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与口供不符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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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9  抱歉,咱不大懂法律,更不太懂法庭的审判最终需要神马样的证据来定罪,是物证第一,还是人证第一?是物证重要还是口供更重要?  天一案已经发展成众目睽睽下的一次审判了,网络上两派水军的乌烟瘴气已经演化成为一场无德无耻的闹剧,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希望司法机关不要被法约束、被人利用、被网挟制、被情左右,将更多的事实真相用最简洁明了的证据形式一一的呈现在公众的眼前,去他妈的神马“保护未成年人”条款,都已经早不是人了还把他们当神马人看哦!
楼主发言:7次 发图:0张
  同案犯的口供也可以形成证据链再加上其他的证据足以认定
  咱也不懂法律。因为证据不全,不好乱讲。  先相信法院。  
  杨小姐由黑酒吧罩着,黑酒吧由警方罩着,这里面水很深。老梦就一个唱歌的女人,跟北京警方硬磕,忠勇可嘉
  老嫖客可得当心了,以后从酒吧带鸡出台,嫖资没谈好会被诬强奸的
  作者:精诚亲爱 时间: 10:27:31  同案犯的口供也可以形成证据链再加上其他的证据足以认定  -----------------------------------------------------------  一直希望有专业人士给于最精准的解释,谢谢这位朋友!
  @破扇   1,西方国家重证词,中国重物证;  2,即便在中国,物证和证词形成证据链,也能证明罪行成立,譬如当年宋三木案件,就是如此。而如果像某些别用用心的人说法必须有他们认可的“铁证”,那么除非现场拍录像,然后当场放给他们看----没准这就是他们的愿望。
  物证高于人证,但是物证不是定罪必须前提条件,  团伙作案,一个人的供词不能作为确凿证据,  但是5个人的供词里,4个人的供词一致,且和受害者的供词吻合,  形成完整证据链,这就可以作为确凿证据!  从李天一案上看,4个被告的证词配合受害者的证词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可以采信,  我也问你个问题,你觉得李天一先认罪,后翻案的口供可信度高,  还是4个其它被告和受害者的描述相加,可信度高,你是法官,你采信哪个?  再退一步说,李天一真喝醉了,没发生关系,所以导致没有生物学证据,  但是他打被害人,替轮奸行为给予帮助,促成犯罪,已经是轮奸同案犯了。  其它人认罪了,轮奸定性了,李天一就算是太监,他也是罪犯。  更何况现在梦鸽都说,李天一做了,只是不算轮奸,  OK,他是嫖娼,他的嫖娼造成后面的轮奸,且威胁受害者,算不算同案犯?  所以无论如何,依照梦鸽这个法盲承认的实事,李天一也是轮奸犯。
  @giga_fans 7楼
11:15:27  @破扇  1,西方国家重证词,中国重物证;  2,即便在中国,物证和证词形成证据链,也能证明罪行成立,譬如当年宋三木案件,就是如此。而如果像某些别用用心的人说法必须有他们认可的“铁证”,那么除非现场拍录像,然后当场放给他们看----没准这就是他们的愿望。  -----------------------------  就算拍成录像给他们看,他们还会说,这是表演成分的自拍,  日本A片里的痴汉强暴戏就是证据。
  李某某未必是个好人,但就此被黑恶势力得逞社会将更加乌烟瘴气。  俺就是被酒吧水军搞得火大,坚决支持梦鸽同黑恶势力作斗争,认怂将输个精光。  这个案子很容易理解。  李某某要求当庭无罪释放,并控告公安、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包庇黑恶势力,要求国家赔偿;控告杨某某卖淫、向未成年人卖淫,诱奸未成年人、敲诈勒索索、作伪证;控告酒吧容留卖淫、介绍卖淫、诱奸未成年、敲诈勒索、作伪证;控告李姓律师串供,诱使委托人做假证,妨碍司法公正;控告魏姓被告人串供、作伪证。  水军必遭天谴。
  @从东到西从南到北 102楼
09:40:49  轮奸案哦,只要在现场就很难脱身,4个小伙伴都很不给力地认罪了,要多法盲才觉得上诉还有机会?先动员4个小伙伴集体翻供才有希望上诉成功。问题是4个小伙伴想翻供吗?  强奸有风险,组队需谨慎。哎,如果这个案件不是轮奸案,而是单一的强奸案,早估计给弄成卖淫敲诈了。
  我认为天一是个好孩子,这次绝对是被冤枉了的,因为梦鸽毕竟还是算漂亮的,所以天一没理由也不可能去强奸其她人的。
  @铁军8 3楼
10:37:38  杨小姐由黑酒吧罩着,黑酒吧由警方罩着,这里面水很深。老梦就一个唱歌的女人,跟北京警方硬磕,忠勇可嘉  -----------------------------  真要是你说的那样,警察为了一个妓女跟一个将军死磕?你个脑缺!
