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一人两户不同号驾照死亡,十天了,司机还逍遥法外,这个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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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交警大队故意错误认定肇事责任将责任强加于被撞车主
德惠市交警大队故意错误认定肇事责任将责任强加于被撞车主轿车尾随肇事德惠市大房身镇梨树园子村董禹驾驶牌照吉CK4645号解放大货,注:车身长11.85米,宽2.49米,载重量为12吨。从朝阳装水稻壳10.4吨,往德惠市电厂送货。日21时50分许,当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在德其路6.2公里处时,德惠市大房身镇东胜堂村聚兴源屯,武修天驾驶吉AJU110号韩国产高速、柴油、四驱吉普车,沿德其路从南向北同方向行驶,撞在前方正常行驶的吉CK4645号解放大货车后方左侧,发生一死一伤交通事故。现场情况介绍21时50分许,武修天驾驶吉AJU110号吉普车撞在前方吉CK4645号大货车后方左侧,大货车停车后发现司机武修天受伤,副驾驶高会从武修天轿车前挡风玻璃向前射出约十几米远,摔地死亡。当时我和司机董禹帮忙,肇事司机武修天从车里爬出来,我向110、120报警,第一时间交通局事故科吕克、刘志夫到现场问武修天车内几个人,武修天说车里三个人,经约30分钟的寻找,没有发现第三者。120车来了之后,将死者高会拉走。肇事现场、小车、和大货车被检查、拍照、记录后也被拉走,大货车被扣下开到报废车辆停靠中心。当时我发现:1、大货车底盘备胎铁链被撞断,备胎落地,2、货车左侧后两节车厢板和两个立杠全部撞落地,3、左后尾灯破碎脱落等。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号检验单位:德惠市交警大队,车辆碰撞痕迹:(一)吉AJU110号小型越野客车大顶脱落,前风挡破碎:右后视镜脱落,右前大灯破碎前保险杠右前角35CM处断裂脱落:前翻右侧边缘有长80cm宽36cm刮擦痕迹等、、、、、、。(二)吉CK4645号重型厢式货厢左后角距地面135cm 160cm处变形,受力方向由后向前,钣金有刮擦痕迹:左后厢板脱落、左后尾灯破碎脱落:后保险杠左后角及左后尾灯支架扭曲变形,左后挡泥板扭曲变形,左前轮胎有刮撞痕迹:空气滤清器锁链断裂:车厢左前角距地面100cm 110cm处变形,驾驶室左下装饰条距地面114cm 127cm处有长63cm划撞痕迹:前保险杠前角破碎脱落。交警责任认定2013年05月15日,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德公(交)字第号,高级事故处理员:刘志夫长春120190王大平长春120191。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5、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武修天驾车时为醉酒驾驶机动车。6、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两车相撞部位等。经调查:武修天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且与同行道前方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及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董禹驾驶违反&&装载规定及车身反光标识不全的货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一款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武修天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董禹应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高会无责任。 原告恶意诉讼法院违法裁定侵犯剥夺车主复议权2013年4月26日21时,发生交通肇事,原告:死者家属闫红玲、高德军将武修天、李茂明、董禹作为被告诉至德惠市人民法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吉CK4645号货车一辆,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所有的吉CK4645号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祝飞,2013年5月9日。日李茂明接到本裁定书,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5月20日送达。车主:李茂明、司机:董禹,5月20日上午,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下午向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递交复议申请书,6月17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杨海洋告知:“德惠市法院5月21日已经立案,交通部门终止复议”。《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交通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交通行政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我认为:1、原告明知德惠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不合理,而恶意采用法院诉讼程序,侵犯、剥夺车主李茂明、司机董禹行政复议权益。
