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民土地政策到西部落户有政策吗

黑龙江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2016年黑龙江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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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户籍改革落户最新政策,2016年黑龙江户口户籍改革方案政策解读户籍制度是阻碍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的主要制度性障碍,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加快推进这项改革,需要坚持六个原则。因城而异。当前,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实现了从农业到非农产业的职业转换、从农村到城镇的地域转移,但还没有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应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城市规模不可无限制扩张,城市人口也不能无限制膨胀。人口过度集中甚至超过城市承载能力,就会给城市资源和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导致城市病;人口过度分散,“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式城镇发展格局,不利于城镇规模效应的发挥和集聚经济的形成,会造成效率损失。农民工市民化需要针对不同城镇规模,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在大中小城市和镇实行不同的户籍变动标准。应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构建合理的城镇体系,促进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合理布局、功能互补,避免人口大量涌入特大城市,形成人口膨胀,诱发城市病。推动中小城市提高产业基础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增强人口集聚功能,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和落户。均衡区域资源配置,让中小城市为大城市消解户籍改革带来的人口压力。因群而异。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包括多种类型,需要区别对待。应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一部分长期留在城镇的农民工,尤其是私营企业主和技能型农民工,他们收入稳定,适应城镇生活。可以优先把这部分有稳定职业和劳动关系、长期举家工作生活在城镇并基本融入城镇的“沉淀型”流动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实现身份转变,使其获得归属感。在特大城市,应设立经济导向、人口素质导向、社会规范导向三位一体的积分条件,让那些有知识、有本领、有才能、有经济实力,在城市发展能力较强、文化程度较高、工作居住年限较长、具有丰富城镇职业经验的农业转移人口优先落户。中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应因势利导,在合理承接东部沿海产业转移的过程中,为外出劳动力回归创业和就业营造良好环境,推进农民工就近城镇化,减少人口大量异地转移导致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现象。存量优先。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而且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必须量力而行,坚持渐进原则。目前,我国有2亿多进城农民工,连同其家属,涉及几亿人口,按照人均10万元的市民化成本计算,全部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成本高达几十万亿元。因此,必须循序渐进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应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能力和可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可考虑到2020年,在现有进城人口中优先解决1亿常住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在特大城市,通过合理的积分入户制度,不仅能够优先把“沉淀型”流动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而且能够引导职业不稳定的流动人口参与积分制管理,逐步提升这部分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能力。应通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基本生存和发展,并提供职业培训以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和创业意识,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还应加快城镇安居工程建设,让进城农民工能够安居乐业,实现市民梦、创业梦、安居梦“三大梦想”。自愿选择。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农村户籍上附着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各种涉农补贴等较多经济利益,特别是随着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流转将给农民带来更多收入,使农村户籍的含金量更高,因而多数农民工不愿意放弃农村户籍。一项调查表明,有八成进城农民工不愿放弃承包地转为非农户口。对于愿意放弃农村户籍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而言,中小城市户籍附着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相对有限,缺乏吸引力。而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落户门槛又很高,而且极高的房价也让农业转移人口“望房兴叹”。这样,就会有相当多的农业转移人口不愿或不能落户城镇。对不愿和不能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不能强迫,而应通过人口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建立居住证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城市留居、工作、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合法凭证。此外,还应把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城镇化结合起来,降低人口大规模异地转移带来的社会成本。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对于不愿和不能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改变过去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面向户籍人口的局面。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旨在保障全体居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子女义务教育、就业创业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性住房等内容。我国城镇存在大量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有很大需求。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具体体现。通过人口管理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新,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是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农业转移人口存在地域不平衡性。转移人口过度集中地区往往很难靠自身力量满足巨大的公共服务需求,迫切需要中央政府建立与市民化公共服务挂钩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担市民化改革成本的体制机制,增强城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动力和财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从广度和深度上向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转移人口权益。在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在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的同时,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有生存保障和致富资本两种功能。大部分农民工的工作和收入不稳定,土地是最后的依靠。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保证农民享有土地是否流转的决定权和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权,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提高农民工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加快农村土地财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我省自2009年起人口呈逐年递减趋势。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各市(地)市区户籍人口数量及综合承载能力,对我省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一)全面放开牡丹江市等9个城市的落户限制。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9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00万人以下,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目前基本没有压力,且人口逐年递减。