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外委聘用兼职电工电工劳动合同

电工聘用协议书;招聘方: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第一条协议期限;协议生效期限为/个月,从日起至;第二条:工作内容;1、负责本项目部及工地的高、低压线路、电机和电气;2、认真学习和掌握先进的电力技术,熟悉所辖范围内;3、严格遵守部颁电路技术规程与安全规程,保证安全;4、经常深电工聘用协议书招聘方: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枢纽NJ-2标项目部(简称甲方) 受聘方: 唐程 (协议制职工)(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协议期限协议生效期限为/个月,从 201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相关工程结束 止。第二条:工作内容1、负责本项目部及工地的高、低压线路、电机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修理与保养工作。2、认真学习和掌握先进的电力技术,熟悉所辖范围内的电力、电气设备的用途、构造、原理、性能及操作维护保养内容。3、严格遵守部颁电路技术规程与安全规程,保证安全供电,保证电气设备正常运转。4、经常深入现场,巡视检查电气设备状况及其安全防护。5、负责月底抄录用电单位电表并整理报送财务。第三条:劳动纪律1、甲方应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具体规章制度。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项目部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协议。第四条:劳动报酬1、乙方月工资为:元/月,工资已包含社会保险金。2、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20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若甲方推后半个月未发放工资,视为违约。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除支付乙方工资外,负责乙方职工餐及住宿的提供,除此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4、乙方在工作期间福利待遇与甲方正式职工相同,乙方如在工作期间请假,甲方不支付请假期间工资。第五条:协议终止及违约1、如乙方终止协议,必须提前半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手续。2、如果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加倍赔偿甲方损失。3、乙方要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触犯甲方规定的相关制度,甲方有权对其予以警告、处罚、直至辞退。4、甲方因项目工程竣工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协议终止时,甲方得结清乙方的工资。第六条:其它1、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姓名): 签约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职称: 户口所在地地址:2010年 月 日 20010年 月 日-------------------华丽丽的分割线------------------甲方(用人单位):合同编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订地址:_________乙方(受聘人):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为电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岗位名称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的电工。第二条合同期限乙方的任期为: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其中: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为试用期。第三条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第四条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____________。第五条乙方工作职责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持证上岗。对本岗的工作质量负直接责任。2.对所用的绝缘、检验工具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定期检查、校验。上岗时正确穿戴合格劳保用品,使用合格、有效的工具。3.作业时应将施工线路电源切断,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操作”警示牌,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岗。4.高处作业要遵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系好安全带。高处浇注和楼板、砖墙打透眼时,要通知相关人员躲避。5.施工中认真看图,严格按规定及图纸进行配电操作。用电设备在负荷线的首端安装漏电保护器,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制。6.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做好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不断进行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识别,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解决的应立即报告现场安全负责人。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如实向上级汇报,并采取控制措施,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8.有权拒绝违章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要劝阻和制止。9.对本岗位的安全环保负责。第六条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2.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3.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4.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出让。5.乙方离开聘用单位__年内,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秘密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第七条工作报酬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报酬为:__;试用期过后,甲方聘任乙方的,乙方受聘期间的报酬为:__。每月__日前以__方式发放上月薪金。第八条保险福利待遇1.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假期的待遇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2.甲方按照国家及所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第九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1)聘任合同期满,或聘任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2)甲方撤消或解散。