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利益分配损害另一人利益怎样定罪

&nbsp&&nbsp&nbsp
&&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一般来说单位行贿罪怎么判刑呢?
5一般来说单位行贿罪怎么判刑呢?
提问于: 23:22:45227
我的哥哥开了一家公司,感觉一直生意都很好的样子,前天突然被抓了,说是犯了,我想知道这个罪在我们国家一般怎么判呢?其他人都在看:
无需注册,立即提问,1000名在线律师专业解答!
共3位律师的回答
23:26:45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16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定罪量刑。单位行贿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单位所有。如果在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所有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个人行贿罪处罚,即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
23:28:45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21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实践中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另外,在追究的刑事责任肘,应注意对因行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1
23:38:45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42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在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界定的争议问题上,静态的角度主要有单位的范围、行贿实行犯的身份、单位行贿意志的认定标准等因素产生的争议,动态的角度主要有承包、挂靠的经营方式,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等因素产生的争议。
单位行贿中“单位”范围的界定
第30条将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字面上看,单位的范围是明确的,但是采用这种以单位的客观存在的形式为标准的列举,而不对单位本身的法律含义进行诠释,必然导致许多或然因素的存在。《解释》将单位犯罪的“单位”解释为“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解释》仍未消除上述或然因素。虽然现行法律具体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有《海关法》等33部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都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不包括行贿犯罪),对其他单位犯罪案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能适用于行贿犯罪案件,所以本文不进行引用和评述。现从静态研究的视角,分析单位的范围对界定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影响。
1、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也普遍认同这一观点,本文不再赘述。
2、合伙企业等三类经济组织能否成为的犯罪主体,争议较大。
(1)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的犯罪主体?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根据《》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如合伙人均为单位的,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没有争议。但合伙人都是个人的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有观点认为,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为谋取本企业的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笔者也持该观点,理由:①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各合伙人的私人财产的界限比较明确,合伙企业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即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都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②合伙企业都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经营决策的作出具有整体性特征,合伙事务也有特定的执行人。③根据《合伙企业法》,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在合伙协议的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享有利益,承担责任。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将合伙企业作为独立当事人进行管理的,比如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也是将其作为独立的纳税人进行管理,明显区别于作为合伙人的个人。因此,合伙企业作为企业单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一概不能成为单位行贿的犯罪主体?《解释》第一条规定,单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那么,能否根据《解释》的行文逻辑而认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编发的《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第3期刊发了该院研究室孙军工撰写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理论上还有人认为,私营企业主行贿应属个人行贿,其理由是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的性质是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组织,《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将私营企业所得利益直接用于个人消费,因此私营企业利益就等于私营企业主的利益。
(3)欠缺实质要件而成立的公司,如何认定其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实践中,有些公司的股东情况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即实际上只有一人出资而名义上的其他股东并无出资,有的公司出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对此,有观点认为其不符合“依法设立”这一实质条件且实际上也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应按照单位犯罪来对待;只有一人出资的公司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混同,无法划清,所以该公司应当没有单位犯罪主体的资格。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个人论。”
其他网友遇到的问题: 帮助过:176人帮助过:48人帮助过:78人帮助过:33人帮助过:84人帮助过:48人
相关法律知识
帮助过:152人 帮助过:342人 帮助过:81人 帮助过:202人 帮助过:24人
刑事诉讼最新咨询
150****6753 提问 135****9234 提问 136****3626 提问 182****3945 提问 158****2104 提问 151****2659 提问 136****1152 提问 159****3421 提问 137****4287 提问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400-64365-80
找律师,律师365帮您 !
电话咨询律师步骤
1拨通400 64365 80;
2根据语音提示转接律师分机号,或拨0由专业法律咨询客服为您推荐最合适的律师并转接;
3接通后向律师咨询。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登录律师365
账号账号错误
密码密码错误
用合作网站账户直接登录:
还没有注册?
恭喜,提交成功!
