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时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固定工与大集体固定工的待遇有什么区别,安置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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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企业改制的职jr安置问题及对策研究 Summary State―owned reformisakindof thatrelatedtothe enterprisesystem systemicengineering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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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集体固定工买断后自己交养老保险,14年退休新政策是多大年龄,我是算自由职业者,跟原来单位没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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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麻烦帮忙找两个文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谢谢_百度知道
麻烦帮忙找两个文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谢谢
昆办通[2002]42号、昆办发[2003]12号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办理内退手续必须严格按照职工自愿;月?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的职工和10年以上其累计工龄30年以上的职工;月、企业批准的原则进行,差额部份由改制企业负责解决,按360元&#47。昆明市2002年6月底以前最低工资标准是340元&#47。2008年1月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680元;日调整到470元&#47,列入改革成本:根据昆办发(2003)12号对改制企业职工内退政策作了补充规定。昆明市国有企业改制根据“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作为生活费”的政策规定,内退生活费按360元&#47,列入改革成本,均按照当时省确定的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测算:至企业深化改制时点;月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对改制企业测算改制成本时,内退生活费按在岗工资的70%计算。近年来我市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实行的是滚动管理,职工本人在岗工资的70%部分低于360元&#47。内退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日调整到360元&#47,一般2年调整一次;月·人计算;月·人计算;月。日调整到540元十五、市属国有改制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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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有改革热点问题及解答更新日期: 10:42:53 索 引 号:506-1
发布机构:市体改办
发文日期:
名 称:昆明市国有改革热点问题及解答
改制企业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和解答
一、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什么?答: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城市化提升、市场化转型和国际化拓展的有利时期。必须以深化改革抢抓机遇,全市深化国企改革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现代新昆明建设,以更大的决心和更大的力度,强力推进深化国企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采取改制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培育上市一批、破产兼并一批、规范完善一批,把深化改革和招商引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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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和破产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来源:&&&&点击量:
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和破产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和破产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7年为市属企业改革年,为集中全力打好国企改革攻坚战,实现工业新突破,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行为,妥善安置职工,保障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工作 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邢发〔2003〕17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属企业改制和破产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职工安置问题
(一)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身份的界定。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身份界定以本人档案招工表记载为准。 同一企业合同制工人身份界定以本企业改招全民合同制工人时间为准。同一企业改招全民合同制以后招为集体固定工的也按合同制对待。
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流或转制到企业的职工,原单位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应按固定工对待。
日《劳动法》实施以后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均按合同制对待。在此之前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如果报到时或见习期满后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合同制对待,如该企业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应与该企业职工同样对待。
转业到企业的军队干部,应按固定工对待。复员退伍军人凡属日之前入伍的,复员安置到企业后,应按固定工对待。日之后入伍的,复员安置到企业后,应按合同制对待。
(二)固定职工安置费的标准。固定工职工领取安置费的标准最高不超过邢台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一次性发放。即企业破产裁定日或企业改制预批日的上年,2004年以后破产或改制的企业,按市政府确定的邢台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8714元的3倍执行。职工领取安置费,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视为就业,不再享受失业待遇。安置费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领取安置费的基准日为企业破产裁定日或企业改制预批日。具体提取安置费总费用计发办法是:邢台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固定工人数。
对不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固定工,可按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给予经济补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如期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合同制职工以破产裁定日或改制预批日为基准日,按工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标准工资发放经济补偿金,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标准工资是指本人档案有记载的,并实际执行的月工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如期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平均工资中所称的工资是指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应发工资,其数额应与企业上报的统计年报一致。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职工工资发放不正常,以企业非正常生产经营前(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时)本人档案记载的工资额为准,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固定工和合同制工计算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以企业改制预批日或企业破产裁定日为基准日计算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固定工的工龄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连续工龄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合同制职工工龄仅计算本企业工龄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不在岗工作年限是指个人原因造成如:个人擅自离岗休息,职工与企业两不找,职工通过关系挂靠在企业,三种情况在企业未开工资和未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停薪留职期满不回单位报到上班或停薪留职期间不按协议交纳停薪留职费的)。
复、退、转军人,应将入伍期间在部队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时间。机关、事业单位转制、分流或调入企业人员,一律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龄。原国企固定工调入到企业,应将原国企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现企业工龄。知青、民办教师、临时工转正等应按档案认定的工龄计算。劳动合同制职工原则上计算本单位工作时间。在计算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时,特殊工种职工的折扣工龄不作为经济补偿金年限。以上规定仅限于我市企业改制或破产计算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时使用。
