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乘人员险够支撑司机乘客险一般买多少的死亡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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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下车乘客被撞身亡 司机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导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程某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余元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人们的关注,2013年3月,客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下车修理过程中,乘客甄某下车被撞身亡,死者家属要求司机赔偿经济损失,客车司机要求投保公司赔偿,那么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死者家属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元
  原告霍某系死者甄某的丈夫。霍某诉称,日,马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因车发生故障,妻子与司机马某下车。此时,程某驾驶轿车经过,将妻子撞亡。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停车司机马某、撞人司机程某以及双方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元。
  停车司机马某辩称,他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马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因为马某驾驶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责任。被告撞人司机程某称,他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称,同意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程某驾驶车辆将马某、甄某及车辆撞出,造成甄某死亡,马某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队事故认定,程某负主要责任,马某和甄某负次要责任。另查,被告程某与原告霍某已达成协议,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抚恤金8万元,此后判决程某不再付霍某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根据各自过错予以分担。本案中,因被告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本院确定由程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因原告已与程某达成协议并约定互不追究,故本案中,程某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本院综合考虑确定由被告马某对原告除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甄某自己承担25%的责任。因甄某的死亡并非马某驾驶车辆所造成,事发时,甄某已经离开车辆,故原告要求马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程某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余元。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
  第三者责任险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
  ①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保险车辆在非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4)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7)保险人负责赔偿:指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单、保险批单等所载的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进行赔偿。另外,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在理赔时还应剔除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8)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2.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高速公路意外事故不断,大家保建议经常行车的人,应该根据自身需求,为自己选择合适的保险,保障自身的经济损失。
(编辑:大家保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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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道交事故理赔案看承运人责任险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记者 赵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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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承运人,一旦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乘客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代表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起到了既能对乘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保障乘客权益,又能使承运人的责任风险得以转嫁的双重作用。
  日上午,太平财险北京分公司接到报案称,某车辆行驶至G2京沪高速新泰段时,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与该车辆所属的运输公司及车辆负责人取得联系,初步沟通了事故情况后,查勘员紧急奔赴事故现场,通过现场查勘了解到事发时车上共有乘客26人,本次事故死亡6人,伤8人。
  在经事故处理小组反复核实后,确认本次事故属于单方事故,事发时驾驶员不存在无照驾驶、酒驾、毒驾情形;车辆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件合法有效。因该保单为多家公司共保,根据共保协议约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份额为21%,需先行对死亡人员死亡赔偿金进行预付,死亡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座赔偿80万元。考虑到该案的社会影响,太平财险北京分公司预赔300万元。
  此后,在收到运输公司第二次预赔申请后,根据案件处理需要,在7天内又完成了第二次预赔款120万元的支付,较为圆满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充分体现了保险业行动迅速、经验充足、人文关怀等特点,也彰显了关键时刻保险企业勇于担当的社会责任,同时,承运人责任险的重要性也在此次事件中得到全面体现。
  实际上,相较于交强险等强制险种而言,由于承保范围相对较窄,所以承运人责任险一直以来较少为社会所关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其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从法条的学理解释即字面解释来看,该险种主要是指对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具体来看,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了三个部分: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旅客财产损失赔偿;相关的法律诉讼等费用。至此,承运人责任险的法定保险地位才正式得以确认,而这不仅为保险公司拓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市场提供了良好契机,也为保险公司带来了新的商机。
  一直以来,在实际承运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道路运输条例》第21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根据以上各相关法律的规定,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因承运人责任导致乘客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均需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承运人责任险成为法定险种之前,运输企业大多投保的是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司乘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司乘险的承运人出了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乘客,一旦出险,乘客的权益受到保障,但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能代替存在过失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责任风险没有得到事实的转嫁,造成承运人权利义务不对等。而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一旦出现意外,则承运人可能就要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承运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任何保障。
  而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承运人,一旦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乘客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代表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起到了既能对乘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保障乘客权益,又能使承运人的责任风险得以转嫁的双重作用。理顺了保险各方的法律关系,有效保障了乘客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自日至日,我公司代表统保项目共保体公司累计向42家客运企业和179家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了承运人责任险出单服务。其中,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累计出单5875份;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累计出单4859份。” 太平财险北京分公司助理总经理廖磊表示,太平财险作为四家中管金融保险企业之一,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保险行业“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核心价值理念。未来,将一如既往地为项目涉及的运输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真正为运输企业的经营保驾护航,切实服务于首都交通运输行业。
  但对于任何一张保单而言,不论是投保人还是承保人,谁都希望永远不要出险,毕竟每次出险的背后,都可能给一个甚至多个家庭带来种种不幸。正如全国共保协调委副主任、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孔卫国常务副会长在评价该案时所说,交通运输企业首先要加强管理,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一线员工的管理和监督,从源头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企业发生交通事故时,承保单位要积极协助调查取证,及时赔付,同时,应及时与企业沟通,相互配合,寻找最优赔偿、救助方案,为企业、乘客解决后顾之忧。
  “希望更多的运输企业加入到承运人责任险共保体中来,为企业能够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多一份应急举措,为乘客的旅行安全多一份保障。” 孔卫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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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日签订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公交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附加司乘人员险,其中司乘人员险投保1座,限额为每人100000元。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至日二十四时止。日9时许,原告司机白××驾驶该公交车行驶途中,被乘客刘××用车上自带的灭火器在其头部、身上疯狂打击,白××于日死亡。原告与白××家属于日签订了《一次性工亡补助协议书》,向白××家属支付了赔偿款89万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被告辩称:本案系第三人故意犯罪行为引发的伤害后果,不属于意外事件,故不属于保险事故,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次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事故?保险中意外事故应具备三个要素:1、非本意的,即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2、外来原因造成的,指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本案中的事故虽系第三人造成,但对受害人来说是非本意的、突然发生的外来原因造成的,应属意外事故,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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