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修订非洲基督教国家条例吗?

修订完善《宗教事务条例》势在必行
修订完善《宗教事务条例》势在必行
  ——政协委员议《条例》实施10周年佛教在线讯 2015年是《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宗教界如何评价10年来《条例》的意义和作用?他们对于《条例》的修订和完善有哪些想法?他们对于制定《宗教法》有怎样的看法?就这些问题,两会期间,记者采访了几位宗教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条例》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需适时调整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刘元龙认为,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条例》,“现在的《条例》比较宏观,具有广泛性,需要制定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宗教事务很繁杂,有细则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刘元龙认为,《条例》中的板块划分(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财产等)已经覆盖比较全面,现在需要对这些板块进行更细的分解,以对应具体的情况。他说:“在对《条例》进行修订之前,需要充分的调查研究,修改过程也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进行补充修改。”他还强调:“同时应抓好《条例》的落实,没有落实,《条例》只能是一纸空文。习主席曾说,‘一分政策,九分落实’,要把立法、执法、守法结合起来。现在,《条例》的执法方面还存在问题。要加强宗教界学法、守法、尊法、用法的观念,要意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要在遇到问题时懂得寻求法律的保护,知道如何申诉、找谁申诉。”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学诚法师指出,《条例》实施10年来,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得到了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实现了由主要依政策办事向依法管理的转变,诸多影响宗教正常发展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另一方面,宗教工作人员和宗教界人士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宗教界人士认识到宗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以用法律来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学诚法师还指出:“《条例》明确规定了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佛教3.3万个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大多数尚未办理登记,这给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被动,所以希望这方面的政策法规能得到进一步完善。再者是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问题。佛教活动场所目前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具备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这也是大多数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关键原因。同样,不具备法人地位,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就很被动。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出台一部佛教寺庙管理单行法规,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管理寺院。”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丁常云认为,《条例》的出台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大进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宗教界很看重《条例》,也经常组织学习《条例》。但当我们与外界有法律事务的往来时,对方完全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条例》。”因此,丁常云认为,让宗教界以外的人了解和学习《条例》同样重要,这样,《条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郭承真认为,《条例》在保障宗教界的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一些部分不够具体,没有可操作性。比如违反《条例》的罚责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郭承真还指出,在其他法律中涉及宗教内容的部分也应该进行调整、细化,“比如《刑法》对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如何处罚有规定,但怎样的行为是侵犯了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也需要细则加以明确,否则缺乏可操作性。”郭承真还强调:“《条例》修订前应该进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大调查和大检查,要让宗教团体参与其中,听取宗教界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王树理指出:“全国各地的宗教情况不同,五大宗教、民间信仰的情况也不同,要针对这些情况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调整。”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黄信阳说:“《条例》已经颁布实施10周年,宗教事务也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很多变化,要适时进行调整。比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手续比较繁杂,应予简化;登记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的申请也应该简化。”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觉醒法师认为,《条例》的颁布施行还只是第一步,如何推动和监督这一法规的有效运行,切实整治事关宗教稳定和发展的社会乱象,还需要有良好的监管机制作为保障。在日常执法的过程中,谁来牵头联合执法、谁来确保执法过程中的依法行政、谁来负责跟踪监督,这些都需要制定细则来解决。中国基督教协会副会长兼总干事阚保平认为,《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了10年,社会各方面包括宗教事务都发生了变化,修订和调整势在必行,并强调在此之前深入的调研是必需的。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江苏省天主教爱国会主任沈斌特别强调了《条例》的修订和完善需要考虑的对等问题。“《条例》中对宗教界进行了许多限制,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处罚,但很少有针对政府权力部门如果损害宗教团体的利益如何进行惩处。”