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交通十级伤残被告辨护范本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交通十级伤残被告人辨护词范本_百度知道
交通十级伤残被告人辨护词范本
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及伤者要求的项目金额等,发表答辩意见就可以了一般交通十级伤残伤者是要求肇事方赔偿,只要对事发经过,不需要辩护词,是民事案,不是刑事案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您的的位置: >
>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书 > 正文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书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路民一再字第1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张小辉,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方家村。
原审被告王娃玉,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凤阳铺村。
原审被告郭素凤,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凤阳铺村。
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委托代理人陈超(特别授权代理),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林亨永,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凤阳铺村。
委托代理人王新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尚建江,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横街居上街19号。
原审原告张小辉与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林亨永、尚建江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3日作出的(2003)路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民行抗[2004]12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台民一监字第58号函将此案交与本院再审。本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路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盛国云出庭支持抗诉。原审原告张小辉,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的委托代理人陈超,原审被告林亨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尚建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1月13日,被告尚建江以每日250元价格将其所有的浙J-35986号轿车出租给被告林亨永。同日,被告林亨永明知同村人王超无驾驶证,但经王超说服,将车借给王超。王超驾驶该车与原告张小辉及金仙富等四人从黄岩驶往下梁,22时30分途经白剑线10km+300m处,因车速较快,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坠在道路左侧路肩后侧翻,造成王超、金仙富死亡,原告张小辉及另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路桥大队以台公交巡路肇字(2003)第2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小辉等四人对此事故无责任。2003年3月25日,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路桥大队作出台公交巡路终字(2003)第43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告张小辉于2003年1月14日在台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至2月28日出院,住院45天,共用去医疗费83244.04元。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载明:住院期间重症监护,护理二人,建议休息一年。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鉴定认为:张小辉车祸致左肋骨骨折、腰椎骨折、肝破裂、胃浆肌层破裂、胰腺被膜破裂,经手术治疗,目前恢复尚好。其损伤程度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之规定,张小辉构成十级伤残(三处)。事故产生的其他费用有:住院伙食补助费675元(15元/天&45天),误工费7847.30元(19.14元/天&45天+6986元)、护理费135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4416元(7208元/年&20年&10%)、护理人员住宿费720元、交通费9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330元,共计人民币27428.30元。王超于1985年4月3日出生,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在2001年以来至事故发生前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至其死亡时尚有储蓄余额4500元,该款于2003年1月20日由其父母即被告王娃玉、郭素凤领取。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伤残鉴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医疗诊断证明书、住宿费收据、交通费票据、被告尚建江提供的林亨永的驾驶证登记项目、被告林亨永提供的王超的户籍证明、被告王娃玉、郭素凤提供的以王超为户名的储蓄分户发生明细清单、证明(台州市模具集团有限公司车间负责人管建保出具)、本院根据被告王娃玉、郭素凤申请调取的(2003)路民一初字第933号案卷材料中证人吴喜来、胡若飞当庭作证的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以上事实。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超无证驾驶轿车且车速较快,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作为乘客,对此事故无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王超向被告林亨永借得轿车后,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借用人王超承担赔偿责任。因王超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十六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且至事故发生时尚余存款4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原告方的损失应由王超负责赔偿。由于赔偿义务人王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故应由王超的父母即被告王娃玉、郭素凤在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知道王超无驾驶证而乘坐,客观上放任了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适当减轻王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林亨永知道王超无驾驶证而基于信任将承租的轿车借给王超驾驶,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尚建江以日价格250元将自己所有的浙J-35986号轿车出租给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林亨永,其在出租时已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且法律也没有强制性规定自备车不能出租。出租后,尚建江已无法实际支配车辆的运行,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尚建江、王娃玉、郭素凤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尚建江、王娃玉、郭素凤请求驳回原告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误工费应按规定6986元/年计算;原告主张的营养费5000元过高,根据原告的伤情酌情为2000元;原告及被告林亨永称王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十、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张小辉损失医疗费83244.04元、鉴定费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5元、误工费7847.30元、护理费135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4416元、(护理人员)住宿费720元、交通费90元、营养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元,由原告自负30%,计人民币33201.70元;余70%计人民币77470.64元,由被告王娃玉、郭素凤在死者王超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亨永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采信了伪证所致,&现已生效的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04)路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证实,2003年6月10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3)路民一初字第933号,金国玉、沈春兰诉郭素凤、王娃玉及林亨永等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时,证人吴喜来、胡若飞按王超父母郭素凤、王娃玉的要求,当庭作了王超为其二人拉过业务,二人曾支付业务费或工资给王超的虚假证词,致使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审案件时采信了二证人的虚假证词,认定王超在不满十八周岁的情况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仅在王超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共付给吴喜来人民币3000元作为报酬。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判刑。
原审被告林亨永申诉认为,原审判决中的二证人吴喜来、胡若飞所作的他们曾支付报酬给王超的证言是虚假的,原审判决以虚假证言为主要证据认定王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错误的。实际上王超没有劳动收入,更谈不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认定王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父母即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审被告林亨永在再审中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本院于2004年7月14日作出的(2004)路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证人吴喜来、胡若飞受王超的父母王娃玉、郭素凤的贿买,作出二人曾分别支付业务费或工资给王超的虚假证词,从侧面反映出王超并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二、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新桥派出所对台州模具集团有限公司管云富的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王娃玉、郭素凤曾要求管云富出具王超有工资收入的假证明遭拒绝的事实,从侧面反映了王超并无劳动收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三、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新桥派出所于2002年8月10日对王超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笔录证明王超自认15岁至今无业,反映出王超并无劳动收入。