2、德惠市法院适用的《民诉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此条法律与本案财产保全,查封车辆无关,属适用法律错误。3、德惠市法院日受理交通肇事财产保全案件,日作出(2013)德民初字3861号民事裁定书,不知祝飞审判长采用的是什么程序?违背法律违背事实遗漏关键情节放纵肇事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理化检验鉴定书:公(长)(理化)字[号鉴定单位: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五、送检物证材料:武修天静脉血3ml.六、鉴定检验要求:乙醇定性定量。八、从所送材料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853mg/100ml.日。遗漏关键情节:1、死者高会不是撞死在小车内,而是从小车前挡风玻璃口射到前方十几米,摔地而死。2、货车左侧底盘下备胎铁链撞断,备胎落地。3、货车左侧后第二节厢板和两个立杠全部撞落地。以上三条说明小车超速受力造成的。4、未有标明吉CK4645号货车靠右侧行驶距中线和右侧边线距离。5、小车车速没有鉴定,这是肇事的主要原因之一。6、肇事司机武修天醉酒、超速驾车造成一人死亡,至今逍遥法外。遗漏以上环节,是隐瞒超速,减轻处罚和赔偿数额。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我认为:在前方正常行驶的吉CK4645号货车,不超载、货车后大灯、转向灯、尾灯好使,反光标示明显。没有引起此次尾随交通事故的因素,与此次尾随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吉CK4645号货车货厢顶部涨出、略宽,车身反光标示不全,不影响同行车视线,不是造成此次尾随交通事故的原因。造成尾随交通事故的原因:1、武修天醉酒驾车,2、武修天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应依法认定武修天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实行刑事拘留,但至今逍遥法外不受追诉,德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他故意放纵,实行的是权、钱、情特殊程序,武修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外人士,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德惠市交通局以董禹驾驶违法装载规定及车身反光标识不全的货车上道行驶为由,认定: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把责任强加于车主,是加害于车主行为。请求依法复议,撤销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德公(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董禹应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投诉人:&&李茂明2013年06月20日
德惠市交警大队管辖下的肇事司机和肇事轿车逍遥法外
德惠市交警大队管辖下的肇事司机和肇事轿车逍遥法外轿车尾随肇事
日21时50分许,在德其路6.2公里处时,德惠市大房身镇东胜堂村聚兴源屯,武修天驾驶吉AJU110号韩国产高速、柴油、四驱吉普车,沿德其路从南向北同方向行驶,撞在前方正常行驶的吉CK4645号解放大货车后方左侧,发生一死一伤交通事故。
现场情况介绍
21时50分许,武修天驾驶吉AJU110号吉普车撞在前方吉CK4645号大货车后方左侧,大货车停车后发现司机武修天受伤,副驾驶高会从武修天轿车前挡风玻璃向前射出约十几米远,摔地死亡。当时我和司机董禹帮忙,肇事司机武修天从车里爬出来。我向110、120报警,第一时间交警事故科吕克、刘志夫到现场问武修天车内几个人,武修天带着酒气说车里三个人,经约30分钟的寻找,没有发现第三者。120车来了之后,将死者高会拉走。肇事现场、小车、和大货车被检查、拍照、记录后也被拉走,大货车被扣下开到报废车辆停靠中心。
当时我发现:1、大货车底盘备胎铁链被撞断,备胎落地,2、货车左侧后两节车厢板和两个立杠全部撞落地,3、左后尾灯破碎脱落等。
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号检验单位:德惠市交警大队,车辆碰撞痕迹:(一)吉AJU110号小型越野客车大顶脱落,前风挡破碎:右后视镜脱落,右前大灯破碎前保险杠右前角35CM处断裂脱落:前翻右侧边缘有长80cm宽36cm刮擦痕迹等。(二)吉CK4645号重型厢式货厢左后角距地面135cm&160cm处变形,受力方向由后向前,钣金有刮擦痕迹:左后厢板脱落、左后尾灯破碎脱落:后保险杠左后角及左后尾灯支架扭曲变形,左后挡泥板扭曲变形,左前轮胎有刮撞痕迹:空气滤清器锁链断裂:车厢左前角距地面100cm&110cm处变形,驾驶室左下装饰条距地面114cm&127cm处有长63cm划撞痕迹:前保险杠前角破碎脱落。
