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站是国家文物进出境设在进出境口岸的监督机关为什么是错的

国家质检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2014年第106号)
2014年第106号
质检总局关于规范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
&&& 为有效防范与降低进口粮食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等潜在风险,提高口岸安全把关能力,优化口岸资源配置,推动口岸检验检疫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相关国际标准,现就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进境粮食口岸应满足以下基本技术要求:
&&& (一)具备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且拥有口岸相应资质,符合国家进口粮食总体趋向,布局合理;
&&& (二)口岸周边没有农田,不种植与进口粮食类似的作物;
&&& (三)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查验、处理等区域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地面平整、硬化,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
&&& (四)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接卸、储存(堆放)、运输等能力及设施条件,逐步采用自动吸粮机、自动扦样器、专用运粮车和装备自动取样系统等;
&&& (五)具备进口粮食疫情防控、撒漏物清扫、下脚料除害处理及口岸附近疫情监测铲除等条件设施及管理制度,并在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 (六)具备进口粮食相适应的检验检疫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等相应条件、设施及专业人员。
&&& 二、通过近期对进境粮食口岸全面规范整顿,现公布符合条件的第一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见附件)。
&&& 三、结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条件能力、进口业务量、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综合因素,今后将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质检总局
第一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2014年度)
省(市、区)
口岸查验点名称
天津港口岸
中粮佳悦码头1号泊位查验点
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查验点
秦皇岛港口岸
秦皇岛港散粮查验点
唐山港口岸
京唐港查验点
二连浩特陆路口岸(铁路、公路)
铁路查验点
满洲里陆路口岸(铁路、公路)
铁路查验点
大连港口岸
大连北良港务有限公司查验点
大连港散粮码头查验点
丹东港口岸
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查验点
营口港口岸
中储粮营口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查验点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粮食分公司查验点
珲春公路查验点
绥芬河口岸(公路、铁路)
铁路查验点
公路查验点
黑河和兴经贸有限公司查验点
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查验点
密山市大华经贸有限公司查验点
仅限进境农业“走出去”返销粮
上海港口岸
上海良友有限公司外高桥良友码头查验点
上海洋山港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查验点
上海洋山港上海深水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查验点
张家港港口岸
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查验点
江苏省江海粮油贸易公司张家港储运部查验点
镇江港口岸
中储粮镇江粮油有限公司查验点
镇江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查验点
仅限进境木薯干
南通港口岸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南通粮油接运有限责任公司查验点
嘉达港务南通有限公司查验点
南通一德物流有限公司查验点
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狼山港务分公司查验点
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集装箱分公司查验点
江阴港口岸
中粮(江阴)粮油仓储有限公司查验点
江阴苏南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查验点
泰州港口岸
泰州永安港务有限公司查验点
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查验点
连云港港口岸
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泰港务分公司查验点
连云港新东润港务有限公司查验点
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查验点
仅限进境木薯干
连云港新东方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查验点
南京港口岸
南京港第四港务公司查验点
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查验点
太仓港口岸
太仓万方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查验点
仅限进境木薯干
苏州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查验点
舟山港口岸
老塘山港区查验点
宁波港口岸
金光粮油公司码头查验点
宁波光明通用码头查验点
第二港埠公司散杂货码头查验点
松下港口岸
牛头G港区查验点
莆田港口岸
秀屿港区查验点
泉州港口岸
肖厝港作业区3#泊位查验点
仅限进境大豆
厦门港口岸
东渡港区散粮查验点
东渡港区集装箱查验点
海沧港区集装箱查验点
招银港区查验点
青岛港口岸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查验点
烟台港口岸
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查验点
日照港口岸
日照港裕廊码头有限公司查验点
日照港集团岚山港务有限公司查验点
龙口港口岸
龙口港集团有限公司查验点
黄岛港口岸
