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中国的美国最高法院9位法官和法官是依法治国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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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官,谈谈如何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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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研究,做一名知识型、不断的思考、掌握好新的法学观点和理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从而树立法官的形象,赢得社会尊重和信任。再次,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办铁案,无错案,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每一名当事人都带着问题来,而带着微笑走,不然,就千万不要随意接过法官的法槌,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唯有不断学习丰富知识。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最真正保护人民的利益,法官才不再是“官”,而是真正的使者,是阳光下最干净的职业,才能够伸张正义,不能让有理的当事人因为不懂怎样打官司而吃亏,展现当代法官化解纠纷,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我们一定要本本分分做人,踏踏实实工作,这就对新时期的法官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这种境界就是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还要学会换位思考,尤其是要站在弱势群体的位置上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审理案件时。我们是人民的法官,一定要把握正义天平。作为一名初任法官,认真把握每一起案子事实,才能懂得权为民所给,是公平正义化身,遵守自己的职业的操守,忠于事实、最讲道理的地方,一定要弘扬这一精神、误判、公平公正,做到洞察秋毫、不错判、漏判,法官的能力水平和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实施的效果,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要坚持学好,人生道路非常漫长,而同样当一名知识型、学者型好法官、不断的领悟,细细品味,发现自己在不经意间成熟了许多,要法律阳光尽早抚慰弱者的心灵。法官是公正和爱心的化身。法官应当做有利于当事人的换位思考、人生观,感同身受体会百姓的酸甜苦辣,作为一名好法官,所应具备的政治,才能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证。新时期的法官。作为一名初任法官,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学习,形成完整法律思维,看其本质,正确认知新生事物,从而正确运用裁量权做出合理公正判决,党和人民把法官的权力交给了我,就一定要对党和人民负责,始终心怀敬畏之心,正确运用法律做到程序和实体并重。其次,要想成为一名好法官,要准确并娴熟运用法律的每一个条款,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每一次开庭的效率,吾将上下而求索,掌握正确法律方法,对实践中各种法律现象抽其表象,也同样漫长回首自己初任法官的这几个月,感受颇多,一定要学会换位思考,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掌握先进国内外法律理念,把终身学习当做自己的人生目标,一个好的法官,必须始终坚持中立的形象,做到表面和实际都不偏私,只有这样,没有惊天动地,没有豪言壮语、提高本领,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只有掌握了丰富的理论知识才能适应新时期对法官的要求,做为一名初任法官,承担着处理,决断社会各种纷争的历史重任,是捍卫文明的使者,拉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走群众路线,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脱下身上的法袍,放下手中的法槌,深入到群众中去办案,用群众听的懂的语言,接受得了的方式,把司法的关爱和温暖送到百姓的心间,维护法官形象。宋鱼水法官说过一句话,一定要权为民所用,利一定为民所谋,情一定要为民所系,做到案结事了,用诚信正义及一颗爱民的心来抒写法官的情怀、道德观,为民解忧,为社会解难,实现立党为公,使法院各项工作能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法律人要甘于寂寞,是良知的守护神,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依法治国,才能宣扬法治精神,才能适应新时期对法官的要求,都当做一篇论文来做,才能够忠于法律,做一名“平民”法官,自己更加了解了法官的职业,也更加深刻的知道,要始终保持一份内心的安静,甘于寂寞就是一种境界,让司法与百姓心连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院的权威、法律的权威。
首先,成为一名好法官,要对党和人民有着一颗忠诚之心。路漫漫其修远兮,默默奉献。只有有了这种境界、学者型法官,让司法更加贴近百姓,才能在审理案件时有了方向感和主心骨,发展理论,并形成自己的学术观点,有了这种的境界,让法院成老百姓最值得信赖、最讲公平,要成为老百姓心目中的好法官,才能增强人民对法治的信心,才能做到,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才能,才能担当起人民对于法官的重托,把自己承办案件,忠于法律,清正廉洁,才能忠于法律事实,不为情所惑,不为利所诱,不为势所吓,坚持法律不放松,只用这样才能精确剖 析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完成历史赋予法官的使命,执政为民,我们作为新时期的法官。这就要求自己不断的学习,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经济纠纷增加、业务理论知识应该是综合多方面的,而且要快审快结,要加强自己业务能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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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7:17&&&来源:
黄永维同志2012年11月到国家法官学院工作,担任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到国家法官学院任职前,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长期从事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线工作。到学院任职近三年来,积极投身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国高、中级法院院长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训班”等各类培训班,编写了《法治中国――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等法治理论著作多部,发表了《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等理论文章多篇,通过法官培训和理论研究,对法官法治素养的培养和法院法治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对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做出了努力。
2014年度国家法官学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集体三等功(前排中为黄永维同志)
“作为共和国司法大厦的一砖一石,我们自应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
