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审查登记表怎么填写

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省安监)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作者:浦江县卫生监督所字号:[
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根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个等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的综合判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和省安监局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市级安监局负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职业病危害严重以下的建设项目。
县级安监局负责除省、市级安监局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
上一级安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下一级安监部门实施,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另行委托。
第七条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建设单位自行评审后应当报安监部门备案;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自行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安监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建设单位自行评审后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核;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实行自行评审;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建设单位自行评审后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核;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报安监部门审查;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属于备案事项的,安监部门实行形式审查。属于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事项的,安监部门实行合法性审核、专家技术性审查和竣工现场验收制度。
第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由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并结合建设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拟采用的原辅材料、产品以及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等综合分析后进行判定。技术服务机构对判定结果负责。
技术服务机构应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受建设单位委托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现场验收时,应当按照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和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专家组中专家库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专家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提出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专家参与评审、技术性审查和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对建设项目的分类,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一)A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或者包含放射防护评价内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二)B类和C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包含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评价内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但评价内容中涉及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必须委托具有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自行组织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评价报告自行评审、修改完善后,按照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二)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自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
(五)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自评审情况报告;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安监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性进行核对,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五)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安监部门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及时予以备案,最长不得超过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较重或者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监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不同意的,安监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要求建设单位修改或者重新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重新编制的要按照本细则要求重新提出审核申请;
安监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中要书面告知申请人,该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编制设计专篇。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备案或者审核批复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总体布局、主要生产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重新提出备案或者审核的申请。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七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行组织评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行评审、修改完善后向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
(七)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评审情况报告;
(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法律责任承诺书;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修改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十九条 安监部门收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性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主要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重新提出设计审查的申请。
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根据规定需要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期间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自评审,同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组织竣工自验收。
评审、验收必须出具专家组评审、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组验收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同时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专家组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将整改和修改情况提请专家组组长进行确认后,形成建设单位组织评审和验收情况报告,并作出相关法律责任承诺。
第二十五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较重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和整改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或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评审意见;
(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评审情况报告;
(七)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自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专家组评审、验收意见;
(十)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自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情况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和整改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自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的专家组评审、验收意见;
(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自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情况报告;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性进行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及时予以备案,最长不得超过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现场验收。竣工现场验收必须出具专家组验收意见。
竣工现场验收未通过的,安监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要求建设单位修改或者重新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或者重新施工,重新按照本细则要求自评审和自验收,并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
竣工现场验收通过的,安监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以及专家组竣工现场验收意见等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安监部门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职业卫生&三同时&自评审、自验收情况的抽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主体责任。发现建设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安监部门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性审查和竣工现场验收时,应当针对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参与审查的专家,并严格遵守审查程序、保证审查质量。
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非法利益。在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发现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安监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一条 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管理和统计制度。市、县(市、区)安监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分别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公章)&&&&&&&&&&&&&&&&&&&&&&&&&&&&&&&&&&&&
申 请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选择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审核&。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出具。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总投资概算(万元)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预评价单位
职业病危害类别
一般□&& 较重□&& 严重□
备案□&& 审核□
申报材料:
□&&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 &&&(2份)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附电子版)&& &&&&&&&&&&&&&&&&&(2份)
□3. 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2份)
□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份)
□5.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 (份)
□6.其他相关材料&&(份)
建设单位意见:
&&&&&&&&&&&& &&&&&&&&&&&&&&&&&&&&&&&&&&&&&&&&&&&&&&&&&&&&&&&&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
申 请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由建设单位出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结论选择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验收&。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出具。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单位
6. &&&&&&&&&&
14. &&&&&&&&&&&&&&&&&&&&
建设单位意见:&&&&&&&&&&&&&&&&&&&&&&&&&&&&&&&&&&&&&&&&&&&&&&&&&&&
&&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浦江县卫生监督所& & 地址:浦江县浦阳街道环城东路57号& 电话:6 邮编:322200 邮箱:职业卫生网
职业卫生论坛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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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组织技术性审查部门)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查和竣工现场验收(以下统称技术性审查)工作,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查工作规则》,本规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
一、技术性审查形式及主持
技术性审查一般采用会审形式,由组织技术性审查部门具体负责人主持审查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预评价报告和设计专篇采取专家函审的形式,有关要求参照本规则执行。
二、技术性审查会参加人员
1、建设单位参加人员: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相关工程技术负责人等。
2、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参加人员: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项目评价(设计)分管负责人、参加本项目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编制的主要成员;竣工现场验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3、技术性审查专家:从安监部门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组人数按《办法》的要求确定。
三、技术性审查会基本程序
(一)审查会前期
1、主持人召集全体会议。介绍邀请的专家和有关参会的人员以及审查会的主要议程。
2、宣布专家组组成,并由专家组推选出专家组组长。
(二)专家审查阶段
1、交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技术性审查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2、有关情况介绍和汇报:
(1)建设单位简要介绍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情况、自行组织评审(验收)等情况(建设单位介绍要点见附录三);
(2)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汇报本项目评价报告或者设计专篇的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
3、专家根据《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查要点》等审查、验收要点(以下统称技术性审查要点,见附录四)以及相关资料进行逐项审查;竣工现场验收时,组织专家察看现场及审阅竣工验收资料,并逐项审查;
5、专家根据技术性审查要点、查阅相关资料或者现场察看等情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
6、专家依据技术性审查要点的逐项审查和质询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形成并出具审查、验收个人意见书(个人意见书见附录四);
7、专家组进行充分讨论,专家组组长综合统筹各位专家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专家组审查、验收综合意见书(综合意见书见附录四)。
(三)审查会后期
1、主持人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专家组组长宣布审查、验收综合意见书和审查、验收结论。
2、相关各方对审查会、专家审查结论表态确认。
3、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四、技术性审查要求
1、审查必须规范。专家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依照技术性审查要点,对评价报告或者设计专篇、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逐条进行审查、核对,在审查、验收意见栏中,按&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填写,对不符合项或者基本符合但仍存在不足之处的须简要描述和说明理由,并针对审查、验收情况,提出整体审查、验收意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整改建议。专家组根据整体审查意见,给出审查、验收结论(通过或者不通过)。
2、审查必须独立。专家个人审查、验收时必须遵行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完成个人审查、验收工作,对出具的意见书承担审查责任。
3、审查实行回避。专家组进行讨论,形成专家组审查、验收综合意见时,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人员一律回避。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技术性审查和竣工现场验收等工作。
五、修改、整改要求
审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按照专家组审查、验收综合意见,对评价报告或者设计专篇进行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现场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整改;专家组组长对修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填写整改意见确认表(确认表见附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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