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外管证需要什么资料当天办可以生效吗

外管证超过有效期如何办理_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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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超过有效期如何办理
16:5 福建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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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对于在外经营的项目,按规定在180天内的开具外管证明,但超过时间如何办理咨询办税人员说现安徽省规定超过时间的在经营地办理临时登记证,请问临时税务登记证如何办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后所得税应如何交纳,是在经营地交还是回机构所在地缴纳现在外省税务局说国家没有相关文件,要求回机构所在地续办,否则要在经营所在地交所得税,请问国家是否有这方面的文件及规定谢谢。
  答复: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鉴于某些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如建安行业等,确需超过180天的,应当先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后,再由原开具《外管证》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续开新的《外管证》。
1月份:国税1-20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09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地税1-12日按月申报缴纳个税2月份:国税1-22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8日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月份:1-8日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以及无应纳税(费)款申报4月份:国税1日-20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地税1-12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月份:国税1日-19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2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月份:国税1日-17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7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7月份:国税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7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8月份:国税1日-16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9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月份:国税1-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7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0月份:国税1-26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地税1-15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1月份:国税11月1日-16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无应纳税(费)款申报;地税1-9日按月申报缴纳12月份:国税12月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无应纳税(费)款申报;地税1-7日按月申报缴纳&|&&&&&&&&
贵州省国税局
贵阳市国税局
安顺市国税局
黔东南州国税局
遵义市国税局
铜仁市国税局
黔西南州国税局
黔南州国税局
毕节市国税局
六盘水市国税局
税务干部学校
贵州省税务学会
贵州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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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 答: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关于地税开外管证,有知道的帮忙 年底了,合同日期能不能写到2012年呢,外管证的有效期是多少天呢?_百度知道关于超过外管证有效期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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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关于超过外管证有效期如何办理?bug | 浏览次数: | 来源:
安徽省地税局 | 【
】&咨询内容:对于在外经营的项目,按规定在180天内的开具外管证明,但超过时间如何办理?咨询办税人员说现安徽省规定超过时间的在经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请问临时税务登记证如何办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后所得税应如何交纳,是在经营地交还是回机构所在地缴纳?现在外省税务局说国家没有相关文件,要求回机构所在地续办,否则要在经营所在地交所得税,请问国家是否有这方面的文件及规定?谢谢。急盼回复!!!!!!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精神,对于在外经营的项目由过去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更改为在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可到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具体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办理报验登记后,相关税收缴纳地点仍按原规定执行,涉及地税的流转税如营业税等在外出经营地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凭外经证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部门:征管处
答复时间: 10:03&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bug | &|
| 中文域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政务 &备案号:皖ICP备号-1 &版权所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维护单位:安徽省地税局办公室 &
& 传真:5 地址: 合肥市蒙城路109号 &邮编:230061 &电子邮件: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如果纳税人超过这个期限去缴销的话,是否有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如果纳税人超过这个期限去缴销的话,是否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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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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