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书查询怎么判决

我叔叔和我婶婶离过一次婚,法官已经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男方,后来他们两个复婚又离婚,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时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但是我叔叔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其,不同意分割,请问像这种情况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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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复婚时候,该财产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该财产已经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女方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吉屋网友回答
那你婶婶来问这个是没有办法的,还是属于你叔叔。夫妻共有财产被一方恶意转移了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2001年10月,我出资让我的老公向房地产开公司购买了一宗宅基地,地价是59800元,我当时是付了29800元现金,尚欠款30000元,房地产开公司同意我向银行贷款。就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老公为了达到侵占我的财产的目的,把偷偷地把我们的宅基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在其弟弟的名下,之后,为隐瞒事实,我的老公从房地产开公司另外开具一假证明回来欺骗我,说什么银行贷款规定只有他的弟弟有工资收入符合贷款,所以,土地使用权证只能登记在其弟弟的名下才能抵押帮我们贷款…见我老公有房地产开公司开具的证明,我相信我老公的话。结果,他与他的弟弟相互勾结,转移,侵占了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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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我老公与其弟弟恶意转移我们夫妻俩的共有财产的行为,够不够构成侵占罪或者是诈骗罪?
我姐姐同姐夫因感情不和,并经常殴打姐姐,半年前提出离婚,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离婚。姐姐一人在外漂泊不敢回家,等待半年后离婚,可在此期间,姐夫把家里动迁款几十万转移,半年期就快到了,姐夫扬言一分都不给就是不离,一分不要就签字,到了半年能离成吗?男方把钱都藏起来说花了就一分也得不到吗
男女离婚以后由于当初结婚买的房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故起诉,现在已经在二审了。评估房价255万。
购房合同和房产证都是双方,没有约定拥有份额,是共同共有。法庭上女方要钱,(想要房没足够的钱)男方是主贷要房。但男方也没钱给女方。也不同意一起挂牌出售。
法院判决房屋归他所有,他又没钱。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前,他把房产卖掉或者转移了,怎么办?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垫付多少钱?能否有办法控制住,以免造成我的损失。由于双方只有一套房产,自住。这是公寓,面积...
我和我妻子都是二婚,现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在十年婚姻的存续期间,我出于对妻子的信任,把自己工作的所有收入均直接交予妻子保管,妻子每月取走账户里的钱后,每月给我一小点固定的零花钱,我还要用于买菜和交日常杂费。妻子自己这十年来工作收入从来不让我知晓,由于我挣得比她多,也从没有过问过。也就是说这十年间家庭的生活开销,购房,买车,股票等全部费用均由我的收入来承担,妻子的钱是干攒。现在我们要离婚了,妻子只把我收入所得的各项财产列出进行共同分割,而且剩...
女方带着孩子走了,三个多月没有信息了,也联系不上,两人感情已破裂,若这时起诉,法院会怎么判决?能够判离婚吗? 孩子不到三岁,被他母亲带走了,都联系不上,我要想夺回孩子的抚养权该用什么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抚养权呢?
05年法院判决离婚后房子和孩子归另一方,房款的一半还有一万的债权的一半归我所有还有电器的一部分都归我,法院判30天之内都给我,判决后另一方拒不执行,我无奈又申请强制执行,06年另一方又因为孩子抚养费在次起诉,没成功维持原判,又回复执行,但是几年过去了我一分钱没拿到,现在房子又动迁了,我该怎么办。
夫妻在一起天天吵架,有时丈夫还打老婆,老婆一气之下就要离婚,但是丈夫不同意离婚,法院应该怎么解决.
夫妻不在同一地方,但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应怎么判决
男有两辆拉煤车,但当女方起诉后,男方假装将车卖了说是还债,女方无法举证其转移财产,一般法院怎么处理
我俩结婚后买有2套房子,一套已经得房产证,另一套未交完款待交完款后得到。这两套房子都是我自己出的钱。老婆好赌,结婚后不但不给家里增砖添瓦,几年来还连偷带骗拿走了我8万多,她还拿我的房产证去贷款5万元用于还赌债,由于她不按时还贷款,害得我贷不了款。目前想离婚,房子怎么分割?她想要已经得房产证的那套,市值15万左右,我想要没交完款的那套,市值60万左右。已得房产证是的那套我是户主,她是共有人,而未得房产证的那套她是户主,我是共有人。她要15万的那套。我要60...
女方8月15号立案起诉离婚,男方恶意编造外债,私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与朋友两人签立借款协议:一份是,8月25号借款,9月4号还,还不上自愿将一处房产抵押。另一份9月4号,9月11号还,还不上用另一处房产做抵押。并保全。而且支使这两人以具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于9月18号起诉他。请问怎样才能让法院驳回他们合谋的诉讼请求?当前位置:
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刘继雁&&发布时间: 09:39:33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债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肇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且营运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1月2日,原告彭某某租用被告杨某某所有并驾驶的渝G3xxxx号长安小货车前往重庆某某能源开发公司装运消防器材。被告杨某某在该公司院坝内倒车时,因忽视瞭望,将在车后侧面10多米远的原告撞到在地,造成原告头部及多处损伤。原告遂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杜某某(杨某某之妻)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渝G3xxxx号长安小货车登记的法定车主虽系被告杨某某,但实际是杨某某与杜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车的经营收入也用于二被告的家庭生活。因此判决被告杨某某、杜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彭某某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元。&
分析:此案涉及到对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形成的侵权之债,是作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问题。目前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容易造成执法尺度不一,损害法律的权威。在此,笔者结合本案和审判实践中的情况,略述管见。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和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几种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都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在范围上,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3、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离婚,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在离婚时,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彼此有效,属于内部的约定,对外并不能对抗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
二、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除特殊侵权案件外,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运行支配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的归属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在现实生活中,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的权属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要判定夫或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具体到本案,虽然渝G3xxxx号长安小货车登记的法定车主系被告杨某某个人,但实际是杨某某与杜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车的经营收入也用于二被告的家庭生活。因此杜某某也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杜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是正确的。
来源:市三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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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论文.pdf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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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历来都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又
是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
们所拥有的财产无论从数量还是种类来看与过去相比都有了很大的不同,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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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立足于我国的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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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无形财产;股权分割;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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