分子逃避打击提供便利条件,触犯了刑法,因此对他提起公诉。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连丽 夏正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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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2.5万元 四警务人员放走一盗窃嫌犯
南宁大塘派出所两名原民警、两名原协警,涉嫌徇私枉法罪出庭受审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蒋文跃 通讯员 梁天琦
7月10日的庭审由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视频直播,四被告人坐在被告席上受审。 视频截图
7月10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警务人员的徇私枉法案。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塘派出所4名原民警及协警,被指控在2013年办理一件盗窃案时,收受嫌犯联系其朋友拿来的2.5万元“赎金”,修改陈述笔录后放走嫌犯。
盗窃嫌犯被抓移交派出所
警务人员收钱后当天放人
本案被告人谢某璋原是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塘派出所教导员,被告人李某剑原是大塘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廖某桃和雷某桦原是大塘派出所协警。
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指控:日,被告人谢某璋、李某剑、雷某桦、廖某桃等人在大塘派出所值班,谢某璋为值班领导。当天下午2时许,大塘派出所接到广西南北高速公路大塘服务区(简称大塘服务区)办公室人员报警称,有人在大塘服务区内盗窃时被抓获,请求出警。谢某璋接到大塘派出所值班室电话后,指派值班人员李某剑、雷某桦、廖某桃等人出警处理。李某剑等人去到现场后,得知吴某彬(另案处理)在大塘服务区利用解码器盗窃一辆桂P牌照本田商务车内的一个挎包,被人发现当场被抓获,包里有现金人民币1万多元、少量越南盾等。随后,李某剑等人对吴某彬盗窃现场及赃物指认进行拍照,并对被盗财物进行登记后归还被害人,后将吴某彬带回大塘派出所继续调查。
在调查期间,吴某彬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拿钱来赎人。李某剑便将这一情况向谢某璋汇报,得到了谢某璋的同意后,便授意廖某桃、雷某桦具体办理。廖某桃和雷某桦多次许可吴某彬通过手机联系其朋友黄某华帮忙筹钱送钱。同时,廖某桃在谢某璋的指使下,重新对吴某彬之前的供述笔录进行修改,删除其供认盗窃财物价值1万多元的内容,并由吴某彬重新签字确认。当天晚9时许,吴某彬的朋友将2.5万元送到大塘派出所给李某剑,李某剑拿到钱后于当晚将吴某彬释放,直至案发仍未对吴某彬盗窃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事后,谢某璋、李某剑、廖某桃、雷某桦等人将2.5万元进行私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璋、李某剑、廖某桃、雷某桦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教导员辩称
未直接指示协警修改笔录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谢某璋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谢辩称,就大塘服务区盗窃一案,他在事发当天主要通过电话与主办民警李某剑联系,并未直接指示协警修改供述笔录,虽然第二份经修改笔录上签有他的名字,但时间过去太久,无法确认是否为自己的笔迹;当时,自己偏听主办民警“经请示上级,嫌疑人不够条件拘留”的汇报后,又得知犯罪嫌疑人提出拿赎金,这才同意放人;此外,主办民警自始至终汇报的嫌疑人要交的赎金为2万元。
被告人李某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辩称,事发时他带着两名协警进行调查,却遇到受害人不愿回所协助办理的情况,于是他向值班领导请示,后者给的指示是“看是否收取保证金”。
被告人廖某桃和雷某桦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他们各自的辩护人均以“协警按规定必须按民警指示办案,他们在本案中不具决定性作用”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案件将择日宣判。
收取2.5万元 四警务人员放走一盗窃嫌犯受审(图)
警务人员收钱后当天放人  本案被告人谢某璋原是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塘派出所教导员,被告人李某剑原是大塘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廖某桃和雷某桦原是大塘派出所协警。
收取2.5万元 四警务人员放走一盗窃嫌犯
南宁大塘派出所两名原民警、两名原协警,涉嫌徇私枉法罪出庭受审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蒋文跃 通讯员 梁天琦
7月10日的庭审由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视频直播,四被告人坐在被告席上受审。 视频截图
7月10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警务人员的徇私枉法案。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塘派出所4名原民警及协警,被指控在2013年办理一件盗窃案时,收受嫌犯联系其朋友拿来的2.5万元“赎金”,修改陈述笔录后放走嫌犯。
盗窃嫌犯被抓移交派出所
警务人员收钱后当天放人
本案被告人谢某璋原是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大塘派出所教导员,被告人李某剑原是大塘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廖某桃和雷某桦原是大塘派出所协警。
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指控:日,被告人谢某璋、李某剑、雷某桦、廖某桃等人在大塘派出所值班,谢某璋为值班领导。当天下午2时许,大塘派出所接到广西南北高速公路大塘服务区(简称大塘服务区)办公室人员报警称,有人在大塘服务区内盗窃时被抓获,请求出警。谢某璋接到大塘派出所值班室电话后,指派值班人员李某剑、雷某桦、廖某桃等人出警处理。李某剑等人去到现场后,得知吴某彬(另案处理)在大塘服务区利用解码器盗窃一辆桂P牌照本田商务车内的一个挎包,被人发现当场被抓获,包里有现金人民币1万多元、少量越南盾等。随后,李某剑等人对吴某彬盗窃现场及赃物指认进行拍照,并对被盗财物进行登记后归还被害人,后将吴某彬带回大塘派出所继续调查。
在调查期间,吴某彬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拿钱来赎人。李某剑便将这一情况向谢某璋汇报,得到了谢某璋的同意后,便授意廖某桃、雷某桦具体办理。廖某桃和雷某桦多次许可吴某彬通过手机联系其朋友黄某华帮忙筹钱送钱。同时,廖某桃在谢某璋的指使下,重新对吴某彬之前的供述笔录进行修改,删除其供认盗窃财物价值1万多元的内容,并由吴某彬重新签字确认。当天晚9时许,吴某彬的朋友将2.5万元送到大塘派出所给李某剑,李某剑拿到钱后于当晚将吴某彬释放,直至案发仍未对吴某彬盗窃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事后,谢某璋、李某剑、廖某桃、雷某桦等人将2.5万元进行私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璋、李某剑、廖某桃、雷某桦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教导员辩称
未直接指示协警修改笔录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谢某璋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谢辩称,就大塘服务区盗窃一案,他在事发当天主要通过电话与主办民警李某剑联系,并未直接指示协警修改供述笔录,虽然第二份经修改笔录上签有他的名字,但时间过去太久,无法确认是否为自己的笔迹;当时,自己偏听主办民警“经请示上级,嫌疑人不够条件拘留”的汇报后,又得知犯罪嫌疑人提出拿赎金,这才同意放人;此外,主办民警自始至终汇报的嫌疑人要交的赎金为2万元。
被告人李某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辩称,事发时他带着两名协警进行调查,却遇到受害人不愿回所协助办理的情况,于是他向值班领导请示,后者给的指示是“看是否收取保证金”。
被告人廖某桃和雷某桦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他们各自的辩护人均以“协警按规定必须按民警指示办案,他们在本案中不具决定性作用”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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