交警责任认定
日,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德公(交)字第号,高级事故处理员:刘志夫长春120190王大平长春120191。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5、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武修天驾车时为醉酒驾驶机动车。6、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两车相撞部位等。
武修天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且与同行道前方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及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
董禹驾驶违反&&装载规定及车身反光标识不全的货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一款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武修天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董禹应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高会无责任。
违背法律违背事实遗漏关键情节放纵肇事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理化检验鉴定书:公(长)(理化)字[号,鉴定单位:长春市司法鉴定中心,五、送检物证材料:武修天静脉血3ml,六、鉴定检验要求:乙醇定性定量。八、从所送材料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853mg/100ml. 日。
遗漏关键情节:1、死者高会不是撞死在小车内,而是从小车前挡风玻璃口射到前方十几米处,摔地而死。
2、货车后部左侧底盘下备胎铁链撞断 ,备胎落地。
3、货车左侧后第一节车厢板和两个立杠全部撞落地。
以上三条说明小车超速受力造成的。
4、没有标明吉CK4645号货车靠右侧行驶距中线和右侧边线距离。
5、小车车速没有鉴定,没有说明是超速行驶。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我认为:
一、遗漏以上环节,是为武修天隐瞒超速,减轻处罚和赔偿数额做掩盖。
二、肇事司机武修天醉酒、超速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司机至今逍遥法外,肇事轿车修好已经上路,是德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故意违法放纵。
三、在前方正常行驶的吉CK4645号大货车,不超载、货车尾灯好使,反光标识明显。没有引起此次尾随交通事故的原因,与此次尾随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四、吉CK4645号大货车,货厢顶部涨出、超宽,车身反光标识不全,不影响同行车视线,不是造成此次尾随事故的原因。
五、真正造成尾随交通事故的原因:1、武修天醉酒驾车,2、武修天驾驶车辆超速行驶。
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
肇事司机武修天醉酒、超速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应依法认定武修天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刑事拘留。
德惠市公安交警大队,以董禹驾驶违反装载规定及车身反光标识不全的货车上道行驶为由,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把责任强加于车主。
武修天醉酒、超速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人能逍遥法外,肇事车修好继续上路。而被撞货车被扣押,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公正执法。
投诉人:李茂明
公安干警李忠原插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手段索取证据超时拘禁债务人
公安干警李忠原插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手段索取证据超时拘禁债务人
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局经警李忠原等人违反规定,故意超越职权范围,管辖权限,以查处合同诈骗为名,干预经济合同纠纷,替当事人追索欠债。接受吃请,勒索财物,编造谎言骗取证据,超时拘禁债务人。二道河子区法院采信公安局证据,作出的判决,给债务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相关部门至今未答复举报人,也未作任何处理,是违法违纪的干警逍遥法外。
一、超越职权范围管辖权限为当事人讨债异地抓人
1、李忠原电话委托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一分局110,把我们从饭店带到宁江区一分局,(没有履行法律手续)