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查验点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查验点
武汉港口岸
武汉港集装箱有限公司阳逻港二期查验点
武汉港集装箱有限公司阳逻港一期查验点
岳阳城陵矶港口岸
岳阳城陵矶新港有限公司码头查验点
岳阳城陵矶港务有限公司码头查验点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城陵矶港口库码头查验点
新沙港口岸
新沙港查验点
黄埔新港查验点
黄埔老港查验点
黄埔口岸集装箱查验点
汕头港口岸
汕头港广澳港区查验点
湛江港口岸
湛江港查验点
虎门港口岸
虎门港麻涌港区查验点
南沙港口岸
南沙粮食通用码头查验点
新会港口岸
新会港天马港区查验点
仅限进境木薯干
神湾港码头查验点
仅限进境木薯干
中山中外运码头查验点
蛇口港口岸
招商港务(深圳)有限公司查验点
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查验点
赤湾港口岸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查验点
大铲湾港口岸
深圳大铲湾现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查验点
盐田港口岸
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查验点
斗门港口岸
斗门港口岸查验点
防城港口岸
防城港码头查验点
钦州港口岸
中粮码头查验点
勒沟查验点
大榄坪查验点
梧州港口岸
李家庄码头查验点
宜宾水运口岸
宜宾港志诚作业区一期查验点
泸州水运口岸
泸州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查验点
瑞丽口岸联检中心查验货场查验点
瑞丽市利民边民互市交易市场查验点
畹町边民互市查验点
联检查验货场查验点
仅限进境木薯干
阿拉山口口岸
铁路换装查验点
铁路地平线查验点
公路04库查验点
巴克图口岸
塔城储绿粮油集团面粉加工有限公司中心粮库查验点
&&& 注:A:水运散装;B:水运集装箱;C:边境陆运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关于下发《云南省国家陆路边境口岸联检
查验设施项目建设贯彻国家有关标准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保山市、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口岸办):
按照《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规范云南省边境陆路口岸联检查验设施建设标准,推进我省口岸建设进程,依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在广泛征求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及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编制完成了《云南省国家陆路边境口岸联检查验设施项目建设贯彻国家有关标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边境州市口岸建设和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从建设项目的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阶段,均应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工作,并组织建设管理。对口岸联检楼、国门、配套查验场及当地配套查验设施的建设,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征求当地“一关两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分别确定。如有违反《意见》标准和要求,擅自提高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预算的,一律不予审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在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口岸办联系)。联系电话:0871―3113633、6113875
附件:一、关于云南省国家陆路边境口岸联检查验设施项目建设贯彻国家有关标准的实施意见
二、关于编制《云南省国家陆路边境口岸联检查验设施项目建设贯彻国家有关标准的实施意见》的说明
&&&&&& &&&&&&&&二○○八年三月六日
关于云南省国家陆路边境口岸联检查验
设施项目建设贯彻国家有关标准的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边境陆路口岸联检查验设施建设,使我省国家边境口岸联检查验设施既能体现国家形象、维护国家安全,又能保证口岸人员、货物、车辆安全畅通,促进口岸经济的发展。根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海关总署〔2006〕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函〔2007〕149号)、关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公境〔1999〕69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并结合我省边境陆路口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的建设。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是指口岸查验单位在口岸现场对出入境人员、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查验监管时所需要的场地和设施,包括查验监管场地、查验、监控设备设施和现场办公、业务用房及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用房等。本意见不包括口岸非现场配套设施(主要指口岸查验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
三、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建设,应结合我省国土空间开发的要求、口岸通关量的规模、口岸便利化通关功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进行规划和建设。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和电子口岸建设所需的设施条件。
四、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口岸城镇规划要求,综合考虑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及地域文化特点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及抗震防雷等规定。
