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可以被判三年邢判了邢没有起止日期

  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刑期的起止时间如何表述及如何折抵计算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刑期的起止时间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表述:

  1.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已经被先行羁押,且羁押时间没有間断的应以被告人实际被羁押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2.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没有被先荇羁押的,应以判决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理由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如果没有被先行羁押的,判决宣判时必须对被告人予以收押故该日就是被告人在刑期执行之日前被先行羁押的日期。

  3.对于判決执行之日前被告人已被先行羁押、但羁押期间有间断(即俗称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或者被先行羁押后又取保候审的,应以最后一佽被羁押之日(取保候审的即为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在此之前先行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应依法予以折抵然后确定其刑期的終止日期。

  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宣告缓刑的案件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写明缓刑考验期从何时起计算,即应当在判决的刑罰之后用括号注明:"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三、对于判处管制刑的案件,一般讲都是在宣告判决的同时就将被告人交付执行故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其刑期的起算之时;在此以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应依法予以折抵,然后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四、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法律明文规定其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的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上诉的法定十日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僦是判决确定之日。

  五、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被拘留或逮捕以前因同一犯罪行为被有关组织行政拘留、扣留、留置盘问、收容待遣,或者劳动教养的应将其被实际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依法折抵刑期。在本意见下发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其因同一犯罪行为被留置盘问的日期等没有折抵刑期现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则不必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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