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租车司机敲诈诈货主信息部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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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小军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陇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某某,男,汉族,日生。辩护人许维慧,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日生。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某、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原文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梁某某(已死亡)将谢某某经营的“金桥货运信息部”强行转让在李某某名下,成立“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东郊信息部”,梁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吉某某、杨某某等人经营该信息部。2010年5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吉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在受雇经营陇西县东郊材料站中天物流信息部期间,不提供任何货运信息,使用暴力、恐吓威胁等方式,对进入东郊材料站拉木料的车辆,多次强行向汪某等28名司机收取数额不等的“信息费”,共计489050元。其中2012年元月至2013年10月,杨某某受雇参与经营期间,强行收取“信息费”202450元。被告人吉某某、杨某某将所收取的费用逐月交给梁某某,梁某某死后二人逐月交给刘某某。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吉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汪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乔某某、郭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吉某某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某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吉某某辩称,其一直都在给司机提供信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与实际不符。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吉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对大部分被害人没有实施暴力及其他威胁方法索要财物,故吉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一直都在给司机提供信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与实际不符。。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梁某某(已死亡)将谢某某经营的“金桥货运信息部”强行转让在李某某名下,成立“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东郊信息部”,先后雇佣被告人吉某某、杨某某等人经营该信息部。2010年5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吉某某、杨某某在受雇经营期间,不提供任何货运信息,使用暴力、恐吓威胁等方式,对进入东郊材料站拉木料的车辆,强行向汪某等28名司机收取数额不等的“信息费”,被告人吉某某、杨某某将所收取的费用逐月交给梁某某等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明,任某某一直以开车拉货为业,常在陇西东郊的材料站拉货。到月的时候,梁某某成立了“甘肃中天物流有限公司”。中天物流公司开起以后,从材料站拉货,都要给中天物流公司叫“信息费”,实质上是给其交“保护费”,给司机没有提供任何信息服务。任某某给“中天物流公司”交过四次信息费,每次都是100元,共交了400元。当时给“甘肃中天物流公司”交信息费不是自愿的,当时的规矩是只要拉货,就要给他们公司交钱,如果不交他们就找麻烦。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宋某某一直运营木料,从陇西县巩昌镇东郊材料站把木材拉到岷县、临潭、宕昌等地。到2010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吉某某等人开始经营“中天物流信息部”。