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班要特殊上岗证?到劳动局怎么说,怎么办啊?

国家娱乐场所的上班时间是不是也应该根据劳动法_福永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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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娱乐场所的上班时间是不是也应该根据劳动法收藏
国家娱乐场所的上班时间是不是也应该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八小时呢?
2017年在职研究生专科报考条件、本科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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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在娱乐场所上班需要办上岗证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在娱乐场所上班需要办上岗证吗
我今天去一家餐饮公司面试,对方说要上班需要办娱乐上岗证到派出所办理或者找公司办理要交298块钱 这个是真的吗
我感觉有点骗人
我在网上看到招聘酒店泊车员,就前去面试,不是要交押金就是交什么风险保证金,好不容易有一家说不要交费,但要交600元办理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上岗证,我想问一下这法律有规定吗?我能相信吗?
上海娱乐场所上岗证需要多少钱?在酒店上班需要办理这些证吗?
您好,我想问下上海这边娱乐行业上岗需要上岗证吗?费用要多少啊
刚刚去面试一家娱乐会所
说需要上岗证才能上班 是真的吗
请问到娱乐场所上班要办娱乐上岗证吗,是200元
在娱乐场所上班需要自己办理上岗证和健康证吗? 是否信得过 是自己去办理还是由公司人事部去办理呢?大概需要费用是多少?
现在在上海娱乐场所上班需要办上岗证?真的吗?
我今天去上海某大型会所面试采购,说需要办理上岗证,让我交600元,说是公司规定必须持有上岗证。我之前没有在娱乐场所工作过,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好多职位都说让办理上岗证,难道这个行业的所有职位都需要上岗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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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数十万元,竟放话让员工去劳动部门告他
这个老板卖什么关子?
涉事的演艺吧就位于该场所的2楼
东南网9月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郭冰德 见习记者 陈龙山 文/图)“工资被欠,会所又暂时歇业,现在我连两个小孩的学费都交不起了。”昨日上午,粟先生拨打导报泉州新闻热线0反映,他与近百名员工在泉州一娱乐会所上班,被拖欠了3个多月的工资,如今老板更是停业失联,不少同事都面临生活难题。
粟先生称,他跟随其老板詹某已有5年,2014年年底原娱乐会所迁址并更名为“金沙尊龙会演艺吧”后,他跟随到此担任厨师。今年6月起,会所老板詹某以各种缘由推迟发放工资。9月2日,詹某突然说没钱发工资,让员工到劳动部门告他。
据该会所服务部经理冉鹏称,该部门35名员工,被欠薪2-4个月不等,总计10多万元。演艺部DJ黄斌勇称,他们部门共有60余人被欠工资,达几十万元。同样被欠薪的还有该会所营销部10余人。
昨日下午,导报记者致电涉事员工所称的老板詹某。詹某称,目前,公司确实欠下服务部和行政人员33人工资近30万元,多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薪水,其他普通员工工资此前已陆续发放。
昨日,粟先生与同事近40人前往丰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寻求帮助,随后返回会所所在地聚集讨薪。丰泽警方、东湖街道办事处、丰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协调。
丰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林涓华介绍,目前涉事企业资质有待进一步核实,数日前他们已告知来此反映情况的员工申请仲裁的相关程序,昨天再次提供了一份“一次性”告知材料,希望涉事员工能够积极搜集材料,依照程序早日解决此事。不想老公去娱乐场所上班,怎么办?_真的好烦哦,老公是做监控的_宝宝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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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老公去娱乐场所上班,怎么办?
真的好烦哦,老公是做监控的,最近老是没活干,家人就让他转行。可他姐竟然让他去KTV上班。他家人也一个劲说不能在家待者,不然没钱用。我不是不让他转行,就是不想他去KTV上班。也不是不相信他,反正就是不放心,我在农村,他到市区去上班也可以,但就是不想他去娱乐场所。怎么办啊?宝妈们帮帮我。
你自己的老公还不是你俩商量,他不顾及你的意见的麽
你就说:那行啊,等我月子做完我也找个夜总会上班,否则咱俩都碰不上面?
