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国有土地证变更手续现己改造需补办理那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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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新批(存量土地)、改扩建、补办手续办理须知
来源:丰县国土资源网
二楼电子政务大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规则》;
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4、《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一)新批宅基地:&1、个人申请;2、村(居)委会公示材料;3、宅基地审批(一式两份);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5、四邻意见;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改扩建、院内新建:&1、个人申请;2、村(居)委会公示材料;3、宅基地审批(一式两份);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5、四邻意见;&6、房屋权属证明材料;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补办手续:1、个人申请;2、宅基地审批(一式两份);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 4、四邻意见;5、房屋产权证;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理结果
合格:出具改扩建批准通知书;
不合格:退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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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丰县中阳大道296号 邮编:221700上派镇2016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国·肥西
上派镇2016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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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派镇2016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日县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同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日至日止。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或意见者,请书面向上派镇人民政府提出。
联系人:杨松& 颜松&& 联系电话:&&
&&&&&&&&&&&&&&&& 肥西县人民政府
&&&&&&&&&&&&&&&& &日
为加快推进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建设步伐,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19号)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派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均为征收对象(详见规划拆迁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委托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肥西县建设局
委托实施单位:上派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等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确定。
(二)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近年份地形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房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房屋合法性予以确认后,可以给予补偿。
(三)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五、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合肥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协商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不愿摇号和抽签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评估机构库中随机选择。摇号或抽签过程及结果由肥西县公证处监督实施,并进行现场公证。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评估机构将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向被征收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安置
住宅及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套内有效建筑面积&征一补一&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按40元/m2、砖木结构按100元/m2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m2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优惠价700元/m2计算。被征收人每户房屋面积增购后建筑面积仍不足50m2的,可以按照优惠价700元/m2增补至50m2。
如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选择临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5m2以下按照1500元/m2结算,5m2以上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减少的建筑面积(不含增购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非住宅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同面积营业用房安置。按双向评估(含土地差价)补差价的方式结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选择临近的面积房屋,差额的部分,均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差结算。
3.除上述住宅房屋及非住宅营业用房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进行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号)协商补偿。
七、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1000元/次,按两次计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搬家费,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办公用房为5元/m2,营业、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房屋为8元/m2;其他未尽类型搬迁费按合肥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每月15元/m2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在30个月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营业性用房临时安置补偿为45元/m2;办公、旅馆等除营业性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为20元/m2。