就开始向司机们收取“信息费”,但不提供任何服务,刚开始的时候,有的司机不给钱,他们就殴打司机,后来司机都形成习惯,只要到东郊材料站拉木料,都要给“信息部”交钱。司机都不情愿交信息费,但是害怕吉某某他们惹事情,都被迫交“信息费”。从吉某某经营“中天物流信息部”后,宋某某只要在东郊的材料站拉木材,都要交信息费,刚开始交100元,后来涨到150元。从2010年“中天物流信息部”成立,宋某某大约拉了300多车木材,大约给吉某某交了45000元左右。给吉某某经营的“中天物流信息部”交钱不是自愿的,主要害怕他们打人,也为了平安,只好被迫交给他们钱。“中天物流信息部”从来没有提供过任何的服务,只是强行的收取信息费,感觉就像收取“保护费”。信息部的人日下午,吉某某将宋某某在肚子上捣了一钢管,宋某某当时害怕,就从身上拿了200元钱,给了吉某某。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张某某在陇西县东郊材料站拉木料八年了。2010年的时候,吉某某、李某某一伙人在东郊路口开了一家“中天货运信息部”。吉某某、李某某的信息部不给司机联系货物,提供信息,只要在材料站拉木料的司机,都要给吉某某、李某某的信息部交钱,有100元到2000元不等。刚开始有些司机没给吉某某、李某某交钱,把木料拉在半路被吉某某、李某某一帮人堵住,把司机给打了,把车玻璃都砸了后把钱收了,还把宇臻物流拉了木料的宋某某给打了一顿,最后强行收去了200元,张某某在吉某某刚开起信息部时就听到其他司机被打的事,为了保平安,吉某某要多少钱,就给他们多少钱,吉某某最多一次要过1000元。自吉某某等人开信息部后,张某某总共拉了200多车木料,每车最少交200元,也交过500元、1000元的,总共给吉某某等人交了有50000余元。这些钱不是自愿交的,都是害怕挨打被迫交的。吉某某等人的信息部不提供任何信息。2013年前半年张某某在没给吉某某交钱的情况下把车开到材料站装木料,结果被吉某某把衣服撕住,朝胸部捣了几拳,又从腰里抽出一把刀子,要戳张某某,结果被人劝开了。吉某某的甘J18501货车坏了都让张某某出钱修,吉某某车的违章都要张某某出钱处理。4、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明,汪某在东郊材料站拉木料五年多了。在2010年前半年,吉某某、李某某开始在东郊经营中天物流信息部了。吉某某和李某某经营信息部后就不给司机提供信息了,司机自己联系货主装木料,但装木料时都要向吉某某的信息部交钱,根据运费的多少由100元、200元、300元、500元不等。有时吉某某心情不好时想在司机跟前要多少就要多少钱,有的司机刚开始不愿意交钱,结果货装好拉到半路时就会被吉某某、李某某一伙人堵在半路打一顿,但信息费还得交。汪某也就从那时开始和其他司机一样装好木料出门时问吉某某多少钱,他要多少钱就给多少,一直持续到信息部关门。从2010年前半年开始汪某总共拉了有70多车,每拉一车木料向吉某某交200元,总共交了15000元,可能还要比这多。信息部没有提供信息。交钱不是自愿的。因为开始听说有个姓“任”的司机因为没有交钱被堵在半路打了一顿,所以怕有事,就每拉一车木料向他们交钱,求个平安。吉某某一伙人打着开信息部的幌子,专门收东郊材料站拉木料司机的钱,他们称信息费实质是保护费,不交钱得挨打。5、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明,马某某在陇西东郊材料站往西藏贩运木料有十多年了。2010年前半年,马某某来陇西拉货时发现信息部负责人换成吉某某了。马某某来拉货时带的自己的司机,这种情况以前不交信息费。但吉某某不成,非要向他交1000元的信息费,当时马某某不同意,吉某某就威胁说,这是在陇西,是他的地盘,要拉木料就得交钱,一分也不能少,不交钱就别拉。马某某当时听说了吉某某一伙人打过一些不交钱的司机,就交了1000元。从那之后,每拉一车货,马某某都要替司机向吉某某交1000元的信息费,后面交过一些800元的,一直持续了下来。2011年到2013年,马某某总共拉了150多车木料,每车向吉某某信息部交1000元或800元,总共交了有130000元。6、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明,孟某到陇西的材料站,都要给门口的信息部交钱。只要到陇西东郊材料站拉木材,就必须要给他们交钱,不交钱就会打司机、砸车,后来孟某拉木料的时候,虽然不愿意交信息费,但是害怕他们打人,都给他们交钱。孟某共拉了350车左右,每车交50元100元不等,共交了33000元左右。7、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明,蒋某某五年前就在东郊材料站拉木料。2010年前半年时,信息部老板换成了吉某某,当时听说吉某某刚成立信息部时有好几个司机因不交信息费被吉某某一伙人堵在半路上打了,把车砸了,最后还把钱收去了。蒋某某为了不被吉某某打,就向他交钱。拉一车木料,都给吉某某交100元钱,有时吉某某也要200元,300元。2010年到2013年可能总共拉了有700多车,每车100元钱,总共交了有70000多元。吉某某一伙威胁过蒋某某。8、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明,石某某跑车快十年了,好几年主要从陇西县巩昌镇东郊材料站拉木材。2010年前半年的时候,吉某某,李某某等人经营了一家“中天物流货运信息部”。他们开始经营后,不给司机们提供信息服务,只要司机们从陇西的东郊站拉木料,吉某某他们就要强行收取信息费,刚开始有司机不愿意交信息费,但是吉某某他们就叫一帮人,将司机打了,并且把车也砸了。