  听了上面朋友们的分析再加上我的看法,总感觉这么一个简单明了的案件在脑子没坏的普通人这里最终结果就是一个“轮奸案”,梦女士是天一的娘,为死保儿子她怎么做都无可厚非,只是最后要勇于承担责任就成,律师和水军为钱胡扯也可以理解,伪证和造谣如案后真追究也逃不了干系,但是为嘛还有那么多不相干的“闲人”在那里跟风、起哄、瞎扯蛋呢?难道他们认定了网络不忌口、有法难追究吗!
  @冬夜独行客 405楼
09:23:06    -----------------------------
  此案中,同案犯的口供不符合法定要求,第一,是孤证,几个同案犯不能相互印证,第二,只有口供,而本应该有其他物证,如有害人身上有亲害人遗留,没有就说不通,如同杀人却没有凶器,没有接触证据,
  @carey1011 8楼
11:27:00  物证高于人证,但是物证不是定罪必须前提条件,  团伙作案,一个人的供词不能作为确凿证据,  但是5个人的供词里,4个人的供词一致,且和受害者的供词吻合,  形成完整证据链,这就可以作为确凿证据!  从李天一案上看,4个被告的证词配合受害者的证词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可以采信,  我也问你个问题,你觉得李天一先认罪,后翻案的口供可信度高,  还是4个其它被告和受害者的描述相加,可信度高,你是......  -----------------------------  以下内容纯属个人推测!谢绝一切好奇来访!  实际上,李天一应该是带了套子的,前三个带了。问题是套子哪来的?杨女带来的呗!跟失足妇女打过交道的都知道,包里有什么。。。  所以,出现了以下的结局,5个人办了事,杨说都射里面了。。。但是只检出了2人的精斑!  他们双方为什么都避讳避孕套呢?庭审时没人提!  杨女一方很容易理解,要是抖出她自己带来的避孕套,卖的身份就暴露了,后果是灾难性的,对酒吧,海淀警方都是!  李天一为什么不承认带套?我估计是律师觉得没有把握,带了也是强奸!你没有把握落实套子的证据!反而承认发生关系了,会很被动,所以采取了干脆不承认的策略。  不管怎样,这出戏,真是很精彩啊,把全国人民当傻逼啊  ----------------------  核实细节很容易,将5个人的发生关系的先后顺序排一下,看看是否是最后两个检出精斑!  按照现在法医学的技术水平,5个人射了,检出2个,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  这个细节关乎案件的定性:是被引诱犯罪还是主动的主观故意犯罪?甚至敲诈意图和性质是否存在?海淀警方回避这个问题不是长久之计!  大家都看着呢,演戏,不是那么容易的,无间道玩多了,砸自己的脚
  回复第8楼(作者:@carey1011 于
11:27)  物证高于人证,但是物证不是定罪必须前提条件,  团伙作案,一个人的供词不能作为确凿证据,  ……  ==========  
  若李家小孩,能用几年牢役,换来未成年人“依据零口供定罪”“沉默权被保护”,换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那这个案子才是真正的赢了。否则,所有人都输了,包括围观观众!  律师无间道,狗血木偶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据口供定罪,祸害无穷!  成年人尚有沉默权。  何况小孩子的话!  