因此,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合理确定大庆市、齐齐哈尔市落户条件。大庆市和齐齐哈尔市2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40万人左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可适度放宽落户条件,促进人员有序流入。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哈尔滨市实行“双轨制”落户政策。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市区户籍人口超过500万人的,属特大城市,应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目前,哈尔滨市城区总人口已达480万人,四个主城区人口达350万人,综合承载能力压力相对较大,需要适当控制;非主城区人口相对较少,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经济发展所做贡献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使达到规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从1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同时,对教育、卫生计生、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表。通过新政策与户口性质不再挂钩、旧政策逐步脱钩,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出台相应政策,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并综合考虑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因素,确定他们能否获得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有效支撑。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一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二是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三是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四是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五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六是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七是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国家推进农业人口有序合理转移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目前,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正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国家层面的配套改革政策,完善法律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抓紧出台本地、本部门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配套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多地量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目标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个省区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于改革目标,国版意见设定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大多数省份都在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时对此做出重申。距离实现这一目标还剩下5年左右时间。按照既定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广东、广西、贵州等9省区已在各自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任务,相加来看已超过5000万人。此外,安徽等省还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实现目标,多设定为50%以上。其中,江苏省的目标最高: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二者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群体身上,后者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我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60%的平均水平。在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目前仅有河北、青海等地明确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分别为45%和50%以上,符合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年)》所提出的要求。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不少省份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更宽松在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方面,国版意见提出实行差异化的迁移政策,针对建制镇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四个类别做出不同要求。对照来看,不少省份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规定宽松。对于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版意见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分别为不得超过3年和5年,安徽省缩短到“不得超过1年”和“不得超过3年”。河南、黑龙江、河北也适当缩短了缴纳社保的年限。国版意见要求“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但贵州省规定,中等城市与小城市、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同样全面放开。此外,国版意见提出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的城镇落户率,吉林省进一步明确,这四类人群在全省各类城镇落户“不受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等限制”。对于人口在5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的落户政策,国务院提出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在上述20个省区中,约有12地在实施意见中对此明确提及,特别是对省会城市的积分落户政策做出要求。例如,云南省规定,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河南省规定,省会城市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福建省规定,福州市辖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居住证制度成为“平权”载体在国版意见发布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被外界解读为“里程碑式的进步”。而在“地方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几乎所有地区都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学者更关心的是户口一元化后的平权问题,。盘古智库理事长、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此前表示,需要警惕的是,有些地方即使形式上取消农业与非农界限,但户籍背后的公共服务差距并没有取消。为弥合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间的权益差距,国版意见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建立居住证制度。意见指出,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上述20个省区普遍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但从已颁布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地区情况看,申办门槛、附加条件和可享受权益并不相同。记者注意到,一些地区还明确了随迁子女有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权利。广西、四川、山西、辽宁、江西、江苏、吉林、湖南、贵州等地规定,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新疆自治区的条件更为细致: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4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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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2016年面向农村户籍学生专项自主选拔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2016年我校继续通过自主选拔..…农民为何不愿进城落户:农村户口居然有这么大的“含金量”?
°乡°侬°
还原乡村诗意
为推进城镇化建设,实现“2020年要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的宏伟目标,当下许多地方政府都十分关切农民是否进城买房落户的问题。
但现实是,农民对于进城置业落户并不积极,这引起了各方政府的关注,甚至有些紧张。那么又该如何解读这一现象?
