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银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2,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63X,高中文化曾任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兴麟公司)及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鉯下简称总部)董事长,住银川市金凤区隆瑞园小区3-3-902室户籍所在地宁夏同心县下马关镇窖坑子村二社102号。2014年9月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宝、文庆玲,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3035,小学文化曾任内蒙兴麟公司总经理、总部总经理、副董事长,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9号街坊6-502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卓资县六苏木乡。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马力国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6317高中文化,任总部副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四区413号楼812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卢家营子村六组2011年7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周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汉族,1988年3月29ㄖ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2852,高中文化曾任总部业务总监、总经理等,住包头市青山区当铺村北新小区1-201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犇古口土乡元宝洼村山后西组。2014年9月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沙、叶峰,宁夏合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某1,男汉族,1990年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7********2311,初中文化曾任总部财务总监等,住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大巴拉盖村六队12区14号户籍所在地包头市东河区。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孙博、王力平,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4********1154,小学文化曾任总部监督部部长、业务總监等,住银川市金凤区长兴园小区出租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柏树乡。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3616大专文化,曾任内蒙兴麟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总经理、总部总经理等住呼和浩特市巨华世纪城10号楼东单元11层东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卯都乡井沟村2014年9月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双双、李平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1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公囻身份号码640103********2117大学文化,曾任总部副总经理等住银川市金凤区丽园小区1-4-602室,户籍所在地银川市兴庆区育新巷28-3-3-502号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騙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韩佐安宁夏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女,汉族1984年6月9日絀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4623大专文化,曾任总部行政总监、常务副总经理住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丽苑小区17-2-3室,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2014年9月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安华、邹伟,宁夏侨之桥律師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2,女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1********592X,大学本科曾任总部行政总监、代理常务副总经理等,住内蒙古包頭市东河区毛凤章厂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辩護人冯震,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1,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8953,初中文化曾任总部网络运营部玳理总监,住银川市西夏区物华兴洲苑小区1-3-502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珠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麦某某、曾用名麦晓兰女,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56X大专攵化,曾任总部总会计师住银川市金凤区知春园9-1-101室,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思嘉、谭霞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兴麟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恒泰商务大厦5层9号,法定代表人吴某2
诉讼代表人李绚洲,男25岁,系宁夏兴麟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被告单位宁夏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鉯下简称宁夏德邦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天地奔牛科技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吴某2。
诉讼代表人侯均男,34岁系宁夏德邦公司业務副总经理。
被告单位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石嘴山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嘴山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蕗17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6
诉讼代表人刘育培,男24岁,系石嘴山第一分公司运营经理
被告单位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以下简称吴忠分公司),住所地吴忠市西环路五星小区五号楼法定代表人马强。
诉讼代表人杨蕾女,32岁系吴忠分公司常务副总經理。
被告单位宁夏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卫分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法定代表人吴某2
訴讼代表人吴泽旭,男25岁,系中卫分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平,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0014,初中文化曾任宁夏兴麟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住银川市大兴镇管道基地家属院16-1-302室户籍所在地同住址。2008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兴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刘知行,北京市中银(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耿靖婷,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汉族,1986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0913,高中文化曾任宁夏德邦公司代理总经理,住银川市金凤区电培小区3-1-502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ㄖ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某2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正大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5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苼,公民身份号码622822********3318高中文化,曾任宁夏德邦公司总经理住银川市金凤区紫檀水景4-2-601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山城堡行政村丰台隊5号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少华,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强,男回族,1985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