  回复第12楼(作者:@遥忆当年水门王 于
11:47)  我认为天一是个好孩子,这次绝对是被冤枉了的,因为梦鸽毕竟还是算漂亮的,所以天一没理由也不可能去强……  ==========这个好深奥哦。哈哈  
  @giga_fans 7楼
11:15:27  @破扇  1,西方国家重证词,中国重物证;  2,即便在中国,物证和证词形成证据链,也能证明罪行成立,譬如当年宋三木案件,就是如此。而如果像某些别用用心的人说法必须有他们认可的“铁证”,那么除非现场拍录像,然后当场放给他们看----没准这就是他们的愿望。  -----------------------------  重证词没错,但是得诚实人的证词才有效。报案人谎话连篇,说的话早就不能作为证词。
  @铁军8 3楼
10:37:38  杨小姐由黑酒吧罩着,黑酒吧由警方罩着,这里面水很深。老梦就一个唱歌的女人,跟北京警方硬磕,忠勇可嘉  -----------------------------  真像了,她那个圈子太封闭,不了解社会。
  回楼上几个朋友的说辞,真正"打酱油"路过的围观者(隔壁炒猪肝,与偶不相干)在这样被人为制造出来的混乱中看这庭审大戏,主要还是看几方摆什么事实、拿什么证据,而不是轻易地就能听信了网络中“杨女逼坏、天一心好”这样不着边际的话。其实杨女在这个案件中是啥身份真的不很重要,杨女目前的身份很简单,就是一个5人轮奸案的受害者、是案件的原告,而法庭在这个阶段的庭审重点是侦查起诉的5人轮奸案的事实依据是那些,证据是否充足,所有这些能不能支持检方的起诉和法庭最后的审判,而不是网上有些人和团队歪曲的让杨女先证明其是不是“失足妇女”和“阴道糜烂”。不过看到现在还是欣慰的,司法部门是不会中枪的,因为被告方的各种出招有些实在太无聊了,根本不需要去理会,偶估计能中枪的也就是网络中一小部分“脑子有点乱”的围观群众吧!
  @精诚亲爱 1楼
10:27:31  同案犯的口供也可以形成证据链再加上其他的证据足以认定  -----------------------------  要是只讲口供有效,文革时期对右派们的批斗都应该是真的了咯!
  @破扇 24楼
01:21:55  回楼上几个朋友的说辞,真正"打酱油"路过的围观者(隔壁炒猪肝,与偶不相干)在这样被人为制造出来的混乱中看这庭审大戏,主要还是看几方摆什么事实、拿什么证据,而不是轻易地就能听信了网络中“杨女逼坏、天一心好”这样不着边际的话。其实杨女在这个案件中是啥身份真的不很重要,杨女目前的身份很简单,就是一个5人轮奸案的受害者、是案件的原告,而法庭在这个阶段的庭审重点是侦查起诉的5人轮奸案的事实依据是那些,证据......  -----------------------------  物证本身是从外部特征去证明一种客观存在,若证明对象明确,其证明效力等级是很高的。  而人证,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证人证言,需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成立,一般事实,仅凭人证是难以认定其真实有效性的。  因此,通俗意义上将,物证与人证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物证优先于人证。
  是呀,文革时期对右派们的大批斗也都是只讲人证不讲物证!
  仔细分析了李家水军的构成,不外乎下面几类:  一、纯粹拿钱发帖的,此类人智商低,习惯性“ctrl+c”和”ctrl+v”,以发帖数量为结算指标。  二、李家的亲戚朋友,此类人视与李家的关系远近而表现不同,或搜肠刮肚、或敷衍了事,但沾着李家的傻气,智商也不高,帖子基本没什么看点。  三、就是千方百计想跟李家沾点关系,“精斑论”估计就是出自这类人,恨不得立即和李家轮流发生性关系,削尖了脑袋想得到李家的精斑,以为沾上李家精斑就是李家人,幻想老李会提携他们出台表演,真是很傻很天真啊  这就是为什么有的李家水军敢贼喊捉贼说什么“拿钱发帖死全家”,因为这类水军不是李家亲戚朋友就是李家精斑的狂热爱好者。一句话,任何企图从李家得任何好处的口生痔疮、便秘憋死。  一句话:  兰和“持久赚”,水军乐呵呵