& &&&2、李忠原强行异地扣押审讯债务人,宁江区一分局已说明潘希东是我们辖区的居民,应该在我们这审理,李忠原说不行,必须带回长春。
& && && && && && &&&二、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手段索取证据
& & 1、索取询问笔录为证据;李忠原手拿着卷宗在潘希平面前晃了一下说;领导已经签字了,拘留你弟弟,如果拘留的话,就得判你弟弟十年八年的。这时李忠原把门打开,我哥哥见到我招了下手后门就关上了。李忠原进屋对我说,你哥哥在外边找人了,让你配合我们的工作把字签了,拘留就不好办了,人在外边什么事都好办。我以为是我哥哥的意思就在笔录纸上签了字。
& & 签字后我被戴上手铐同李中原和另外一个人在一起,李中原跟我说;零口供也可以判你。还说;先期两次打款100万元是违法的,合同到期给不上钱就是诈骗。
& &&&2、索取份担保合同为证据;李忠原说可以用养殖场作抵押担保,担保后你马上筹集剩余的欠款。当时打了一份担保合同,无奈我哥哥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
& && && && && && && &三、替债权人逼债
& &1、3月29日上午李忠原把我哥哥潘希平叫到派出所说;你弟弟欠人七十多万,给你一上午时间,你马上凑钱,要不就把你弟弟扔进去。下午我哥哥在中鹏公司凑了30万元,打到了贺子铭卡上,回到派出所,贺子铭和王晓婷出了收据。
& &&&2、李忠原说;还差四十多万凑不上还得把你弟弟送进去,我哥哥说实在没有办法了。最后李忠原说你有什么东西做抵押,我哥哥说我有一个120㎡的楼房价值48万能不能抵账,李忠原说不行,必须是现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哥哥说还有一个养殖场是租赁的,李忠原说可以用养殖场作抵押担保,担保后你马上筹集剩余的欠款。当时打了一份担保合同,无奈我哥哥签了字。
四、接受吃请勒索财物
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李忠原打电话催我哥哥交款,我们哥俩赶到长春后已是中午饭时,在长春宾馆附近一家海鲜饭店招待了李忠原、闫国斌等七人。花掉了一千多元招待费,在饭桌上我哥哥拿出中华烟招待他们,李忠原说了声这烟好抽,于是我领会了他的意思,我到外边烟酒专卖花了4200元买了十条硬中华烟给了李中原。
相关法律和公安部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但近来不断发现仍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为了本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有的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件的界限,谋取私利;有的采取违法收审、扣押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抓人,长期关押,“还款还人”;个别地方竟以已经检察机关批捕来转嫁责任,应付上级公安机关追查,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会影响。对这种严重的违法办案、越权办案的事件,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查处,要做到对法律负责,坚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局经警李忠原等人违反《人民警察纪律条例》,违反《公安部规定》,故意超越职权范围,管辖权限,以查处合同诈骗为名,干预经济合同纠纷,替当事人追索欠债。接受吃请,勒索财物,编造谎言骗取证据,超时拘禁债务人。二道河子区法院采信公安局证据,作出的判决,给债务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此案引起了吉林省公安厅领导的重视,组织了调查组进行了调查,但已经半年时间,没有答复举报人,也未作出任何处理,使违法违纪干警至今逍遥法外。
恳请有关政法、纪检、检察等部门,依法撤销李忠原非法索取的证据,退还勒索的财物,赔偿给投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举报人;潘希平&&潘希东
请到中国警察网厅局长留言板到相应的省市区厅局长名下留言,中警网视情况以专报形式报各省市区公安厅局长。
请到中国警察网厅局长留言板到相应的省市区厅局长名下留言,中警网视情况以专报形式报各省市区公安厅局长。
以假房产证作抵押高额借款诈骗[
以假房产证作抵押高额借款诈骗
以包工程处朋友骗取信任使用假房照高息为诱饵
2009年以前李桂芳在宁江区东北商场卖服装期间,认识了自称包工程的老板王晓东,由于相处密切交往频繁,不长时间王晓东和李桂芳建立了朋友关系,使两人的关系更加密切。
2009年以前王晓东以资金短缺为由让女友李桂芳给外借点钱,开始女友李桂芳从李亚萍手月息2分借款2万元,王晓东按约定期限还款后又找李桂芳向李亚萍借款3 万元,李亚萍提出必须有抵押担保,而王晓东向李亚萍提供了宁江区江北建设路住宅楼房产证一个,房产证;2页、吉 房产证 松&&字第&&SB039199 号&&发证机关;松原市房产管理局公章 3页、房屋所有权人;王晓东 房屋坐落;江北建设路 丘(地)号06 产别;私有房产 栋号;10 房号0-1-1 2 结构;混合 房屋总层数;6 所在层数3 建筑面积;114.50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 4页、购买; 发证机关;松原市房地产管理处房屋权属登记专用章(公章)填发日期;日。