沈斌还指出,进行修订和完善时要多听取宗教界的意见和建议,不要只听取宗教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是否制定《宗教法》尚存争议有学者指出,在宣示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第36条和侧重于调整宗教事务管理问题的《条例》之间,尚没有一部承上启下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宗教法》,借以系统规定宗教自由(含信仰自由、传教自由、出版自由)、厘清宗教团体自治与政府宗教管理之边界、明晰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与财产权归属、规范各类宗教活动及相关活动,如慈善、教育、旅游、规划建设等。那么,要不要制定《宗教法》?对于这一问题,政协委员们尚存在较大争议。丁常云认为,应该尽快出台《宗教法》,“我们国家有上亿的信教群众,很需要一部《宗教法》。”刘元龙认为,《宗教法》的制定需要更慎重、更仔细、更周全的考虑。“制定《宗教法》必须考虑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必须依据我们具体的国情、社会环境。而且我们国家有五大宗教和民间信仰,这些宗教在各方面有很多不同,这也是《宗教法》需要考虑的。”阚保平认为出台《宗教法》行不通,“如果说信教群众是一个特定群体,需要出台法律维护其利益、规范其行为,那么,其他的群体是不是也要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我认为,把现有的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条例进行细化和可操作性调整,这更为迫切和可行。”郭承真则认为,“立法的好处缺乏例证和依据,所以,不要轻易搞‘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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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的进步意义
万剑飞 灵隐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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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的进步意义 万剑飞 [url=]灵隐寺[/url]
  现行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日正式施行,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政策在制度和立法层面的总结,不仅填补了宗教事务引导与治理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也在十年来为保障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依据。但随着宗教格局和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宗教事务规范方面的缺陷也逐渐暴露,法律与规范之间、规范与规范之间、规范与政策之间、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凸显、冲突涌现。《条例》的修订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在2015年5月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2016年4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提出要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并对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作出了全面科学的分析,深刻阐明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强调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切实维护宗教界人士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是新形势下宗教事业发展的关键。这也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能够指导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也为《条例》的修订工作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指导。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日下午发布了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送审稿》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作出了较大程度的修改。自《条例》实施十年以来,围绕《条例》组成的政策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宗教事务局及相关部委制定的规章政策,二是各级地方政府在《条例》的基础上颁布的地方宗教事务条例。《送审稿》的修改就是在以《条例》为核心的宗教事务管理规范和政策的框架基础上,总结地方性规范的亮点与缺陷,结合宗教事务管理和工作实践中符合现实需求的新的举措和对旧有体系的突破性尝试,吸收符合社会潮流发展、体现广大人民及信教群众的意愿、在实践中收效良好的新举措而进行的修订。
  此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登出的《送审稿》共有九章,条款74条,相比《条例》内容有大幅增加,章节设置上更加合理,管理上也更加具体严格,对于新形势下的宗教活动、宗教管理等作出了新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计合理、形式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送审稿》新增第三章“宗教院校”和第六章“宗教活动”,这两章的内容一方面是对之前《条例》中已经涉及到的条款和规范进行了分类整合,另一方面新增了部分条款对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的定义、内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同时,纵观《送审稿》的全部章节和内容,对于《条例》的很多具体条款都重新进行了编排和整理,在形式上更加严谨和规范,能够反映法律逻辑和法制理念,更加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二、禁止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鉴于现在社会上中出现的种种利用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宗教刊物等进行的一系列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送审稿》更加关注这些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在第三条增加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在第四条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等的活动,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增加规定:涉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禁止含有煽动民族仇恨、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内容等。
