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职人员“审计监督全覆盖盖”是个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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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
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作者:新闻来源:正义网
  十八届六中全会无疑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再动员、再出发,而落实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这成为反腐动向中的一个非常热点的问题。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其实,在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建立统一的国家监督机构的想法。他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并强调“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这一论述已经阐明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基本思路,指明了法治框架下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
  《方案》出台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到试点地区调研时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了“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专家点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
  过去,管理、监察的手段比较分散,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腐败案件存在一些短板。同时,在反腐败“零容忍”的理念下,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监察对象不能覆盖到所有领域,一些人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加之制度的执行、法治化程度比较欠缺,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状态比较严重,所以需要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来弥补法治程度的不足。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就是要通过整合监督权、整合监督力量来提高监督效果。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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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晋浙将试点设监察委员会
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
&&&&新华社电&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他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为在试点地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同时,草案对监察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了规定。&&&&为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草案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和可以采取的12项相关措施。&&&&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草案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此外,为使试点地区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顺利推进,草案还对试点地区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解读&&&&&&&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杜绝权力监督“真空”&&&&国家监察“体改”试点而行,牵动的将是改革和法治深度融合的国家治理体系划时代变局。&&&&国家监察“体改”既是对党的监督的强化,也是对党的领导的实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其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其体制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其要义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特别是要在当前的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将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纳入监察范围,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全覆盖,有利于杜绝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主体的“任性空间”,是防止党的领导弱化矮化、腐化蜕化的治本之策。&&&&全新的国家监察机构将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凸显了做实人民监督权的法定效力和政治效应。从权力授受关系来说,新的监察委员会从政府内设机构变为“民意执行机关”,有利于摆脱部门化弱监督模式,提高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对称性。从监督成效评价来说,“新监委”应当可在年会制的人大上报告年度履责情况,并接受监督的再监督,有利于加大对国家机器运转及其行权主体的事前、事中监督力度,也事实上拓展了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领域和审议监督的内容。&&&&“新监委”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完全是着眼于反腐败基本形势,来源于反腐败根本需要,服务于反腐败治本大局。&&&&先行试点探索、后加总结推广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将产生加强党的领导、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和深化依法治国的全新“化学反应”,促使人民监督和反腐治本的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充分涌流。&&&&据人民日报&&&&监察委员会示意图&&&&地方人民政府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所辖县、市、市辖区&&&&分别设立&&&&相关职能整合&&&&监察委员会&&&&依法监察&&&&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制图/杨璐&&&&[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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