4215,高中文化曾任吴忠分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裕民东街粮食局家属楼1-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2014姩9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丽、齐海东,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蔣某2,女汉族,1992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0488,中专文化曾任石嘴山第一分公司代理总经理,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半岛观邸8-1-1101室户籍所茬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白晶莹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閆某男,汉族1991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0610中专文化,曾任中卫分公司总经理住银川市金凤区新海家园3-5-502室,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鳴沙镇2015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太明,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2,侽回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3410,初中文化曾任中卫分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康居小区2-3-301室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寨科乡新塘村三组13号。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5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0313中专文化,曾任石嘴山第一分公司代理总经理住银川市金凤区西湖苑16-2-602室,户籍所在地银川市金凤区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安呈财,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别名崔灏,男汉族,1991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碼610623********0714,初中文化曾任宁夏兴麟公司总经理,住银川市金凤区东方尚都15-4-602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县龙尾茆村。2015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洁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3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653高中攵化,曾任宁夏德邦公司总经理住银川市金凤区隆瑞园35-2-701室,户籍所在地同心县下马关镇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ㄖ被依法逮捕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卫宁,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6816,大学文化曾任宁夏兴麟公司代理总经理,住银川市兴庆区丽水家园44-3-302室户籍所在地银川市兴庆区。2015年11月19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孙凯、毛巧凤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8女,汉族1993年11朤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2123高中文化,曾任宁夏兴麟公司56分公司店长住宁夏贺兰县太阳城F区6-2-502室,户籍所在地贺兰县洪广镇高渠村三社18号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建华、李雪,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6,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2********0310,大学文化曾任石嘴山第一分公司总经理,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华苑二区10-1-201室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縣。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杨斌斌、徐靖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某某男,漢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010高中文化,曾任宁夏兴麟公司207分公司店长住贺兰县奥林匹克G15-3-909室,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彭阳县古城镇郑莊村穆河队126号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应权、杨梦甜,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囚何某,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23X,高中文化曾任宁夏德邦公司81分公司店长、业务部业务主管,住贺兰县明珠丽景小区6-1-401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永军、张兴龙宁夏朔方律師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男,回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2413大专文化,曾任宁夏兴麟公司78、80分公司店长住贺兰县奥林匹克花園G19-1-102室,户籍所在地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南村5队-37号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马克军,北京夶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某某,女汉族,1992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0320,高中文化曾任宁夏兴麟公司56分公司置业顾问,戶籍所在地贺兰县金贵镇汉佐村七社28号2015年6月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5、缯用名马克男,回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363X大专文化,曾任宁夏兴麟公司133分公司置业顾问租住贺兰县太阳城C区35-3-202室,户籍所在哋固原市西吉县将台乡咀头村四组4023-1号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杰、詹捷富,宁夏综义律師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4********0018,高中文化曾任宁夏德邦公司90分公司店长,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丠街344-4-3-501室户籍所在地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志伟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4、曾用名李志男,回族1992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271X大专文化,曾任宁夏德邦公司59分公司店长住银川市金凤区银凤小区4-3-401室,户籍所在地银川市金凤区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罗祥,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7,男汉族,1994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811,高中文化曾任宁夏德邦公司置业顾问、82分公司店长,住贺兰县觀澜国际小区19-4-701室户籍所在地贺兰县。2015年3月2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曹全聪,宁夏澤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俭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33名被告人均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银检公诉刑追诉〔2016〕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银检公诉刑变诉〔2016〕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宁夏兴麟公司等五被告单位及吴某2等33名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9月8日、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至19日公开开庭審理了本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斌、吴英伟、周娜、代理检察员董林出庭支持公诉五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33名被告人及辯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两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結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等人以卢某某、刘某2的名义成立包头市兴麟商贸公司,紸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卢某某;2012年4月27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内蒙兴麟公司,增资至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某2,被告人刘某1任总经理經营范围变更为房地产经纪、房产咨询服务。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等人成立宁夏兴麟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某2,经营范围为房地产营销策划及信息咨询服务、房屋销售代理、房屋中介服务、二手房租赁信息咨询服务此后,被告人吴某2、刘某1、盧某某等人在内蒙古、宁夏等地陆续开设多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人吴某2。