抱歉,好像出错了!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 Copyright&
版权所有&&&&蜀ICP备号什么属于不动产,什么属于共同产。还个人产 等等离了大概怎么判,孩子 房子 归谁?_百度知道
什么属于不动产,什么属于共同产。还个人产 等等离了大概怎么判,孩子 房子 归谁?
不动产:不动产也就是固定资产,不能马上变现钱的,要有很多手续后才能变现钱的。共同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个人财产:正在加载查看图片集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内的个人所有财产。一般包括法定个人财产与约定个人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4条回答
不动产:一般指的是如土地、房屋等和土地有关的附着物。共同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没有事先约定好婚后怎么分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例如:工资、奖金、继承或赠予的财产、结婚登记后,父母赠给的财产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等),个人产,就是夫妻双方婚前各自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屋、车子等等财产。离婚时个人产还是个人产,共同产要平均分配,孩子的话要看有没有成年,成年的看孩子意愿愿意和谁就和谁,也要看哪一方物质条件好,就判给谁。最好是要孩子,不知道孩子名下有没有财产,要孩子的会判财产多一些。房子要看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是谁出钱买的?要是婚前共同买的,平均分配,要是出资有比例,那么离婚会按比例分配。
房子啥的属于不动产,共同财产就是你们结婚后的挣得钱,买的房子车子等等。离婚的话共同财产会平等分割,如果你们自己商定财产分割也是可以的。
房子是不动产,婚后的工资收入什么都是共同
是一个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动、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筑物,因此物业也属于不动产。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要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主要可以理解为房产登记。该制度一出,民众和媒体马上从中解读出“反腐”“控房价”等效果。
(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
不动产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裁判文书网
&&/&&&&/&&
张建良与姜水土、祝协伟等合伙协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水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利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志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礼成。原审被告:祝协伟。原审被告:郑米香。原审被告:封建娣。原审被告:郑美仙。原审被告:陈小英。上诉人姜水土为与被上诉人张建良,原审被告祝协伟、郑米香、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3)衢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叠石电站系普通合伙企业,共有合伙人17人,除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郑美仙、陈小英外,还有徐正巧、余从恩、徐正道、余佳友、毛桂文、祝土英、周志安、郭养禄、余良阁、余良朝、杨莉忠为叠石电站的合伙人。日,叠石电站全体合伙人通过《衢州市衢江区叠石水电站会议决议》,一致同意将电站出售,并授权祝协伟、余良阁、余从恩三人负责和客商洽谈,在保底价8800000元以上达成的协议对各合伙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在同等情况下,本电站的出资人有收购的优先权等内容。日,祝协伟、余良阁、余从恩代表全体合伙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叠石水电站资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根据叠石电站合伙人协议,各出资人的全部出资份额以8800000元的转让总额一次性转让给原告。各出资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的首期转让款后,应积极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工商登记过户手续,过户所需的税费由(乙方)被上诉人承担。同年5月2日,祝协伟、余良阁、余从恩代表全体合伙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照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支付给各出资人共计8800100元的转让款,并于同年5月1日办理了叠石电站资产交接手续,叠石电站也交由被上诉人经营至今。因原审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叠石水电站资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亦未将叠石电站的合伙份额变更登记至被上诉人名下,故此纠纷成讼。另查明,日,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向原审法院起诉,日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该案按撤诉处理。日,被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履行《叠石水电站资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将在叠石电站的出资份额变更登记至被上诉人名下,本案诉讼费用由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承担。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案由,本案所诉的叠石电站为合伙企业,故案由应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本案双方和叠石电站的其他11位合伙人签订的《叠石水电站资产份额转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成立。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辩称叠石电站是由17名自然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主体存在错误,应当将全体合伙人列为被告。被上诉人认为除本案的被告外其他合伙人均同意变更登记,且其他合伙人并非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故法院对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的该意见不予采纳。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转让的是财产份额而非出资份额。法院认为虽然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存在一定的表述问题,但是不影响对诉讼请求的理解。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认为《补充协议》中对叠石电站设定了多个权利人。