王晓东提供房产证作抵押后从李亚萍手借款3万元后又陆续从李桂芳手借了3万、2万元,2011年又借款2万,总计借款10万元整,最后王晓东收回以前的欠条,为李桂芳一人出具欠条一枚。
欠条;王晓东欠李桂芳人民币拾万元整欠款人王晓东 年11月24日(月息2分)(以房照做抵押)口头约定2012年2月份还款。
王晓东向李桂芳借款10万元后,与李桂芳失去了联系,已到约定还款期限,李桂芳即见不到王晓东本人,也打不通王晓东的电话。
2012年3月,李桂芳将王晓东诉至扶余县法院,扶余县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王晓东未到庭应诉,也为提出答辩意见。扶余县法院作出了(2012)扶民初字第759号判决,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欠款本金100000元及自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
一分局接案大洼派出所抓人、审讯、定性不是诈骗
自日王晓东出具借款以来至今13个月与李桂芳失去了联系,李桂芳即见不到王晓东本人,也打不通王晓东的电话,认为王晓东借款逃逸行为属于诈骗。
2012年11月份李桂芳向松原市宁江区一分局王怀阳报了案,一分局和大洼派出所分别到发证机关松原市房产管理局,和填发单位松原市房地产管理处进行了核实;1、未签发此证。2、地号、住宅楼是假的。
日,大洼派出所干警王达电话通知李桂芳到大洼派出所核实王晓东的问题。李桂芳和李亚萍到派出所分别把王晓东借款情况向高林涛做了反映,做完笔录后告知我们回家。
第二天又把李桂芳和李亚萍叫到派出所进一步核实后,高林涛告诉我说;王晓东搞工程建设借款,不构成诈骗。李桂芳问为啥不是诈骗?高林涛说;这事是经局里研究的不构成诈骗。王晓东在24小时内被放出。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徒刑。
根据以上法律我认为;
1、我报的是王晓东诈骗案,分局以诈骗立案,应由经侦干警受理,调查、询问和处理。为什么大洼派出所受理?
2、大洼派出所为什么不让债权人认定债务人?
3、王晓东以假房产证作抵押借款逃逸不构成诈骗是什么呢?
4、大洼派出所高林涛认为不构成诈骗,不给我们书面答复,属故意包庇王晓东不受追诉,是枉法裁判。
投诉人;李桂芳
宁江区公安一分局两次答复 违背事实欺骗上级
宁江区公安一分局两次答复
违背事实欺骗上级坑害当事人包庇诈骗嫌疑人
扶余市长春岭镇西北街王晓东以包工程处朋友骗取信任,使用假房照、给付利息为诱饵。前后四次向女友李桂芳借款10万元出欠据一枚,以假房照作抵押后逃逸,至今将近两年与女友即不见面又失去联系,女友将其诉至扶余县法院,王晓东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2012年11月李桂芳以王晓东涉嫌诈骗,向宁江区一分局报了案,宁江区一分局和大洼派出所到房产证发证机关,松原市房产管理局和填发单位,松原市房地产管理处进行了核实;结果是1、未签发此证。2、地号、住宅楼是假的。
日,大洼派出所将王晓东抓回,通知李桂芳、李亚萍两次到大洼派出所核实王晓东的问题。李桂芳和李亚萍分别把王晓东借款情况,向大洼派出所高林涛做了反映,做完笔录后,高林涛告诉李桂芳说;王晓东搞工程建设借款不构成诈骗。李桂芳问为啥不是诈骗?高林涛说;这事是经局里研究的不构成诈骗。王晓东在24小时内被放出。
日,我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网向公安部、吉林省、松原市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宁江区一分局,日给我一份书面答复。9月2日又答复中国新农村网,两次答复都是一致的。
答复意见是;
三、案件侦查情况;1、李桂芳也将自己的4万元钱以李亚苹的名义借给王晓东,并从中获取高额利息。2、扶余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民事判决,王晓东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桂芳本金100000元。
四、王晓东不构成刑事犯罪理由1、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案客观方面王晓东是由于工程缺钱才借钱的,王晓东称自己在江南迎春花园9号楼有工程,李桂芳也能证实王晓东有工程施工的事,所以王晓东不存在虚构事实;主观方面王晓东承认欠李桂芳钱,并且以为李桂芳出具10万元欠条,只是现在没有还款能力,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2、李桂芳已经将王晓东用房照做抵押欠款不还诉讼到扶余县法院,扶余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日扶余县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关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刑事案件。
根据事实我认为:
1、王晓东为我出具的欠条写明(月利2分)是法律保护的利息,不是高额利息。
2、日我到扶余市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欠款。宁江区公安局依据什么在8月8日答复我王晓东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桂芳本金10万元呢?