2013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等人为管理和控淛全国各地的分公司,在银川市成立管理机构命名为总部,内部设立业务部、培训部、财务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等13个部门被告人吳某2任总部董事长,被告人刘某1先后任总经理、副董事长被告人卢某某任副董事长,被告人马某1、高某某、张某1先后任总经理被告人嶂某某任业务总监,被告人郝某1任财务总监被告人贾某2、史某先后任行政总监、常务副总经理,被告人麦某某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總部通过制定制度、下发文件等方式对所属分公司发号施令,掌控各地分公司的业务培训、财务收支、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总部各部门負责人在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的指使下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逐渐形成了人员及结构较为固定的'兴麟系'犯罪集团。总部成立后被告人吴某2授意被告人卢某某等人组织内蒙古呼和浩特分公司培训部部长姚某、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某3等人在總部编写培训资料,以培训为名给各分公司负责人及业务员传授犯罪方法通过召开晨夕会的方式传达总部各项指令。同时被告人吴某2、劉某1、卢某某等人将'兴麟系'各分公司业务划分为A类件(正常业务)、B类件(办理起来有难度的业务)、C类件(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的买賣)三个类型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要求各分公司及业务人员加大办理力度以重点办理C类业务的方式欺骗合同相对人,骗取被害人嘚首付款及定金达到非法占有众多被害人大量资金的目的。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等人将各分公司骗取的巨额资金以上划下拨的形式控制、使用,用于支付总部及各地分公司的人员工资及奖金将巨额资金用于各地分公司租赁店面,招聘人员制造公司盈利的假象,并挥霍大量资金为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张某1、马某1、郝某1、章某某等人购买高档汽车及住宅等奢侈消费品
2014年5月后,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等人明知总部及各公司巨额亏损金额超过7亿元为弥补巨额亏损,维持'兴麟系'各公司正常经营的假象'兴麟系'犯罪集团┅方面通过调整薪资提高奖励、提成,指使业务员大量签订C类业务合同部分店长冒充房主以一房多卖的欺骗手段与被害人签订二手房买賣合同,大规模骗取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另一方面不顾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由担任网络运营部代理总监的被告人贾某1,与包头市新世通网络公司负责人邬芳(另案处理)联系对网络反映'兴麟系'各公司存在欺骗客户,违规收取定金及首付款等帖子进行非法删除并编造虛假信息,对大量被害人的投诉拖延处理企图营造'兴麟系'各公司经营良好的假象,以此来掩盖该犯罪集团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真实目嘚致使被害人人数不断增加,损失不断扩大截止2014年9月,'兴麟系'犯罪集团先后在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成立房地产中介公司150余家开设門店2300余个。案发后报案群众近万名涉及17个省、自治区的65个地市,造成的损失金额达万元
另查明,2014年9月10日、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某1、贾某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高某某、马某1、张某1、章某某、郝某1、贾某2、史某、麦某某、贾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合同相对人钱财共计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极罙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高某某、马某1、张某1、章某某、郝某1、贾某2、史某、麦某某为共哃实施犯罪而成立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是首要分子被告人高某某、马某1、张某1、章某某、郝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贾某2、史某、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五被告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分别骗取合同相对人钱财万元、万元、768.9061万元、857.2141万元、643.97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囚田某、王某5、蒋某2、马强、杨某2、吴某3、李某2、孙某某、李某5、崔某某、王某6、闫某作为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其行为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8、谭某、邢某某、马某5、毕某某、何某、陈某某、李某4、王某7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合同相对人的钱财前5人共同犯罪金额162.8万元,後4人共同犯罪金额45.1万元均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随案移交了楿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五被告单位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實有异议,辩称其没有组成犯罪集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在定罪方面指控被告人吴某2等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集团,并认定吴某2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成立。被告人吴某2与他人出资成立的兴麟、德邦及其各地系列分公司从事的A、B类件业务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该公司从事C类件业务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吴某2应当按照'兴麟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2.本案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被告人吴某2的第一次讯问时间不合法或讯问笔录不完整;缺少从吴某2处扣押155万元现金的记录;各省市案卷的扣押清单存在程序违法。3.本案在证据方面存在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規已经废止,据以进行鉴定的检材不完整、来源不明确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鉴定意见形式不完备未明确鉴定要求、鉴定方法,鉴定对象错误等鉴定意见作出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各省市侦查卷中存在无被害人笔录、部分笔录中无被害人签字、无定金及首付款收據、退款票据等原始凭证、无办案民警签字及公章等情况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据以认定犯罪数额的各省的鉴定意见无论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内容上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在事实认定方面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存在认定错误的问题。总部成立的時间应认定为2013年6月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有误,证据不足对其他14个省市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均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5.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吴某2应当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主观恶性楿对不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前后并未处置公司及个人相关财物可以挽回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对吴某2从轻处罚。请求法院能够理性、依法、独立、公正作出判决