逾期未能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00%增加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结束。
(三)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每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5&定额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经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20日内(含20日)、第21-第25日(含25日)、第26-第30日
(含3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分别奖励200元/m2、150元/m2、100元/m2;逾期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含3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减免砖混结构房屋40元/m2、砖木结构房屋100元/m2的产权调换差价。
(三)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征迁房屋套内有效建筑面积没有超过房屋产权证套内建筑面积20m2的,在规定期间内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另给予增购建筑面积15m2/户(增购价格按照优惠价700元/m2),逾期不予奖励。
九、安置地点及房型确认
安置地点:派河家园小区和芮祠小区等相应安置点。住宅安置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为60m2、70m2、80m2、90m2、105m2、120m2等6种套型,被征收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填写并确认《安置点、安置户型确认书》,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十、其他事项
(一)鼓励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搬迁。
(二)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县公安、市场监管、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办理相关证照手续。
(三)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三榜公示&(在被征迁村、社区现场及镇政务公开栏进行一、二榜公示,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报纸进行第三榜公示)、&两级确认&(镇级证照确认小组逐户予以确认、县级证照确认小组予以复审),征收部门应将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组织征收。
(五)征迁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方案,严肃征迁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开口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迁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辱骂、恐吓征迁工作人员,阻挠、破坏征迁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方案由上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编辑 孙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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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鲁科尔沁旗2016年天山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罕乌拉街道办事处、欧沐沦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部门:  《阿鲁科尔沁旗2016年天山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第十六届旗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及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日  阿鲁科尔沁旗2016年天山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天山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实际,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阿鲁科尔沁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阿鲁科尔沁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范围  (一)乌力吉沐伦片区:东至集通路,西至学苑路,乌力吉沐伦大街沿线及南北两侧。  (二)南桥南片区:北至天山南桥,南至国道303线、省道210线、天新公路三路交汇处,天新线东西两侧。  三、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有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即:货币化补偿和产权调换。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四、住宅房屋的补偿  住宅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有证住宅房屋、附属房屋、附属物及其它设施等。  有证住宅房屋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住宅&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附属房屋指未依法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结构为土木、砖木、砖混的,檐高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的建筑物。  建筑容积率是指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所标明面积的比率。  (一)货币化补偿  被征收有证住宅房屋、附属房屋、附属物及其它设施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附属房屋在实有建筑容积率0.75(含0.75)以内有证房屋以外部分,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补偿,最高补偿不超过1400元/平方米, 未建部分按600元/平方米补偿;附属房屋在实有建筑容积率0.75至1.0(含1.0)之间的部分,按成本价补偿,最高不超过750元/平方米,未建部分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0部分,附属房屋最高补偿200元/平方米。  货币化补偿安置分两种情形:  1.现金支付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但没有购房意愿的,以现金形式支付。  2.&房票&式安置方式:&房票&式安置是指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搭建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存量商品房房源库,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与旗人民政府协议约定给予商品房价 &&款一定的优惠,被征收人凭旗人民政府发放的《商品房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房票&) 自行购买商品住房的安置方式。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房票票面金额由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有证住宅房屋、附属房屋、附属物及其它设施的补偿和搬迁费、奖励资金等组成。