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任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要求;(2)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4)乙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5)乙方因私出境逾期不归;(6)乙方不履行聘任合同;甲方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乙方聘任合同,乙方应在30日内办妥终止聘任关系手续。4.乙方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聘任合同自行解除。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6.甲方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决定并签署意见。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任合同:(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2)乙方是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且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3)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聘任合同)。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1)在试用期内;(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甲方又不努力改善条件;(3)甲方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乙方依据上述条款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并对符合规定的乙方办理解除聘任合同手续。9.乙方在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作结案处理之前,不得解除合同。第十条合同终止的手续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都应该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办妥离职手续。甲方在合同终止后__日内对乙方在甲方的工作进行审计,经审计合格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如果经审计发现不合格并属于乙方责任的,则乙方应在完善其本职工作或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办理离职手续。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构成为: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乙方在聘任合同期限内,不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第8款的规定,不得单方解除聘任合同。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强行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1)要求赔偿因受聘人强行解除聘任合同而造成的损失;(2)收回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有关资料;(3)乙方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应向甲方赔偿教育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__%的标准支付;(4)乙方还应当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人民币__元。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甲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第十二条争议处理甲、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__份交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地址:住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就爱阅读网友整理上传,为您提供最全的知识大全,期待您的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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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浙江省电力公司在农电体改试点中对现有在岗农电工实行劳务派遣的十大不合理要点  浙江省电力公司对在岗农电工实行劳动事务代理的用工形式(简称代理制),我们认为是侵犯了在岗农电工的合法劳动权力。因此,在全省各地搞农电体改试点的推广过程中,到处碰壁,同时遭到了全省各地农电工的强力抵制和反对(不断有各地的抗议公开信及上访等消息向我们传来),浙江省电力公司以2013年7月向国家信访局做出不负责任的答复,这足以说明这项改革的失败和不得民心,而是浙江省电力公司个别领导的官僚主义及缺乏实事求是作风推出的强行独断政策。在此,想探讨一下针对浙江省电力公司在农电体改试点中对现有在职农电工实行劳动事务代理的十大不合理要点和疑问?它究竟侵犯了广大在岗农电工的那些劳动权力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省电力公司为何要否定农电工的历史地位、性质?抹杀广大农电工的多年贡献和劳动成果?  浙江省电力公司的领导层称:“由于历史原因,农电总站的性质一直未明确,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认可等,……”而事实上,在1978年12月,浙江省电力局就已下发了《关于建立和键全农业用电管理机构》的通知,明确了“成立电管站作为乡镇一级的农村用电管理机构”,各地据此相继成立了乡(镇)电管站和市(县)级农电管理总站。  80年代中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4]26号文件也明确规定:“电管站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农村用电服务部门,也是乡(镇)政府管理电力的管理职能机构,实行乡(镇)政府和供电企业双重领导”。90年代初,又下发了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91]12号《转发省物价局、省计经委、省电力局、省农村政策研究室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电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省电力局浙电农[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电总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两个文件都又十分明确的指出:“农电管理总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属独立核算的集体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农村用电管理职能,由供电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乡(镇)农电站是农电总站的派出机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而为什么浙江省电力公司要回避历史事实?