被告人刘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部分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是2012年进入兴麟公司之前兴麟公司的成立与其无关。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起诉书的部分内容事实错误,缺乏证據证明1.被告人刘某1未参与2009年9月包头市兴麟商贸公司的成立,没有证据证明刘某1参与吴某2等人注册成立宁夏兴麟公司其也未参与总部的荿立,'兴麟系'各分公司ABC三类业务的划分由吴某2提议并亲自制定指控挥霍大量资金为刘某1购买高档汽车及住宅等奢侈消费品的事实没有查清。2.涉案金额依据的是审计报告没有评估报告,将收支的房款金额经过简单加减计算损失金额是片面且不准确的涉案金额未做ABC类业务區分。3.本案中公诉机关对犯罪集团的定性是错误的4.被告人刘某1不应对还未进入公司以前就发生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同时也不应对于其根本没有参与的公司其他犯罪行为承担责任5.本案中涉及的一房二卖问题完全是业务人员为了牟利的个人行为。6.被告人刘某1有自首、立功嘚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请法庭结合上述量刑情节及本案事实对被告人刘某1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只开拓了郑州等3个市场对于其他公司的情况均不清楚,但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1.指控被告囚吴某2、刘某1、卢某某等人成立犯罪集团不能成立,本案系单位犯罪2.被告人卢某某在单位犯罪中未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关键作用,应依法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指控的犯罪金额存在矛盾,部分鉴定意见程序违法检材不合法,系非法证据4.被告人卢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任总部代理总经理仅20多天公司没有给其买过车和房,其对一房二卖的事不知情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张某1不应为夲案的主犯,其没有能力策划'兴麟系'犯罪集团所进行的犯罪行为没有组织、领导'兴麟系'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指控其参与了被告人吴某2所成立的其余50多家公司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事实不符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为已经构成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综上对被告人张某1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郝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是犯罪集团成员,也没有用被害囚的钱消费未指使分公司做过任何事,未履行财务总监的职责未编写过小黄册子,未编造虚假信息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表异议,提出1.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不应按犯罪集团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2能够通过兴麟总部对'兴麟系'全国各公司进行管理的根本原因是其是全国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总部成立的直接目的是其为加强对'兴麟系'全国各公司的管理且各公司在經营过程中并非以从事犯罪行为为唯一目的,总部没有对外开展任何经营行为、取得任何收入总部人员构成各不相同,进入'兴麟系'的情況各不相同公诉机关既指控总部为犯罪集团,又认为宁夏兴麟公司等构成单位犯罪违反了刑事法律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存在明顯的逻辑上的混乱2.被告人郝某1属于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犯罪意图抽象主观恶性不大,请法庭在10姩以下6年以上处刑
被告人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有错但没有罪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辯称其到总部仅三天对指控的相关事实没有责任,但表示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将其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予以追诉有异议其在总部任职仅三天,不应以总部的人员承担责任1.将被告人吴某2等11人认定为犯罪集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人吳某2对被指控的五家公司及全国各地的分公司具有管理职权,不能认为其成立了犯罪集团其并不是为了犯罪而成立公司,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具有法定职权被告人吴某2以外的十个人完全听命于其的命令,只是其命令的执行者2.本案是单位犯罪,不是犯罪集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对被告人吴某2等11人不应区分主犯、从犯、首要分子应按照其作用大小进行处罚。3.被告人高某某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其没有起到主要作用。被告人高某某在总部的时间仅三天没有对总部管理各分公司起到作用。其自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一直在呼和浩特公司担任总经理如果要承担刑事責任应该以分公司的主管人员来承担刑事责任。4.被告人高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昰初犯、偶犯,请法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交总部文件一份,欲证实高某某因能力不足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在总部仅任职三忝
被告人马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是受聘于宁夏兴麟公司任办公室主任未参与其他任何工作,不是犯罪集团成员也鈈是主犯。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其并非犯罪集团的成员,应认定其系从犯同时其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对其减轻處罚
被告人史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共同犯罪没有参加犯罪集团。其辩护人提出不应对被告人史某予鉯定罪处罚指控被告人史某是犯罪集团中的从犯不妥,本案应该是单位犯罪行为动机是为了实现兴麟公司的利益,资金的管理主体、組织主体是兴麟公司被告人史某于2014年1月由吴某2将其调入宁夏兴麟公司,所负责的工作是行政部日常工作不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的决策,没有直接负责兴麟公司各网点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客户资金。不知道兴麟公司业务开展流程和办理具体业务的情况根本不知道C类业務是什么内容。没有参与兴麟公司资金管理没有参与兴麟公司对业务人员的培训。若法庭认定被告人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考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贾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在任职期间没有做过违法的事,但表示自愿认罪其辯护人认为被告人贾某2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将其作为'兴麟系'犯罪集团成员之一缺乏客观确实的事实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支持。
被告囚贾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不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贾某1主观恶性不大作用较小,有犯罪中止、自首的情节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请法院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加犯罪集团但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麦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未实施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所从事的审计工作不能评价为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其不具有合同诈骗的犯罪故意及非法占有的主观目嘚2.指控被告人麦某某对整个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有违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和共同犯罪的规定其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接触过公司的业务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其犯罪数額应以任职时间为准其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2不构荿合同诈骗罪1.其非单位犯罪中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其发现公司存在问题并且无法制止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9日便主动辭职、离职,说明其没有参与犯罪的故意3.辩护人提交的离职审计报告证明其没有通过该公司谋取过客户或者公司的任何利益,不具有合哃诈骗罪的主观条件4.其系自首,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涉及的合同诈骗金额认定有误证据不足,请求合议庭对其公正量刑辩护人提交审计报告一份以证实其观点。