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补充协议中,对其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处分,设定了多个权利人,该设定不损害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本案诉争的焦点是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未按双方签订的《叠石水电站资产份额转让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在被上诉人按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后,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已按叠石电站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和退伙时根据合伙企业财产状况,领取了其因退伙而应享受的财产份额,其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伙手续并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协助被上诉人办理登记手续,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认为全体合伙人转让叠石电站的全部财产份额,将导致合伙事务结束,该合伙企业应当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法院认为假如叠石电站符合解散的条件,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而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据此,叠石电站的清算等义务应由其17个合伙人包括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提起和决定,并不是由被上诉人所决定。另外,被上诉人或其指定的权利人继续使用叠石电站的名称,是被上诉人或其指定的权利人加重其自身责任,对外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内也不损害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的权利,故法院对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被上诉人已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且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亦已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和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享受了退伙后的财产份额,理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退伙的义务。日,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祝协伟、郑米香、姜水土、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衢州市衢江区叠石水电站名下的合伙份额变更登记至被上诉人张建良名下,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3752元,由祝协伟、郑米香各承担15096元,姜水土承担3820元,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各承担6580元。判决后,姜水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运用《民法通则》第三、四、八十八条的规定,其中前两条是总则内容,第八十八条内容丰富,但未援引具体的款、项,属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是合同关系,原审抛开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并笼统引用,裁判不严肃。二、原审判非所诉,诉讼请求错误,判决用语错误。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出资份额”变更,原判认为不影响对诉讼请求的理解,判决主文将“出资份额”变更为“合伙份额”,该词系原审臆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占份额,在合伙企业成立前叫出资份额,在合伙企业成立后叫财产份额。三、实体错误。因法律上不存在一人合伙企业的状况,上诉人认为虽然《叠石水电站资产份额转让协议》第四条有“各合伙出资人应积极配合办理工商登记过户手续”的约定,但与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冲突而不可执行。裁判不能选择一部分人,抛开一部分人。四、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叠石水电站是由17名自然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出售协议一方是17名合伙人,另一方是张建良个人。合伙人就是否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是共同的责任主体,6名原审被告与另11名合伙人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审中应由被上诉人追加被告,或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另11名合伙人为被告。五、上诉人姜水土及祝协伟、郑米香、封建娣等人也从未拒绝办理过户登记,出售电站执行人也未以任何形式通知过工商过户。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上诉人等反而积极要求工商过户,但要求办理过户时,上诉人等亲自到场签字确认,同时要求其他合伙人一起过户。综合上述理由,故请求撤销原审关于上诉人将叠石水电站名下的合伙份额变更登记到张建良名下的判决,驳回张建良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张建良答辩称: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合伙企业成立前是出资份额,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不至于造成错误;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另11名合伙人明确同意配合变更登记,不是本案共同诉讼当事人;张建良在工商登记时是否以一人名义还是增加几个合伙人是其对权利的处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法定要求,不影响合伙企业设立后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协议的效力。合同法并无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有名合同类型,且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中有关合同的规定并无矛盾,原审援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包括有关总则的条文,据以全面判定本案纠纷处理原则并无不当。叠石水电站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明确,双方对日《叠石水电站资产份额转让协议》及相应的财产交接及款项支付并无实质异议,“出资份额”、“合伙份额”、“财产份额”的表述结合本案案情,含义指向没有任何歧义,原判主文合伙份额的实质含义即为合伙财产份额,上诉人以语词的阶段性和生活性以及法律专业性表述等存在不同角度的现象,意图否定原判实体处理的正当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诉讼主体与程序,被上诉人受让财产份额后,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何进行后续处理是其自己的权利,关于原审其起诉的被告范围,是其自己的程序选择,另11名合伙人对过户登记的态度是被上诉人应自行承担的诉讼风险范围。况且,被上诉人二审提供了另11名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登记的承诺书。至于上诉人等被诉的合伙人是否实质同意或拒绝变更登记,考察本案双方已然成讼,且本案之前,封建娣、陈小英、郑美仙曾于201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本案所涉转让协议要求法院确认无效,后因其未按规定补缴诉讼费撤诉,结合本案一审被诉的6名合伙人对二审上诉的态度也不一致,原审依据双方有效合同作出判决并考虑合伙财产份额比例确定诉讼费用分担,并无不当之处。二审中有关当事人虽然提供了一些证据材料,不仅超过了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时限,且并不能影响本案实质处理的公平正义,难以颠覆原审实体判决结果,依法不能成为二审新的证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上诉人姜水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炳连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楼 宁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合伙做生意怎么保证利益不受损害_百度知道