(五)占地工职工的安置。占地工的安置,当时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约定办理。无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占地工,在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时,工龄计算与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实行相同的待遇。上述规定仅限企业改制、破产中的职工安置。
(六)接近退休年龄职工的安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工龄男满35年、女满30年工龄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在法定退休前,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每月每人150元,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30元,达到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确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职工安置,实行内部等退办法的,在法定退休前,为等退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每月每人120元,到达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职工,职工可自愿选择实行等退或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与企业解除关系。内退职工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就业岗位待遇。合同制职工不享受内部等退待遇。
企业将以上应缴职工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拔付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养老保险处,由其代为发放,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其办理退休手续。医疗补助费由企业或破产清算组一次性发放。
(七)进失业中心,又出中心的职工的安置。职工依据下岗再就业政策,与下岗再就业中心签订协议代替了与原企业劳动合同,出中心已经领取经济补偿金,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不能再参与企业破产。
出中心领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可参加企业破产,按《劳动法》领取经济补偿金,年限按新的工作年限计算。
进中心又出中心,已与企业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但因企业没钱未领补偿金的职工,企业应发放经济补偿金,但职工不再参与企业破产。
出中心未领取经济补偿金,未中止与原企业劳动合同,又回到原企业工作的,参与企业破产,享受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待遇。
二、关于离退休职工的有关问题
(一)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对现已进入和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的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属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邢政函〔2004〕44号文)规定执行。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以上年度退休人员实发养老金为底数,按照每年递增一定比例(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比例)来计算缴费基数(其中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6%,一次性缴足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医保帐户。退休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破产企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退休职工可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参保缴费,即降低缴费比例,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待遇。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以上年退休人员实发养老金,按照每年递增一定比例(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比例)为缴费基数(其中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低于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3.5%,一次缴足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医疗保险费。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医疗保险费=年养老保险金额&增长系数&3.5%&(70-退休人员实际年龄)。
(二)离休干部的安置。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归属、政治生活、医疗待遇、管理服务等按照《关于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邢办字〔2005〕43号文件)执行,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离休费和医药费按《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邢办字〔2003〕85号文件)规定,全部纳入保障机制。医药费统筹金的缴纳按规定标准,合并计算五年,一次性上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药费管理办公室,由其负责离休人员医药费的管理和报销,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离休干部基本养老统筹金以外的各项费用足额合并计算五年,一次性预留并拨给接收管理部门。
三、关于伤残职工安置和遗属补助问题
(一)因工伤残职工工伤保险费用。企业改制或破产前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因工伤残职工有关费用的,凡日前发生并确认为工伤的人员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河北省劳动厅关于《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凡日后发生并确认为工伤的人员,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因工伤残职工未认定工伤的处理。在企业破产前确系因公工伤残的职工,由于企业原因未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企业或企业破产清算组提供资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按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已退休的职工,只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遗属的补助。自破产裁定之日起,企业可一次性支付遗属生活救济费。其中遗属为成年人的计算至70岁,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计算一次性遗属生活救济费用时,计发时间不足5年的按5年计发(未成年人现满16周岁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5年计发)。
患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遗属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供养直系亲属父母或配偶超过70周岁的,可在不低于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和离休人员遗属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社会保障费用有关问题
(一)破产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的核销。根据《关于破产企业清偿和补缴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程序的通知》(冀劳社办〔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政策实施破产的企业,其破产前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在破产清算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按照第一顺序清偿。清偿有困难的,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的欠费,可按规定程序申报核销。
(二)职工档案的管理与社会保障。企业破产清算终结前,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其档案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具备档案管理资格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为职工提供档案管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移,发放对帐单、政策咨询、计发待遇、发放养老保险金等&一条龙&服务。所需费用在破产清算终结前,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的劳动事务代理服务部门交纳一年的费用,一年后由职工个人承担。
等退职工档案管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办理退休手续。其档案管理费按每人每月10元收取。
离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根据《邢台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邢办发[2003]8号)规定,为了减轻财政负担,按照&财政拿一点、企业出一点&的办法,企业在办理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街道、社区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时,要向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月5元,计算到70周岁,最多不超过6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对停产、半停产和困难企业可以实行减收优惠,也可将其经营性活动场所和设施抵顶,作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场所和设施;破产企业从破产清算费用中划拨,无清算费用的从实物变现中划拨;改制企业从改制费用中列支;资不抵债企业和无单位的退休人员其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关于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等相关问题
(一)拖欠的职工工资。企业拖欠在职职工的工资,是指企业破产或改制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发而未发的工资。应发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职工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的实际执行工资。实行效益工资的,按效益工资执行。
