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规则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33条

||||||||||
最新播报:
前10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同比上升42.6%
  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陈菲)记者从最高检获悉,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09526件,同比上升42.6%,共有13501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息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主要负责人告诉记者,面对群众反映突出的“申诉难、监督难”,民行检察部门结合贯彻执行修改后民诉法,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解决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畅通“入口”,让符合申请监督条件的案件都能够进入检察监督视野,是解决群众申诉难的首要环节。在刚刚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设专章规定了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类型;列举了当事人申请监督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便于当事人准备相关材料;明确了受理案件的检察院,方便当事人就近申请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并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都应当受理。
  记者了解到,为方便群众申请检察监督,各级检察机关专门设置了民事行政检察接待窗口,接收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民事行政监督申请,提高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处理效率。
  据统计,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对于不服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案件,向法院提出抗诉468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960件;对于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共提出检察建议23134件;对于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共提出检察建议9834件;审查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3534件;督促履行职责案件26744件。
[责任编辑: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
& 今天是:&&& 欢迎您光临[3edu教育网]!本站资源完全免费,无须注册,您最希望得到的,正是我们最乐于献上的。
◆您现在的位置:&&>>&&>>&&>>&&>>&&>>&&>>&论文正文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将本站加入收藏,以便日后访问。&&&&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我国法律赋予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监督中的二项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活动除了依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外,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判裁确有错误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这些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当事人申诉案件实践中不断,就办案程序制定了一系列内部规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而使检察机关办理民行案件程序逐步完善,民事、行政监督地位日益凸现。随着人民群众、单位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到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但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诸如办案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立法上还不够完善,办案的透明度不高等,作为检察机关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改革,就成了一个活动的领域。一九九九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试行规则”),笔者认为,虽然该“试行规则”在实践操作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但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改革,有其科学之处,保证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办案中的公开、公正、合法性,其中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这一规定,克服了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案件暗箱操作的弊端,使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置于公正、合法的前提之下。笔者仅就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最高检“试行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情或当事人申请,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案情或者当事人请求,可以分别或者同时听取当事人陈述。??”其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形式。这一规定反映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既可以是检察机关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二是并非所有申诉案件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而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采用这种形式,最终决定权归属检察机关。三是对于决定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由检察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围绕法院原裁判是否正确各自阐述事实和理由。根据“试行规定”规定,笔者认为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应表述为,民事、行政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受理审查决定立案后,在检察人员主持下,围绕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申辩意见的一种形式。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基于法院原判决或裁定,因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诉理由、证据,结合审查法院的卷宗材料进行。实践中,一般只要当事人的申诉符合受理条件,检察机关就应当受理,受理后,一个月内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而此时往往不能借调到法院的审判卷宗。因此,只有在借调到法院卷宗材料,再经审查才能作出是否决定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故而应在立案后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是什么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称谓,有的把它称为“听证”,有的把它称为类似再次庭审。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既不同于人民法院的庭审,如果把这种形式搞成法院的庭审,有悖于法律监督的性质,成为第二法院,同时也区别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听证会,否则就会使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时成为一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同样也有悖于法律监督的性质。因此,高检把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形式称为公开听取陈述,这种称谓更能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审查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它仅仅是公开审查程序中的一种形式,意在用这种方式帮助检察机关更正确地判断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充分,法院的实体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人员有无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问题。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而推行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更好地体现了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