  @精诚亲爱
10:27:31  同案犯的口供也可以形成证据链再加上其他的证据足以认定  -----------------------------  @我真的猜不透你耶 25楼
01:48:16  要是只讲口供有效,文革时期对右派们的批斗都应该是真的了咯!  -----------------------------  和文革有什么关系
  @giga_fans
11:15:27  @破扇  1,西方国家重证词,中国重物证;  2,即便在中国,物证和证词形成证据链,也能证明罪行成立,譬如当年宋三木案件,就是如此。而如果像某些别用用心的人说法必须有他们认可的“铁证”,那么除非现场拍录像,然后当场放给他们看----没准这就是他们的愿望。  -----------------------------  @二十万吨级战列舰 22楼
21:06:39  重证词没错,但是得诚实人的证词才有效。报案人谎话连篇,说的话早就不能作为证词。  -----------------------------  你可以证明她说谎话(质证)。从而给她判一个“伪证罪”。  加强学习。
  回楼上这位朋友,我感觉你们相当的一部分人不知道是脑子是真装着糨糊还是装糨糊!  原告扬女庭审前的身份是报案人,受理案件的单位是公安机关,待他们侦查完毕后把案件移送给了起诉机关——检察院,程序进入到了后一阶段“庭审”,杨女因身心多方面原因提出的不出庭被法庭允许,她的法庭活动皆由其律师全权代理。  观庭审到今天,法庭上并未对李家军所意淫的杨女身份、信用度和“阴道二度糜烂”等说辞有任何的听证和采信,而是重点对轮奸案本身从开始到报案这一过程进行双方的法庭举证和辩护,网络中污七八糟的东西也就仅仅在网络中硝烟弥漫罢了。  期待证据确凿、事情清楚的最终判决,污秽的时代总少不了污秽的人,但是对法律的敬畏应该是这个社会的底线!
  嫌疑人自己的供词,称为口供。同案犯的供词,则是证人了的证言。里面的差别很大。
  不管老李多么令人讨厌,不管恶少多么顽劣,任何人都应该站在正义立场,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  现在大多数人都没有认识到,这是一个老练的夜场女勾引几个混小子(还有15、6岁的娃娃),这是大罪!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们不能放任警方配合婊子陷害孩子!就是李天一该死,还有三个娃娃,包括15、6岁的娃娃!  要这几个养尊处优的娃娃对付一个阴道糜烂的老鸡是无知!  任何人在成长过程中都有这、那的毛病、问题,但是绝对不允许老鸡利用孩子无知、狂妄而陷害未成年人!  强烈呼吁大牌律师出马,把这个除之外所有国家都会站在未成年人一边案件打下去!  也鼓励梦鸽坚持下去——不是为了李天一,而是为了千千万万的未成年人!  现在的法律是保护成年人的老鸡,漠视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已经成为婊子、婊子党的天堂!  
  上面这位朋友的话听了感觉特别扭,你们这帮人言必先称杨女为“夜场女”,还特别冠以“老练”之头衔,我靠,那天小李等5人他们那天难道是被杨女生拉硬拽到夜场的吗?  还15、6岁娃娃呢,心好还花朵?难道非等到他们干了你的亲人时你才感觉到自己随时也会被侮辱和毁灭吗?  你的身边还有婊子陷害和勒索孩子的故事吗,有的话你请给举出一两个!  靠尼玛,还大言不惭什么法律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呸,他们的种种作为是未成年人干的吗,你家的未成年人能象他们这样整天醉酒驾驶、酒吧瞎逛、不学无术、抠女打架吗?仔细看看他们的鸡巴吧,他们的有未成年人的那种柔嫩和生鲜吗,靠,估计早已经黑的不成样子了吧!
  前面气愤的“尼玛”了,请大家原谅,对不起!
