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吾悦广场在哪里理想城小区停车在哪里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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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老小区停车难 改造工程于6月初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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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7月23日讯 19日,家住海门光明小区的张先生通过政风行风热线反映:&现在不少老小区缺乏停车位,汽车都停在路边,妨碍交通,我们出行很不方便。&他建议政府加大对老小区停车位的改造。
  海门住建局局长施渠平介绍,由于老小区规划设计滞后,小区内基本不设机动车位,造成了目前的停车难现象。
  自2008年以来,海门市委、市政府每年拨付近千万资金,重点对老小区地下管网、破损道路、绿化改建停车位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同时,住建局也聘请了专业设计部门,根据小区现状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在保障绿化的前提下,通过铺设草坪砖等增设停车位。通过几年努力,已新增停车位5000余个,局部缓解了老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施渠平表示,按照海门2013年度老小区改造的计划要求,今年海门将重点对复三新村及东风新村进行整体改造,主要对小区及周边区域的雨污水管道进行整体疏通整治,确保小区内无严重积水;对小区内破损的道路进行修复;对小区绿化带内种植的蔬菜进行清理并补植绿化;将小区内部分绿化带改造为停车位。今年老小区改造工程于6月初正式启动。
  此外,对实施整体改造的小区,海门住建局将牵头及时移交属地政府进行长效管理。
作者:&&编辑:张成&&
因为张柏芝而备受关注的张柏芝妈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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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海门新小区屡现物业经理当“中介”流转停车位
“你可以考虑一下,租我们物业的车位价格浮动不是很大,但是你要是租其他业主的车位,就能便宜不少。我手头正好有一个业主的车位,比物业的便宜500多元。”前日,家住城南某高层小区的陈先生,在前往物业公司办理地下车位续租手续的时候,物业经理极力向他推荐其他业主的车位,让陈先生犹豫不决。物业经理摇身一变成了“中介”推介起了车位,这事你遇到过吗?你会从物业经理那里租借车位吗?昨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走访。
半数业主乐意租借
“我租的是我们同一个单元一户人家的车位”、“是物业经理给我介绍的”、“和直接从物业那租相比较为实惠”……记者走上街头,随机采访了20名市民,除了6人居住在多层小区外,14名业主中有7名业主对此类车位租借方式表示欢迎,并从物业经理那租借了车位;5名业主曾遭遇小区物业经理的热情推介,但出于多方面考虑仍租借了物业的车位;还有2名业主未曾有过此类经历,但觉得不太靠谱,表示不会租借物业经理推介的“黑车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每当一年的车位租借到期,业主去物业办公室办理新的车位租借手续时,就会遭遇物业经理的热情推介。而这种现象,在不少新小区屡见不鲜,犹如“中介市场”一般,行情也算“火爆”。
物业经理手头“货源充足”
“这些车位的价格,一般都低于我们物业公司的车位价格。”某高层小区物业经理范先生说。据他介绍,他手头有多个业主“寄放”的车位,出借的价格普遍低于物业公司的车位价格。记者以该小区业主的身份,与该经理“洽谈”了租借事宜,对方表示,这些车位都是不常住小区的业主的,他们大多在外经商或工作,在购房时办理了车位的长期租借协议,即使不住也要每月交纳50元的管理费,觉得“不划算”的业主就找到物业经理,委托其将车位租出去,以冲抵管理费还附带赚些“外快”。范经理向记者表示,临近过年进入新的车位租借周期,很多在外的业主打来电话,让他继续以低价出借车位,目前手头又新增了3个车位。
“慢慢挑,有的临近入口,有的靠近出口,你中意哪个就哪个,价格都差不多,但和公司的比起来差多了。”范经理说,这些车位很紧俏,几乎每天都有人问,不愁租不掉。
业主担忧权益难保障
“物业经理说,租这些车位享受同样的物业服务保障,但我们还是不放心。”某小区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说,由于牵涉到多方利益,一旦车辆在“黑车位”上出现权益受损现象时,不知道该找物业还是车位主人处理,也担忧他们互相推诿,以致自身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另一部分业主还提出了质疑,物业经理这么卖力推介,胜过介绍物业公司的车位,是否存在从出借车位的业主那拿小费的现象。
更让业主担忧的是,物业经理为来租借车位的业主办理的所谓手续,也仅仅是一张手写的纸条,且纸条上的签名也是物业经理的名字,而非出借的业主的签名,即使有也是物业经理代签的。如果出借业主中途反悔,将车位收回的话,租借的业主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维权较为麻烦。
“目前,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又是‘地下买卖’,极易造成权益受损。具体操作中,还是需要租借车位的业主与出借的业主能面对面商谈租借事宜,不要因‘隔手账’留下后遗症。同时,在办理租借的手续时,能对出借方的基本情况及车位出借原因有所了解,留下具备法律效力的字据及图章,做到有备无患、不被忽悠。”某律师事务所的高律师建议。(张建平)
来源: (责编:唐璐、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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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小时热点新闻榜  全体业主:  现关于我小区车位的核心问题就是产权归属的问题。具有独立的小产权才可以销售,并可获得相关产权证明,否则是不可以销售的。据本业主了解海门目前是没有可以分割的产权,所以根本无法销售车位。目前开发商所谓的销售是销售了使用权(等同于长期租赁),销售使用权的前提是要销售者具有产权,本业主曾要求开发商出示地上、地下车位产权证明,开发商说有但拿不出来,后拿出了一个理想城二期竣工验收备案表来忽悠。另即使是销售使用权,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开发商不具有产权,是无法出售和出租的!  我们所有的业主要团结起来,要求开发商出示产权证明以及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和经费列支档案,这个是最重要的,如果没有,那所有车位的产权是归我们广大业主共同所有。  鉴于目前很多小高层小区开发商自己私自买卖地下停车位或者地上停车位的 行为,本人特意把相关的 法律摘录下来,希望广大的 业主借鉴与学习,维护我们的 权益不受侵害!商家未取得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而售卖住宅小区停车位,或将住宅小区停车位与房屋单元捆绑出售的现象,在房地产消费市场中司空见惯。那么,消费者买入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人们不妨根据停车位的物权特点和法律制度予以判断。一、对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售卖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行为,法律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予查处。根据有关规定,商家预售或现售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在取得停车位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后,才能进行房地产买卖活动,否则,不得买卖。对未取得住宅小区停车位《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违法买卖行为,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并处罚款。