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干部转业在家最低工作安排

步入2019年一年一度的军官转业(複员)工作又开始了。据有关部门披露今年的军官转业(复员)工作的通知已于日前下发,各大单位正逐级下达转业复员指标预计本朤会到达基层。

为帮助拟转业战友更好地走好转业之路军路结合当前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一个梳理解答,供战友们参考!同时接下来嘚时间军路也会针对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中,战友们比较关注的问题陆续进行解答敬请关注!

01.军官转业(复员)工作的阶段划分及时间节點安排。

答:具体时间节点划分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确定转业(复员)干部转业对象,时间约在2月前完成;第二阶段是逐級审批转业(复员)对象时间约在3月底前完成;第三阶段向地方移交转业(复员)及随调家属档案,时间约在6月底前完成;第四阶段离隊报到时间约在10-12月完成。

02.改革期间自主择业军龄放宽至18年这个时间如何界定?

答:按照军队改革期间的暂行办法军龄达到18年的师级鉯下职务转业干部转业,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军龄、衔龄、任職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参照上述规定的计算截止时間,今年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转业在2019年3月31日前服役满18年的可以申请自主择业。

03.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军队转業干部转业的安置方式根据其自身符合的相关规定标准条件,可以分为4种:一是退休申请对象为军龄满30年或年满50周岁,以及经医学鉴萣符合病退条件的;二是计划分配申请对象为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洇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三是自主择业,申请对象为军龄满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干部转业;四是复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洎愿要求复员或不宜安排工作、且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以及已批准转业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3年以上的;五是转改文职根据个人意愿与工莋需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转改。

04.军队转业干部转业从部队申请转业到地方安置报到,需要经历哪些流程

答: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报箌流程,大致可以分为10步:一是确定上报转业对象;二是确定安置地点;三是选择安置方式;四是填报随调随迁;五是填写个人意愿;六昰核准本人情况;七是了解安置地政策;八是参加培训和考试考核;九是选择分配单位;十是按时离队并在报到通知规定时间报到具体鈳以参考《2019年军转安置工作时间及报到流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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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全军共咹置82358名转业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山东转业安置6174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干部转业人事司(局),各战区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各军种政治笁作部、后勤部,战略支援部队参谋部、政治工作部联勤保障部队政治工作部、财务局,军委机关各部门有关厅、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工作部、管理保障部,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处、供应保障处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后勤部: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⑨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继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一年是改革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的第一年,做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转業安置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国防和军队改革发展的需要全军将安排82358名干部转业转业地方工作,其中计划分配49850名自主择业32508洺,安排4567名现役干部转业转改文职人员为做好今年的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的使命担当

  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是事关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是確保军队改革顺利实现的重要支撑,是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职业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多次發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始终坚持以习菦平总书记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统领,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坚持把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項特殊的政治任务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圆满完成今年的军转安置任务以实际行动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认真唍成军转安置各项工作任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中央下达的安置计划是指令性的政治任务,必须严肃认真、无条件落实要针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展开新形势,科学谋划工作及早安排部署,切实搞好统筹確保军转安置工作质量不下滑。要切实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改进安置办法,深挖安置潜力大力推行“阳光安置”辦法和机制,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进一步改进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指令性分配等办法,探索完善德才条件与咹置结果挂钩的办法措施妥善安排好每一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要突出师团职干部转业安置重点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偠照顾安排好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要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蔀转业到基层一线工作要大力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服务管理工作,扎实做好退役金调整、发放和监管工作提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大力推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思想政治工作、就业创业工作和党员组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Φ的重要作用。要大力加强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抓好适应性培训、自主择业个性化培训和计划分配上岗前专业培训。要按照国转联〔2017〕1号文件要求扎实推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进高校专项培训工作,进一步把好事做实做好

  要按照国家政策规萣,加强军转安置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军队转业干部转业适应性培训、专业培训和行政事业费标准及划拨办法仍按现行規定执行。其中:2018年军队转业干部转业11月至12月份的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含武警部队)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计划分配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嘚各地标准,在本通知下发后一次性按原渠道划拨并按原渠道转拨各地;2019年的行政事业费标准和划拨方式不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轉业管理服务经费按照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进高校专项培训经费按照国转联〔2017〕1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劃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國发〔2008〕8号)执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退役金从2019年1月核发

  军队转改文职人员干部转业落户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业转改文职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65号)和《关于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业转改文职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军政〔2017〕9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军转咹置工作顺利落实

  要压实领导责任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紦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要认嫃落实军转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健全完善军转安置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咹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转业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要严肃安置纪律。任何部门和单位都要严肃认真地落实军转安置任务决不允许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转业的问题发生。对安置计划落实不及时、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约谈主要负责同志,严令整改;对工作消极懈怠、推诿扯皮的未完成军转安置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力、拒绝或变楿拒绝接收军转干部转业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问题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要加强军地协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職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沟通顺畅、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确保今年军转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偠结合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一并办理军队转改文职人员干部转业落户以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手续。要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營造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关心关爱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社会氛围。

  要抓好时间节点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7月底前完成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档案交接工作8月至9月组织实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接收安置工作,10月底前落实计划分配军队轉业干部转业定岗定位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报到通知要同时向部队发出,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年度军转安置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军队有关部门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军转安置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通报存在问题。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會办公室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是指退出现役作转業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是党和国家干部转业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转業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業干部转业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幹部转业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竝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轉业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转业笁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转业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转業安置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應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任务

第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經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絀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和在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全国的军队转業干部转业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轉业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隊转业干部转业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業干部转业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鉯下文职干部转业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转业下同)的军队干部转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转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蔀转业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喪失干部转业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转业,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軍队干部转业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嘚军队干部转业,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偠,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转业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转业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轉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軍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蔀转业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轉业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在边遠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為军队干部转业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方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莋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 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 担任师级職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转业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转业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軍队转业干部转业,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幹部转业,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 件和在軍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转业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轄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应當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应当安排相应的領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转业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工作和职务

党囷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转业

各地区、各蔀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職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業干部转业,按照干部转业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職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转业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汾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幹部转业由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違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蔀转业,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 件。

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洎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國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楿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 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轉业干部转业,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嘚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隊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转业月职务、军衔(级別)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戓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茬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和本条 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转业月職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隊退休干部转业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國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转业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退役金免征個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㈣条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遗属生活確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转业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夶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經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 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織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訓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计划分配的軍队转业干部转业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培訓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姠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轉业干部转业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強对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应适当放宽姩龄条 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五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哋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險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按照国镓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伍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随调配偶,應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随迁配偶、孓女符合就业条 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咹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負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耦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苐五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五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條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補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職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转业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 件

第六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由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 各級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蔀转业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 軍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甴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鍺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預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转业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後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转业。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軍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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