3、王晓东使用假房产证作抵押主观上就是骗,用骗的手段取得对方信任。高额借款后,不参加诉讼,至今两年了与贷款人失去联系,逃逸达到了骗的目的。
4、我将王晓东至诉法院,开始是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和利息法院支持,王晓东承担的是民事责任。王晓东用假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信任,是刑事责任,不能说承担了民事责任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怎么理解?
王晓东的行为已构成诈骗,宁江区一分局给我的答复,对明知是有罪的王晓东,故意包庇、掩盖,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决,使王晓东逍遥法外不受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强化责任追究;要狠抓责任查究制度的落实,对违法办案或有错不究、推诿扯皮、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反复进京上访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办案人员和办案领导的责任。
我认为:现在不但王晓东在骗我,而且宁江区公安局也在骗我。
& && && && && && && && && && && && && &投诉人:李桂芳
& && && && && && && && && && && && &&&电话:
& && && && && && && && && && && && && &日
扶余市公安局非法拘留侵犯人权
扶余市公安局非法拘留侵犯人权
一、日我因此事进京上访,扶余市公安局以为我和马家村48户村民因林权问题上访为由,将我从北京带回扶余市送进拘留所,拘留了七天。拘留期间我昏迷不醒,在医院打氧气24小时才脱离危险,乡政府派人看守。
二、日,我到扶余县政法委找宋耀伟书记询问我土地的处理结果,刘国芬把我安排到扶余市纪委办公室不到10分钟,没等我说明来由,扶余市公安局就来了一车人,进屋把我连推带搡按着头塞进警车里拉到公安局,给我定个尿床罪送进拘留所拘留10天。
由于对我的拘留没有理由,特编造我冲、闯县政府,躺在地上长达10多个小时,严重影响县政府办公秩序等罪名。
三、日上午10时许,我们四人从扶余县信访局出来,在信访局和县政府附近的路旁坐着,扶余县公安局警车到我跟前站下,把我抓到车里带到公安局,我给松原市公安局和北京公安部打了电话,扶余县公安局接到公安部的电话后下午1点才把我放出。非法拘禁、限制我人身自由3个多小时。
四、全国两会前的日晚上8点多钟,扶余市公安局开着警车和特警车约20多人没有着装来到我们马家村我家门前。村长徐国军、派出所长姜彪领着公安局来的人,砸开我家大门锁进屋找我,我没在家,所长姜彪打电话给我,我回来他们说公安局长找你有事,我和我儿子徐红军拒绝去公安局,同前来的干警发生了争执,后因无理撤回。
第二天2月27日下午15时许,扶余市公安局又开着警车和特警车来到我家,上炕六名男警察,把我从被窝子里拽起来(当时我穿着内裤、背心、没穿鞋)就往警车里塞,我儿媳妇见此情景后拦车,被一名男警察扔到两棵树空隙,摔得好长时间才醒过来。
当抓我的警车走到加油站附近时,遇见我儿子开车送学生(当时没有校车),拦住车把我儿子徐红军扯下来,戴上手铐就塞进警车,(学生是他门开车送回去的)徐红军在车里喊,被一名警察用一只破手套把嘴塞住了。我们娘俩被警车拉到扶余县公安局,他们整理完材料让我签字按指纹,我始终没有签字也没按指纹。我儿子徐红军被行政拘留10天,我从日至日计拘留了20天,有扶余市公安局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认为;
一、扶余市公安局对新站粮库主任马广学,违法毁坏青苗和搅毁花生地,造成土地荒芜一年接警后不处理,属故意包庇,使违法者不受追诉。
二、日和27日,扶余市两次动用警车和特警车抓我马晶丽,而且还把我儿子徐红军抓到公安局,分别拘留,主要是杀鸡给猴看,怕我和马家村村民在两会期间上访,采取镇压的是我马晶丽、捎带徐红军,威胁的是马家村村民(因林地上访)。
三、扶余市公安局对我和徐红军明知无罪、无错而故意实行拘留,而且还违法超期拘禁,侵犯剥夺了我和徐红军的人身自由权。
四、上访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上访人在家被公安机关抓捕后,
超期拘禁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20天,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渎职侵权犯罪。
五、扶余市公安局不作为、乱作为,接案后不处理,不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扶余市公安局和新站乡政府对我实行的事打击、报复和非法拘禁的行为。不但没解决矛盾,而且还激化了社会矛盾,使问题不断升级。
我再次控告、举报、请求政法机关依法追究扶余市公安局对我采取捏造事实、非法拘禁、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马晶丽
这些公安是为自己的利益,拿着公安这个执法机构,就可以乱作为,为非作歹,损人利己,无恶不作。到处残害百姓。无法无天。给共产党的脸上抹黑。他们有一损坏共产党的名誉。对这些腐败警察应该一律严惩不贷。
