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的是劳务派遣两年违法解除合同合同没到期单位要裁员我被减下了要我签解除劳务合同但用工单位还用我干临时工什么保

我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没到期单位要裁员我被减下了要我签解除劳务合同但单_百度知道
我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没到期单位要裁员我被减下了要我签解除劳务合同但单
我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没到期单位要裁员我被减下了要我签解除劳务合同但单
千万别一门脑子的在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耗着,有录音么,合同书管理,但这需要双方协商你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了。明确的说,下次,还有一份要备案到劳动部门的,留个心眼,往往是派遣公司与你签?),证明人是谁,因为劳动部门管得也很好玩的)。所以,就有理由将你辞掉了,但几份都在他们那儿。他们这是拖,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你先签。对于劳动者本人来说,但派遣合同在签订时,但这规则基本无效。但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说明(口头。此外,拖到你违反劳动纪律与管理规定了,他后签,请一定记得,请马上找劳动监察或询问劳动仲裁机关,你是很难有机会证明的),调你离开原岗位派遣单位有这项权利,可实际中他们总是先收起来再签,不论这次怎么办,然后就没有了下文(有合同,仅管是双方各执一份(其实是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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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请求无事实依据 法院驳回其诉请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公司依法为小罗补缴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的医疗保险,劳务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补缴部分,小罗承担劳动者补缴部分,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小罗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50元。  小罗与劳务公司存在争议的问题在于劳动者自愿以个人无法适应劳动强度为由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又以劳务公司未为其依法投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属违法用工为由,要求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未依法支付补偿的赔偿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上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罗选择以个人无法适应劳动强度为由辞职,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社会、个人及他人利益。小罗作出该行为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小罗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在提起诉讼时又以劳务公司未为其依法投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属违法用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小罗2015年10月辞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小罗要求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小罗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小罗以无法适应工作强度自愿解除合同,很明显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劳动者只有在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本案中,劳务公司并未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小罗劳动,小罗以工作强度过大无法适应自愿解除合同,属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袁英)来源福建法治报)
- 24小时滚动实时热点 - 桂ICP备号本网发布的内容仅为参考,不代表本网立场。如本网信息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 E-mail:575七7三23五@qq点com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因严重违纪为由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无忧劳动法
发布时间: 11:03:12
浏览次数:0
&日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意味着国家下定决心利用法制化手段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化管理,以减少之前因滥用劳务派遣工而产生的劳资矛盾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些社会不和谐现象。此时,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的任何一方,不管是劳务派遣企业、还是用工企业,除了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劳动法律法规来合法建立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外...
&& 2014年1月26日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意味着国家下定决心利用法制化手段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化管理,以减少之前因滥用劳务派遣工而产生的劳资矛盾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些社会不和谐现象。此时,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的任何一方,不管是劳务派遣企业、还是用工企业,除了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劳动法律法规来合法建立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外,还要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的岗位确定、用工数量、退回机制、工伤认定等管理。否则,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都需为此承担违法责任并付出违法成本。
&& 今天给你讲的案例,就与劳务派遣工的退回有关,说的是一位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为由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不审核的情况下随即也以同样的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引起劳动者将劳务派遣单位告到仲裁和法院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介绍】
&& 本案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个真实案例。本案的原告是黄某,被告有两个公司,一个是劳务派遣公司即上海市A劳务派遣公司,一个是用工单位即上海B贸易有限公司。
&& 黄某于日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日至日的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A劳务派遣公司将黄某派遣至B公司任销售,月薪税前8,000元。黄某工作过一段时间后,发现公司存在一些接私活的现象,于是,于日,向B公司的总经理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其中内容有这么几条:&一、常见的一些销售人员利用公司资源捞钱的手段&&二、当公司来了新的销售人员,会对上面所说的干私活的销售人员的私活收入影响很大。三、随着他们私活越做越大,他们会不把公司的生意当回事,把公司架空的&&&并列举了很多具体的例子和以及一些员工的具体行为。黄某还在邮件中称:&以上的一些现象,我或多或少在咱们公司都遇见过。很多时侯我心里明白,可是没有说出来,只是笑笑&&以上情况仅供参考,如您还需要了解什么,欢迎给我邮件,或者当面和我说。&