  二、公开同时听取陈述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程序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据仅有的民诉法第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原则规定,在实践中克服困难,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制度运作的基本规律,在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继而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地位有了明显的提升,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得到社会普遍公认。由于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缺乏统一的办案程序,因而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的做法不尽一致,导致在具体操作中的差异性。随着法制建设日臻完善,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制定一个统一的办案程序,为此,最高检在“试行规则”中规定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这一形式,其主要意义是:
  一是增加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由于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业务开展时间不长,处于一种边实践、边摸索、边、边提高的过程。因此,以往普遍的做法是当事人对法院民事行政判裁认为有错,不服判裁,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检察机关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依据,结合调阅法院的卷宗进行审查,整个审查过程仅限于检察机关单独或分别接触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居于中间位置,审查完毕后作出审查结论,或终止审查,或提出抗诉,对当事人而言,整个程序是封闭的,有暗箱操作之嫌。由于双方当事人不清楚检察机关依照什么程序来进行操作的,因而容易使检察机关成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矛盾的焦点,申诉人因败诉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其初衷是为了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实践中,真正法院判裁有错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仅占百分之几,一旦申诉人的申诉得不到满足,就把矛盾转向检察机关,认为监督不公,久缠不息。而提出抗诉的案件被申诉人又不知情,认为检察机关是申诉人的代理人,也认为监督不公。凡此种种,影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而通过公开同时听取陈述的方式,既保证了检察机关做到兼听则明,正确办案,又使双方当事人体会到检察机关办案的公正、合法。
  二是规范了办案程序,促进依法办案。“试行规则”将公开同时听取陈述作为检察机关公开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一个程序,克服了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的缺陷,这就统一了各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做法不统一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针对法院的判裁是否正确、公正,充分阐述各自的意见。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全部审查过程有了解,促使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因此,“试行规则”设置这一程序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的一大突破。
  三是有利于保障申诉人的主张权,被申诉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范围,为此,当事人根据检察机关的这一抗诉范围,有向检察机关申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检察机关应保障申诉人的这一主张权。但是,以往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般比较重视申诉人的主张权,而相对忽视被申诉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导致了如前所述的暗箱操作,同时也损害了被申诉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为此,“试行规则”第五条规定:“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后,应当将申诉人的申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反驳意见。”双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通过公开同时听取陈述的程序,可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从而有效地保障了主张权、知情权和申辩权。一方面,为检察机关判断法院判裁确有错误的案件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另一方面也为检察机关维护法院判裁的稳定性提供有效帮助,有利于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公开同时听取陈述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以往检察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上,并且还要制作大量笔录,一旦双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出现问题,要经过几次来回。采用公开同时听取陈述的方式,办案节奏明显加快,效率相应得到提高。同时,公开同时听取陈述,节省了大量人力付出和办案经费,使审查复议相对经济,社会效果明显提高。
  二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检察人员从繁重的单独多次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申诉意见和调查取证中解放出来,便于集中精力按照公开同时听取陈述程序,制定方案,做到全面、客观听取双方当事人申辩意见,减少疏漏,将案件审查得更清楚、更准确,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是有利于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由于检察人员在听取陈述中居主导地位,既可增强检察人员的责任感,又可激发检察人员学习业务的自觉性,从而提高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在听取陈述时,检察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一切活动均通过公开听取置于双方当事人面前,申辩双方可以看到案件审查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办案的公正性、客观性、合法性得到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做好无错判裁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判息诉工作一直是困扰民检工作的难题,久诉不息,缠诉呈上升趋势,而且占据民检工作的绝大部分精力,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实践证明,通过公开听取陈述的方式,使矛盾和争议公开化,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
  四、公开同时听取陈述提起的条件
