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5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5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且完成长工伤认定,能按旧标准赔吗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_百度知道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 等级年龄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20周岁以下 36 30 24 18 12 620-30周岁 30 25 20 15 10 530-40周岁 24 20 16 12 8 440-50周岁 18 15 12 9 6 350-55周岁 12 10 8 6 4 255-60周岁 6 5 4 3 2 1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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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报销医疗费。按照江苏省的规定工的标准.17X(77、医疗待遇:  单位:3636。  计算,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17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要在今年5月左右公布)  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没出人护理的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需要护理:3636,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8岁  2010年常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
等级  年龄
八级  30-40周岁
12  常州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解除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待遇。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的。  2.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每满一年发给0,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X12=4元左右X停工留薪期月数=  3,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1,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9)X0:2800元左右X11=30800元左右  4:36.04元(8级伤残年龄在30-40为1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72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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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  7、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外就医的交通、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假眼、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矫形器、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一般不超过12月、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工伤  1
 你好,具体赔偿标准如下,希望能帮到你,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另外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
2014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一、一般工伤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
  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的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时间: 14: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
你好1、一般是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2、目前,2015年工伤赔偿基数没有出来,仍按2014年的标准执行。
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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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和《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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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015工伤如何鉴定工伤鉴定指南
发布日期: 10:58:35
《2015工伤如何鉴定工伤鉴定指南》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工伤如何鉴定?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使得劳动者在工伤期间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了怎么办?工伤怎么认定?  工伤了怎么办?  1、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的员工或家属可在一年内自行申报。  2、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部门申请赔偿。单位没有给员工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如何鉴定?  伤残鉴定以工伤认定为前提。职工发生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鉴定办理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初次鉴定的,应当在工伤职工伤情稳定或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当面提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并留下指印和2个以上联系电话。同时提交身份证、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的可向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也可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复查鉴定的,应当在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书面材料到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复查鉴定还需提交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申请省级重新鉴定的,应当在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资料到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窗口当面提出。提出申请分“二级三次”和“二级二次”两种程序,申请人可以任意选择一种,但不允许同时选择两种(这是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两种救济途径)。  二、审查受理。  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首先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申请人的情况是否符合申请鉴定的条件。申请人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资料;申请人提交资料完整的,且在申请时效内的,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人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受伤部位存在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的,即开具介绍信和发出《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交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鉴定,医疗机构视申请人残情,指定2名以上医疗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并在鉴定表签名确认,交医务科长签名确认并盖章后,申请人将鉴定表送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视为受理。  三、组织鉴定。  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评残日期和评残地点后,电话通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和申请人按时参加评残,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评残标准,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四、结论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及时电话通知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并开出劳动能力鉴定费缴费通知单给申请人到附近银行缴费,申请人持银行盖章生效的缴费凭证交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方可领取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国家新标准  从今年起,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国家新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从市人社部门获悉,9日至13日将组织开展新标准实施后的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  此次修订实施的新标准是对我国2006年版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的调整。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了删除,对一些定义模糊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例如:老标准规定“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定为九级伤残。一些手指普通骨折后,不打克氏针进行内固定的定为十级,打了克氏针定为九级,而“除拇指外,余3-4指末级缺失”定为十级,不合理,争议大,单位、工伤职工难以理解和接受,出现了不必要的克氏针固定等过度治疗的发生。修改后的新标准将手指、足指等骨折内固定术后的等级由九级降为十级,只有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才为九级,而将3-4指末级缺失的等级由十级升为九级,增强了新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更好地解决了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依据新标准,日后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核鉴定、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日新标准实施前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且复查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出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确定。  从今年开始,市劳动能力鉴定检查从每年四次八场增加到每年六次三十场。每个双月的1号至15号都可以到市运河路79号劳动大厦620室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登记手续。