二、商家故意隐瞒售卖住宅小区停车位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的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的,构成民事欺诈。在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时,商家通常隐瞒没有合法预售手续和房地产权利凭证的真相,或自称其合法出售停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诱导消费者购买,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或使用权的错误判断,签订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合同或把住宅小区停车位与房屋单元捆绑买卖的合同条款,支付价款,从而获取非法的商业利益。三、住宅小区停车位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其仅是一项从物,只具有从物的相关法律权利。依据现行建设规划设计制度和房地产权登记制度规定,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均不计算建筑容积率,不能摊分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独立的房地产权。因为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合二为一的法律权利,所以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占有、使用、收益的财产权利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权利从属并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而取得房地产权的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的房地产转移,则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同转移。由此可见,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住宅小区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四、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违反了法律有关不允许二级市场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强制性规定。买卖该类停车位的合同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商家售卖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的行为及或将住宅小区停车位与房屋单元捆绑出售的合同条款均违反上述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此,消费者可根据法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确认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合同或住宅小区停车位与房屋单元捆绑售卖的合同条款无效。在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合同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商家应承担不超过消费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五、售卖和买入住宅小区停车位,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由于商家和买入停车位的消费者并不能合法拥有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物权,因此,其共同侵害拥有住宅小区停车位财产权共有人合法权益的结论显而易见,买入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消费者除需向商家支付一笔为数不菲的金钱外,还需与商家一起共同承担由此来引发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六、住宅小区停车位作为一项财产,其财产权利规范由法律规定,其他下位法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有关财产设定、取得、转移等法律制度,是民事基本制度,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以图规避现行的房地产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地方立法和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重新设定住宅小区停车位财产权利归属及界定的行为,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住宅小区停车位法律权利保护,不应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物业还请了不少社会上的混混把门当门神,这样的家还是理想城吗?理想城不理想,无良开发商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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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起来
  楼主的标题应该是:
海门市某神秘小区黑帮与警察同站岗
  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br&  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 ,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br&  (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br&  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br&  (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br&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最早对地下空间进行的立法,同时这部法律也是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最高阶位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由于国家对其使用权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和平时期,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br&  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车库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
  理想城的许多业主素质真是差,合法的利益是要好好争取,不是自己的利益再吵已没有用,全中国都在卖车位,租车位,只有理想城的一些业主如此所谓维权,一大奇闻。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海门理想城车位是不是有点贵?_海门贴吧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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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理想城车位是不是有点贵?
一个9.2万,贵了点吧是租划算还是买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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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理想城的房子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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