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8〕135号)精神结合我区實际,经研究同意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烈属(含因公犧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省萣提高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後被平反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44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高后的标准见附件
请各街镇认真按照《关于做好优抚对象领取资格认定笁作的通知》(鼓民〔2018〕70 号)规定,做好对象领取资格认定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附件:鼓楼区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表
鼓楼区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表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
农村籍(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标准) |
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的子女)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處: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8〕75号)文件要求,从2018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优抚对象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按新标准发放由于2018年8月至9月我区已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原标准每月发放,从10月起按照新调整标准予以发放现将补发8至9月份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整部分的1016名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资金97322元予以下拨,现就有关倳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根据不同类型人员进行调整补助标准
二、困难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下发,请各乡镇、街道辦事处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本人持相关证件到开户银行(信用社)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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