石某某有两辆车拉货,吉某某他们就强行收取保护费,后来他们看到跑车的生意也好,就将石某某的甘J18501号货车强行低价买走了,从菜子镇的一个司机跟前强行低价买了一辆甘J10665号的大货车。从2012年开始,有个叫杨七娃的也来信息部,和吉某某两个人收费。石某某平均每个月都拉15趟左右,平均每年拉150趟,共拉了3年,大约拉了450趟,每趟都要给吉某某交100元,共交了45000元。信息部从来没有提供过任何信息服务,只是强行的收费,如果不交钱的话,他们就打人砸车。交钱不是自愿的,是被迫将钱交给他们。9、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后半年,刘某某到东郊材料站拉木料,去之前就听一些拉过木料的司机说,只要在东郊材料站拉木料,就给东郊路口的一个叫“中天货运信息部”的交钱,如果不交钱的话材料是拉不出去的,还听说有一些司机因为不交钱被堵在半路把司机打了,把车还砸了,但钱最后还得交,所以刘某某到东郊拉木料时就很害怕。刘某某在材料站装木料时,有个人就骑着自行车进来要“信息费”,刘某某一听就知道是怎么回事。那个人说不交钱你走不出去,刘某某害怕惹事,就向他交了100元钱。从此之后,只要在东郊材料站拉木料,都交100元钱。这几年下来拉了30多车,每车100元钱,交了3000元左右。10、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明,从2011年3月份开始从侯某某每次送一车木材都要向甘肃中天货运有限公司交50元或100元不等的费用。听说以前有没有交信息费的司机被他们打过,侯某某也怕受他们打。就交了,但不是自愿的。所有车都得交,也不给收据,不交也跑不了,如果不交,他们就在半路上对司机进行打砸车之类的暴力行为。侯某某大概拉了320趟,交了有22000元左右。甘肃中天货运有限公司只是收钱,从不提供信息。中天货运有限公司根据路程远近和所挣运费多少收取不等价的费用,通渭等地短途50元,岷县等远的100元,更远的就300元,500元不等,运费1800元以下的50元信息费,1800元以上的100元,运费再多的还会更多。11、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明,石某某从2011年4月份开始拉木料,同时给甘肃中天货运信息公司交信息费,到2012年9月份为止,共交了大约30次左右,每次都交50元,共计1500元左右。石某某见别人都交了,就跟着交了,听别人说如果不交他们就会找麻烦,会把司机殴打,石某某为了报个平安,就每次都交50元的信息费,但不是自愿交的。信息公司从来没有提供过货运信息,只要到材料站拉木材的车,都要收取信息费。12、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初,包某某第一次到陇西县材料站装木材,下午三点多时,来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年轻人,让包某某给他交信息费,包某某说车是自己的,为何要交信息费,当时装货的货主说这是这个地方的规矩,只要是这儿运输木材的车都要给信息费,当时货主就给年轻人给了150元钱,包某某把钱又给货主了。后面两次装货的时候包某某就直接给了,每次150元。交的费用不是自愿的。听说如果不交钱半路就会车被砸,人被打之类的。包某某总共交过三次钱,共450元。甘肃中天物流有限公司收取信息费后,没有介绍信息。1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自从东郊成立了“甘肃中天货运有限公司”后,这个公司不但不给运输木材的司机提供货运信息,还强行向司机收取信息费,不交的后果就是人被打,车被砸,张某某在2011年至2012年总共拉了五车货,共交了有700元。信息费都交给吉某某了,不是自愿的。甘肃中天货运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信息,张某某自己联系的货都要经过交信息费,“甘肃中天货运有限公司”同意后才能装货。“甘肃中天货运有限公司”根据里程长短来收取信息费,像青海远的要交200元,定西,渭源等近的交100元。听说不交信息费会挨打。14、被害人米某某的陈述证明,从2012年开始,米某某给客户在陇西县东郊材料站拉木料时,材料站门口的信息部就收取信息费,米某某的四轮车每拉一车,就交50元的信息费,但是信息部没有提供任何的信息,只要是拉木料的车,都要给他们交信息费。米某某共拉过十几次,每次都给“信息部”交50元的信息费,具体拉的次数记不清了,大约交了2000元左右。交信息费时米某某不自愿,但是已经形成规则了,只要从东郊的材料厂拉木料都要根据车辆大小及所拉路途不等的信息费,只要拉木材,就主动给他们的“信息部”交信息费。如果不交“信息费”,他们就会打人,找事情。1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后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某从材料站拉东西,材料站门口的“信息部”不提供任何的信息服务,就收取50元的信息费。如果有司机不交“信息费”就会打司机,后来大家都形成规则了,只要拉东西,就给他们交“信息费”。从2012开始到2013年9月,张某某大约共拉了600车左右,每拉一车都要交信息费,大约共交了30000元。交信息费不是自愿的,是害怕他们打被迫交的。信息部的负责人是吉某某,后面的背景是梁某某。张某某听说,打过跑大车的司机,具体打的是谁不知道。