五、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建设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等现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规程、规范。国家下发的各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与本意见规定的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设置不一致的,以及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做出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
一、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的建设规模,以当地口岸出入境人员、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通关量和发展预测量等能否满足海关、检验检疫、边防的查验功能为依据。按照各自规范的建设标准分项计算,综合确定。
二、口岸联检楼和查验货场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依据口岸出入境旅客人员数量与货物运输通关量,分别确定旅客联检楼建设规模和查验货场及通关交通运输工具查验核放区用房建设规模。在查验货场内应设置货运联检用房(货物报检报关业务用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同时,为达到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快速通关的需求,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定年过货量大于100万吨的口岸,旅客联检楼与查验货场及货运联检用房应分别独立建设。
第三章& 用地和总平面
一、基地选址
(一)现场联检查验设施用地的选址应按照口岸两国双边协议规定和当地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现场联检查验设施用地选址要符合国家对口岸查验设施设置的要求,结合当地总体规划,选择在紧邻口岸,且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交通和通信方便,市政设施完善的地域。
二、总平面
(一)总平面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用地节约、交通组织顺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和控制指标。
(二)总平面应满足各职能区的可封闭管理及可独立性,并能保证人员、货物、车辆快捷、安全通关的要求。
(三)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建设内容
一、一般规定
(一)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主要指对出入境旅客、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统一检查的查验设施。
(二)国门、旅客联检楼的建设可根据地域的实际情况,采取连体建设或分别独立建设的方式进行规划建设。
(三)口岸现场联检查验设施中的旅客联检楼及货运联检用房的建设层数不宜超过4层,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实际核算的使用面积范围内。
(四)建筑的标准层高为:办证、通关大厅不宜超过4.5米;办公层不宜超过3.6米。
(五)旅客通关大厅分设出、入境两条通道。查验流程设置分别为:入境旅客、货物按检疫――边防――海关流程设置;出境旅客、货物按检疫――海关――边防流程设置。
(六)查验现场必须封闭。限定区域应具有较好的封闭设施,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保证出入境旅客、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有序通关,接受检查。
(七)查验现场应设置指示引导牌、告示牌等标志牌。
二、出入境旅客联检查验设施
(一)旅客联检查验场地面积
旅客联检查验场地面积包括旅客侯检场地面积、限定区域面积。
1、旅客候检场地面积:包括旅客侯检面积、查验通道面积、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根据口岸设计最大客流密度、客流量、通道数确定。具体计算按《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海关旅检通道设置规范标准》(试行)、《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综合执行。
2、限定区域面积:具体计算按《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执行。
(二)旅客联检查验现场查验设施
1、边检旅客查验现场
根据边防工作需要,边检查验现场所需的基本设施包括:出入境查验场地、侯检区和现场执勤用房。
(1)查验场地:在口岸划定边防检查限定区域。限定区域应具有良好的封闭条件,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保证所有入境、出境旅客全部接受边防检查。查验场地内部设施按《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标准》和《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执行。
(2)侯检区:侯检区设于通关大厅内,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应设置卫生间。
(3)现场执勤用房:为满足边检工作基本要求,需设置边防检查现场值班室、临时审查室、备勤室、临时扣留室、计算机机房、查控工作室、卡片档案室、监控室、储藏室、更衣室等执勤用房。总建筑面积应按年出入境人员总数来核定:在10万人以下,控制在200平方米内;在10万至50万人,控制在300平方米内;在50万至100万人,控制在500平方米内。
2、海关旅客查验现场
根据海关监管作业流程,海关现场查验监管设施包括查验场地、现场业务用房。
(1)查验场地:系指专供海关办理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的区域。海关旅检通道应为封闭、独立的区域,保证所有出入境旅客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国际通用的“红绿通道”通关模式,应分别设置红色通道、绿色通道、礼遇人员通道及工作人员通道。各通道应相对封闭、相互隔离。具体按《海关旅检通道设置规范标准(试行)》执行。旅检现场内部设施的设置,应按《海关监管现场内部设施设置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2)现场业务用房:为满足监管工作基本要求,需设置旅检现场值班室、海关征税间、人身检查室、防爆室、扣留物品保管仓库、案件审理室、报关间、技术室、计算机机房、监控室、毒品检测室、印刷品音像制品审查室、更衣室等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应按年出入境人员总数核算:在10万人以下,控制在200平方米内;10万至50万人的,控制在300平方米内;50万至100万人的,控制在500平方米内。