对停产期间,其留守人员工资按停产前的上月工资标准计算,如低于当时邢台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当时邢台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拖欠工资的确认,企业破产或改制时有确凿证据表明拖欠职工工资的,按实际拖欠额确认;提供了正常劳动,但不能确切确定拖欠数额的,参照拖欠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拖欠额;低于当时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时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职工的集资款。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为生产自救,向职工集资形成的企业对职工的负债。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列入第一清偿顺序。职工带资入企时的风险抵押金,经审核确认后,可参照集资款进行清偿。
六、破产资产变现和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问题
(一)清算期间职工的生活补贴。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由破产清算组为职工发放生活费,其费用列入清算费用。根据资产状况,生活费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暂按每月150元执行)。
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依法破产时,要为在职职工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享受一年的医疗保险相应待遇。一年以后,破产企业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到新单位缴费参保;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按照《邢台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行个人缴费参保。
在破产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破产清算时不再考虑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二)清算期间聘用原企业职工的待遇。清算组聘用原企业职工,发放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金,其标准应根据所在企业情况区别对待,具体标准由清算组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
(三)破产资产的处置。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置和分配,依法对人民法院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其破产资产变现,应由破产清算组向人民法院写出资产处置请示,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处置资产情况应形成专题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七、关于企业改制、破产、并购及企业重组过程中土地和房产变现及变更过户中的税费相关问题
(一)土地的变现。一是企业并购中的土地协议转让问题。对实行企业并购的企业,原土地用途不变更的情况下,经市国土资源局或市产权交易中心公示后,实行挂牌转让,办理变更过户手续。二是企业破产时,企业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处置土地后所得收益,纳入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统一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三是国有企业改制时,参照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原划拨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04〕33号),以出让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时,土地出让价格的40%作为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上缴市财政;60%作为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权益计入企业总资产与其它国有资产一并处置。对于拟改制为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价格的60%可用于填平企业净负债,参与企业整体转让(填平企业净负债的不足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可用土地出让金弥补)。整体转让收益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费用的,按收支两条线运作,可用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剩余部分,纳入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对于拟改制为国有不绝对控股企业的,土地出让价格的60%和企业其他国有资产一并处置时,可先用于填平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剩余部分可转为国有资本或股本金,由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出资人委托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持股。填平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按收支两条线运作可用土地出让金弥补。剩余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
(二)土地和房产变现及变更过户的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精神,企业公司制改造和企业股权重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出售、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土地及房产变更过户,所涉及到的土地和房产交易契税,先以率计征后,再转入市国有企业改制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支持企业改制或破产安置职工。改制或破产企业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职工。土地出让不可预见费、土地使用金、房产交易手续费予以免缴,土地权测费等服务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土地出让业务费收费在10万元以内的按土地转让出售总额的2%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收费超过10万元部分,按土地转让出售总额的0.5%收取。
八、关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规范管理问题
为加强对股份制企业股权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全市股份制企业股权实行集中托管。
(一)凡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合作制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企业的国有股、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股权,集中到邢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二)邢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为股份制企业及其股东提供股权分红、过户转让、挂失、股权质押等服务。
(三)股份制企业凭邢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出具的股权登记手续、股权变更登记单或股权转让见证单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年审等涉及工商登记和股权变动手续。
九、破产、改制、并购企业中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和管理
(一)破产、改制、并购企业中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国家划拨形成或企业投资形成,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包括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
(二)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负责对原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并拟定移交处置方案(列入破产范围的除外)。进行企业并购的,由原企业在实施并购前负责对原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并拟定移交处置方案。以上均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接收管理。
(三)非经营性资产不进行评估,按企业破产审计报告或企业并购审计报告确认的价值划转。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移交接收单位管理。移交的非经营性资产中属于划拨的土地,仍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划转。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划转及变更等手续,免收行政性收费。
(四)非经营性资产接收单位与破产清算组或实施改制、并购的原企业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后,持国资委书面通知和移交接管协议,到国资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变更手续;到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划转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已售公房除外);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五)接收单位对接收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
(六)企业宣告破产前或企业并购前,依据有关规定从职工住房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在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时由破产清算组将其移交接收公房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管理。接收单位未成立物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应由破产清算组或实施企业并购原企业将其转存至相应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监督使用,专款专用。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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