曾经有一辆跑临潭的大车,“信息部”收取的信息费比司机挣的运费都高,司机赔了钱,司机给信息部的人求情,说他连老婆孩子都无法养活,“信息部”的人说给他们带过来,只要他再拉货,就要收取信息费,那人最后都哭了。16、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证明,包某某来陇西拉木材之前就听一些汽车司机说在陇西拉木材要给东郊路口的一个信息部交钱,如果不交钱的都要被信息部的人殴打,最后钱还得交。包某某第一次在陇西装木材时就向陇西东郊路口的那个信息部去交钱了,去时信息部的人说小车100元,大车200元,包某某车交200元。包某某就给信息部的人求情,最后答应包某某的车交100元,从此每次在陇西货运站装好木材后出来都要给信息交100元钱。信息部只是收取信息费用,不提供任何信息。从2012年到2013年9月,包某某交了2800多元,具体记不清楚了。不是自愿的,因为知道不交要挨打,为求个平安,就把钱给他们了。1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王某某经常到陇西县东郊材料站拉一些货,也经常拉木料。从2012年9月份开始,东郊材料站门口的信息部向王某某收取每车50元的信息费,并且扬言如果不按他们说的说法交钱就打人。从2012年9月份开始,王某某平均每天拉两趟,2013年开始后拉的比较少,2012年大约拉了200趟,2013年大约拉了20趟左右,共拉了220趟,每趟都要交50元,共给交了11000元的信息费。信息部从来没有提供过信息服务,只是强行收取,如果司机不交纳信息费,他们就砸车打人。王某某不是自愿的,是害怕他们打人才被迫交的。18、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证明,雷某某一直开甘J22606号大车跑运输,时常在陇西县东郊材料站拉一些木料,从2011年开始,只要到东郊材料站拉木料,从材料站门口出来后都要给材料站门口的“信息部”交150元至200元不等的“信息费”,他们信息部是强行收取的,所有拉货的司机都不情愿交“信息费”,但是如果不交信息费的话,信息部的人就打司机,为了不挨打,害怕他们,也为了保平安就给他们交“信息费”的。雷某某大约拉了150趟,一次交200元,共交了30000元左右的信息费。交信息费不是自愿的,因为害怕挨打才交的。信息部从来没有提供过任何服务。19、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2月份,严某某去陇西拉第一车木材时材料站的“牙子”就讲,木材装好拉出厂后要给路口的信息部交费,如果不交的话信息部的人就会在半路上对司机进行殴打,还要把车砸了,严某某听说这样的事后怕信息部的人找麻烦,就想着要给信息部交钱。在严某某把木材拉到信息部门口时信息部出来一个男子要钱,严某某就知道是怎么回事,那个男子要了100元,严某某向那个男子求情后收了50元。从那以后严某某每到陇西材料站装一车木材,出门就向信息部交50元。从2012年2月份至2013年9月,严某某总共拉过40车左右的木材,每车50元钱,总共向信息部交过2000元左右的钱。信息部从来没有提供过任何信息。给信息部交钱不是自愿的,主要怕不给钱挨打还要砸车,所以被迫就交钱了。中天货运信息部主要是向拉木料的司机强行收取保护费,路程长及车辆大的交的钱多。20、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证明,大约2011年上半年的时候,陇西东郊材料站门口开起了一家中天信息部,从那时开始,只要到东郊材料站拉木材的车辆,都要给信息部交纳信息费,不同的路程交不同的钱,如果拉的距离越远,给他们交的信息费就越多。包某某拉木材都是从陇西往岷县拉,每车收取150元的信息费。从2011年开始收费后,包某某共拉了大约40车木料,每车都给信息部交150元的信息费,大约共6000元左右。信息部从来没有提供过任何服务。交信息费不是自愿的。但是如果给他们不交钱,害怕他们不让拉货,所以每次都是被迫给他们的交钱的。2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明,从十几年前开始,高某某就在陇西东郊材料站拉木料,那时信息部是提供一些信息后相应的收取一些信息费。从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开始,这个信息部换人后,不再向司机提供信息。只要拉木料就给他们交钱,根据装木材的多少和路程的远近所收取的信息费不等,有500元、300元、200元、100元的。高某某每次装的少,给他们交50元的钱。2010年的第一次高某某到材料站装木料,“牙子”就说要到路口的信息部交钱,不交钱就要挨打,还有可能车都要被信息部的人砸了。在高某某快把木料装好时材料站来了两个年轻人收所谓的信息费,他们同意高某某每车交50元的钱。从那以后,每装一车木料都要向他们交50元的钱。这几年高某某总共拉了有100多趟的木料,每车50元,也就交了5000多元的钱。陇西物流货运协会从没有提供过任何信息。每次交钱都不是自愿的,是怕不交钱挨打,影响拉货,所以不得已交了。2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前半年时东郊路口的信息部由吉某某负责了,经营方式也变了。从此到材料站装木材都要给信息部说,人家同意后,才能装木材,装上木材后还得给信息部交钱,给的钱根据路程和所装木材的多少不同,有500元,300元,200元,100元,50元不等,如果不给信息部说或不交钱装好木料拉出来后要挨信息部的人打。有时连车都被信息部的人砸了。