  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在理论界和实务届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宗教活动场所地位的不明确也给我国的宗教发展带来很多消极影响。2016年6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虽然现在民法草案还没有正式施行,但是草案中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取得法人资格的新增条款是我国法律上第一次明文确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有利于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的现代化,能够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在从事民事活动面临的诸多实际困难,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诉权等民事权利,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等制度。在此次公布的《送审稿》中也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法人登记。
  四、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宗教教职人员的收入和社会保障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由于存在地区信教程度和贫富的差距,部分地区的宗教教职人员收入较低,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也无法享受企事业单位的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福利,在此次《送审稿》中对于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福利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五、明确规范宗教活动。宗教活动作为宗教实践的具体表现,之前对于宗教活动一直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仅仅从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等方面来进行规范已经难以适应现实实践的变化发展,且各地对于宗教活动的管理也各行其道、难以统一,给现实宗教活动的管理和规制带来诸多矛盾和障碍,此次《送审稿》新增“宗教活动”一章对宗教活动进行了明确的规范。《送审稿》从宗教活动的行为地点、组织者、组织程序、禁止性活动等方面对宗教活动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范。明确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六、保护宗教财产权益。宗教财产问题主要体现在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这两方面,长期以来宗教财产所有权缺乏基本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宗教财产权归属主体不统一,宗教财产使用的监督体系不完整,都严重影响了宗教的财产权益。按照目前我国相关文件的规定,寺院和道教宫观为社会所有,伊斯兰教清真寺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教堂为教会所有。此次《送审稿》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宗教财产的使用和保护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他合法财产,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
  七、遏制宗教商业化。目前出现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等宗教商业化乱象,严重违背了宗教的教义和内涵,宗教作为文化、信仰的载体更不能走向市场化、产业化的道路。《送审稿》进一步明确了遏制宗教商业化的态度,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其财产和收入;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
  八、体现反邪教态度和精神。“宗教”一词在学理上属于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因此由“宗教”而引申出的“邪教”概念同样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难以通过文义解释来准确的划分“宗教”与“邪教”,难以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对“邪教”作出准确的界定,但是面对邪教组织对社会对人民带来的巨大威胁和损失,都需要对反对和打击邪教进行明确的表达,因此从立法技术上来说,通过禁止性规范和刑法的准用性规范来进行打击邪教、反对邪教的表达和约束。《送审稿》明确规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极端主义,破坏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煽动民族分裂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宗教教职人员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煽动民族分裂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送审稿》的发布即《条例》的初步修订实质上完成了两项任务,一是将现有的政策法律法规予以清理综合,将其他法规规章中的创新性规定吸收纳入到宗教事务条例当中;二是完善配套的宗教法律法规,弥补目前存在的法律空白。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此次《送审稿》的发布正是在依法治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宗教事务条例,使我国宗教法律法规更加体系化,切实保障了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之权利。同时使宗教领域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有法可依,相关制度更加完善,相关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了宗教事务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保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送审稿》中对于当前宗教现实和实践中产生的部分问题并没有进行规范和解决,此次《送审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也希望最终修订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能够更加全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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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督教“两会”圣职按立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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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了规范我省教会的圣职按立事工,陕西基督教第七次代表会议之后,省基督教“两会”根据《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和《陕西省基督教教会规章》,结合我省教会实际,对2009年实施的《陕西省基督教“两会”圣职按立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省基督教“两会”圣职按立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在日召开的陕西省基督教“两会”本届第二次主席、会长(扩大)会议上通过。今年内,省基督教“两会”拟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举行一次全省性的圣职按立活动。现将本“办法”发布于本网。
陕西省基督教“两会”圣职按立办法
(修订)&&
