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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决定》:司法人员被开除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来源:法制晚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0月28日发布。《决定》要求,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要求,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规定 法官13项违法行为应受惩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谈司法体制改革时曾提到,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选任、惩戒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确保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
多年来,我国有关法官惩戒的规定则极为杂乱,散见于《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刑法》等的相关条文之中。
我国《法官法》有专章对法官惩戒制度作出了规定。第32条规定了各种应受惩戒的违法行为,共13项:(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出现年度考核不称职,机构调整缩减,旷工违纪等事由也可能造成法官被辞退。
现状 法官道德自律约束薄弱
此外,我国法官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的责任主要分为3种,即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纪律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分别针对法官程度不一的违禁行为进行惩戒;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当法官违法行使职权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法院在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可对有责任的法官行使追偿权;如果法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则须承担刑事责任。可见,我国对于法官的惩戒措施和手段是相当完备的。
目前,我国查处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而这一部门是法院的内部行政机构,因此我国法官的惩戒实际以内部处理为主。此外,现行法官惩戒制度中的处分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党章对党员的惩戒处分手段雷同,使对于法官的纪律处分与党政纪处分难以区分,没有体现出法官职业特色,也使对法官的惩戒成为&行政化&处罚手段的一种而缺乏&职业化&特点。
然而,尽管对于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早已纳入立法或纪律文件之中,但我国法官的监督机制中对于道德自律的约束是相当薄弱的。应当加强法官的职业自豪感和自我觉悟、自我约束、自我反省的个人自律机制。
观点 应委托各级人大负责惩戒
刑法专家洪道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关于法官、检察官的惩戒,并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条文,仅分散于《法官法》、《刑法》等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后,未来或有可能出台明确法律条文,将零散的规定系统化明确下来,作为行为准则以及处罚准则。
此外,洪道德称,事实上法院、检察院内部已经形成了体系化的惩戒程序,例如如由谁提请惩戒、受理机构的组成,如何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惩戒决定的作出、受惩戒者的申诉权等。但是,作为监督方,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委员会仍在建立中。而在未来,惩戒权利收归上级,或者上两极可能是合理做法。
然而,洪道德表示,另立第三方作为惩戒机构的想法并不成熟,机构人选无法决定,目前党内纪检监察组承担了这一责任。有学者表示,由于对法官的惩戒工作责任重大,应委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的内务司法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官的惩戒,此种惩戒权的行使也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表现。对此,洪道德表示,惩戒如果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来行使惩戒权,则不仅使人大承担了琐碎的工作负担,也不利于保障司法的独立。(记者 李文姬)
原标题:四中全会《决定》:司法人员被开除禁从法律职业
编辑: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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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镇长开网约车,于法于情不必苛责
南国早报&& &&&& &&&&
&&&&深度观察&&&&□湖北&张贵峰&&&&这几天,安徽黄山歙县王村镇副镇长洪升成了“网红”,他因为在6月15日利用去开会的间隙接了一单“滴滴”而被运管、纪检部门查处。运管部门称此举属于违规营运;县纪委则表示将依规查处。洪升表示接受处罚,并称不会再做此类“兼职”。据悉,他所以开网约车,主要是因为“确实有家庭困难”,“离异后一个人带小孩”且“因看病负债”……(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7版)&&&&“副镇长开网约车被查”,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较为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让人颇感“纠结”的事件。它不仅在交通领域涉及时下敏感的“网约车合法性”问题,也在廉政领域涉及“公职人员兼职营利”问题;不仅在法理层面涉及是否合法合规问题,也在道德情理层面涉及公务员如何解决生活困境的问题。&&&&究竟如何评价这一事件?笔者以为,尽管看似“纠结”,其实没有必要过于苛责厚非。因为无论从“网约车合法性”还是“公职人员兼职营利”,也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角度,都找不到什么可以苛责厚非的理由。&&&&如从“网约车合法性”角度。尽管依据现行法律制度,“网约车”暂时确实还处于“妾身未明”的灰色地带、相关法规还未明确承认其合法性,但作为“互联网+”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有利于公众出行需求的社会新生事物,从长远来看,其合法性显然又是毋庸置疑。这种语境下,无论副镇长还是其他公民开网约车,都没有必要简单机械地按照已不合时宜的规则,动辄严厉处罚。&&&&而从“公职人员兼职营利”角度。尽管《公务员法》确实规定“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具体到“副镇长开网约车”,它是否完全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事实上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有待进一步明确厘清。这正如歙县纪委表示的,“以前从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没有案例可以依据,将向上级请示”。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律之所以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根本目的是为维护公权力的廉洁性,避免“公权滥用、以权营利”,而这一事件中,显然并不存在“公权滥用、以权营利”情形。&&&&若不考虑合法合规问题,仅从道德情理角度,一名面临家庭生活困难的公职人员,既没有向社会求助也没有向组织伸手,而是选择开“网约车”这种自力更生的方式自救,既不涉及公车私用、更无滥用公权,显然同样也没道理苛责厚非。&&&&当然,要想彻底解决“副镇长开网约车”所面临的复杂纠结问题,最终还有赖于相应的制度改进和完善,如尽快出台适应“互联网+”发展需要的网约车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公职人员兼职经商”的制度规范,不断改进提升基层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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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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