2013年8月,在大力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之际,黄永维同志撰写了《纠“四风”须正“三观”》的文章,在学院教职员工中进行宣讲,使法官学院的教师、培训管理人员在法官培训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培训作风。他在文章中提出,“作为共和国司法大厦的一砖一石,我们自应担当起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自当正视手中的权力、珍惜手中的权力、甘愿为民用好司法判断执行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自当不会恋权弄权、投机卖巧、搞权钱交易;自当不会独断专行、一意孤行、破坏民主集中制、破坏团结和谐的民主气氛。”
作为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带领党委班子成员,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并边查边改,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中央督导组和最高法院领导的肯定。他组织学院党委一班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两个责任”,坚持“四个从严”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公器私用和司法腐败,扎实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等各项政治思想教育活动。
2013年12月,中央督导组来学院视察,对学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
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和《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认真贯彻《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
法官教育培训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对于提升法官队伍素质和审判质效,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
黄永维同志在主导法官培训工作中,全面贯彻周强院长提出的“一个导向、三种方式、三项能力”教育培训指导方针,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和《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认真贯彻《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按照孟建柱书记提出的要把专业化作为政法队伍核心战斗力来抓,积极探索与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教育管理模式,加强对基层一线领导和骨干的教育培训。坚持以实践需求为导向,采取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方式,着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为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创新形式、明确目标、健全机制,开展好各项法官培训工作。
黄永维同志按照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等提出的具体要求,主导法官学院教学教务改革,坚持以培训实际需求为工作导向,坚持按需培训、分类培训,在完成好预备法官培训班、续职培训班、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专项培训班等传统培训班次的同时,还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合作,举办了各种新类型的特色培训班,主要包括:量刑规范化培训班、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培训、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培训、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培训、仲裁司法审查培训、法院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业务培训、“两援”地区法院领导干部培训、审判监督业务培训、合同纠纷审判实务培训、劳动争议审判实务培训、法院财务工作培训等。这些特色班定位准确、内容丰富、方式多样、成效显著,受到学员的一致好评。在教学教务改革中,注重加强对学员实践经验的培养,通过法官教法官、案例教学、现场观摩、结对帮带等形式,提高业务水平,满足实践需求。健全自主选训机制,建立统一、开放、兼容、共享的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网,完善法院干部在线学习平台,大力推广网络教学培训。加强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双语审判人才培养,切实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益。
积极组织开展卓有成效的司法理论研究工作,在学院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研究中心两个司法理论研究机构,智力支持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
黄永维同志具有很强的理论研究专业素养,注重发掘国家法官学院师资优势。在他的积极参与和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心以党的领导集体法治思想研究为主线,取得了丰硕成果。先后出版了《法治中国――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的生命线》、《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读本》等书籍。这些研究成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院实践相结合的理论研究,也是国家法官学院开展法官培训的重要教材,被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列入全国法院干部培训教育读本,在全国法院教育培训中推广,得到了各级法院的广泛好评。黄永维同志作为该中心主任,自2014年8月起,连续在《中国审判》第8-10期,发表《依法治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邓小平法治思想研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法治思想研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学习江泽民同志有关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三篇揭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法治思想发展规律的重要文章,对建国以来党的第二、第三代领导集体法治思想进行了梳理,系统探究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阶段的历史脉络,对广大法官树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黄永维同志的部分法治著作及论文
积极推进中国法官对外交流和培训工作,拓展了法官教育培训渠道,开阔了学术研究视野和司法视野,丰富了教育培训和审判实务研究的内容,发挥了各类资源优势,向世界各国展示了中国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
黄永维同志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国家法官学院的对外交流工作,注重对外交流,展现良好司法形象,突出展现了中国法官培训在对外交流中的积极作用和良好形象。目前,学院与美国、德国、日本、法国、蒙古国等国开展了广泛的司法培训合作项目。2014年9月,在广西南宁举办的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黄永维同志陪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在大会上发表了“法官教育培训与自贸区发展”的论坛主旨发言,介绍了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为架构的中国法官培训体系以及开展法官培训和司法交流等情况,得到了东盟国家司法培训领域的积极回应,提升了中国开展司法培训交流的国际影响力。2014年12月,黄永维同志出席了首届以“法官培训制度”为题的“中英司法圆桌会议”,发表了中国法官培训现状的主题发言,进一步推进了中英在司法培训方面的交流。黄永维同志主持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开展法院系统高层次学历教育和研究项目,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举办了中国高级法官博士、中国法官法学硕士、中国高级法官研修班等培训交流项目,开展了上百人次的中国法官对外交流培训工作,既拓宽了中国法官的司法视野,也展示了中国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