&& B公司有一名员工王宁,与黄某的工作业务相同,公司曾于2012年2月派其到美国培训一年,回国后在工作业绩方面比较突出,所以B公司就让王宁给包括黄某在内的员工培训,培训的内容是&如何更好的干好销售这份工作&。
&& 公司让大家有机会与企业精英交流和沟通,本是一件好事。但是这个培训却引起黄某做了一件让外人看起来有点莫名有点奇怪的事情,那就是黄某在接受培训后于日下午4点52分,用公司派发的邮箱向王宁发送一封邮件,邮件是这样写的: &最近十分荣幸的分别在东莞和上海参与了你给予我和公司同事的培训。学到了不少东西。非常受教。附件里有些工具麻烦你看看,给点意见。你出过国,喝过洋墨水,比我懂得多,不一定看得上&&&同时用英文书写:&所有客户都是属于B公司的,不是你和我的。请记住,我将不会和你为了客户争抢,因为我们是一个团队。而且我也不需要那样做。那不是我的风格。你是一个强壮的男人,我也是。&&如果我冒犯了你,对不起。&这封邮件看起来挺没头没脑的,似乎也让人能产生黄某对王宁有敌对情绪的感觉。当然,仅是这种感觉还称不上是一件奇怪的事;最主要的是,这封邮件竟然还抄送给了除销售之外的众多公司里的其他员工,包括前台、仓库、财务。这封邮件也确实让公司里的许多员工认为销售部门内部不团结不和谐,引起了许多的猜忌和讨论。于是,B公司的管理层于日就邮件事件找黄某书面质询,询问他发送这封邮件给王宁的原因何在,又为什么抄送给公司其他业务不相关的诸多同事。黄某回复说,&老板送王宁去美国培训回来,肯定学到一些知识,而老板又让王宁给我们培训,所以王宁懂的肯定比我们多,就针对一些业务问题向其咨询。邮件附件只是一些常用销售工具的图片,没有其他的内容。抄送邮件给其他同事出发点是分享和讨论工具而已。我将财务、仓库的同事作为上述邮件的抄送对象确实有失当之处。&另外,黄某还说:&日发给法定代表人的邮件是私人邮件,没有使用公司的邮件发,也没有说是公司的某人所为。反应的是一些现象,没有具体的人和事,且该邮件也是应要求而发的,已经在邮件中写明仅供参考。&
&& 被公司领导当面质询后,黄某正常去工作上班,可仅过了2天,也就是10月30日,黄某便接到了公司开出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通知书》,通知书中指明,黄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不认真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团结同事,属于严重违纪,故将其退回A劳务派遣公司。黄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两封邮件引起了这样的结果,心里非常不悦。但是转念一想,反正自己不是B公司的人,走就走吧。于是黄某回到了
&& A劳务派遣公司,要求A劳务派遣公司继续将自己派往其他合适的公司工作。但是A劳务派遣公司二话不说,即以同样的理由也就是&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此时的黄某,真的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回到家中,黄某细细回想自己这一段时间的工作之路。他想到一个细节,自己在日收到B用工企业给自己发出的入职要约中签了字,而且这份入职要约还有几个附件分别列明了是工作内容说明、员工手册、销售人员手册、团队奖金等。而且员工手册的附加条款规定,&请你尊重所有的同事,给予同事尊重和尊严,如若不能,我们将无法创造和维系B公司的必要团队精神,而且我们将会终止与你的雇佣关系&。但是自己明明没有不尊重同事啊!B公司把自己退回A劳务派遣公司就算了,自己毕竟不是B公司的正式员工,但为什么A劳务派遣公司也不调查一下就认定自己严重违纪,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呢?黄某越想越气,于是,于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同时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庭审中,黄某认为B公司退回的理由不成立,A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并向法院提交了A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派遣协议书、A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员工离职通知书等材料。。B公司认为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并提供了日黄某向B公司总经理发送的邮件、日黄某与B公司的问答记录、日黄某向王宁发送的电子邮件以及公司通讯录等材料。
&&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就介绍到这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词,但最后的结果只能有一方得到支持。说到这,我们暂时卖个关子,让HR们自己先思考一番,假如你是法官,你会觉得谁的主张更有道理呢?法院会判决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吗?
【结束语】
&& 说到这里,相信HR们已经从这个案例中学到了很多。例如,劳务派遣公司单方解除员工的理由和程序也是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不能仅凭用工单位一面之词。
&& 但是必须提醒大家,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不仅需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还需要区别不同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例如,如果B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公司邮件不得发送给不相关的其他同事,否则构成严重违纪&,那么是否就一定可以认定黄某的行为是严重违纪呢?那么该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呢呢?
&& 又如果A劳务派遣公司在审查了B公司退回黄某的原因后,认为退回理由不合理,是否可以再将黄某派遣到B公司继续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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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的项目结束了,要把我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且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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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的项目上工作,现在派遣合同未到期,但是用工单位的项目已经结束了,要将我们整个项目上的员工都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且劳务派遣公司将与我们协商解除合同,并按照N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
1、用工单位的项目结束了就可以退回我们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
2、如果我不同意协商解除,但是因为项目结束了确实没法继续履行,只能解除的话,劳务派遣公司要怎么赔偿我?
3、还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吗?
四川 成都 成华区发表时间: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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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你好,用工单位的项目结束后可以根据他们与派遣单位的协议退回;如果退回期间没工作的应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如果解除合同,按照你在派遣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补偿。
律所: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10
请问用工单位的项目终止了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劳务派遣协议里约定的可以退回的情形只有法定的几种,如劳动合同法39条的情形等。
wl4684pslq四川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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