唉,他自己知道我不同意。但不知道他怎么想。从怀孕到现在他都很顾及我的想法的,有时出去玩,怕我不放心,或者怕晚上不回来都会把我带去。
回复 &蓝小妞妞&
18:52:49发表的
你自己的老公还不是你俩商量,他不顾及你的意见的麽
呵呵,好像娱乐场所都是晚上多吧,如果都去了,宝宝怎么办。而且,我怕他到那里会变坏。
回复 &Kimberley_As&
18:54:58发表的
你就说:那行啊,等我月子做完我也找个夜总会上班,否则咱俩都碰不上面?
你还当真了。。
回复 &5枯叶蝶&
18:58:48发表的
呵呵,好像娱乐场所都是晚上多吧,如果都去了,宝宝怎么办。而且,我怕他到那里会变坏。
呵呵,反正他在哪上班都行,就是不可以去娱乐场所上班。他爸爸现在叫他去他那房间了,不知道要干嘛。
回复 &Kimberley_As&
18:59:31发表的
你还当真了。。
算了吧,要担心还是会担心的,还不如放开手随他干嘛去。不然自己会很累的
回复 &Kimberley_As&
18:54:58发表的
你就说:那行啊,等我月子做完我也找个夜总会上班,否则咱俩都碰不上面?
什么没得做啊,干嘛一定要去做那让老婆操心的工作
千万不可以去,& 去了以后就变坏了, 我男人就是在哪里变坏的,& 里面什么人都有,&每天下班都要12点,& 那么多工作可以做为什么非要去哪里,& 去打工也可以啊。、
唉,不管怎么说,绝不同意。它就不会去了
回复 &芷欣寳贝&
19:03:41发表的
算了吧,要担心还是会担心的,还不如放开手随他干嘛去。不然自己会很累的
嗯,所以坚决不让去
回复 &喻文仔既妈妈&
19:30:14发表的
什么没得做啊,干嘛一定要去做那让老婆操心的工作
嗯,所以坚决不让去
回复 &图图XUE&
19:42:14发表的
千万不可以去,& 去了以后就变坏了, 我男人就是在哪里变坏的,& 里面什么人都有,&每天下班都要12点,& 那么多工作可以做为什么非要去哪里,& 去打工也可以啊。、
我相信你老公应该不会变坏的
最好不要去,在好的男人去那都容易变样,环境可以改变一个人的
被本圈禁言
那环境不变的人很少…
去哪做什么?工资又不高、不适合有家庭有孩子的男人干!太乱!可以找别的工作啊!
回复 &吳家太太&
19:47:32发表的
我相信你老公应该不会变坏的
是啊,所以坚决不让去
回复 &可乐味道&
20:45:14发表的
最好不要去,在好的男人去那都容易变样,环境可以改变一个人的
回复 &一抹丹青挽夏纱&
20:49:41发表的
那环境不变的人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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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账号和密码的外链可能是钓鱼网站,为了您的账号和财产安全,请勿提供任何有效信息![转载]“小姐”与KTV类娱乐场所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近期央视曝光“莞式服务”,引发“小姐”话题的全国热炒,社会舆论在这种热炒中进一步分裂。受热炒影响,笔者在此想与各方人士分享一个笔者代理过的真实案例。该案将引导我们抛弃道德高地上的喧嚣,理性地从法律角度审视服务员(俗称“小姐”)与KTV类娱乐场所的关系。
目前,据笔者了解,全国KTV类娱乐场所的用工模式大体都是:KTV经营者临时向“小姐”管理者(“妈咪桑”)“订购”“小姐”。“小姐”与KTV类娱乐场所不直接发生任何劳动和报酬上的关系。严格来讲,作为合法注册的公司,KTV的经营者在服务员这一主要工种上采取的这种用工模式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但笔者也从未听说过有哪个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去检查整改过。&
&& 上述案例基本情况如下:
H某,女,在上海D高级商务会所做服务员,从事陪酒服务。某晚,因服务问题,被管理房间的马仔训斥,推拉中滚下楼梯,双腿骨折,经鉴定构成伤残10级。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致讼。H某主张双方构成雇佣关系,D会所的经营者J公司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但原告一审败诉,一审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审判决的理由非常牵强,甚至到了缺乏法律常识的程度。H某不服,上诉。二审认定双方构成雇佣关系。H某最终胜诉并获得赔偿。
以下为本律师起草的上诉状主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因健康权纠纷致讼。2012年11月xx日,上诉人收到xxx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该判决,认为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基于该雇佣关系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相关人身损害的损失。理由如下:
1、关于雇佣关系的建立。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告H由案外人吴xx组织,在J公司处从事陪酒服务,并非受被告J公司雇佣,从事相关的雇佣劳动”,故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P4)这一事实认定是无稽之谈!请问一审庭审中有哪份证据证明上诉人是由吴XX组织来被上诉人处工作的?没有证据可以如此信口雌黄吗?!