对省政府及自己发过的文件避而不谈,否定全省广大农电工的历史地位、性质?农电工作为时代的产物,为电力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想这是从中央到地方都认可的事实。把我们农电工等同于劳务输出民工性质而一并实行所谓的(代理制)?  近三十多年来,广大农电工始终遵循“农电工是乡镇管电组织机构的管理者,是农村电力发展的先行者。在抓好农村科学用电、依法用电、诚信用电,构建和谐用电、服务和谐社会的前提下,配合电力基础建设,改造乡镇农村低压电网,搞好有序用电、优质服务等改变农村用电面貌工作中,风里来,雨里去,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几十年如一日,为农村用电事业的发展奉献了青春年华。  特别是1992年,在国务院国发[1999]2号 “两改一同价” 文件出台后,广大农电工以为有盼头了,更是积极投身于农村低压电网整改、一户一表改造及农村用电 “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统收统支管理工作中。顶烈日,冒风霜,默默奉献,为低网改造及城乡用电同价的早日完成,放弃了无数个休息日,浸注了大量的汗水和心血,从无怨言。但当 “农网改造、城乡用电同价”等工作完成了,农村用电管理关系理顺了,浙江省电力公司却对农电工多年来做出的贡献抹得一干二净,过河拆桥,把创造农村电力发展历史的农电工当作包袱挡之于供电企业门外。为什么供电企业要抹杀农电工多年来做出的贡献,利用及欺骗广大农电工呢?  二,实行代理制是否违反了国务院[1999]2号文件精神?  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号及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号文件对农电体制改革都明确规定:“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其中,国经贸电力[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调指出:“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我们认为浙江省电力公司对在职农电工实行所谓的“代理制“是公然对国家有关农电体改文件精神的篡改,严重违反了国务院[1999]2号等文件精神,剥夺了广大全体农电工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劳动地位。  回顾历史,从农电工的产生开始就定格为农电工是乡镇管电工作的干部或管理责任人,其身份地位应相当于现在的乡镇专管员吧,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如今乡镇专管员们都是国家公务员了,而为什么我们的农电工却沦落为“代理制”职工、成为电力企业的被歧视阶层呢?是电力事业在退步吗?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成果吗?   三,电管站不是破产倒闭企业,而是因国家体改政策而撤消的单位,没收我们创造的财富并全部解聘我们,于情、于理、于法作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详细说明情况,听取全体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举证报告后,才可裁减人员。《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企业合并的,职工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兼并企业安置。  多年来,农电总站一直是独立核算单位,农电工属集体事业单位人员。现在浙江省电力公司一纸公文就把农电工全部解聘,而把农电总站多年来累积的几十亿元的财、物、各种资产等却要拱手相让,无偿上交供电企业,这合法吗?况且各地的农电总站既不是破产也不是生产经营状况不好,而是因国家体改政策而撤消的单位,供电企业只接收农电总站的财、物、有形和无形资产而拒收农电总站的在职农电工?这合情、合理吗?  四,劳务代理公司是否属于中间管理机构?  国务院[1999]2号的文件精神是,撤消农电总站的目的是减少中间管理环节,节约企业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可现在浙江省电力公司的做法是撤消农电总站,解聘全体农电工,强制把农电工原存在的几年乃至几十年连续工作时间以买断工龄的形式作出可怜的补偿,然后由劳动事务代理公司择优录用农电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或二年一签),再向供电企业输送。那劳动事务代理公司是不是属于中间管理机构?难道它是提供无偿服务的吗?为何不把这笔不菲的代管费用作为提高农电工的工资福利或者供电企业自行组织管理呢?而非要分享给中介机构只拿钱不管事的“皮包公司”呢?浙江省电力公司这种换汤不换药的做法,是对上级文件的变相违背和公然抵触。  五,是否违反《劳动法》中同工同酬的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已于日起实施。实施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首次修改,直指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体改后在基层供电营业所,农电工是作为电力主力军中的农电管理人员存在的,与供电编制正式职工在同一工作岗位做同样的工作,在实行代理制后,却得不到供电职工的三分之一报酬。值得注意的是,进一步明确“三性”要求是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在实际中有人认为“三性”规定难以操作,如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利用“临时性”的规定,用多个短期合同进行规避。省电力公司通过对农电工实行代理制的用工形式,来划分二种人的性质,以此达到减薪目的,是否变相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实行同工同酬之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而浙江省电力公司推行的这种代理制实行的是同一种工作岗位,不同的用工性质,相差悬殊的工资区别,这不是明显地违反《劳动法》吗?难道浙江省电力公司不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吗?不受中国的《劳动法》约束吗?  六,“农电工”只因姓农就该被歧视吗?  浙江省电力公司宣称农电人员进入供电企业会增加企业成本,而另一方面每年不断招收新职工进企业,甚至本地无人可招时,赴外地去招工。既然说代理制是种发展趋势,哪为何不对新招职工也实行代理制呢?这种言行不一的行为在欺骗谁?况且,城乡用电同价后,你占有了农村供电市场,而原来农村供电市场中的农电职工你又是必须要用的,哪你为什么不把农电工与供电企业职工同等看待呢?难道农电工只因是农民出身,就该被歧视吗?在中央到地方各级都在关注“三农”问题,并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形势下,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何要背时逆流而行?  七、正常的劳动福利保障待遇怎么成了只有实行代理制后才能享受的“特殊待遇”了呢?  浙江省电力公司称:“农电体制改革后,农电工的劳动者身份明确了,劳动合同规范了,五项社会保险落实了,长期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了”。而《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分别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依法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待遇”。确实,我们多年来一直劳动身份不明确、没订劳动合同、没买社会保险,可主管部门是供电企业,农电总站领导是供电企业职工下派的。那么这些情况是谁造成的?《劳动法》并不是刚开始实施的吧,为什么我们正常的劳动保障待遇长期得不到落实,而非要成为是实行代理制后才能得到的“恩赐” 呢?