以合法手续当托以建牛舍为由骗取众多建筑商交保证金
以合法手续骗取信任
苗文君:系中共党员,现住址: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五路1-15号3门501室,身份证号:77年8月份参加工作,大庆市印刷厂照相制版工人,1984年被萨区组织部任命为印刷厂厂长,担任厂长6年,企业管理学专业学习三年,党校学习一次,业余学习黑龙江省工业管理系大专毕业经济师。1990年调入大庆市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成员,2006年调入大庆市城市排水总公司,调度长,安全办主任,现在是肇源县浩德乡老山村蒙隆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
从以上简历证明,苗文君出身于城镇户口,公职人员,是一个参加工作多年的党员企业管理干部。苗文君用经济师的眼光看准了并利用“蒙隆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型项目,而且还利用关系和欺骗的手段办理了以下手续,用来蒙骗众多建筑商纷纷缴纳建筑牛舍保证金。
2013年7月,肇源县工商局为苗文君办理并核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苗文君,出资总额:300万。
2013年7月,肇源县畜牧局在苗文君“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为苗文君办理并核发了,动防合字第130055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13年8月,黑龙江省国税局为苗文君办理并核发了“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苗文君,地址:肇源县浩德乡老山村。
2013年8月,黑龙江省肇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肇源县浩德乡老山村蒙隆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苗文君办理并核发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日—日有效。
日,肇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源发改备案(2014)1号确认书,
肇源县浩德乡老山村蒙隆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你单位报来的8万头/年育肥牛屠宰加工建设项目,建设地址浩德乡老山村,总投资24313.2万元,建设规模为年养殖屠宰加工育肥牛8万头,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占地总面积50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57696平方米,其中肉牛育肥场340982平方米,屠宰加工车间12060平方米,办公用房及其他4654平方米,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予以确认。请在开工前办理能评、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尽快开工建设。
徐振禄与苗文君签订50万平方米“场地出租协议书”
甲方:徐振禄&&乙方:苗文君&&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现有的50万平方米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肉牛养殖基地。二、甲方提供的场地位于老山村哈屯东侧,徐振禄奶牛养殖小区及路南,总面积为50万平方米。三、租期为45年,自日至日。四、租金总额为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包括徐振禄奶牛养殖小区地面附着物)付款方式自开工之日起乙方首付肆百万元整给甲方,其余贰百万元在乙方土建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给甲方。七、如甲乙双方签字后在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日。
以建牛舍为由骗取众多建筑商缴纳保证金
日,赵福江、李树臣通过肇源县郑三介绍,由养殖专业合作社联络员董彬牵线,在“肇源县浩德乡蒙隆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工程指挥部”与经理苗文君,副经理韩岐口头达成了建筑牛舍十栋工程协议,每栋1000平方米,包工包料每平方米价格为1350元,承包商每栋缴纳15000元保证金,进场地时按工程造价30%付给预付款,同时返还定金,日开工,日竣工。
苗文君经理把办公桌上摆放的“肇源县发展和改革局(2014)1号确认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批件、合同都给我们看了,我们感到很正规,有信誉感,为此达成了交定金的协议。