一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录音证据的摘要及光盘(一审判决书没有列明该证据,是无心之失还是有意为之?)。该录音证据显示事发后上诉人的家属曾与被上诉人的领导沟通过三次(相关摘录见上诉状附件)。在这些沟通中,被上诉人的领导反复承认肇事者(吴XX,绰号“阿H”)在其公司上班,系其公司干部,上诉人事发时的确在其营业场所处上班。这充分表明:肇事者系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提供服务,肇事者代表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了日常工作的管理,双方建立了雇佣关系。
2、关于雇佣工作的内容和性质。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工作“超出了被告的经营业务范围,亦非受被告指示、授权”,故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P5)。这个理由既缺乏事实根据又有悖法律常识。事实上,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从事的工作就是在卡拉OK包房内陪客人喝酒唱歌,这个工作完全在被上诉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内。正如录音证据所显示的,上诉人在卡拉OK包房内的工作受被上诉人管理(包括相关指示和授权)。事发时,客人不满意上诉人的服务,被上诉人的管理干部(肇事者)对上诉人进行了管理。正是管理过程中才产生了本案的伤害事故。退一万步讲,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超越了经营范围,只要是被上诉人授意的,该行为仍然是被上诉人的有效法律行为。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知一审法院为何故意歪曲?
3、关于雇主对雇员的管理和报酬的获取。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不依其劳动规章制度对原告进行管理,报酬亦不从被告处取得,故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P5)这个理由混淆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差异。与劳动关系不同,雇佣关系只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劳务而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它并不要求像劳动关系那样持续、稳定,并具有较强人身关系。在本案中,事发时,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提供劳务,被上诉人的管理人员对上诉人进行了工作上的管理,其特征完全符合雇佣关系的要求。
至于报酬的取得方式,上诉人在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时,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取得报酬,其本质上都是从被上诉人处获得的收入。因为客人与被上诉人构成了一种消费合同关系,上诉人的服务属于被上诉人向客人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否则,客人根本不可能点上诉人来陪酒唱歌)。在这个消费合同中,客人支付的对价包括包房费用、酒水小吃费用、服务员的小费等等。其对价的具体结算方式取决于当时客人是采用现金支付还是划卡支付,如果是划卡,上诉人就与被上诉人柜台财务结算每日报酬;如果是现金,上诉人就可能直接从客人处领取。这只是具体结算方式的差异,并不能否定上诉人受雇于被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取得报酬的本质。
&&综上,上诉人认为双方构成雇佣关系,被上诉人理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众所周知,在娱乐行业中,被上诉人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上诉人只是处于最底层的一个弱女子。一审判决书据以认定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那些瑕疵都是被上诉人基于自己的权势不合法用工的结果,由此导致的恶果却要由上诉人这个没有任何过错的弱女子来承担,公理何在!?正义何在!?试问,事发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是消费合同关系,按照一审判决的观点也不是雇佣关系,那么双方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上诉人到底是以什么法律身份出现在那里并受伤的?请二审法院秉公处理,给我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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