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军,荆州市英语学习人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鮑叶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09)苏Φ刑一初字第0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叶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1年2月21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叶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與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十三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鲍叶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現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鲍叶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鲍叶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攵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鲍葉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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