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探亲假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2015年探亲假规定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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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2015年探亲假规定
请问重庆市2015年有关探亲假的最新规定内容是怎样的?
办理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您好!一、根据《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劳办发[号)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职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探亲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元且、春节、五一、国庆)在内。
二、根据《(重庆市)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号)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一) 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并已转正的工作人员;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退役义务兵(士官)和参加工作一年以上被机关录用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在学徒期和熟练期、公务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符合本条二款者除外)。
探亲假期: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系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元且、春节、五一、国庆)。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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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探亲假最新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17:39:03
导读: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探亲规...
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探亲规定》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第三条 &探亲的地点,以所探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探望父母时,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销往返路费。&第四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学徒、见习生转正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年度享受。&第五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第六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第七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休产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则按病、事假处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第八条 &职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第九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县),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第十条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经过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绕道不超过100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每年给增加探亲假日5天,报销绕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第十一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第十二条 &家住市郊区或毗邻市、县的职工,因交通不便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具体里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这些职工如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以分开使用假期,但只能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第十三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的,其在路途多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第十四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常发给本人的标准工资和固定收入、保留工资、副食补贴。&第十五条 &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日《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职工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的,应给予表扬,但不能加发工资。&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第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可以根据集体企业、事业的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参照国务院的《探亲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自行制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九条 &国务院的《探亲规定》和本细则实行后,我省过去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和解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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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局、浙江省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文号:浙劳薪〔81〕173号
浙人字〔81〕052号统一编号:ZJSP13—字号:[
浙江省劳动局、浙江省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浙劳薪〔81〕173号浙人字〔81〕052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凡本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执行《探亲规定》的时候,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的时候,包括转为正式职工以前的试用期、临时工作期、见习期、实习期和熟练期。经组织批准调动,其调动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五、大、中专毕业生、学徒、见习生、实习生、熟练工在学习、见习、实习、熟练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下半年转正的自下年度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对原是复员退伍军人的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和熟练工,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六、职工的配偶是实行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该由配偶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职工本人不能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如果这种假期少于《探亲规定》的假期,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七、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志愿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八、集中共同休假日轮休的职工和请病假连续三十天和三十天以上的职工(指不是回家的),都仍然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九、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三十天和三十天以上的(如家属来探望,职工因病在家休养或者趁便回家等)不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十、《探亲规定》第二条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十一、利用停工期间回家探亲的,探亲期间工资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百分之百发给。  十二、实行提成工资制企业的职工的探亲假期工资,由企业行政负担。  十三、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期工资,有工资标准的按标准发给,没有工资标准的,按给假以前三到六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发给。  十四、职工经行政批准的事假,不包括在探亲假期内。  十五、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六、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十七、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  十八、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等级、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九、关于职工探亲路费报销问题,可按浙江省财政厅(81)财预字第26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办理。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公布之日即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执行。一九五八年六月十一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十一、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办理。  &&&&&&&&&&&&&&&&&&&&&&&&&&&&&&&&&&&&&&&&&&&&&&&&&&&&&&&&&&&&&&&&&&&&&&&&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日今日律师风向标:
企业职工探亲假有何规定?
企业职工探亲假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区
1、探亲假的概念。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2、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3、探亲假的期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3、探亲假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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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不能在工休假日团聚的包不包括春节,国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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