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通过&房票&方式进行安置,在规定时间内,在旗人民政府搭建的货币化安置房源库平台中选房、购房,且用于购房资金不低于房票金额85%的,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10%给予补助。  超过签约和搬迁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相应优惠政策取消,转为现金支付方式安置。  (二)产权调换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现房或期房安置。  1.产权调换  征收有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1.2比例调换;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1.3比例调换。被征收人需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增加安置房屋面积在30 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按政府采购安置房源的中标价格结算,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格结算。  2.附属房屋置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附属房屋在实有建筑容积率0.75(含0.75)以内有证房屋以外部分,可按2.5:1的建筑面积置换安置房面积,未建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附属房屋在实有建筑容积率0.75至1.0(含1.0)之间的,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最高不超过750元/平方米,未建部分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三)&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征收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9000元。只有营业执照,没有完税凭证的一次性补偿7000元。  (四)搬迁费标准  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有证住宅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选择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双倍补偿。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有证房屋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不足一个月的补足一个月。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最低补偿  被征收人因家庭生活贫困,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天山城区内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五、未登记建筑物的认定与补偿  旗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国土、住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认定机构,对未登记建筑物进行认定。  符合以下认定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降低200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1.15比例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1.25比例调换;需要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按有证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对待。其附属房屋按有证住宅房屋的附属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一)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认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积上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房屋为有证房屋。该认定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土地证面积的60%,一层以上不予认定。  (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被征收人需提供原始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并由发出机关予以确认。通过确认土地使用权后,地上房屋予以认定。  (三)通过突击抢建等形式建造的违法建筑物不予认定。  (四)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旗监察局、街道办事处共同公示七日后无异议。  六、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商业&、&工业&或&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  (一)非住宅房屋的价值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被征收人按房屋评估价格的3%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四)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补偿。  七、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一)房源的确定  旗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安置房源。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测绘结果为准。  (二)安置房源位置、价格及楼层差价  安置房源位于:丽水新居、天骄府、金桥嘉园、鑫百合A区、沁园东区一期、欧沐伦河畔、赛罕家园、益民家园、新农雅居B区、福仓苑小区。  安置房屋价格以旗人民政府采购价格为准。超出基准楼层的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低于基准楼层的差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1.多层安置楼房(步梯楼)楼层差价:以二、五楼价格为基准,定价3200元/平方米,七楼定价3100元/平方米,一楼、六楼定价3150元/平方米,三楼、四楼定价3300元/平方米。  2.高层安置楼房(电梯楼)楼层差价:以四楼价格为基准,定价3400元/平方米,四楼以上每升高一层加50元/平方米,楼层加价最高不超过400元,顶楼定价3200元/平方米;四楼以下每下降一层减50元/平方米。  (三)选房方法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四)被征收人需要缴纳的资金款项  1.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款额;  2.大修基金;  3.取暖费、物业费,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税费;  4.其它应由被征收人承担的费用。  (五)旗人民政府补助被征收人的项目及费用  1.应调换房屋面积需要缴纳的契税;  2.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发生的登记费、手续费。  (六)证件办理  被征收人应积极主动办理安置房屋的所有权证,旗房屋征收部门予以协助。  