同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咨询服务,并为重残职工及行动不便人员提供上门鉴定服务,帮助职工及时获得伤残补偿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池州市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执行新标准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日开始,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规定执行。  与原国家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作了调整,如增加了定级原则、引用标准,对手、足、关节等外伤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对椎间盘突出等定义模糊、极易产生歧义条款进行了修改,取消年龄、生育在致残评级中的影响,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等,力求使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市人社局工伤鉴定科工作人员举例介绍,新标准新增了“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手、足部缺损及功能障碍评估;眼科方面,一侧眼球摘除者从5级调整为6级,增加了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为6级,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目前,对2015年受理的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按新旧两个标准同时鉴定,最终结论按就高原则评定。比如,去年2月的一起案例中,受害人脊柱外伤内固定手术的,如果按旧标准,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评定为9级,现在因为符合新标准中的“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规定,则评定到8级,该受害人成了新标准的受益人。  工伤鉴定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施修订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涉及面广、敏感性强。“池州市将结合实际,妥善处理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  日前,记者从市服务中心获悉,新修订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实施后,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不再包括医疗依赖确认申请,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病情况进行处理。  据介绍,针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原条款过于细碎、表述欠准确、相互矛盾,给鉴定和操作带来不便的问题,人社部已对原标准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此次修订的标准,绝大部分条款较老标准等级均有所下调。但总体框架不变,确保新旧标准的平稳衔接。”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新修订的标准共计修订110条,对定义模糊、极易产生歧义条款进行适度修改,例如,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中,将原九级23条“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完善为“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等;此次标准修改取消了年龄、性别和生育在致残评级中的影响,避免人为加入此因素对被鉴定人造成歧视性不公平,例如,删除脾切除年龄限定条款,不再区分被鉴定人是否达到35岁,将条款完善为“脾切除”,定为七级等。  新标准于日开始正式实施,新标准实施后,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包括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鉴定、旧伤复发确认、康复资格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等,共计7个项目。不再受理医疗依赖确认申请,对于长期或终身需要药物和设备进行治疗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伤病情况进行处理。“这样一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更加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名工作人员表示。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为了让职业病患者与其他工伤职工享受同等的权益,新标准删除了职业病鉴定时效规定,还取消1至2年鉴定一次的硬性规定。职业病和其他工伤都一样,只要病情发生变化都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一共分为5个步骤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分为5个步骤:  (1)工伤职工到所在市区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报鉴定材料,市直企业直接到市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科申报.  (2)工伤职工接到劳鉴委通知后,携带有效身份证和身体检查必需费用到指定医院进行查体,查体现场工作人员按科别顺序进行统计点名,申请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对鉴定确认表上的伤残部位或病种及其他信息进行确认签字,然后进行身体检查。  (3)鉴定查体医学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体征检查,并提出诊断意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根据查体结果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形成鉴定结论。  (4)鉴定查体结束后,鉴定经办人员对各种检查结果和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整理,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式3份,用人单位、鉴定申请人和工伤经办机构各1份。送达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和相对人,无法送达的,进行公告送达。  (5)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双方如无异议,可持鉴定结论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根据鉴定结论向用人单位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今年我市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有了新标准  从市人力局获悉,从今年起,我市开始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  据介绍,新标准在保持现行标准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在某些方面作了调整。如增加了定级原则,对手、足等外伤条款进行细化、量化,修订了骨折内固定术后、关节功能障碍、脊柱骨折相关条款,对椎间盘突出等定义模糊、极易产生歧义条款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年龄、生育在致残评级中的影响,新增了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条款及腹腔脏器损伤,修改眼科部分条款,同时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等。  “此次调整力求使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人士表示,为更好地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接下来我市将组织鉴定人员开展新标准培训,并结合我市实际,妥善处理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
 2015红河州启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最新消息  为进一步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标准化建设,我州自今年1月开始启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  据了解,本次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在保持原有标准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各地中反映集中的、普遍的、突出的“问题”条款进行适当的修订和完善,如原工伤事故中使用频率较高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原定为九级伤残”,现完善为“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定九级伤残”,指骨折后打克氏针不再定为九级伤残;按原标准,大腿骨折上钢板和手指头骨折上钢针都属于九级伤残,修订后的标准手指骨折上钢针属于十级伤残。此外,新标准新增了“手、足部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对条款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减少争议和纠纷。新标准取消年龄和生育的不合理表述,35岁前和35岁后脾脏切除归并为七级;生殖器官损伤不再区分是否生育,而是根据损伤程度定级。修订后的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落实公平合理的鉴定原则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推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新标准实施以来,全州按照新标准因工鉴定100人,评定等级98人。
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工伤认定  劳动律师指出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鉴定时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  劳动律师表示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何鉴定工伤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工伤鉴定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鉴定时间是多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劳动工伤&工伤鉴定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自日开始,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规定执行。  与原国家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作了调整,如增加了定级原则、引用标准,对手、足、关节等外伤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对椎间盘突出等定义模糊、极易产生歧义条款进行了修改,取消年龄、生育在致残评级中的影响,取消了一些中争议较大的提法等,力求使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市人社局工伤鉴定科工作人员举例介绍,新标准新增了“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手、足部缺损及功能障碍评估;眼科方面,一侧眼球摘除者从5级调整为6级,增加了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为6级,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目前,对2015年受理的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按新旧两个标准同时鉴定,最终结论按就高原则评定。比如,去年2月的一起案例中,受害人脊柱外伤内固定手术的,如果按旧标准,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评定为9级,现在因为符合新标准中的“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规定,则评定到8级,该受害人成了新标准的受益人。  工伤鉴定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施修订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涉及面广、敏感性强。“池州市将结合实际,妥善处理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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