马某某第一次到材料站装木材时,吉某某和一个小伙子进来收钱,马某某就交了200元,从那时开始我马某某每到材料站装木料都给信息部交200元或100元钱,一直到2013年9月。这三年时间总共拉过70车左右的木材,每车交100元或200元,交了10000元左右的钱。信息部没有提供过任何信息。交这些钱不是自愿的,主要怕惹事情,被他们打,才被迫交这个钱。吉某某一伙人主要是以打砸等方式威胁大车司机向他们交取所谓的信息费,其实是保护费。23、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高某在陇西县东郊材料站拉了一车木材,之前就听说从材料站拉货就要给门口的“信息部”交钱的事情,高某把货拉出来后,就停在信息部门口,过来了一个人,收了100元钱,日同样的方式收取了100元钱,事情就是这样的。信息部没有提供信息,只是强行收取,只要从东郊材料站拉木材,都必须交钱。给信息部交钱不是自愿的,但是听别人说如果不交钱,信息部的人就打人找事情,是被迫交的。24、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明,金某某从2010年后半年开始跑运输,从那时候开始时常到陇西巩昌镇东郊材料站拉木料。金某某所拉的货都是自己联系的货源,但是东郊材料站门口的信息部强行收取信息费,根据运输目的地远近,收取不同的费用,距离近的要交100元的信息,如果距离远的话要交的信息费更多。通常情况下,金某某把货装完之后,车开到材料站门口时,他们就在信息部的门口等着,金某某就主动给他们交信息费。金某某平均每个月拉三四次木料,至日大约拉了八十次左右,每次交50元、100元不等,大约交了6000元左右。信息部从来不提供任何服务,如果不给他们交钱,他们就找人闹事情,打人砸车,为了平安,就迫于压力把钱交给他们。收取信息费的负责人是吉某某,还有一个叫杨七娃,他们两个人收费。25、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宋某某一直在东郊材料站拉木料。2010年前半年的时候,吉某某等人在东郊材料站门口开了一家信息部,并将谢某某逼起身。自从吉某某经营信息部以后,经营不正规,并且乱收费,只要从东郊材料站拉木料,都要给他们交钱,强行收费。刚开始的时候,有的司机是自己联系的货,但是都要给吉某某交钱,如果司机不交钱的话,吉某某他们就叫人殴打司机,有的时候砸车。吉某某开的信息部也不给司机提供信息服务,只是强行收取信息费,后来吉某某也给自己买了两辆车,吉某某自己有大车以后,别的司机就拉的货更少了,如果有的客人买了货,也不让客人自己联系车辆,必须等吉某某的车拉货。宋某某每拉一车货都要向吉某某交钱,因为不交钱的话吉某某他们就会打人,为了保平安,每次都交钱。自吉某某开起信息部以后,宋某某大约拉了50趟左右,每次都给吉某某交100元,共交了5000元。吉某某没有提供信息服务,并且只要拉东西,还要经过吉某某的同意,如果吉某某不同意,不但交的信息费更多,而且有时候还打人,闹事情。2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吉某某、杨七娃向王某某收取了4000多元信息费。吉某某、杨七娃收取信息费主要针对在材料站经营的客户,还有拉货的司机,材料站拉货的司机如果不交信息费,吉某某、杨七娃他们就不给司机批货,这样营运的司机就没有活干了。27、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前半年的时候,梁某某和吉某某、李某某一伙人在东郊开了一家信息部,信息部开起后经营方式也变了,他们不给司机提供货源等信息,只要在东郊材料站装木料的司机都要给他们交钱。刚开始有些司机不情愿交,吉某某和李某某一伙人就在半路把不交钱的司机堵住,殴打一顿,还强行把钱收走了,后来所有司机怕惹事,只要在材料站装木料,主动给吉某某交钱。吉某某从不提供信息。自从吉某某一伙人开起信息部后,李某某一年也就拉20车,这两年下来总共拉了有40多车的木料,每车交200元的钱,总共有10000多元。2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李某某2012年6月份开始在东郊材料站拉木料,刚开始时就认识信息部的人,就在那儿拉木料,也得给信息部交钱,如果不交钱就装不到木料。李某某也就和其他司机一样,要在东郊材料站装木料就给信息部的人打招呼,出门给信息部的人交钱。从2012年开始总共拉了有五六十车木料,每车100元,200元不等,总共交了有6000余元。证人证言29、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谢某某注册了一家金桥货运信息部,一直自己经营着。2010年4月份时,李某某,李丁民,吉某某,董云龙还有十几个不认识的人到谢某某公司来,让谢某某在半个月内失踪,以后不要开公司了。过了十几天时,吉某某,李某某、董云龙叫了十几个拿着砍刀木棒等东西到谢某某的公司来砸。第二天,梁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给谢某某给了个关闭公司的手续,谢某某就把公司关闭了。谢某某将信息部关闭后,由李某某继续开,称号甘肃中天货运有限公司,主要是由李某某和吉某某组织一帮人对拉木料的司机,拿着砍刀,木棒威胁司机向他们交一些保护费,短途100到200元,长途是300到500元,还在货主跟前收取一些保护费。3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开始,吉某某等人就开始开信息部了,自开了以后,凡是到东郊材料站拉货的司机,都要给他们交信息费,但是信息部不提供任何的信息服务。