3、检验检疫旅客查验现场
根据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流程,检验检疫查验监管所需的设施包括查验场地(侯检区、查验通道、旅客及其携带物查验区)、现场业务用房。
(1)查验场地: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品等受理申报以及开展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监管的区域。查验现场内部设施的设置,具体按《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之附件三“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执行。
(2)现场业务用房:为满足查验工作基本要求需设置:检验检疫现场值班室、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处理室、截留物品贮存室、预防接种室、传染病检测室、隔离留验室、消毒室、医学检验室、应急处理(诊疗室)室、计算机机房、监控室、储藏室、药品器械存储室等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应按年出入境人员总数核算:在10万人以下,控制在200平方米内;10万至50万人以下的,控制在300平方米内;50万至100万人的,控制在500平方米内。
(三)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用房
旅客联检楼由各州(市)口岸办或相应机构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各口岸设口岸管理办公室2间,各30平方米;设置贵宾接待室1间30平方米;会议室2间,分别为50平方米和30平方米。
三、出入境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联检查验设施
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联检查验设施: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查验核放区、货物报检报关业务用房(或货运联检楼)、查验货场。
(一)交通运输工具查验核放区:指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口岸的核查验放区域,既出入境的卡口。
1、核放区面积一般控制在600平方米/通道以内。确定年过货量大于100万吨的口岸,核放区面积控制在1200平方米/通道以内。
2、通行货物运输的口岸,要具备较好的封闭条件,设专用查验核放通道,根据运输车辆流量设立相应数量的出、入境核放通道。通道数按每天通行车辆150辆/道计算。对实施一站式通关验放的口岸,通道数按每天通行车辆300辆/道计算。
3、车辆查验核放现场面积应以最少同时对两辆车进行车体检查,而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核放为准。通道数大于2条的,按每条通道设一辆车体检查场地标准设计。
车体检查现场需设置卸货平台,根据车辆型号不同设置1.4m及1.1m高,深度3m的两种平台。应设置专用天桥、地沟。
4、在每条查验核放通道左侧设置数据采集验证室,具体按:《海关总署关于开放口岸验收中的监管设施和条件的通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标准》、《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5、查验核放通道前端设地磅秤。
6、出入境查验核放通道应设置一条5m宽的超宽车道。
7、在入境查验核放通道最前端设置车辆轮胎消毒池、车辆消毒设施和检疫处理场,并在旁边设置配药室,面积不小于30m2。
有条件的在检疫处理场设置熏蒸库房,库房内部容积分别为40、80和120立方米,内部高度不低于3m,具体按《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8、核放区与查验货场或旅客联检楼相距较远时,应设置“一关两检”联合业务用房,需设置现场值班室、勤务值班室、车辆档案资料室、计算机室及值班人员休息室等用房600平方米。
(二)查验货场:指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实施监管和查验的封闭区域。查验货场建设面积根据当地口岸货物、车辆流量确定。区域内应配备的主要查验设施有:封闭设施、卡口设施、计重及搬移设施、监控设施、网络设施、查验棚及查验台、仓库等,具体建设要求及标准按《海关总署关于开放口岸验收中的监管设施和条件的通知》、《海关监管现场内部设施设置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货运联检用房:指查验货场内集中办理出入境货物通关手续和进行检查查验的业务用房。
货运联检用房总建筑面积应按年出入境货物总量进行计算。年货物总量在100万吨以下的,控制在600平方米内;100万至500万吨之间的,控制在1000平方米内;500万吨以上的,控制在2000平方米内。需设置现场值班室、车辆档案资料室、计算机室及值班人员休息室等用房,具体按《口岸开放验收规程》、《海关总署关于开放口岸验收中的监管设施和条件的通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标准》、《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四、室内外建筑装修标准
口岸现场检查查验设施及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外部装修应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出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档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隔热、采光和通风性能良好的产品。内部装修一般采用普通装修,重要会议室、大厅等重要的部位可适当采用中档装修。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办公用房装修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五、电气设备
(一)供、配电系统
1、 为保障24小时通关作业有关的设施设备为一级负荷,其余为三级负荷。
2、 根据负荷大小和当地供电条件,可采用高压10KV或380/220专用回路作为主电源,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3、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可为“TN-S”或“TN-C-S”。
(二)综合布线系统
联检查验设施应有完善的综合布线系统,满足监控、电话、数据、图文等传输及现代办公的需要,并符合现行国家《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标准的相关规定。
1、信息插座的数量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留有适当余量;
2、系统按D级配置;
3、引入主干缆采用光缆。
六、给排水设备