八、评估工作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通过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二)评估结果复核与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期限为:旗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  十、奖励办法  自房屋评估报告送达或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土地为单位,每宗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0元;第三十一日至五十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宗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0元;第五十一日至六十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宗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超过六十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一、救助和保障  被征收人属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家庭,经旗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所在社区居委会证明,经公示无异议后,可给予救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产权调换总面积人均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到人均三十平方米,补差面积按旗人民政府的采购价格下浮15%结算。  (一)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  (二)户口簿记载常住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  (三)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本地区无其它住房;  (四)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旗监察局、街道办事处共同公示七日后无异议。  十二、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或公告仍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由被征收人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受托人须出具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办理。  (三)被征收人为享受奖励和救助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和救助,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卸房屋附属设施,否则按协议补偿价格双倍赔偿。  (六)对征收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方案由阿鲁科尔沁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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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 技术支持:内蒙古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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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序号:蒙ICP备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旧改办〔2011〕70号
市城市更新局
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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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试行)》(穗府办〔2011〕17号),规范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我办研究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特此通知。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试行)》(穗府办〔2011〕17号),规范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提高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效率,现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市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已纳入省“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适用本指引。
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等地区的旧厂房,对其改造模式和收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沙区、萝岗区、增城市、从化市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符合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应符合十大重点功能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旧厂房位于54平方公里旧城区范围内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应符合《旧城保护和更新改造规划》;
(三)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和54平方公里旧城区之外的,应符合《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含内控导则)。如《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与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确定的功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致的,可按照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的其余规定执行。
(四)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和54平方公里旧城区之外的,且在《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含内控导则)中没有规定的,应符合已批准实施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统筹推进辖区范围内旧厂房改造。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后续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国土、建设等审批管理权由区政府统筹辖区内对口职能部门行使。除市政府已明确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或其他主体收储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批复后的土地收储工作由区政府指定机构负责。
第四条 区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区“三旧”改造机构、发改、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建立高效的审批管理机制,依照本指引审批改造方案,并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简化、高效的办理后续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的审批管理办法。
区“三旧”改造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旧厂房改造方案的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审批工作制度,明确旧厂房改造方案的受理条件、审批时限等。各项工作制度及审批管理办法制定后抄送市“三旧”改造机构。
第五条&市“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制订市年度旧厂房改造计划,指导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和收储工作,并安排市本级负责出资的旧厂房改造项目资金。&&