地方政府对农民进城置业的紧张程度远远超过了农民进城落户
应当承认,为了实现国务院制定《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的城镇化目标,各级政府是尽职尽责的在予以推进,时刻关注着落实情况。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农民是否能够进城购房给予的关注,显然要高得多。
鉴于我国实行的财税制度,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相当部分来源于土地出让,所以各地房地产的快速发展的背后是地方政府保障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诉求。
由此带来的供大于求的局面,一时间全国三四线城市的房产严重过剩,去化时间大大拉长,在“供给侧改革”的呼声下,政府又将目光瞄准了农民,希望农民能进城置业,加速房产去化。
为了进一步刺激农民置业,各地政府都积极落实了“拆迁货币化安置”的政策,希望能继续刺激农民的置业动机。与之配套的,还有地方政府在教育部门的政策微调,比如对优质教育资源学区的划定,这也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农民进城购房的欲望。但是这样的导向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因为,其出发点是站在政府甚至是相关利益集团的角度,而非完全直击农民群体本身,所以成效有限。
城镇化应该是一个缓慢的代际过程,不必过分强调速度
政府出于快速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目的,从城镇化的角度发力寻求经济增长点,因为有目标,所以有了后来的速度要求。
但是城镇化本身是一个自发为主的代际过程,过分地求快只是在重蹈西方工业时代的覆辙,容易引发一系列关联社会问题。农民进城落户很明显是衡量城镇化的重要指标,但是如何激发农民的进城激情,却不是政府的一纸文件就能实现的,因为农民十分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安身立命的职业。
农民向来都是我国最具有危机意识的群体,一旦失去了能够安身立命的职业,他们将无所适从倍感焦躁。
城乡二元结构让我们看到的是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生活差距,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农民职业的渠道的单一性。这使得农民对于进城从事何种生计的选择渠道变得十分狭窄。
加之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不完善,企业管理不规范,农民工无法像城镇职工一样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更多的农民工的境遇是“零时工”,更换工种与工作地点的频率高得惊人,这也让农民对于进城维持生计内生恐惧,而农村的那块土地即使贫瘠,也被当成了其最终的归宿。
2、生老病死的保障。
城镇社保是农民对城市居民的最为羡慕的地方,农民工进城后受工作地点和工种的不确定性以及受文化水平限制带来的认知局限,绝大多数农民工不享受真正的社保待遇。
为此,国家推行了新农合、新农保,农村户口的“含金量”明显上涨,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农民脱离农村的愿望。
一位农民就对湖北当地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作了详细对比,发现在与户口相关联的12项权益中,就业、养老保险、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5项城乡政策基本无差别;土地权益、粮食直补、退耕还林、农村五保、扶贫等5项是农村户口独有;只有低保城市补助标准比农村每月高40元,公租房、廉租房为城市户口独有的,可以说两者在以上权利对比中差距不大。
所以,不愿进城的农民,归根到底还是不愿放弃与农业户口所挂钩的那些福利。
更重要的是,目前这一代农民大多出生在50——70年间,他们保留了我国最传统的思想——安土重迁,落叶归根。他们并不将城市的房产视为最后的养老归宿,而乡村里的老屋才是他们最后的居所。
新型城镇化实现的可能性有多高
关于推进城镇化建设,国家号召建设新型城镇化,但这个目标得以实现的可能性有多高?
不论是西方过去的城镇化还是现在的新型城镇化,工业化都是重要的推动力,而且是最有吸引力的推动力。无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最后的导向是金融业,那么问题来了,资金的特点永远是向最有希望获取更高价值和更短周转期的地方,大型都市毫无疑问在这一点上占据所有的天时地利与人和,新生的小型城镇很难在这一方面有更多的机会,所以未来人口的流向,仍然会以大城市为主,除了农村,更多的小型城市都有消亡的危险,所以要真正实现所谓的新型城镇化,需要面临诸多挑战。
目前流行的农村电商,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践行了新型城镇化的“信息化”要求,但更多仅仅是发掘电商最后一块处女地,实现一定时期内的短线增长,未来农村淘宝将不具备持续带动农村或者乡镇经济增长的能力。那么,农民的流逝也成必然。
所以,城镇化是未来发展的必然,农民进城买房落户的比率也会随之有所提升。但是,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需要依靠代际更迭来实现,我们不应该站在去房产市场存化的角度对城镇化要速度,更加不应将去库存的包袱扔给农民。我们应该思考的是,未来农村的发展方向,未来农民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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