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死亡时间五人怎样问责

四川渠县致21死交通事故问责42人 逮捕刑拘15人
原标题:渠县&9&15&交通事故问责42人逮捕刑拘15人
新华网成都12月3日电(记者黄毅)四川省安监局3日通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渠县&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批复结案。依照相关规定,42名责任人被问责,其中6人已被批准逮捕、9人被刑事拘留、1人被立案侦查。
9月15日,达州市渠县李馥乡境内县道望(溪)石(梯)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经调查确认,造成这起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孙志强在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非法、严重超载的货车上路行驶。车辆在长下坡时制动效能降低,在转弯时孙志强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向右侧翻,将右侧一辆正常行驶的客车挤撞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货车所载石膏倾泻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而客车超员3人,是事故伤亡后果加重的原因。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照相关规定,42名责任人被问责。其中孙志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客车驾驶人罗燕,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法人任胜勇、副经理吴朝勇、安全科科长吴民,渠县多江维修部法人邓多江等5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渠县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毛德军、四中队中队长兼渠县梭梭坪公路超限检测站站长张亮、大队工会主席兼三中队中队长宋洪、一中队中队长刘兆华、二中队中队长章建生,渠县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主任(原渠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陈树新等6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刑事拘留。
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永翠、达州市通川区山力汽车修理厂负责人魏洪等2人涉嫌伪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达州市通川区山力汽车修理厂法人柏代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渠县总工会机关党委书记(渠县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中队长)魏映杰,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此外,26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其中给予达州市通川区副区长庞福佑、渠县副县长刘江、渠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李云明、达州市通川区交通运输局长邓礼川等11人记过处分;给予渠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赵东、达州市通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王兢、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王东等5人记大过处分;给予渠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郝勇警告处分;对渠县县长苟小莉诫勉谈话。
撤销卢华的渠县交通运输局局党委委员、局机关党支部书记职务;给予达州市通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管股股长罗红梅撤职处分;给予达州市通川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所党支部委员佘胜撤职处分、撤销其所党支部委员职务。以上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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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就近期3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省管干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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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监察厅就近期贵州省3起国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相关省管干部进行问责。给予六盘水市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盘江集团、水矿集团共7名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另有2名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据悉,自日以来,贵州省六盘水市辖区内国有煤矿企业相继发生三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61人死亡、5人受伤。分别为:日10时55分,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响水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3人死亡、5人受伤。日17时29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金佳矿金一采区211运输石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遇难。日20时许,贵州水矿集团格目底公司马场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5人死亡。
    通过事故调查认定,这三起事故都是责任事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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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富阳市安全生产问责办法》的通知
时间:&浏览次数:2280
来源:本站编辑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 目前,市政府下发了《富阳市安全生产问责办法》,现予以转发,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富阳市安全生产问责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问责&&&& 办法&&&& 通知
抄送:杭州市林水局、富阳市安监局。
&&&&&&&&&&&&&&&&&&&&&&&&&&&&&&&&&&&&& (共印20份)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共富阳市委、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富委〔2010〕3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二、凡乡镇、街道辖区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受到安全生产问责:
(一)半年度工矿商贸企业、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一人以上,且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事故和火灾死亡事故总量位列全市前3位;
(二)年度工矿商贸企业、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上年度50%(含,下同)以上;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
(五)辖区内矿山企业因违反开采设计方案一面坡开采发生死亡事故;
(六)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人员的机动车和船舶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交通事故;
(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中毒致人死亡事故;
(八)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发生致人死亡事故;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年度不合格。
三、凡企业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部门应当受到安全生产问责:
(一)部门所辖生产经营单位全年生产安全事故及所辖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超过上年度;
(二)部门所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部门及所辖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和船舶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交通事故;
(四)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
(五)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中毒致人死亡事故;
(六)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发生致人死亡事故;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年度不合格。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部门应当受到安全生产问责:
(一)属该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控制指标;
(二)属该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年度不合格。
五、安全生产问责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签,同时抄送市监察局。
六、凡收到问责书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须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遏制类似事故和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主要领导就安全生产工作向市政府述职。
七、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考评、考核及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
八、同一单位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其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九、受到安全生产问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根据富委〔2010〕31号文件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
十、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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