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游行示威办理对象是法人还是法人自然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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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1、法与道德的含义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 法律是社会主流道德的载体,是道德的外化,是道德的底线;
道德素养的提高,有助于法律的推行,守法的习惯可以内化为一种道德修养
2、法与道德关系
法与道德相互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
存在时间不同
调整范围不同
规范内容不同
调整方式不同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是法的目的所在
法是自由的边界和屏障
3、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4、 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 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
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5、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预测作用 4评价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1确立和维护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2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3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4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
(二)法律遵守
(三)法律执行
(四)法律适用
(五)法律监督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一)宪法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
(二)行政法 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务员法》等
(三)民商法 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四)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五)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法》及其修正案
(六)社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
(七)程序法 调整关于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与程序法相对称,其它6个法律部门又被称为实体法
8、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提高党反贪污执政的水平
3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9、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10、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2讲证据 3讲程序 4讲法理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11、国家性质[国体]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形式[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普通法律、行政法律、组织规定、公民的行为准则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1提出修正案2通过修正案3修正案生效
13、怎样认识宪法的稳定性
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人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应保持相对稳定。
2如果变化过于频繁,可能会造成社会不稳定。但如果亘古不变,则会阻碍社会的进步。
3宪法的修改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有步骤、稳妥进行。
2014、我国的选举制度
1普遍性原则2平等性原则3直接间接并用4无记名投票5监督原则6物质帮助原则
直接:区人大代表 县人大代表 乡、镇人大代表
间接:全国人大代表
省级人大代表
地市级人大代表
15、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1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2人身自由3政治权利和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继承权7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妇女、婚姻、家庭等受国家保护
17、我国公民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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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证券投资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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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思修期末重点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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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思修期末重点第五章
官方公共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导语: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受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条所称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
  第四条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五条所称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依法管制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瞬间可以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爆炸物品。
  前款所列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在集会、游行、示威中不得携带,也不得运往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地。
  第六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不需要申请的活动,应当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为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四)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第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 七条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分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
  事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销申请;主管公安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视为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协商解决具体问题的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或者未达成协议的通知,送交的开始日和在路途上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间内。
  第十二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本条所称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
  第十三条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在决定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举行时间在交通高峰期,可能造成交通较长时间严重堵塞的;
  (二)举行地或者行经路线正在施工,不能通行的;
  (三)举行地为渡口、铁路道口或者是毗邻国(边)境的;
  (四)所使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道路养护规定的;
  (五)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有重大国事活动的;
  (六)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路线已经许可他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主管公安机关在决定许可时,认为需要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的,应当在许可议定书中写明。
  在决定许可后,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经过的路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尚在进行抢险救灾,举行日前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主管公安机关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但是应当将《集会游行示威事项变更决定书》于申请举行之日前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不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公安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并将《集会游行示威复议决定书》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同时将副本送作出原决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做出的复议决定,主管公安机关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公安机关的通知前,撤回申请的,应当及时到受理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办理撤回手续。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接到主管公安机关许可的通知或者人民政府许可的复议决定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在原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前到原受理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交回许可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
  第十六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七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保障集会的顺利进行。
  对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主管公安机关许可举行游行、示威的路线或者地点疏导交通,防止他人扰乱、破坏游行、示威秩序,必要时还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保障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人民警察,由主管公安机关指派的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应当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保持联系。
  第十九条 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及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条 主管公安机关临时设置的警戒线,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必要时还可以设置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的周边距离,是指自上述场所的建筑物周边向外扩展的距离;有围墙或者栅栏的,从围墙或者栅栏的周边开始计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具体周边距离,应当有利于保护上述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便于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遇有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指定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的人员所佩戴的标志,应当在举行日前将式样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的规定,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举行地主管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八条、第 三十条以及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由行为地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对于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行为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决赔偿额或者负担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未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参加。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制定的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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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自然人身上是不争的事实.公司代表权制度的设计使得其象自然人一
样活动自如。谁来代表公司,对内涉及到公司的权力配置如何实现投资人
利益的最大化,对外涉及到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同时对于公司自身
来讲,代表权的行使也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切身利益和运行的效率。立法上
采纳的学说和制度设计应谋求这三者之间的最佳平衡。对于该问题,不同
国家由于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笔者在参考了其
他各国公司代表制度的基础上,借助民商法、刑法等相关理论,从我国公 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法理基础、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实质、我国公司法
定代表人制度的特点及其完善设想四个方面对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
进行探析。 文章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部分。 导言部分阐述了研究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
义。 正文又分为四大部分: 第―部分介绍了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法理基础。从珐人的本质 问题出发,指出法人拟制说对应的是代理说,法人实在说对应的是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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