如果司机不交信息费,他们就问货是哪个“牙子”评的,然后给“牙子”打电话,让“牙子”把信息费补着交上,如果货主买了货,拉货的车要信息部自己配,货主自己不能找车,并且他们配的车的运费都很高。2011年3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中午的时候,杨某某给天水洛门的货主评了一批货,当时只有三辆车,但是货要四车才能拉完,杨某某就让司机看看,他们一起再有没有车。那司机联系了以后,就叫过来了一辆车,把车叫来以后,就把货装起来了,装完货以后,吉某某打电话,让杨某某到信息部来一趟。进门后杨某某看到里面有六七人,其中有三个是拉货的司机,吉某某到屋子的套间里面取出了一根“四楞子”的木棒,有1米左右,拉出来以后,再没说话,直接开始打杨某某,在右腿和左腿大腿部打了七八棒,当时把杨某某打的不会走了,两腿都被打青了。中天物流公司的负责人是吉某某和杨七娃。中天物流公司不提供任何信息服务。收取信息费的标准近处的收50元,远的就不一定。31、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乔某某给渭源会川的一个客户评了一车木料,木料评完以后,乔某某联系了吉某某的信息部,吉某某的司机将货装好以后,乔某某就回家了。到晚上7点左右,吉某某打电话,说他的双桥车拉的货多,拉了四桥车拉的货,让乔某某联系客人涨运费。过了半个小时后,吉某某开车到乔某某家找乔某某,让联系客人涨车费。客人答应涨运费后,吉某某他们也就走了。3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的时候,“中天物流公司”的人看到谢某某的生意好,不让谢某某开了,他们就开始经营了。自从“中天物流公司”开起后,宋某某只拉了不多几车货。开业的那天,“中天物流公司”领了几十个人,把所有拉货的司机都强行收取了信息费,但是根本没有提供信息服务。“中天物流公司”的负责人是吉某某和李某某。“中天物流公司”主要是通过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行收取信息费,不提供信息服务。3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郭某经营的销售站没有货的时候,就找四轮车到东郊材料站转货,刚开始的时候转一趟是100元钱。2012年前半年的时候,司机说到东郊材料站拉木料,门口的信息部要强行收取信息费50元的信息费,为了经营生意,必须要雇四轮车转货,郭某就将运输费涨到每趟200元了,让司机们给信息部交信息费。郭某经常叫张某某转货,张某某忙的时候就雇王某某等人的车转货。34、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石某某从来没要过向东郊材料站的门口的信息部要过货源。后来拉货时,司机都说要涨价,原因是司机进出东郊材料站拉木料时要向门口的信息部交钱就涨了一百元。3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某从来没有向东郊材料站门口的信息部要过货源。给陈某某拉货的司机提前讲好每车要向东郊材料站门口的信息部交五十元的费用,所以给费用时就多给司机五十元。3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在“中天物流公司”刚成立一个多月的时候,有一次一个漳县司机因不交信息费被“中天物流公司”的人把那个司机的车玻璃给砸了。后面“中天物流公司”主要是以威胁司机向他们交去信息费来经营的。“中天物流公司”刚成立时,马某某在里面干了一个月,主要是给他们找一些拉木材的车,收取一些信息费,当时马某某给拉木材的司机提供信息的,但后来他们对一些司机强行收取信息费也不提供信息,不交信息费的司机,“中天物流公司”就会对他们打、砸车等。3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系甘肃天马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以前,谢某某一直在公司大门外经营信息部,主要给客户提供和司机联系货源,谢某某在经营信息部期间,一切秩序正常,也没有听到任何负面信息,到2010年以后,谢某某的信息部换人了。四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杨某某路过信息部的时候,发现信息部挂着“省材料站信息部”,杨某某就到信息部跟负责人说“省材料站信息部”会影响单位,让换个牌子。第二天的时候,他们就将牌子换成了“东郊信息部”了,直到后来换成了“中天物流货运信息部”。从2010年经营信息部以后,杨某某听别人说信息部开始乱收费,并且不提供任何服务,只要从材料站拉木材,都要给信息部交信息费,后来杨某某听储运公司的负责人说有些客户都怕信息部找事情,不敢在材料站经营生意,也对企业造成了许多影响。有一次因为一名司机没有交信息费,被信息部的人把车砸了,并且殴打了司机,后来东郊派出所介入调查的,司机都不敢承认,到2013年后,信息部的人连拉木材的三四轮车都收取信息费,只要到东郊材料站拉木材,就要交信息费,也不提供任何信息。38、证人李某某的的证言证明,李某某驾驶吉某某的甘J18501号车拉货。吉某某、杨七娃每次给营运司机收取信息费的时候,有些司机是被逼的,他们也不情愿。39、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的时候,在东郊路口开了个“中天货运信息部”。在这之前那儿有个信息部,是谢某某开的,那时候材料站的木材生意很好,每天都有好多车来拉木材,谢某某就给货主找车,同样也给司机找货,这样谢某某就从中收取一定的信息费,这些大家都是觉得合理的,司机也情愿向谢某某的信息部交信息费。