(已于日在陕西省基督教两会本届第二次主席、会长〔扩大〕会议上通过)
&为规范陕西省基督教圣职按立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基督教教会规章》和《陕西省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立对象
牧师、副牧师(教师)、长老。
二、按立时间
省基督教“两会”每两年进行一次按立工作。
三、基本条件
(一)正式受洗后已八年;以圣经和《使徒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信仰纯正;甘心奉献,具有牧养信徒、管理教会的使命与托付,遵守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努力抵御境外政治敌对势力利用基督教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渗透,遵纪守法,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坚持“三自”原则办教,不参与非法聚会、讲道、培训及圣事;不参与境外人员以不同身份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基督教非法活动。
(四)接受过三年以上脱产正规神学院(校)教育(三年或四年)并毕业,有较高的神学造诣。
(五)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毕业后需有至少四年(包括四年)以上在教会的牧会经历;神学专科(三年或四年)毕业者,毕业后需有五年(包括五年)以上在教会的牧会经历。
(六)年龄在25-60周岁之间(包括25和60周岁);
(七)为人正派,品德优良,能团结其他教牧同工及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在信徒中有美好的行为见证。
(八)具有本省区域内的户籍。
副牧师(教师):
(一)正式受洗后已七年;以圣经和《使徒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信仰纯正;甘心奉献,具有牧养信徒、管理教会的使命与托付,遵守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努力抵御境外政治敌对势力利用基督教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渗透,遵纪守法,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坚持“三自”原则办教,不参与非法聚会、讲道、培训及圣事;不参与境外人员以不同身份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基督教非法活动。
(四)接受过三年以上脱产正规神学院(校)的教育(三年或四年)并毕业,有一定的神学造诣。
(五)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毕业后需有至少三年(包括三年)以上在教会的牧会经历;神学专科(三年或四年)毕业者,毕业后需有四年(包括四年)以上在教会的牧会经历;金陵协和神学院三年函授班结业者,结业后需有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牧会经历。
(六)年龄在25-60周岁之间(包括25和60周岁)。
(七)为人正派,品德优良,能团结其他教牧同工及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在信徒中有美好的行为见证。
(八)具有本省区域内的户籍。
(一)正式受洗后已六年;以圣经和《使徒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信仰纯正;甘心奉献,具有牧养信徒、管理教会的使命与托付,遵守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努力抵御境外政治敌对势力利用基督教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渗透,遵纪守法,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坚持“三自”原则办教,不参与非法聚会、讲道、培训及圣事;不参与境外人员以不同身份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基督教非法活动。
(四)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正规神学院(校)教育,参加过省基督教“两会”一年制教牧义工培训班培训结业,或参加金陵三年函授班结业,在教会有五年(包括五年)以上牧会经历。接受过正式神学院(校)教育的(专科或本科以上),在教会有四年以上牧会经历。
(六)年龄在25-65周岁之间(包括25和65周岁);
(七)为人正派,品德优良,能团结其他教牧同工及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在信徒中有美好的行为见证。
(八)具有本省区域内的户籍。
四、申报程序
(一)(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经所在教堂、聚会点管理组织认真研究,一致推荐,在该教堂、聚会点两处以上明显位置张榜公布两周(至少经过两个主日),并在个人按立申请书上要求所在堂(点)管委会成员亲自签字同意后盖印签;(2)三张公示场景照片,能反映信徒对按立圣职的知情权;(3)大多数信徒无异议后再填写圣职按立申请表;(4)附身份证复印件;(5)社会学历复印件;(6)神学教育或培训学历复印件;(7)2寸近期照三张(背面写上名字),共7份资料报县(区、市)教会组织核实。
(二)县(区、市)教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对推荐人进行集体研究,与会同工亲自签字同意并盖印签后,向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教会组织提出申报。设区市教会组织常委会会议集体核准同意,签署意见后,报省基督教“两会”。经省基督教“两会”主席、会长办公会议组织专人实地考察后,提交省基督教“两会”主席、会长会议进行审批。
(三)没有县(区、市)教会组织和设区市教会组织的聚会点或教会,有关圣职按立申报程序,可由上一级教会组织协助办理。
(四)县(区、市)、设区市教会组织分别向上一级两会组织申报时,要加注当地政府宗教主管部门意见(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按立副牧师(教师)圣职满二年后,如工作需要按立牧师的,可由当地教会推荐,按“申报程序”要求办理。
(六)省基督教“两会”、圣经学校的同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需要按立圣职的,由省基督教“两会”履行按立程序。
五、圣职按立
(一)按立日期确定后,由省基督教“两会”组织圣职团举行按立典礼。
(二)按立牧师,圣职团需由一位主教和两位牧师(共三人以上),或四到五位牧师共同按手。
(三)按立副牧师(教师),圣职团需由三位牧师共同按手。
(四)按立长老,圣职团至少由包括两位牧师在内的三人参加。按立典礼省基督教“两会”可委托设区市教会组织举行。
(五)为了维护圣职按立的庄严性、神圣性和省内圣职人员圣衣的统一性,牧师、副牧师(教师)、长老的圣衣和圣带由省基督教“两会”统一制作,所需费用由被按立同工所在教会或教会组织负责。
(一)经省基督教“两会”主席、会长会议批准按立的同工,需在正式按立前,接受省基督教“两会”的综合素质培训。
(二)被按立的圣职人员,应按照《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领取教职人员证件。
(三)执事、传道员不是圣职职位,不需要履行按立程序,但须按《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领取教职人员证件。
(四)本办法由陕西省基督教“两会”主席、会长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改、解释权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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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文化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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