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上诉答辩状对方全责法院一审对方败诉后上诉赢得机会有多大?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法院一审对方败诉后上诉赢得机会有多大?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法院一审对方败诉后上诉赢得机会有多大?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如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由于你叙述过于笼统,我不清楚的案件当中的相关事实以及证据,你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去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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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个问题:我有一个交通事故的官司,对方全责法院判决书3月双方都收到,可对方不服原判已上诉到中院
请问一个问题:我有一个交通事故的官司,对方全责法院判决书3月双方都收到,可对方不服原判已上诉到中院,那中院判决有多少变化,大概要多少时间谁能告诉我一下
提问者采纳
这个不能绝对讲,一般而言,会维持原判,但如果原审法院确实适用法律有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那么也会存在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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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总是觉得法院在两年前的那次交通事故中判的不公证有偏向对方。一审判的赔偿偏高我不服我上诉。理由是对_百度知道
我总是觉得法院在两年前的那次交通事故中判的不公证有偏向对方。一审判的赔偿偏高我不服我上诉。理由是对
我总是觉得法院在两年前的那次交通事故中判的不公证有偏向对方。一审判的赔偿偏高我不服我上诉。理由是对方是农村户口却按城市户口判。二是我们认为一审伤残等级太高要求在二审时去再做个鉴定,可是对方死活不答应。法院在二审时也没有采纳我们所提供的两个要求还是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是最终判决,不能再上诉,只有申诉的可能。农村户口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按照城市户口来计算赔偿标准的。重新鉴定要在一审的时候提出来,二审再提就完了
来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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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2年前的判决已经生效了。你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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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出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肇事者说他交的是全险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我要上诉可是律师说要肇事者的保险单,_百度知道
我出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肇事者说他交的是全险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我要上诉可是律师说要肇事者的保险单,
我出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肇事者说他交的是全险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我要上诉可是律师说要肇事者的保险单,我去了交警队他们说没有肇事者的保险单复印件,我怎么才能拿到肇事者的保险单复印件?我在这谢谢大家了……
交警有义务帮你拿到对方保单的,实在不行就去对方所买的保险公司找。
我去对方保险公司他们会给我吗?
这个事情你直接找交警就可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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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有点怪嘛!对方全责...对方的保险赔不赔管你什么事...你找他个人...让他赔就行了...他和他的保险间的问题是他解决的问题
找毛,直接诉撞你车的人,有保险不用,活该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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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民事上诉状(杨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不服一审法院改变事故认定)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1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花秋镇街上。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78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高桥镇青杠村XX组X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梓县某某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容光乡元木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开发区乌江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负责人。电话:6652XX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73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风水乡某某村X组X号。
上诉人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桐法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桐法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分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事实错误。
1、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本案是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该案经过桐梓县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事故认定,已明确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同等责任”。而且,就该《事故认定书》而言,由于双方在法定的期限内均未提出申请复核。因此,上诉人认为:这应当视为“双方均对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本案的《事故认定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能轻易改变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
2、原审法院改变“事故认定”明显不能成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虽然可以改变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但其前提必须是“事故认定存在错误”或者“事故责任无法查明”。可是,就本案而言,原审法院改变“事故认定”的三点理由均不能够成立。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本案中虽然有超载行为,但是,该超载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并不是因“超载”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划分责任”的依据是行为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既有违法行为,也有因果关系,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的,那么,人民法院就不能够认定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例如:一个农民无证驾驶摩托车违法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但经过调查核实,事故的发生并不因为“无证驾驶”方面的原因,而是因为对方车辆占线行驶导致。那么,该摩托车司机即便具有“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但由于其无证驾驶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人民法院也不能够认定该摩托车承担全部责任。同理,就本案而言,即便上诉人有违法的“超载行为”,但该行为与发生碰撞的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该情节不应当作为原审法院“改变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法定理由和依据。
(2)上诉人杨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事故认定书》中已作分析和认定,原审法院再以该理由改变事故认定属于重复评价。根据桐梓县交警大队“遵公交认字(2012)第2012017号”《事故认定书》形成原因分析:被上诉人何某某驾驶车辆在转弯驶入公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一方面的过错,另外,上诉人杨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外一个方面的过错。因此,上诉人认为: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通行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划分被上诉人何某某与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完全正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明知车辆已经超载的前提下,违返操作规范,故意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从而改变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明显错误。
(3)原审法院以“交警部门未对被上诉人何某某进行调查,也未对车辆进行检验”为由,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不能够成立。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三条“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第六条“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第七条“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的,不承担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规定,本案是否需要询问有关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检验,这些均是属于交警部门的职权行为,是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无权予以干预。同时,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也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简易程序甚至还可以当场作出。因此,原审法院以上述理由予以改变“事故认定”于法无据。
3、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审查和认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不清。根据一审原告(即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一共提出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辆修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9947.92元。该部分不论是否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都应当予以逐项查明,并对相关损失作出认定。可是,原审法院却未对上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逐一查明和认定,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1、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无责赔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本案被上诉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是同等责任,原审法院改变“责任划分”其理由难以成立。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承担无责交强险赔付12100元”其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应当判决由实际侵权人何某某承担。但是,由于本案的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人民法院该基础上应当判决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内对上述侵权之债承担保险责任。
2、本案应当改判“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从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询问笔录来看,上诉人是从桐梓县往花秋镇方向驾车“直线行驶”,而被上诉人何某某却是通过“转弯路口”,与上诉人对向行驶,以致发生碰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直行车辆优先通行的,应当认定为甲类过错,承担主要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应当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之规定,被上诉人何某某在转弯时,未让上诉人的车辆优先通行,这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案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并不是直线对向行驶,如果是直线对向行驶,上诉人在发现前面道路上有障碍物(即路上停靠的车辆)后,没有充分判别对方有来车可能,从而“借道行驶”发生事故。那么,本案就应当是上诉人的主要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何某某却不是对向行驶,而是从“支路”转弯进入“主干路”。因此,被上诉人未优先让行、未安全文明驾驶才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此外,从交警部门调取的《询问笔录》来看,上诉人驾驶的贵CL7851号货车,在发现正前方有障碍物后,已经“借道”正常通行了大约5米,并已经超过障碍物,但由于被上诉人何某某突然从交叉路口右转,未充分判断相对方向有来车的情况,以致双方发生碰撞。而且,在这一短暂的状态过程中,上诉人还采取了变光、按喇叭、踩刹车等系列措施。因此,从该情节来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没有责任”其适应法律错误,本案应当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何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谢。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杨某某
&&&&&&&&&&&&&&&&&&&&&&&&&&&&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二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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