那个时候吉某某一伙人看着眼红,就想尽一切办法不让谢某某开了,最后直接用打砸的方式把谢某某逼走,吉某某一伙人就在那个地方开了一个信息部,刚开始叫“东郊信息部”,后面改成了“中天货运信息部”,现在好像叫“中天物流货运协会”。自从吉某某一伙人开的信息部成立后经营方式也变了,他们开始垄断东郊的木材市场,在材料站拉木材的司机都要经过他们的同意。也就是要给他们交信息费,也不提供任何信息,到后面木材生意就淡了,吉某某就自己买了几辆车,不让其他司机在东郊材料站拉木材,只让自己的车拉,故意抬高运费,有些货主的货无法运出去,吉某某也不让其他司机的车拉,那怕等几天,也要自己的车拉。有些路难走的地方,就让其他司机去拉,而且要收取信息费,如果有司机、客户、中介人不听吉某某一伙人的,吉某某一伙人就对其进行殴打,恐吓,只要是要到东郊材料站拉木材的大小车辆,都要给他们信息部交钱。刚开始有些司机自己找货主拉木材,不给“信息部”交钱,吉某某等人就把那些司机打了一顿,最后还强行从司机跟前把钱收取了,那样打了一些司机后所有司机就怕了,只要到材料站装木料。出门就主动给信息部把钱交了,到下午四五点钟时吉某某就会和一起的到材料站里面把还没有装好货的司机的钱收了,然后他们就下班走了。杨某某因为没有让吉某某的车装上货被吉某某打了一顿。吉某某恐吓和威胁过石某某,自从听到吉某某打人的事,中介人一般都是躲着他们走,都很怕吉某某一伙人。40、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明,“中天物流东郊信息部”开起来的时候,信息部司机有三辆车,在材料站所有拉木材的生意,信息部都是安排自己的车去拉木材,如果是货主和客户自己找的车拉木材,信息部的吉某某和杨七娃就不让车拉,必须安排信息部的车,如果拉木材的地方路不好走的话,信息部自己的车就不去,货主和客户就自己找车,但是,货主和客户自己找的车,信息部就要从司机处收钱,价钱从100元到几千元不等。听司机说,信息部收信息费不交的话,吉某某等会打,具体如何威胁的说不清楚。信息部向拉货的司机不提供货运信息。4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吉某某与杨某某开的信息部,是2010年由梁某某开设的。当时开起来后,就开始向拉木材的货车司机,在运输木材时强行收取两百至五百不等的信息费,这些钱都是吉某某与杨某某收。开了半年左右时吉某某与杨某某就各自自己买了一辆货车,也开始运输市场内的木材,这时候在材料站门口搭市的货车就很难拉上货了,因为吉某某与杨某某在市场内拉木材时要把自己的货车先装上,才能让其他的车再装车,到2012年时梁某某去世了,这个信息部就由吉某某与杨某某在经营。如果货车司机不交钱,吉、杨两人就对司机进行殴打。4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陈某在东郊材料站做木材生意有一年多的时间。在东郊材料站做生意的时候,一般是客户来买木材,通过中介的介绍买木材,刚开始“信息部”不提供信息,但要从拉木材的司机跟前收取信息费,每车的价钱从50元到200元不等。虽然“信息部”不从货主跟前收信息费,但是间接影响到生意。信息部收取信息费以后,很多客户都不到东郊材料站来买木材了,很多外地的老板都不干了或者转行了。后来“信息部”对拉木材的车不让拉,因为信息部有几辆车,全部都安排信息部的车拉,信息部的车拉的话运费就上去了,每车的运费要多收好几百块钱,现在很少有人来材料站拉木材。信息部的人小一点的车每车收取50元,大车每车收100元。4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梁某某(梁某某)是2012年农历四月逝世的.逝世后,东郊信息部就由吉某某全部负责。梁某某逝世后,吉某某从没给刘某某交过钱。4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东郊材料站门外的中天物流信息部是2010年成立的。有些司机拉完木料后,主动到中天信息部交费,有些司机在材料站里面装货,信息部的人就到材料站里面来收费。信息部主要针对拉木料的车收费。2012年后半年,一个通渭司机因为信息部要收费同信息部发生争执。日下午漳县司机因收费问题和信息部发生过争执。这两辆车拉货时,信息部没有提供信息。被告人供述45、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信息部成立后,梁某某就叫吉某某到信息部打工。一般是按照运费的多少分为50元、100元、300元不等的收费。向信息部交钱的司机,信息部都提供了信息。李某某和米军军二人要离开时,梁某某又找来了县城大碑院的杨七娃(杨某某)到信息部记账。之后,李某某和米军军都走了。吉某某就和杨七娃两人在信息部里干着。钱收来后,杨七娃就在账本上记账,并将钱给吉某某保管。到每月23号的时候,吉某某和杨七娃就给梁某某交账。在梁某某死后,就将收来的钱交给了梁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信息部提供了信息服务的车辆,就收取信息费。如果没有提供信息服务的车,像四轮车,也照样收费。有货主自己带车不缴费的时候,吉某某就给他们说以后不要来了。即使来了也不让他们拉货。目的就是让货主拉货的时候找信息部,然后交信息费。从信息部开始收费每月平均下来能收不到一万元,算下来共收了有40万左右。4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元月份,梁某某让杨某某到他在东郊路口开的中天物流信息部给他记账,每月2500元工资。