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一查劳动法*劳动法第44条38条。

劳动法对于加班和旷工的规定
百分网【劳动法规】 编辑:曾扬
  加班和旷工是很多公司经常看到的现象,那么你们知道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加班和旷工的呢?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法加班和旷工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加班的规定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的是按工作日计算的,星期天是不发工资的,计算方法分为,标准日工资和随机日工资。
  1、标准日工资:月工资&20.83天=日工资
  2、随机日工资:月工资额&当月实有工作日= 日工资
  注:标准工作日:(全年的天数-全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12=20.83
  随机工作日:全月天数-当月所有公休日(星期天)
  所以,一个月有30天,周末有8天,如果他周末8天都没有加班,就只算他一个月22天的工资。
  以上是指按月发放工资。如果按日发工资,即上一天班发一天的工资。
  劳动法旷工的规定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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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权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辞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其离职之日止的产假工资,不得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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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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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点评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选修的专题讲座——《劳动法》竟然忘记去听了!!!作为一名即将毕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了解《劳动法》必不可少,我真有点追悔莫及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于是我最近开始研究起《劳动法》来。
刚开始大致浏览一遍的时候,我感觉挺诧异,作为一名理科生,原以为想象中伟大祖国的法律条文都是复杂缭乱,密密麻麻,没想到《劳动法》通篇才八章,九十八条规定!真是让我大吃一惊。于是我又怀着崇敬的心情,细细品读起来。 说起来,《劳动法》虽然篇幅短小,但是简明扼要,充分想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两方的利益,事无巨细,一一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对我触动很大。 第三十八条属于《劳动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一条站在劳动者立场的法律法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比较起来,肯定属于弱势群体,本条规定论述的就是是劳动者怎样可以主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既然和用人单位签约,用人单位就要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尤其是一些化工企业,比如轮胎厂啊,重金属厂之类的,用人单位需要给员工以必要的保护措施,比如发放工作服,口罩之类的,通风,消毒,给劳动者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这就是提供劳动保护。而保护劳动条件,就是保障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时间,不能无故让劳动者“休假”,“休息”,以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劳动。
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既然录用劳动者,就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天经地义的事情,看到这我不禁想起几年前
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闻,他们辛辛苦苦干了好几个月,老板却拖欠他们的工资。这是不情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三十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有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国家暴力机关的保护,劳动者们再也不怕拖欠工资了,真是有了《劳动法》,咱劳动者走遍天下都不怕啊。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既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就应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协议上也应该有这条内容,否则,劳动协议就是不合法的。劳动者也有权终止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利益,有的甚至是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的不了解,私自制定违反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这是不合法的,也是劳动者不能接受的,如果有此类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协议,终止劳动合同。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循这些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如果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学习了《劳动法》,果真长见识了。让我感到没有白学,以后步入社会后,就可以根据《劳动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向周围同事普及劳动法的相关知识,让依法治国的观念深入人心,一举多得的好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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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点评劳动法第38条是什么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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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8条是什么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此项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因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往往都会涉及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这就要求规章制度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合同的约定。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  (1)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虽然属于用人单位,但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2)应当公示。职工作为规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权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不要求职工遵守一个自己不知晓或无法知晓的规章制度。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采纳率:31%
但不会差太多)。2,节日3倍。每日八小时以外的加班,应该还有补偿金按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计算,还有拖欠工资总额25%的赔偿金,(25%的拖欠工资赔偿金是根据劳动部门的《企业工资计算办法》规定而来的,各地根据当地经济情况或有上下浮动,拖欠的7个月工资的25%的经济赔偿款。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款(上班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按照法律,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天就应该将拖欠工资补偿款全部结算清楚,否则你们可以拒绝在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至于赔偿的内容除拖欠的工资外,已满6个月的按一年算,未满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4,如果有加班,还应补偿加班费,双休2倍,按每小时工资的1.5倍计算。所以你父亲的应得补偿,赔偿款如下:1,拖欠的4个月工资,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劳动保险的,还应补缴劳动保险(即三金),依次累加。不满一年。5你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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