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答辩认为,王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年满十六周岁,生前尚有银行存款余额4500元,是个具有劳动收入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在再审中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四、王超的户籍证明,证明王超于1985年4月3日出生,在事发2003年1月13日时已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证据五、以王超为户名的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储蓄分户发生明细查询打印清单(以下简称&储蓄清单&)一份,证明王超生前尚有银行存款4500元,直接证明王超生前有一定的劳动收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审原告张小辉在再审中同意原审被告林亨永的申诉意见,认为王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再审中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六、本院(2003)路执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审被告林亨永与原审原告张小辉于2004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执行款5135元,余款未按协议履行。
原审被告尚建江未作答辩。
原审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对证据一、证据二,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王超生前没有劳动收入。对证据三,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认为该询问笔录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予以认定,退一步说,这份笔录也只能证明王超在2002年8月10日前没有职业,不能证明在这以后没有职业。对证据四、证据五,原审被告林亨永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银行存款不能证明王超是有劳动收入的,王超的存款是其生前非劳动所得,不能证明王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证据六,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林亨永均无异议。原审原告张小辉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一证实原审判决采纳的二证人吴喜来、胡若飞的证言是伪证,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证据二、证据四、证据五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六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系复印件,不符合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再审认定,王超于1985年4月3日出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年满十七周岁。在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月13日,王超在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储蓄所开立存折,储蓄清单载明其间有存款五笔,金额为13500元,取款九笔,金额为9000元,至事发之日尚有存款余额4500元。
2003年6月10日,本院开庭审理(2003)路民一初字第933号,金国玉、沈春兰(系与原审原告张小辉同时乘坐王超驾驶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金仙富的父母)诉郭素凤、王娃玉及林亨永等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时,证人吴喜来、胡若飞按原审被告郭素凤、王娃玉的要求,当庭作了王超为其二人接过业务,二人曾支付业务费或工资给王超的虚假证词。本院审理原审案件时采信了该二证人的证言。
2003年11月20日,原审原告张小辉根据已经生效的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2004年4月12日,原审被告林亨永与原审原告张小辉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5135元,后原审被告林亨永未按协议履行。
再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提供的储蓄清单证明王超在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月13日间,在银行有存款五笔共13500元,取款九笔共9000元,尚有余额4500元,王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原审被告林亨永主张王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原审中仅举证证明王超在死亡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在原审和再审时均不能证实王超的储蓄清单上载明的资金来源是王超合法的非劳动所得或非法所得,故王超的银行存款是其生前合法的劳动收入。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认定王超系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原审被告王娃玉、郭素凤在王超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原审判决虽然采纳了证人吴喜来、胡若飞的伪证,但对认定王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影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本院采信了吴喜来、胡若飞的虚假证词与事实相符,但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原审被告林亨永认为本院原审采信了吴喜来、胡若飞的伪证而认定王超在不满十八周岁的情况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错误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3)路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户名: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646)。
审&判&长&王&华&敏
审&判&员&徐&长&海
审&判&员&陈&海&峰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程&熙
[责任编辑:qww]
了解更多有关法律文书常识,请点击:
发表我的评论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诉状的范本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文档贡献者
评价文档:
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诉状的范本
遇​到​需​要​写​民​事​状​的​时​候​参​考​参​考​吧​,​你​会​有​收​获​的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大小:1.41K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 您现在的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
  各种伤残鉴定申请时间 伤残鉴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一般受害人在第一次治疗出院后就可以确定为病情稳定,然后就可...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
  2011年伤残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成都伤残鉴定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
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
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
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
成都安康司法鉴定所()
成都智诚司法鉴定所...
  伤残鉴定委托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
  伤残鉴定要多少钱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
  如何写伤残鉴定申请书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书的基本要求:阐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所具备的条件,介绍申请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申请拟执业鉴定...
  无锡伤残鉴定1、治疗结束再休息三个月左右可以鉴定;2、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自己鉴定,也可以再起诉的同时委托法院鉴定3、不用担心,诉讼时自鉴定结论出来之日起1年内计算。上海为您排忧解难,请点击“采纳意见”,携手并进,共捍权益。
我父亲去年2...
  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一次见义勇为的时候做成现在身体伤残,能不能向法院做伤残鉴定?如果可以的话需要写申请要怎么写伤残鉴定申请书?有相关范文吗?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高XX,男,汉族,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伤残鉴定申请书格式伤残鉴定申请书格式
原告 诉被告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受伤,现申请对 的伤残进行等级鉴定。
二00 年 月 日
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本格式、注意事项:伤残鉴定申请书可以在起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劳动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日公安部发布,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日起实施);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e)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具体规定】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目前,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余伟安律师归纳起来供大家参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如...
  人身伤残等级鉴定1总 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
  如何做伤残鉴定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
  工伤职工伤残鉴定标准a)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
共 165 个文章&&首页 | 上一页 | 1
| &20个文章/页&&转到第页
| 最新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被告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