(一)生活给水系统:供水方式根据当地市政给水管网提供的水量及水压确定;若无市政给水管网时,自备水源处理出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要求。
(二)污水排放:对轮胎消毒池、传染病检测室、隔离留验室等有毒污水,在排入污水管网前应进行无害化预处理。
七、通风与空调设备
(一)各类房间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无窗房间及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并在其门扇的下部按标准设有固定百叶或缝隙。
(二)在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摄氏度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通关大厅等业务用房应配备空调设施。
(三)除对室内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业务用房外,夏季室内空气设计指标应为:
1、室内温度:27℃;室内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65%;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3;
3、室内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30m/s;
4、室内空气含尘量应小于或等于0.15mg/m3。
(四)计算机房、监控室、档案室等业务用房应设恒温恒湿空调装置,全年室内空气设计指标应为:
1、室内温度:15~27℃;室内相对湿度:45~60%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3;
3、温度变化率:小于10℃/h,并不得结露。
(五)传染病检测室、隔离留验室、消毒室、医学检验室、截留物品贮存室、药物熏蒸房应设事故通风装置,通风量按换气数不小于每小时12次计算。
(六)空调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及使用要求,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七)采用电制冷分体式空调装置时,空调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调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2021.3的相关规定。
关于编制《云南省国家陆路边境口岸
联检查验设施项目建设贯彻国家
有关标准的实施意见》的说明
自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省20个口岸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已有国家级一类口岸13个,二类口岸7个。根据《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云南省12个口岸被别入其中:章凤、南伞、盈江、片马、沧源、孟连、田蓬为原二共口岸转新开一类口岸;丽江机场、勐康、都龙为新开一类口岸;天保、畹町口岸扩大对第三国人员开放。由于没有全省统一的《口岸联检查验设施项目建设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实施意见标准》,加之各口岸所在地(市)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城市基础设施经济条件不同、新老口岸建设开放时间不一致,目前全省边境口岸各联检查验设施建设标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口岸的规划、建设和开放。为促进我省对外开放,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使我省新开口岸的建设和老口岸的升级有一个统一的建设标准实施意见,使口岸联检查验设施建设布局更趋合理、有序,满足口岸“一关两检”查验功能的需要,更好地为当地人员和货物出入境提供优质良好的服务环境。为此依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海关总署[号)、《海关总署关于开放口岸验收中的监管设施和条件的通知》(署监函[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海关监管现场内部设施设置管理规范》、《海关旅检通道设置规范标准》、《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及经费来源问题的通知》(国经贸[1993]52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函[2007]14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单位建设标准》(暂行)的通知(计投资[号)、《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标准》、《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口岸办)共同制定了《关于云南省国家陆路边境口岸联检查验设施项目建设贯彻副家有关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场联检查验设施用地的选址按照口岸两国双边协议规定:“中缅边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协议书》规定在距国界l0米外的地域选址;中老边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规定,在距国界线100米以外的地域选址,中越边境因两国正在勘界,边界双边条约尚未出台,原则上在距国界线50米以外的地域选址”。
第一稿《意见》完成后,我委于2007年8月24日召开讨论会,邀请“一关两检”各部门专家参与论证,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意见》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
《意见》以当地边境贸易发展状况、人员和货物流量为基础;以满足当地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的业务功能需要为要求:《意见》内容力求全面、具体、有可操作性,查验设施建设力求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美观大方,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各口岸的不同条件做适当调整。
本《意见》的编制重点是针对边境各陆路口岸联检查验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的设置以及“一关两检”查验功能的细节布置等大量工作,还需各州(市)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一关两检”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理解。《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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