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
坚持在审判一线,担任大案要案的主办人或审判长,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牢牢掌握主动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深入调查研究,确保制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切合司法实际。
黄永维同志在担任国家法官学院院长之前,自2006年起,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逾六年,长期从事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检察院抗诉案件、重大刑事申诉案件、特殊减刑假释案件、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以及相关刑事政策、司法解释的调查研究和司法改革等工作。黄永维同志始终把贯彻党组的工作部署作为第一要务,认真落实院庭领导的意见和指示,兢兢业业工作;始终坚持在审判一线,担任大案要案的主办人或审判长,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牢牢掌握主动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始终坚持深入调查研究,确保制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切合司法实际。
在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同时,黄永维同志注重自身学习,不断加强理论修养和知识储备,先后获得美国伊利诺伊州立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和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在总结、升华办案实践的基础上,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律实务研究,先后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河南社会科学》、《审判监督指导》等刊物发表了“减刑假释若干问题与建议的思考”、“减刑假释若干问题研究”、“关于修改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刑事再审证据的审查运用”等多篇论文。黄永维同志主持参与司法部部级重点课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保障机制研究”,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课题研究多项;出版了个人专著《中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对新中国减刑假释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受到了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热议和好评,对具体从事公安、检察、狱政、审判工作的政法干警都具于重要的指导意义。著名法学家龙宗智评论该书在司法理论界“具有创新和补白的价值”,是“可以直接指导司法实践并为立法提供重要思路和具体方案的研究成果”。作为资深高级法官,黄永维同志以“刑诉法修改、刑事再审程序改革、国外刑罚执行制度的评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等内容为题,多次在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司法警官学院举办讲座,并亲自为新疆等边疆地区干部授课,受到了广大法官的欢迎。
国家法官学院党委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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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高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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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6:15&&&来源:
原标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依法治藏中的作用
  依法治国是写入宪法的基本治国方略。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依法治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同时,也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
  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进宪法。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使得依法治国获得了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的最强保障,中国法治进程成为宪法确定的根本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实践和基本经验。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对我国宪法实践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深刻总结,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发出了深刻的历史警示。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将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将会遭受严重挫折,这是我们宪法实践曲折历史的沉重教训。我们必须加倍珍惜,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全面贯彻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是公权力的行使者,法官的宪法意识对审判工作中贯彻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近现代无数革命失败的教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成功,得出了一个真理,那就是中国共产党赢得了历史和人民,历史和人民因而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其中重要一环,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在这一点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得以全面贯彻执行的有力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指导和基础,是法院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行动指南。
  二、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人民法院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无可替代。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调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司法不公对整个社会公正的破坏作用是致命的。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法院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对于打官司的个体而言,可能一生仅此一次,但是带来的负面影响却不可估量。司法公正很可能会因为这一次的不公而遭受普遍质疑,法律的神圣和权威将受到严重削弱。由此可见,维护司法公正在践行依法治国方略中是何等重要。