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区域开发要求、市年度旧厂改造计划、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和“三旧”改造资金安排,科学编制区年度旧厂房改造工作计划并有序实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旧厂房改造项目应当根据《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穗府〔2009〕56号附件3)的规定采用“自行改造,补缴地价”、“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或“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改造模式。
第七条 &旧厂房权属人向区“三旧”改造机构提出改造申请(详见《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申请报告及相关内容要求》,附件1),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有申请但无改造方案或改造方案不符合要求的,由区“三旧”改造机构按照规划出具改造方案编制指引。编制指引应当明确旧厂房用地的规划情况、编制改造方案主要内容(详见《区“三旧”机构旧厂房改造编制指引批复要求》,附件2)。旧厂房权属人根据区“三旧”改造机构的编制指引,选择改造模式,并编制改造方案,连同改造申请一并报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复(详见《区“三旧”机构旧厂房项目编制改造方案批复要求》,附件3)。
申请及改造方案符合编制指引要求的,由区“三旧”改造机构直接批复。
第八条&旧厂房权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旧厂房权属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尚未齐备的,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要求。
第九条 &除本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外,改造方案或者改造申请由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复。
第三章“自行改造,补缴地价”改造审批
第十条&旧厂房改造项目采取“自行改造,补缴地价”模式进行改造的,旧厂房权属人应当提出改造申请并编制改造方案(详见《自行改造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附件4),报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复。
改造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红线范围、用地面积、性质和指标、建筑使用功能及面积、使用年限、土地产出情况、周边路网情况、设施配套情况等)、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有关情况、项目用地手续、产权查册情况(产权信息、房改房面积、户数等情况)、与最新现状地形图和最新规划信息叠加的项目产权界址情况、改造模式、公益用地交付或者无偿建设方案以及改造计划等内容。
第十一条 &区“三旧”改造机构受理改造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踏勘。旧厂房改造方案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作出批复。批复中应明确改造模式、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面积以及建设和移交、批复的有效期等内容。批复中还应明确产业布局要求(在广州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对于交易中心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应建立物流电子交易平台,不可进行现货交易)。
涉及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旧厂房,在批复中一并明确须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才能实施改造。
第十二条&旧厂房改造项目应当根据权属用地范围,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规划路网结构,整合废弃矿山用地和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合理确定改造用地范围。旧厂房改造项目土地权属人可通过协商方式收购相邻地块,或与相邻土地权属人联合改造。如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应当按本指引第四、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旧厂房改造范围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和移交;规划的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与公建配套设施用地,旧厂房权属人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时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或所在区政府。
第十四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采取“自行改造,补缴地价”方式的旧厂房改造项目位于同一规划地块内的,相关土地权属人的改造方案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有必要时,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加强指导协调,组织统一规划,联合申报。
第四章“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改造审批
第十五条&旧厂房权属人采取“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模式进行改造的,应当提出拟采取的改造申请并根据指引编制改造方案(详见《公益征收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附件5),报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复。
改造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红线范围、用地面积、性质和指标、建筑使用功能及面积、使用年限、土地产出情况、周边路网情况、设施配套情况等)、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有关情况、项目用地手续、产权查册情况(产权信息、房改房面积、户数等情况)、与最新现状地形图和最新规划信息叠加的项目产权界址情况、改造模式、交地意愿及计划、申请的补偿方式及价格等。
第十六条&区“三旧”改造机构受理改造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踏勘。旧厂房改造方案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作出批复。批复中应明确改造模式、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面积以及建设和移交、批复的有效期等内容。批复中还应明确权属证注销、土地整理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款支付方式、预支比例、土地整理成本构成、交地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区政府指定机构依据批复与旧厂房权属人签订收地协议,实施补偿并收回旧厂房用地。
第五章“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改造审批
第十八条&旧厂房权属人采取“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模式进行改造的,应当提出拟采取的改造申请并根据指引编制改造方案(详见《公开出让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附件6),报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复。
