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经让法院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鉴定了,回复是遗嘱无效,但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真实性(是否代写)还是无法鉴定,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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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房遗嘱为何不算数?原来法院无法鉴定笔迹
&&&& 06:09:56&&&&来源:福州晚报&&&&【字号:大 中 小】
福州的肖老汉病重时写下遗嘱,将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老伴王女士。他去世后,王女士拿着遗嘱去办理房产过户,但老汉与前妻生的子女不配合,没法过户。她便将这些子女告上法庭。近日,马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无法鉴定笔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难定。
2009年12月,肖老汉因病不治去世。去世前,他在医院病房里自书遗嘱一份,将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现在的妻子王女士。王女士持遗嘱办理过户,房产部门因遗嘱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叫王女士让肖老汉的其他继承人配合,方能过户。
王女士找到肖老汉的儿女,希望他们能证明这遗嘱是父亲写的,配合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这一提议,肖老汉的子女断然拒绝,并提出父亲的房子应该是给他们的,怀疑这份遗嘱有假。王女士只得将肖老汉的子女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官得知肖老汉在一对子女年纪尚小的时候就与前妻离婚,后与王女士结婚。虽然此后肖老汉较少照顾这对子女,但他们长大后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照顾肖老汉,特别在他生病住院期间,这对子女与王女士轮流照顾肖老汉。
经办法官认为,遗嘱继承特别是自书遗嘱,需要第三方的见证,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或者是公证,公证效力最高。但王女士出示的遗嘱,缺乏第三方的见证或公证,遗嘱的证明力难以确认。也就是说,缺乏有力证据证明这份遗嘱确为肖老汉亲笔所写。
王女士说,这份遗嘱确实是老伴亲笔写的,并提出进行笔迹鉴定。经办法官根据王女士的要求,到肖老汉生前所在企业调取档案,作为肖老汉遗嘱笔迹鉴定的样本,但该企业无法确认档案中哪些材料是肖老汉亲笔书写的,笔迹鉴定无法开展。
一时间,该案陷入僵局。法官通过王女士的律师、肖老汉生前的同事继续做王女士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向她阐明在笔迹鉴定无法开展、遗嘱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情况下,王女士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几经沟通,王女士和肖老汉的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参考房产的市场价平分该房产。这起争执一年多的遗嘱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陈哲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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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认遗嘱效力
日 &&来源:山西法制报 
  本报讯(记 者 赵晓燕)父母去世前虽立了遗嘱,但儿女们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甚至闹到了法院。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经过司法鉴定确认了遗嘱效力,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和存款归被告李某飞所有,驳回了原告李某、李某杰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李某杰与被告李某飞是亲兄妹。其母王某于2006 年去世时,所留遗嘱为:&我去世后家中一切事务、财产由丈夫李某某全权处理,死后一切从简,不搞仪式&等。当时,因王某病重无法亲笔书写,由其外甥女婿代写,其外甥女和丈夫李某某在场见证;2009 年,父亲李某某去世时所立遗嘱为:&位于太原市桃园路XX 号的房产中我所有的一半产权以及存款由儿子李某飞继承。妻子在去世前全权让我处理该房产中所有的一半产权,现在我指定这部分遗产也全部由儿子李某飞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等。在李某某去世后,李某、李某杰对所留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兄妹之间发生矛盾,便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遗嘱进行了笔迹鉴定。经鉴定,认定遗嘱中的笔迹与样本笔迹属于本质性的符合,是同一人书写形成。法院审理后采信了鉴定结论,同时对母亲王某口述、亲属代书的遗嘱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郝琦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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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第一次笔迹鉴定结果是真实的之后,要求再做形成时间鉴定,遗嘱丢失,怎么办
原告对要求遗嘱笔迹鉴定;原告要求再做形成笔迹时间鉴定在一起析产纠纷庭审中,结果鉴定结论是真实的,遗嘱该如何认定,被告提交的遗嘱已经有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真实性,被告声称遗嘱不小心丢失。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提供
证人证言也到庭佐证;其次;我们认为首先,法院不应该准许;遗嘱的真实性已经得到证人证言和鉴定结果支持,又提出形成时间鉴定,在鉴定结果是真实的以后;原告方先是对笔迹提出质疑和鉴定需要说明的是该遗嘱及其内容已经经过庭审双方质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遗嘱有效,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原告完全可以同时提出形成时间鉴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形成时间鉴定
法院应该认为遗嘱有效,没有原件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是做不成了。因此。再者首先告诉你,已经有多方证明遗嘱是真实的,形成时间鉴定已经无意义。而不应该再去做什么时间鉴定,据你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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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但时间不对,故无法做形成时间鉴定,这样的事情我们见的很多了,可靠性降低。但你这个案件因为原件丢失,法官在使用这样的证据时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可以证明书写时间,有的文书笔迹是真的。回答,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使用别人原来写的名字添加上内容
仅有复印件而无原件,无法核实其内容,此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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