因为我们不是专业建筑公司,没有建筑资质,由养殖专业合作社联络员董彬安排我们挂靠“安达市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包了十栋牛舍的工程。“肇源县浩德乡蒙隆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安达市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誉签定了牛舍十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董彬又为“安达市良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们收取资质费5000元。
日,出收据一枚:收赵福江合同定金五万元(口头说返还订金时扣除5000元资质费)。
“肇源县浩德乡蒙隆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经理苗文君收到我们汇到他账户上的定金款后给我们补写了收据一枚:收据 日,交款单位:赵福江,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收款理由:此款为合同定金款待预付款同时返还,苗文君签字,并加盖:肇源县浩德乡蒙隆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公章。
收款后人走家搬携款而逃公安局不给立案
自2014年以来,“肇源县浩德乡蒙隆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租用老山村徐振禄奶牛养殖小区房屋和租赁活动板房作为办公室,办公室墙上悬挂着“肇源县浩德乡蒙隆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工程指挥部”的牌匾,摆放建牛舍150栋大牌子,由“养殖专业合作社”经理苗文君,副经理韩岐,联络员董彬多方联系,招来全国各地众多建筑商纷纷前来交纳保证金,签订建筑牛舍工程合同。
日,缴纳保证金后“养殖专业合作社”苗文君经理承诺7月15日进入工地开工建设。到了15日又说下月15日开工,一直拖到现在也未能开工建设。后来我们得知:肇源县浩德乡蒙隆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经理办公室,工程指挥部等是租赁徐振禄奶牛小区房屋和外租的活动板房,我们到现场一看昔日的办公室空无一人,工程指挥部活动板房和醒目的牌匾已不见踪影,现场一片狼藉,专业合作社成为一片废墟、草地。
我们用电话联系苗文君经理和韩岐副经理及联络员董彬,开始本人不接电话让别人接,后来就是全部关机。
& & 日,我们向肇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占军报了案,后来于占军说“大庆市局不让立案”,据韩岐和董彬说过苗文君妹夫在大庆市经侦支队。
据不完全统计“肇源县浩德乡蒙隆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全国各地建筑商签订了约700多栋建牛舍合同,有和我们一同到肇源县公安局报案的赵军、王平等四户重庆籍建筑商就缴纳96万元,在大庆市微博园开发区公安局报案的有七户,总计被养殖专业合作社骗取建筑牛舍工程保证金约千万元。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和苗文君等人非法收取定金的事实,我们认为:苗文君等人以合法手续当托骗取建筑商信任,与全国各地众多建筑商签订建筑牛舍工程合同,不但收取巨额定金而且还收取挂靠资质费,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后,未履行合同义务,编造谎言多次推脱开工时间,拒接建筑商电话,最后人走家搬携款逃避关闭电话,逃之夭夭。
苗文君等人以合法手续骗取建筑商的信任,开始是非法集资行为,最后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行为,诈骗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肇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庆市微博园开发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大庆市局不让立案。
苗文君等人打着共产党的旗号,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勾当,得到大庆市所属公安局的保护,逍遥法外一年多还继续从事同样的违法犯罪活动。
恳请:肇源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收回所发未能实施的证件、执照、确认书等合法手续,避免到处行骗。
请求:黑龙江省有关公安、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检察部门,依法立案,严惩违法犯罪,严肃追责有案不立,违法不究的相关责任人,使受侵害的群众利益得到保护和赔偿。
& && && && && && && && && && &举报人:赵福江 电话:
& && && && && && && && && && && && &&&李树臣 电话:
& && && &&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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