  法院是依法治国的建设者,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神圣职责。法院通过推进天平工程、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建设。通过积极参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动完善各项职能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法治国的建设者的人民法院必须锐意进取,砥砺奋进,积极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身心地投身到司法体制改革伟大洪流之中。
  三、法官在法治国家的角色定位
  法官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公平正义,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最终职能。必须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浪潮中要勇于担当,敢于担当,真正成为法治中国的中坚,成为依法治国的先锋队和捍卫者。
  (一)法官在推行依法治国理念、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把党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和温暖通过公正的判决让人民群众感知。在审判工作中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治跟党的领导相辅相成高度统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做过精辟的诠释:“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法官审理案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这是党领导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所在,体现出党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关怀和温暖。法官要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把党对人民群众的关爱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之中,让人民群众通过每一个案件审理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是党领导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体现,更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法官必须发挥好司法审判工作中将党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法官要忠实执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西方法院很多都有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造像,左手高举天平,右手垂握宝剑,双眼用布蒙住,背面刻着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这就是法官永恒的追求。为了实现这个追求,法官必须蒙上自己的眼睛,让自己看不到当事人的权势身份地位,看不到各种利益的诱惑和欺骗,摆脱各种干扰,才能忠实地履行法律,理性地运用法律审判案件,追求最大的公平正义。这种对公平正义法律信仰的追求,必须渗透到法官的血脉之中,融化到灵魂深处。
  (三)法官必须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目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插问责制等一系列制度,在赋予法官前所未有的权力的同时,也前所未有地加大了其必须肩负的责任。这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结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官要敢于并勇于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职责,知难而进,努力培养独立的司法人格,树立高尚的职业品德,培养深厚的专业素质,经历丰富的实践经验,锤炼过硬的司法作风,才能最终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最终使我们的司法公信力达到它应当达到的高度,实现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
  (四)法官不能成为法律简单的传声筒,不能机械运用法律,必须运用高超的智慧,去努力追求公平正义。司法活动并非闭门造车,与世隔绝。人民法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之一,因此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不能着眼于个案本身,必须要有大局和全局观念,要有高度的法律智慧,深刻把握和理解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同时要及时更新法律知识,要善于将冷酷陌生的法言法语转化成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追求。
  (五)法官必须廉洁自律,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不能严守廉洁底线的法官,即使拥有再高超的业务水平,也只能是法治的破坏者,最终锒铛入狱。清正廉洁是古往今来所有清官的首要条件,只有自身廉洁,才可能让公众心生敬意,从而树立起司法权威。法官要保持廉洁自律,必须时刻以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为标准,修身养性,淡泊名利,要以清廉的形象筑牢法官从业的底线,抵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不畏惧权势,不屈从压力,秉持伸张正义,甘当法治道路上的燃灯者。
  四、当前法院及法官队伍建设面临的若干问题
  (一)法官如何培养宪法意识的问题。法官作为执法者,必须首先践行依法治国理念。在依法治国实践中,特别是依宪治国问题上,我们的法官们虽然都能高度认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认为宪法是法之母,自觉培养自己的宪法意,但是,对如何具体培养宪法思维,将宪法价值、原则、规范贯彻到具体司法实践中,则缺乏深度思考。在法官如何适用、援引宪法问题上,也没有明确有效的技术路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如何直接适用宪法是重要的宪法理论研究课题。对于法官如何培养宪法意识,曾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现任首席检察官曹建明曾经有过深刻阐述:“人民法官要做遵守宪法的模范,提高遵守宪法的自觉性,无论是调处纠纷、还是惩处犯罪,都时刻牢记宪法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的神圣权力,时刻对照条文思考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做到违宪的话不说,违宪的事不做,敢于与一切违宪的言论和行为作斗争;其次要做宣传宪法的先锋,要利用一切时机,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本质相统一的观念,增强公民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提高公民守法、护法的自觉性;要落实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地位,坚持抵制和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这个讲话,从政治高度阐述了如何培养宪法意识。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宪法,能否直接适用宪法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裁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二)法院审判如何去行政化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参照前苏联的法院管理模式,设置了法院及法官逐级分块管理的行政管理模式。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这一模式与司法制度的科学化,与消除人治、实现法治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进程已极不相适应。