改造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红线范围、用地面积、性质和指标、建筑使用功能及面积、使用年限、土地产出情况、周边路网情况、设施配套情况等)、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有关情况、项目用地手续、产权查册情况(产权信息、房改房面积、户数等情况)、与最新现状地形图和最新规划信息叠加的项目产权界址情况、改造模式、交地意愿及计划、申请的补偿方式及价格等。
第十九条&区“三旧”改造机构受理改造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踏勘。旧厂房改造方案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作出批复。批复中应明确改造模式、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面积以及建设和移交、批复的有效期等内容。批复中还应明确权属证注销、土地整理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款支付方式、预支比例、土地整理成本构成、交地时间等内容。
区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旧厂房用地范围进行研究,确保旧厂房用地的可实施性。
第二十条&区政府指定机构依据批复与旧厂房权属人签订土地收回协议并实施补偿。
第二十一条&旧厂房改造项目应当根据权属用地范围,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规划路网结构,整合废弃矿山用地和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合理确定改造用地范围。鼓励土地权属人通过协商方式收购相邻地块进行改造。
第二十二条&旧厂房改造项目产权范围内规划的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与公建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或所在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改造方案经批复后,在办理后续的土地出让手续时,区“三旧”改造机构应会同区国土部门依据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三旧”改造机构审查同意后提交市国土房管局业务会审会议审核,报市国土房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旧厂房改造项目产权范围内规划既有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与公建配套设施用地,又有经营性用地的,如经营性用地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或旧厂房权属人选择采取“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改造模式改造的,经营性用地部分不得分割采取“自行改造、补交地价”或“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改造模式改造。
如经营性用地具备独立开发条件,旧厂房权属人采取“自行改造、补交地价”或“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改造模式改造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与公建配套设施用地不得分割采取“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改造模式改造。
第二十五条&旧厂房改造项目产权范围经营性用地具备独立开发条件,既有住宅用地,又有商业用地,需分别采取“公开出让、收益支持”和“自行改造、补交地价”改造模式改造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规划经营性用地的净用地面积不少于2公顷。规划商业用地面积不少于独立开发所需的最小面积,且临现状道路或临拟近期实施的规划道路;
(二)改造地块内经营性用地规划较为规整,功能分区清晰,无住宅用地与商业用地相互嵌合、交错等情况,方便办理地块分割手续,且分割后规划商业用地地块具备独立开发条件;
该改造地块内涉及的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及公建配套设施等公益性用地按以下原则分割:属于为住宅用地配套的,纳入住宅地块;属于为商业地块配套的,纳入商业地块内;无法判定的,按照住宅地块和商业地块的分割线自然延长线或者规划道路中线或者住宅与商业地块占地比例进行分割。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加大融资力度,保障旧厂房改造方案批复后收储工作的实施。
市“三旧”改造办按照《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穗旧改联字〔2010〕2号)的规定,设立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由各区政府收储的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土地收益纳入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进行全市统筹,原则上安排给各属地区政府专项用于“三旧”改造。具体的资金支取管理办法由市“三旧”改造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旧厂房权属人可编制控制性规划调整方案及改造方案经区“三旧”改造机构初审后报市“三旧”改造办,由市“三旧”改造办征求市规划、国土、建设、发改等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三旧”改造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三旧”改造办批复改造方案。
凡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成果的地区(包括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编制但尚未批准的地区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待定地区),如确亟需改造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在改造方案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全部资料报市“三旧”改造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所指重点功能区包括白云新城地区、白云新城北部延伸区、白云新城西部延伸区、白云湖周边地区、白鹅潭地区、城市新中轴南段地区、琶洲-员村地区、奥体中心周边地区、黄埔中心区、空港经济区以及广州南站地区等重点地区。
第三十条&本指引所指独立开发条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规划确定开发所需最小地块面积,并临现状或规划的市政道路;
(二)地块内的规划建筑物应能满足规划确定建筑间距和退缩;
(三)与地区的城市设计或规划确定的空间形态相吻合。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作为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内部规范,不作为审批依据,具体审批管理办法由各区按照本指引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申请报告及相
&&&&&&&& 关内容要求
2.区“三旧”机构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批复要求
3.区“三旧”机构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批复要求
4.自行改造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5.公益征收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6.公开出让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
申请报告及相关内容要求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区位、用地规模及范围、地上建筑现状和使用性质、权属情况、周边公服、市政配套、产业状况情况、是否属于文保单位或工业遗产以及周边地质、环境保护等情况。
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有关情况
申报“三旧”改造的类型、标图建库号,标图建库用地面积等;本企业及其企业集团在我市有其它旧厂改造项目的情况(包括标图建库号、建设单位名称、项目进展情况等)。
项目用地手续、产权查册有关情况