更何况代理制后对农电工的这种“身份”明确,是对广大农电工的地位贬低和人格侮辱。  八、一个中间代理服务机构能为职工维权吗?  浙江省电力公司称实行代理制后,一旦农电职工权力受到侵犯,代理部门马上能为职工出面维权,使侵权行为及时得到解决,多么荒唐可笑的解释啊!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中间代理服务机构,既无党团组织也无工会组织更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它本身是受供电企业的委托开展工作,它有什么能力为职工维权呢?它的维权范围还不是在我国法律允许之内吗?它也不可能超越法律之上去得罪自己的雇主。如果它在法律框架内维权,那我们一些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执法机构和组织不是多余了吗?还有电力企业内部的人事劳资部门是起什么作用的?省电力公司的这种说法不仅承认了他们多年来一直对农电工没有明确劳动身份、没订劳动合同、没买社会保险等等的侵权行为,更是暴露了就连实行代理制后也还要对农电工进行侵权,并且需要靠代理公司来监督讨说法的可能性,这足以证明省电力公司对农电总站一贯实行的是个人独断统治政策。可想而知,实行代理制后,农电工属于代理机构招用分派去供电企业工作,农电工在供电企业更加毫无地位尊严可言,这样一群弱势群体还不是让任人宰割。因此,职工只有成为企业的主人,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各种权力,不会被统治阶级所剥削。  九、一个企业二种用工制度,算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改革创新吗?  农电改革应是在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原则下,按有利于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被改革者的利益下进行。而浙江省的农电体改政策是对国家农电体改主要文件精神的断章取义和歪曲,以创新名义推出的劳动事务代理,不顾广大在职农电工的诞生历史、演变过程、工作的性质、做出的贡献,刻意制造一个企业二种用工性质的二级分化政策,使广大农电工只能做供电企业的奴隶,而不能成为企业的主人。这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而且极大地伤害了广大农电工的自尊心,同时严重地侵害了农电工的终身利益。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二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之一也是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浙江省电力公司推出的这种制造二级分化的代理制用工方式,算是中国共产党坚持走的社会主义道路吗?为什么供电企业要踏着我们这群弱势群体的肩膀轻装上阵顾自奔小康来实现书记所倡导的“中国梦”呢?  十、代理制真能降低供电企业成本吗?  对农电工实行代理制,表面上供电企业确实通过降低职工工资收入,减少了企业支出。但深入分析,农村用电市场面广线长户多,且用户素质参差不齐,农电工的工作绝不是简单的抄表收费,更多的是日常用电管理工作,更何况基层情况错纵复杂,不光要服务好用户,更要和村、镇干部及有关用电单位处理好各种关系,才能在电费回收、查处窃电、供电走廊征地等方面得到支持配合,否则工作极难开展。现在的农电工在基层工作多年,多数都具有丰富的基层实践管理经验,这从电费统管前我地的平均线损30%多点降到目前的5%点以下,统管前的偷窃电成风到现在的用电井然有序,足可证明。  自从实行代理制以后,农电工职工缺乏主人翁意识,也没有了一种被社会认可的工作地位。可想而知(不算农电工流失),工作肯定难以开展落实,在线损管理、电费回收等工作上农电工也不会再全身心地投入管理,到时如线损提高一个百分点,那企业损失也是不可小算的,其它日常用电管理如放任不管,那损失更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企业通过减薪来降低成本,在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时期,是种短见的消极管理手段。而为了达到减薪的目的再采用贬低职工身份的方法,更是与现代管理学中按人的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三种激励方式背道而驰。而如何激励调动广大农电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来为企业开源增效,才是一个明智管理者的决策。希望不是把广大农电工当作农电体制改革浪潮中的牺牲品。  答复意见书  编号:  您好!您向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上投诉,认为省电力公司对在职电管员实行劳动事务代理用工形式侵犯了您合法劳动权力等问题。此投诉事项已经省信访局转交浙江省电力公司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来信提到的浙江省乡(镇)农电体制改革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并按照《浙江省乡(镇)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经贸能源[号文)的文件精神,我省乡(镇)供电营业所的电管员和专职农村电工,均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用工形式。近几年来,省电力公司高度重视和关心农电工的各种利益,先后出台下发了加强规范管理,切实保障提高这些人员福利待遇和农村电工工资增长机制等的相关文件和措施,如:乡(镇)供电营业所电管员和农村电工劳动工资劳动保障管理实施办法、完善浙江省乡(镇)供电营业所电管员和农村电工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适当调整对乡(镇)供电营业所农村电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实施办法。公司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提高执行力,从保障乡(镇)供电营业所农村电工权利的高度,落实好工资收入增长机制,确保农村电工队伍的稳定。  深化农电用工管理工作涉及的因素较多,需要一个过程,必须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电力公司也高度重视农电用工规范管理工作,结合《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积极探索研究,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农电用工管理,以适应新形势下管理的要求。  特此回复。  浙江省电力公司信访办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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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lm8500   哀,真的无法表达,只有赋诗一首:  满腔热情投身电力
风来雨去吃苦受累  农电体改十载有余
改来改去身份另类  薄命人生如此狼狈
新的身份包装代理
  摸爬滚打终日疲惫
客户报修必须到位   故障排除快速就位
抄表催费一步到位  国网品牌要求一流
各类考核细水长流  工资少得让人心碎
一日三餐吃的反胃   吃的是农电工的饭
拉的是正式工的屎  屁大点事反复开会
各种检查让人崩溃   安排值班必须到位
一时半刻不敢离位
  查岗不在犹如犯罪
工资被扣就差下跪
  无瑕顾家愧对长辈
回到家里心疚惧内
  用户欠费电工垫款
不垫电费领导怪罪   囊中羞涩见人惭愧
青春身体已经耗废
  市场物价已翻几倍
生老病死谁来安慰
  不为这辈也想下辈
子孙后代都会拖累
  骗我十年你们有罪
农电员工天天流泪
  各位领导发发慈悲
解决身份取消怪胎
  同工同酬事业腾飞
行善积德子孙有为   努力寻找解决途径
构建国家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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