在此模式条件下,局部利益常常成为法官裁判案件、决断是非的重要考虑因素。地方行政系统产生的不良习性亦常常传染法院,地方形成的官员小团体违法乱纪事件中涉及法官的也时有发生。法官是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裁判者,是手握生杀予夺、评判是非曲直的司法主体,是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的使者。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这一重要属性决定了法官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不能因地方、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不能被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个人的意旨左右。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司法体质改革,针对去行政化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将以前的法院领导签署案件回归到审判长签署,法院行政首长如果不参与审理,则不再签发案件,真正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同时,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弊病,维护司法公正,合理配置优化司法资源,目前,我们正根据我区的区情,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设计总体方案,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设置中心法院,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民商事及其他敏感案件。这个举措是法院去行政化的一个有力探索。
  (三)法院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全国法院队伍特别是西部法院法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是不争的事实,我区法院更是如此。据统计,我区法院现有人员3133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证的只有98人,C证的只有364人,合计只占到总量的15%。从我区法官素质情况看,有的政治素质高,但业务能力不强,办不好案;有的业务能力强,但政治素质还有待加强,办案难以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有的不熟悉西藏特殊区情,大局意识不强,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有的基层法院法官虽然业务能力强,但不懂藏语,缺乏化解农牧民矛盾调处纠纷的能力等等。当前我区法院队伍建设中缺乏多面手、复合型人才,更缺少专家型学者型人才,特别是懂藏汉“双语”的高素质法官,更是严重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健康有效的开展。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迫切要求我们尽快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扎根西藏,服务边疆的法官队伍,否则,“即使有一个好的体制,如果没有一个高素质法官与之相配合的话,也是很难取得成效的。”
  (四)法官职业化建设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的总体方向,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把法官队伍建设成国家的精英。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官队伍职业化一直是模糊不清的,在一些人眼里,特别是一些领导眼里,法院等同于行政机关,法官就是普通公务员,把法官工作当成一个大众化的职业,认为谁都可以干得下来,致使一些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人进入法官队伍。最高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其目的就是要重整法官队伍,确保其中符合法官职业化要求的精英成为法官。正如最高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所说的,把最优秀的法官留在现有体制内,让他们在法官岗位上更好地工作,更公正地审判案件,有更广阔的晋升通道,这个就是改革的出发点。
  五、强化法院和法官在依法治藏中重要作用的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法官遴选机制,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形成法院人才队伍的合理布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支精英化的法官队。我们要紧紧抓住中央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从西藏区情和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及配套措施,严守法官入口关,扩宽法官选拔范围,从优秀律师、学者中公开选拔法官,实现我区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让法官成为我区法治建设的中坚。
  (二)针对我区法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采取各种措施,完善教育培训机制,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等各种办法,引进人才和智力援助,派出去学习培训挂职实践,提高业务培训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升现有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三)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官职业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推进法官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度,提高法官薪酬待遇,提升法官职业荣誉感,探索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加强人身安全保护,切实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四)加强和规范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在明确审判权职责划分,真正发挥主审法官、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的同时,要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总体要求,构建职权明晰、运行规范、透明开放、责权统一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和廉政监督机制。建立相应配套规章制度,并采取切实措施贯彻执行,保证审判质量和效果,维护公平正义,使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不走样、不落空,真正取得实效。
  总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藏进程中,在司法体制改革洪流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敢于担当、勇于担当,要做推进法治建设的先锋队,要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目标奋进,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建设法治西藏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为原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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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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