  根据“试行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公开同时听取陈述,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情或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听取陈述。这一规定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情况应当公开同时听取陈述。从检察实践情况看,笔者认为以下几类情况应当公开同时听取陈述。一是进入立案程序的案件可以公开听取陈述。如前所述,检察机关一般在立案之后才能借调到法院审判卷宗,听取陈述的前提是审查法院的卷宗,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主持时有的放矢,便于就焦点问题听取申辩。二是可抗案件原则上公开同时听取陈述,这是保证检察机关抗准案件的一个有效途径。由于民事、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繁多,检察人员要全面正确地把握这方面的知识十分困难,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有助于我们全面正确地把握这方面的知识,保证案件的抗准。三是可能引起缠诉的案件原则上公开同时听取陈述。目前各检察机关在提起的条件规定上不一,有的严格限制在判裁可能有错的案件上,理由是“试行规则”本身就已将公开审查的案件明确限定在抗诉案件的范围之内,因此,判裁无误的案件不在其中。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该“试行规则”的具体内容并未作出限制,只要决定立案就可以同时听取陈述。因此,法院判裁正确,但申诉人可能缠诉的案件同样可以同时听取陈述,这样更有利于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四是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二审案件,同时听取陈述应有上级授权。在检察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可以将同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诉案件交下级检察院办理,下级检察院亦可直接受理维持原判的二审案件,下级检察院在审查该类案件时,需要同时听取陈述的,应当请示上级检察院,经同意授权后,才能同时听取陈述。根据民诉法规定,有权提请抗诉的是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作为下级检察院审查该类案件是基于上级的授权,若下级院未经授权而直接同时听取陈述显属不妥。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的意义和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法学界的重视,但是,鉴于民事行政监督程序和立法及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严重滞后现象,建议立法部门尽早制定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保证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中更充分、合法地发挥作用。
  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纪翔虎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一文由3edu教育网www.3edu.net摘录,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3edu教育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损害了您的权益,请与站长联系修正。
上一篇论文: 下一篇论文:山东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集中宣传日活动在济南举办
原标题:山东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集中宣传日活动在济南举办
才利民、栗甲、白泉民、吴鹏飞等参加活动(通讯员 黄莹 摄)
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集中宣传日活动(通讯员 黄莹 摄)
活动现场设置了十二个申诉受理和法律咨询台(通讯员 黄莹 摄)   齐鲁网4月25日讯(记者 扈枫 通讯员 彭敏 赵正杰 黄莹)为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影响力和司法公信力,推进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顺利实施,4月25日上午,省检察院和济南市检察院在济南泉城广场共同举办“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集中宣传日活动”。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委政法委书记才利民,省政协副主席栗甲,省法院院长白泉民,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以及其他省直政法机关领导参加活动。   记者看到,此次集中宣传展示的49块宣传展板,主要内容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监督程序、监督效果和便民服务等,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全景式的展示。发放的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手册,详细列明了申请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为群众申请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提供了详细的指南。公开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程序,让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理流程有了更直观的认识。   活动现场设置了十二个申诉受理和法律咨询台,据介绍,申诉受理和法律咨询台的工作人员均来自济南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一线,为人民群众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的法律服务,现场受理群众申诉、控告、举报,解答人民群众法律咨询,接受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今天上午的活动共受理申诉控告举报21件,现场解答群众各类法律、政策等问题的咨询126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500份。   “我不懂法,是检察院抗诉才让我得到了应得的房产。”活动现场,曾经有过行政诉讼经历的李大爷如此评价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工作,“为了房子的事,检察官几次到我家调查,又全程给我讲解法律知识和应该注意的问题。最终官司打赢了,我很感激!”   对于此次宣传活动,亲身参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许奎峰律师评价道:“这次活动检察机关特意将时间定在周末,地点又选了人流量较大的泉城广场,就可以有效地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对于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给予公众法律指引具有很大作用。”   “省检察院组织开展这次集中宣传活动,一方面,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检察工作的新规定,全面了解申请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办案流程,进一步畅通申诉渠道,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更好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理解并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依法规范监督,提高检察监督的公信力。通过我们的努力,把我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转化成当事人所认可的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涛对此次宣传活动的意义作了总结。   据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一处负责人介绍,本次宣传活动从4月18日起在全省十七个地市陆续展开,按照统一内容、统一规模进行,本次集中宣传活动结束后,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在各县区开展巡回宣传活动,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善意回帖,理性发言!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恭喜你,发表成功!
请牢记你的用户名:,密码:,立即进入修改密码。
s后自动返回
5s后自动返回
恭喜你,发表成功!
5s后自动返回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社会万象|精彩博客
24小时排行&|&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最高检解读民事检察监督:老百姓维权的重要途径
作者:徐盈雁 贾阳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原标题:民事检察监督:老百姓维权的重要途径】&
  举报贪官昏官,可以找检察院。批捕起诉,归检察院管。老百姓打民事官司遇到不公,检察院管不管?
  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与其他法律监督职能相比,老百姓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了解相对较少,对很多人来说是“新鲜事物”。
  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情况。老百姓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和检察机关打交道,检察机关如何依法维护老百姓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在发布会上,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和副厅长吕洪涛就相关话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民事诉讼中出现什么情况可以找检察机关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民事诉讼中,老百姓该如何和检察机关打交道?