项目历史用地手续完善有关情况(若属于历史用地,需要完善手续的,提供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件)、房改房面积、户数、项目用地和地上建筑的使用年限、查封、抵押、质押、产权纠纷、土地争议等有关情况。
项目的产权界址、与最新现状地形图和最新规划信息叠加情况
产权边界清晰的旧厂房,仅需提供叠加最新规划路网信息、产权界址坐标的现状地形图,并作出说明即可;产权边界由于历史久远需要勘测定界的,就勘测定界认定情况作出说明,提供认定材料,并提供叠加最新规划路网信息、产权界址坐标的现状地形图。
拟改造范围或纳入储备范围或公益项目交地范围
根据旧厂房产权边界、叠加最新规划信息的现状地形图,以及产权边界内的建设情况,提出拟改造范围或纳入储备范围或公益项目交地范围。
区“三旧”机构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
图斑号及年度实施计划情况
核准项目申请纳入我市“三旧”项目标图建库、“三旧”改造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的有关情况
明确改造范围或储备用地范围或公益征收用地范围
根据产权边界、标图建库情况、改造范围内建设情况、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规划情况等情况研究确定改造范围或储备用地范围或公益征收用地范围
根据控规(属十大功能区)、旧城保护与更新规划纲要(属54平方公里旧城区)、旧厂专项规划(其他地区旧厂房)等要求提出规划功能、指标、总用地、净用地、代征用地、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独立用地公建配套及主要公建配套
改造模式要求
对于居住用地要求按照“公开出让,收益支持”的方式改造;对于非住宅类的经营性用地,具备独立改造条件的,告知其可以按照“公开出让,收益支持”和自行改造两种模式改造,不具备独立改造条件的,提出与周边地块联合改造的要求或纳入政府储备。
是否具备独立改造条件
对于自行改造用地,根据旧厂项目的规划情况、产权边界,明确项目是否具备独立改造的条件
开发项目与公益项目捆绑改造要求
该企业或其企业集团公益用地与开发用地的捆绑改造提出要求
根据项目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
改造范围及规划情况图
旧厂房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区“三旧”机构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批复要求
图斑号及年度实施计划情况
核准项目申请纳入我市“三旧”项目标图建库、“三旧”改造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的有关情况
明确改造范围或储备用地范围或公益征收用地范围
根据产权边界、标图建库情况、改造范围内建设情况、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规划情况等情况研究确定改造范围或储备用地范围或公益征收用地范围
根据控规(属十大功能区)、旧城保护与更新规划纲要(属54平方公里旧城区)、旧厂专项规划(其他地区旧厂房)等要求提出规划功能、指标、总用地、净用地、代征用地、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独立用地公建配套及主要公建配套
改造模式要求
对于居住用地要求按照“公开出让,收益支持”的方式改造;对于非住宅类的经营性用地,具备独立改造条件的,明确按照“公开出让,收益支持”和或自行改造两种模式改造,不具备独立改造条件的,提出与周边地块联合改造的要求或纳入政府储备。对于公益用地,按照“公益征收,合理补偿”的模式改造
开发项目与公益项目捆绑改造要求
该企业或其企业集团公益用地与开发用地的捆绑改造提出要求
土地整理要求
土地整理方式、拆迁平整计划、整理标准(交地标准)、土地整理成本
按照交地标准明确交地时间及相应要求
按照规划条件明确土地补偿方式、标准、补偿价格
根据项目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
改造范围或储备用地范围或公益征收用地范围图,叠加产权边界和最新规划路网信息
自行改造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1.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区位、图斑号、用地规模及范围、地上建筑现状和使用性质、周边公服、市政配套、产业状况情况、是否属于文保单位或工业遗产、地质环境等情况
项目用地手续、产权查册有关情况
项目历史用地手续完善有关情况(若属于历史用地,需要完善手续的,提供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件)、项目用地和地上建筑的使用年限、查封、抵押、质押、产权纠纷、土地争议等有关情况。
项目的产权界址、与最新现状地形图和最新规划路网信息叠加情况
产权边界清晰的旧厂房,仅需提供叠加最新规划路网信息、产权界址坐标的现状地形图,并作出说明即可;产权边界由于历史久远需要勘测定界的,就勘测定界认定情况作出说明,提供认定材料,并提供叠加最新规划路网信息、产权界址坐标的现状地形图。
2.改造规划方案
改造项目定位
结合项目发展优势条件,产业升级需要,提出项目的开发定位、适合业态并作出分析。
规划方案总平面设计
按照规范和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总平面
开发项目与本企业或其企业集团公益项目捆绑改造方案
明确公益用地交地方案
城市设计分析(仅重要城市功能和景观节点地区项目需要)
对于重要城市功能和景观节点地区项目,需要在总平面方案深化的基础上,作出项目城市设计(从城市景观、交通、空间形态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其他项目不需要。
3.改造项目实施
提出项目改造模式
本项目中公益用地交付或者无偿建设方案
改造范围内的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和道路用地无偿交付或者建设的承诺
项目改造计划
项目的融资筹措方式、拆迁计划、建设计划等
公益征收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1.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区位、图斑号、用地规模及范围、地上建筑现状和使用性质、是否属于文保单位或工业遗产等情况
项目用地手续、产权查册有关情况
项目历史用地手续完善有关情况(若属于历史用地,需要完善手续的,提供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件)、项目用地和地上建筑的使用年限、查封、抵押、质押、产权纠纷、土地争议等有关情况。
项目的产权界址、与最新现状地形图和最新规划路网信息叠加情况
产权边界清晰的旧厂房,仅需提供叠加最新规划路网信息、产权界址坐标的现状地形图,并作出说明即可;产权边界由于历史久远需要勘测定界的,就勘测定界认定情况作出说明,提供认定材料,并提供叠加最新规划路网信息、产权界址坐标的现状地形图。
2.土地整理、交地及补偿方案
土地整理方案
土地整理方式、拆迁平整计划、整理标准(交地标准)、土地整理成本
按照交地标准提出交地计划及相应承诺
土地补偿方案
土地补偿方式、标准、补偿价格
公开出让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1.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区位、图斑号、用地规模及范围、地上建筑现状和使用性质、是否属于文保单位或工业遗产等情况
项目用地手续、产权查册有关情况
项目历史用地手续完善有关情况(若属于历史用地,需要完善手续的,提供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件)、项目用地和地上建筑的使用年限、查封、抵押、质押、产权纠纷、土地争议等有关情况。
项目的产权界址、与最新现状地形图和最新规划路网信息叠加情况
产权边界清晰的旧厂房,仅需提供叠加最新规划路网信息、产权界址坐标的现状地形图,并作出说明即可;产权边界由于历史久远需要勘测定界的,就勘测定界认定情况作出说明,提供认定材料,并提供叠加最新规划路网信息、产权界址坐标的现状地形图。
2.开发项目与公益项目捆绑改造方案
开发项目与公益项目捆绑改造方案(有两块以上旧厂房用地的企业需要)
对于有两块以上旧厂房用地的企业,须编制开发项目与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公益项目旧厂房项目的捆绑改造方案
3.土地整理、交地及补偿方案
土地整理方案
土地整理方式、拆迁平整计划、整理标准(交地标准)、土地整理成本
按照交地标准提出交地计划及相应承诺
土地补偿方案
按照规划条件提出土地补偿方式、标准、补偿价格
主题词:城乡建设&三旧△&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综合处&2011年11月10日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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