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子过户判下的房子,怎么过户自己的名字,还有费用吗

海伦男子将前岳父房屋产权过户自己名下 | 法院认定登记程序违法_绥化晚报-爱微帮
&& &&& 海伦男子将前岳父房屋产权过户自己名下 |…
  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转移登记案。  王老汉于2007年购买他人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王老汉与原房主签定的房屋买卖契约、相应的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放在家中,被其女儿的前夫孙某(海伦人)拿走。孙某单方制作与原房主的房屋买卖契约,单方到海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将该房屋转移到孙某的名下。王老汉得知后,诉讼到安达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海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孙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违法,撤销了海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孙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点击展开全文
悄悄告诉你
更多同类文章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阅读原文和更多同类文章
可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关注后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关注百姓身边的事,铁肩担道义,欢迎提供新闻线索。
您的【关注和订阅】是作者不断前行的动力
本站文章来自网友的提交收录,如需删除可进入
删除,或发送邮件到 bang@ 联系我们,
(C)2014&&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武汉一房主与他人恶意串通—房二卖 法院判过户给第一买房人
来源:长江日报 日 09:06
浏览:1866 
武昌一房主与他人恶意串通&房二卖
法院判此房过户给第一买房人
武昌的莫先生花143万元在水果湖地区买了近180平方米的&套房,居住&年多,突然被人拿着此房的房产证、土地证逼其退房。莫先生将房主告上法庭。
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事端起因为房主&&房二卖&,二审判决房主限期将此房过户给莫先生。
居住一年多房屋未过户
法院介绍,原房主何某2007年贷款买了这套房子。日,莫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何某以143万元将此房卖给莫某。
合同签订前,何某通知石某送来此房&两证&供查证。莫某与何某、房产中介公司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当日支付何某购房定金50万元,何某书面承诺不得将房屋再出售于他人。双方约定,待莫某二次房款50万元交付何某后,双方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至当年4月28日,莫某分期给何某支付了另外50万元房款,当日,何某将房屋钥匙交给莫某人住。但莫某因为想逃避税费,没有与何某&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日,莫某付清何某全部房款。
然而,日,莫某家里突然来了男子石某、叶某,拿着此房的&两证&,要求其退房。此时,何某去向不明,双方发生争执。
当年11月,莫某将何某、叶某等告上法庭。
房主委托他人再售房
原来,与莫某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日,何某就与石某签订委托书:&因我在外地工作,无法亲自办理房屋相关事宜,现我委托石某为代理人,办理以下事宜:代为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代为偿还房屋的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的相关手续;代为办理房屋的买卖、过户等相关手续,并代收售房款。委托期限:日至日。&
日,何某再次与石某签订委托书,内容与上面&致,委托期限变更至日。
日,石某代理何某与叶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何某房屋以107万余元卖给叶某。合同签订2天后,石某与叶某在武昌区房产局办理了存量房网上签约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叶某成为该房房主,几天后取得&两证&。
看到所购房屋已有人居住,叶某与石某逼着莫某退房。
法官提醒&&&
买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是何某与莫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还是石某代理何某与叶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何某于日与莫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莫某购房定金,并书面承诺不得将房屋再出售于他人。在此情形下,日,何某又委托石某代理其房产事宜。可以认定:何某&一房二卖&的主观恶意明显。
此外,何某与莫某、某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何某电话告知石某送来此房&两证&,石某作为处理何某房屋的代理人,明知此房已经售予莫某,仍然接受何某委托处理其房屋,其代理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因此认定,何某与石某有&一房二卖&恶意串通行为。
石某代理何某与叶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样有许多不合常理之处:叶某虽已取得房屋&两证&,但通常作为房屋买方都会看房,而叶某购房时却不看房,无视所购房屋已有他人居住的现状,与人们通常的交易习惯不符;从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价格看,叶某以约6000元/平方米的超低价格购买此房,明显不合常理。可以认定叶某购买房屋行为非善意。
因此,石某与叶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市中级法院日前二审判决,何某限期内将房屋过户给莫某。
办案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房要及时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让他人一房二卖钻空子。
[责任编辑:陈岚]
还可以再输入400个字
一周销量Top5
亿房网房产微信
Copyright & .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亿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男方和儿子请求法院确认房产的权属,该房产未过户到两人名下但离婚时已约定归其所有,案由如何确定? - 藤县法院网
&&|&&&&|&&&&|&&&&|&&&&|&&&&|&&&&|&&&&|&&&&|&&&&|&&
  当前位置: ->
男方和儿子请求法院确认房产的权属,该房产未过户到两人名下但离婚时已约定归其所有,案由如何确定?作者:黄万飞
张焕杰&&发布时间: 15:40:15&&&&案情简介&&&&原告韦某华与被告陈某燕在日前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儿子韦某良、女儿韦某雯。夫妻共有财产有:登记在被告陈某燕名下座落在藤城镇胜西村委胜西一组的房屋一栋。日,原告韦某华与被告陈某燕离婚时约定:登记在被告陈某燕名下座落在藤城镇胜西村委胜西一组的房屋一栋归原告韦某华和儿子韦某良所有。因该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用地,故没有转到原告韦某华、韦某良名下。&&&&2007年,政府为搞好藤州商业广场,对登记在被告陈某燕名下座落在藤城镇胜西村委胜西一组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时以被告陈某燕的名义与藤县龙源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在河东体育馆旁边东侧建设规划的A22(8×13=107O)的地块(土地证号为:藤国用(2013)第130459号)上回建同等建筑面积295.95O房屋给被告陈某燕。后原告韦某华、韦某良在该房屋加高至七层半。房屋建成后座落的位置为藤州镇体育东街56号。日,上述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日,上述房屋进行了登记,均登记在被告陈某燕的名下。&&&&原告认为藤州镇体育东街56号房屋及土地是离婚后归两原告所有的财产演变过来,属于原告韦某华、韦某良所有,请求法院确认藤州镇体育东街56号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两原告,同时确认藤州镇体育东街56号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两原告,并要求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房屋和土地的过户手续。&&&&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案由的确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案由应该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争议实质是因履行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法律关系为离婚后财产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案由应该确定为物权确认纠纷,本案诉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在离婚时已经做出分割,只是由于政策原因未能过户,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其物权。&&&&探究&&&&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中,原告韦某华与被告陈某燕在日离婚时约定:登记在被告陈某燕名下座落在藤城镇胜西村委胜西一组的房屋一栋归原告韦某华和儿子韦某良所有,由于儿子韦某良是权利人,其作为原告是适格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离婚当事人双方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在本案中不应该包括儿子韦某良。所以定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合适。&&&&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物权确认之诉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及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一级案由“物权纠纷”之下,依《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体系详列了“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几大类第二级案由。本案诉争的实质是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对土地的使用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为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由于本案涉及两种物权的确认,用任何一个二级标题都无法涵盖整个涉诉标的,所以用包括这两个二级标题的一级标题即物权确认纠纷比较合适。第1页&&共1页编辑:研究室&&&&文章出处:民一庭&&&&
友情链接: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判决过户费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