  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民事诉讼中出现什么情况可以找检察院?”吕洪涛回答说,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面临三种情形时,可以找检察机关:一是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二是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是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找到检察院呢?吕洪涛补充说,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
  除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开展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还有哪些方式?吕洪涛对此回应说,根据有关规定,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是检察院依职权发现。“实践中,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主要来源。”
  检察机关如何保证民事诉讼监督效果
  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老百姓不仅关注是否进行了监督,而且更加关注如何保证监督效果。
  有记者问:“对法官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后,检察机关下一步措施是什么,处理情况是怎样的?”吕洪涛介绍说,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如果发现法官在审判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后,如果法院拒绝纠正或者不予回复,提出监督意见的检察院可以根据“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通过上一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意见,由上级法院监督纠正下级法院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官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职务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纠正意见,法院是否都纠正了?郑新俭就此介绍了总体情况。他表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法院基本都能认真进行审查,依法予以纠正。自日至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抗诉案件改变率为76.1%;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为66.9%。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检察建议采纳率为84%;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检察建议采纳率达到92.3%。“从这些数字来看,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监督纠正了一大批法院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郑新俭表示,为了保证案件的监督效果,检察院严把监督案件质量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在工作中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强化监督成效。
  检察机关怎么应对民事诉讼监督新情况
  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后,民事诉讼监督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检察机关对此将如何应对?
  相较于其他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时间较短,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业务。有记者问:“对法院执行监督发现比较常见的问题是什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些问题?”吕洪涛说,就目前的监督情况看,违法情形几乎覆盖民事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的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等执行实施环节以及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环节。如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超标的查封等),违法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措施,违法分配、发还执行款物,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等。
  吕洪涛表示,经过调研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执行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执行程序是各方当事人利益冲突最直接、最集中的环节,实体与程序交织,法律关系繁杂,利益冲突激烈。当事人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难免会采取各种手段,有些会影响执行法官的执法。二是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这是执行活动中问题多发的客观原因之一。比如关于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问题,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零散规定,难以满足实践需要。三是执行队伍素质方面的原因。执行法官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但是客观来说,执行队伍还存在一些问题。四是缺乏有效监督。长期以来,对执行活动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执行权被滥用,出现了“执行乱”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执行活动关注度的提高以及司法公开的推进,对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有所加强。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上应该说还有更大的空间。”吕洪涛说。
  目前,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恶意串通等案件时有发生。有记者问,对于这些案件检察机关有何监督举措?吕洪涛表示,近年来,在民事诉讼领域,由于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些虚假诉讼案件还存在法官与当事人相互勾结,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现象。
  “虚假诉讼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长期以来一直是检察机关高度关注并加强监督的重点。”吕洪涛说,检察机关对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查处和移送犯罪线索等监督方式实行监督,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联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了打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以二审抗诉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应该如何作为才能确保“有饭吃、吃饱饭”?郑新俭回答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应当先行上诉,如果怠于或规避行使上诉权而转向检察机关启动监督权,不仅耗费有限、宝贵的司法资源,使两审终审制失去应有的作用,而且也有违民事诉讼规律。因此,最高检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对二审生效裁判的监督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办案结构的调整使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有所减少。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工作将主要由基层检察院承担。”郑新俭表示,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应当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把监督重点放在对同级法院的违法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一审终审案件的审判活动监督和执行监督等工作上来。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和审慎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有哪些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诉讼程序、诉讼结果、执行活动全面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上,取得了良好成效。
  有记者问:“民行检察的监督重点有哪些,对于民生领域、国有资产流失等社会关注点有何举措?”郑新俭表示,检察院在坚持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上。实践中,检察机关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围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案件,有关单位和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通过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二是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坚决监督纠正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效裁判,加强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农村金融服务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案件的监督;三是围绕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对金融、票据、证券、期货等领域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
  (本报北京9月25日电)
[责任编辑:牛旭东]
|||||||||||
Copyright &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号  京公网安备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检察院民事抗诉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