  其实,警方,检方,还有法院,都够照顾李天一了,梦鸽还不知足。警方,检方还有法院,基本上是站在权势者李家这边来的。  比如,警方在年龄取证上并没有为难李天一,但年龄对定刑影响又大的,可见警方是尽力在帮李天一的了。  检方开始时还退回去补充检查了,只是证据确凿,没办法才起诉来的。检方退回去补充,是想让梦鸽尽力跟对方和解,因为事实明罢着的。但梦鸽太傲了,目中无人,才不想和解。  法院也一样,能拖就尽量拖着没给判,给足够的时间空间给梦鸽活动,给足够时间给李天一反悔了。  只是梦鸽兰和太无耻,无耻无下限,警方检方法院无法配合着梦鸽众目睽睽之下颠倒黑白而已,梦鸽想让李天一想完全置全事外,完全没事,但明罢着的轮奸,谁也不敢给他来个众目睽睽之下颠倒黑白,如果只是减减刑也许他们会帮梦鸽来的。  其实,如果梦鸽当时的底线是未成年加减刑,就是最轻的处罚,只要她低调点运作,估计她早就做得到了,但她太贪心了。
  @破扇 同案的被告可能因为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而说一些避重就轻的话,如果没有相应的物证,其他证人证言的采信力确实不会100%采信啊。而且不是同案犯就一定会完全的看到整个过程吧,假如一群人犯案,肯定是各自干各自的分工,谁会站一旁全程观摩呢?所以有人看到了,有人没有看到,证人证言就有一定出入,很正常,这也就是需要物证相印证的地方。
  作者:精诚亲爱 时间: 10:27:31  同案犯的口供也可以形成证据链再加上其他的证据足以认定  -----------------------------------------------------------  @破扇 5楼
11:03:16  一直希望有专业人士给于最精准的解释,谢谢这位朋友!  -----------------------------  口供需要排除刑讯逼供和同案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把罪责推给他人的可能性
  需要奢侈品包包和名包请点他名字 @奢侈品包包名表
  回复第3楼(作者:@铁军8 于
10:37)  杨小姐由黑酒吧罩着,黑酒吧由警方罩着,这里面水很深。老梦就一个唱歌的女人,跟北京警方硬磕,忠勇可……  ==========  顶!利益链条,这个案子没道理可讲!  
  李家这事强奸没强奸咱们不好说  但是假如真强奸了,那个和小姐一起出台的龟公就是共犯,为什么不处理?  接收未成年人消费以及提供小姐出台的酒吧为什么不处理?
  一个自幼就是流氓的人轮奸很正常
  @破扇 13楼
19:31:08  听了上面朋友们的分析再加上我的看法,总感觉这么一个简单明了的案件在脑子没坏的普通人这里最终结果就是一个“轮奸案”,梦女士是天一的娘,为死保儿子她怎么做都无可厚非,只是最后要勇于承担责任就成,律师和水军为钱胡扯也可以理解,伪证和造谣如案后真追究也逃不了干系,但是为嘛还有那么多不相干的“闲人”在那里跟风、起哄、瞎扯蛋呢?难道他们认定了网络不忌口、有法难追究吗!  -----------------------------因为他们也是水军,梦鸽雇水军的事实很明显。主要就分布在天涯,凯迪。其中也有一小部分只是单纯为了攻击司法的五美分。
  人证 、口供 、物证 都十分重要。  人证如果是第三方证人,特别是与案件当事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证明力是很强的。但如果证明过程中被发现有虚假陈述,或者证人的诚信记录有污点,则证明力将大打折扣,特别是在关键点上如果出现虚假可能的瑕疵,证明力基本会被丢弃。  口供则相比第三方人证更容易受到质疑,因为口供一般为案件当事人的供述,是直接利害方,只有被证明是客观公正的事实陈述的口供才能被采信作为证据,如果在关键点上出现虚假可能的瑕疵,证明力同样会被丢弃。  物证一般是最直接的证据,有就是有,无就是无,所以一旦有物证,则基本可以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当然,物证也可能被造假,或者出现误判(人的因素造成),所以物证也需要仔细甄别。  李天一案件中,证明有罪的基本都是口述、口供,而没有证明有罪(发生强奸)的任何直接的客观物证(精斑检验只是证明有过性的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发生过强奸行为)。然而,法官却将有虚假可能的口述、口供等(事实证明杨处女供词存在撒谎;几个小伙伴相互有直接利害关系,结合其律师表现,不能排除做假证的可能)作为有罪证据采信,而忽视客观无罪的可能。这种过度使用裁量权的行为(直接关系案件的定性,必须十分慎重才对,特别是关系到未成年人权益的时候),因此不能不让人质疑其司法的公正性。  此案不能排除冤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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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帮人办户口没给办好,告诈骗四万,一共是两个人,受害人一人给两万,但其中一人承认两万五,另一个人只承认八千,两万五的这个家人已积极赔偿给了受害人并且获得了谅解书,派出所给出的结果是口供不符合、但已经在看守所拘留十三天了,请问接下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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