杨某某到信息部时,就吉某某(吉某某)一个人,吉某某就领着杨某某每天在材料站里收拉货的司机“信息费”,按路程远近,每辆车收取50到500元不等的“信息费”,每月收取一万元左右,每月的23号就将收的钱及账交到梁某某手里,梁某某算完帐后就给杨某某和吉某某发工资。2012年4月份,梁某某逝世后,就将每月收的钱及账交给梁某某的妻子刘某某。中天物流信息部给拉货的司机有的提供了信息,有的没有提供。吉某某、杨某某只管收取“信息费”,不管提供没提供信息,只要进出拉木料的车辆都收费。货运司机都比较害怕吉某某殴打他们,迫于无奈,就都主动到信息部来交费。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个中介叫“四有”的找了司机要拉货,吉某某想让自己的车拉,就打电话将四有叫到信息部内,吉某某从信息部内的套间内取出一根洋镐把朝四有的腿上打了一洋镐把。收费时没有开票据。收取“信息费”的理由就是只要在东郊材料站拉木料的所有车辆的司机,就得给信息部交钱。杨某某是2011年农历的十一月份到信息部收费的,在一年十个月左右的时间大概总共收了20万左右的钱。辨认笔录47、辨认笔录证明,张某某辨认杨七娃、吉某某;石某某辨认杨某某、吉某某、李某某;宋某某辨认吉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辨认杨某某、吉某某;蒋某某辨认吉某某、杨某某;石某某辨认杨某某、吉某某;马某某辨认杨某某、吉某某;杨某某辨认吉某某;闫某某辨认吉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辨认吉某某、杨某某;乔某某辨认吉某某;黄录祥辨认吉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辨认吉某某、杨某某;汪某辨认吉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辨认张某某的事实。书证48、搜查笔录证明,陇西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日对东郊信息部进行搜查,发现白色木质洋镐把两根、黑色胶带缠过的钢筋帮一根、撬杠一根、黄颜色纸质账两本等物品。49、扣押清单证明,日陇西县公安局民警从吉某某处扣押现金壹万零伍佰元、洋镐两根、撬杠一根、钢棒一根、黄色牛皮纸笔记本两本、黑色塑料封皮笔记本两本、塑料夹带挂钩账本两本,牛皮纸档案袋一本、法人代表为梁某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本。50、陇西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证明,日在被害人谢某某处提取的谢某某儿子(16岁)记事卡片。证实2010年农历五月二十号,谢某某的信息部被逼关闭。51、户籍证明证明,吉某某、杨某某年龄、籍贯、住址等基本情况。52、刑事判决书证明,日,吉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3、甘肃陇西物资储运总公司出货单证明,2012年到2013年,陇西物资储运公司外销木材规格、运货车辆等基本信息。54、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车辆登记表、拉木材车辆统计表证明,2013年6月至9月,在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拉木材车辆登记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某某、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杨某某受他人雇佣,不提供任何货运信息,以暴力威胁或恐吓方式,多次强行向他人收取费用,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关于二被告人辩称其均提供货运信息的意见,综合本案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二被告人未向被害人提供过任何货运信息,故其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对大部分被害人没有实施暴力及其他威胁方法索要财物,故吉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被告人吉某某受他人雇佣,明知自己没有提供货运信息,而以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恐吓要挟等方式强行索取费用,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其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三、违法所得10500元,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高继杰人民陪审员  米录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五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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