合伙做生意怎么保证利益不受损害
提问者采纳
读者:09年我和朋友3个人一起开店 我出资10万另一人出资2万 一人没出只是多干活 后来我又借了2万 没拿钱的借了2万多都投到店里 当时说的是借的钱是店里共同还 现在 还是不争钱我不想干了 我要是不干他们干的话我能拿回多少钱 要是都不干了 现在的店转让出去大概 值6万多我能拿回多少 还有就是店是租的 租赁合同写的是他们其中一个人的 合伙是拿多少钱怎么干都是口头协议 现在我改怎么办保证我的利益不受损害 我该怎么搜集证据 录音有效吗律师: 一、 具体解析:你们之间属于是一种个人合伙的关系,原则上关于合伙事务的处理应当是由你们自愿协商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具体各项事务的处理都是按照该合伙协议进行。在民法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以你们没有书面协议,主要还是通过协商来处理。法律只是规定了一些相关的原则: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二、 法条依据:第三十一条 【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合伙做生意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我一亲戚故意伤害他人,急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谁来抢答啊!
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我一亲戚故意伤害他人,急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谁来抢答啊!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四年,是广西区司法厅直属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现有8名合伙人、33名专职律师和多名律师助理和管理人员,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聘请了经济、金融、知识产权、税务方面的专为顾问,成功地办理了在全区仍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刑事和民事、经济、金融知识产权案件。本所历来倡导团结协作精神,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对当事人负责,可以满足社会各界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民族律师事务所愿竭诚为社会提供各种优质的法律服务,以诚信立足于社会,是您可以依赖的朋友,更是您合法权益的卫士!2626698
其他回答 (3)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概念&&&&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三、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三)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四、处罚&&&&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五、法条及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o12o10)&&&&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o12o31法释〔1997〕11号〕&&&&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法释〔1999}18号)&&&&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号)&&&&(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一、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三、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被监管人员致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说明]&&&&&&&&&一、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是:&&&&&&&&&&&&&&&&&&&&&&&&&&&&&&&&(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区分重伤和轻伤,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含义作了原则规定,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具体应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四)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二、审理故意伤害罪应注意以下问题:&&&&&&&&&&&&&&&&&&&&&&&&&&&&(一)一般性的打架斗殴,只是造成人体的痛苦,并不损伤人身健康或者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二)故意杀人是因杀人的故意而致人死亡的,而故意伤害致死是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的。因此,明显地只有杀人故意,杀人未遂,只造成伤害结果的,按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处罚。明显的只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罚。&&&对有些案情复杂,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时难以区分,内部分歧意见很大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三)凡因打架斗殴或者群众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械斗而致人死亡的,除行为人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罚。凡突然持械行凶的,虽然不像预谋杀人那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但其特点是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死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死亡,则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可按故意伤害论处。&&(四)对伤情程度介于轻、重伤边缘的案件,在处罚时要慎重。轻伤中伤情重的,可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重伤中伤情轻的,可按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如果为实施其他犯罪伤害他人,而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专门规定的,应适用该条文的专门规定定罪量刑。&
我是广州律师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法律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创业 合伙人 利益分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