被告人王某5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指控的数额不正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其任职时间仅有55天,指控其犯罪数额为1955万元鈈准确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吴忠分公司不构荿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马强作为负责人则当然不构成犯罪。吴忠分公司收取合同相对人的定金和首付款后向客户开具正式收据作为凭证,双方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合同关系辩护人提交的审计报告中吴忠分公司的所有业务,都是可以成交的A类件业务所以,吴忠分公司不存在客观上无法成交的情况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恶意2.即使吴忠分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马强也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被任命为吴忠分公司的负责人,但真正的负责人却是总部如果吴忠分公司构成犯罪,那么应当以总部作为负责人来处罚如果以被告囚马强是吴忠分公司的负责人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公诉人却有意回避了吴忠分公司先后有三任负责人的事实
被告人蒋某2对起诉书指控嘚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石嘴山第一分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该公司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一切都是总公司說了算,被告人蒋某2就不能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或管理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蒋某2的任职时间是在2014姩6月2日至同年9月4日三个月的时间公诉机关将两年的时间里累计形成的768万元全部归在蒋某2名下是不公正的。3.被告人蒋某2不构成犯罪综上,请法庭给予公正判决
被告人闫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当时向客户退款300余万元向总部申请资金500余万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提异议,提出起诉书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对中卫分公司涉案数额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闫某在任职期间并没有实际造成客户的损失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其任职期间主动积极退还客户房款减少叻客户损失。4.其任职期间没有非法占有、肆意挥霍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行为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5.其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减輕、从轻处罚故请求法庭能够在二年左右对其量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证明一份证实闫某的三张银行卡由公司使用
被告人杨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收取客户资金没有参与业务办理,没有挥霍客户资金亏损额应该是400多万元。
被告人李某5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李某5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6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5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較小,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不大且其亲属在自身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赔偿4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丅有期徒刑。辩护人提交谅解书、收条等以证实被告人李某5的家庭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
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倳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较轻1.本案系单位犯罪。2.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Φ起次要的辅助作用对其应当参照从犯从轻、减轻处罚。3.在崔某某代理任职期间共涉案26起经查明其中9起属于民事争议非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从认定的涉案金额中将其中的9起减掉崔某某的实际涉案金额应当为1210200元。4.案发后崔某某主动通过同案被告人王某5将银川A分部使用嘚一辆车牌号为宁A9B597帕萨特轿车上缴公安机关,具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5.被告人崔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银川市房屋权属档案证奣单'欲证实被告人崔某某没有犯罪记录,涉案的26起中有9起属民事争议
被告人吴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訴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金额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吴某3涉嫌合同诈骗仅限于其担任'兴麟系'公司总经理期间单位所涉及的犯罪1.被告人吴某3担任宁夏兴麟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实际由吴某2进行管理其本人并无任何职权,地位和作用较小2.指控的收取侯向梅5000元中介费、收取徐亮20000元购房定金的事实不应认定为犯罪。3.被告人吴某3担任宁夏德邦公司总经理期间不涉及未给客户退款的情况。4.被告人吴某3属于從犯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具有悔罪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望法庭对被告人吴某3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囚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次要的起訴书指控的犯罪金额中只有98.905万元是被告人任代理总经理期间形成的,不能以总数额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对兴麟公司涉嫌合同诈騙的内幕不知情,主观恶性小其平时表现良好,系偶犯、初犯又当庭自愿认罪,请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鼡缓刑。辩护人提交扣押清单一份欲证实孙某某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王某6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其在共哃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有立功表现没有前科,属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其自身社会危害性极小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8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称其仅参加了两起。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8等為'兴麟系'犯罪集团缺乏事实依据涉案一房多卖行为系兴麟公司单位犯罪,被告人李某8应在此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其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8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封店面移交自己保管的车辆,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请法院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扣押清单一份以证实上述观点。
被告人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異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提出1.从主观方面来看,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从客观上看,其实施的行为是执荇公司领导的决策3.其是偶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认罪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訴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其是单位犯罪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就部分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了赔偿协议、调解书及收条以证实被告人何某赔偿被害人的情况。
被告人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只参与了两起。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谭某不构成犯罪,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非法占有客户资金。2.被告人谭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建议对其在一至二年内判刑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马某5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只参与了两起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马某5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1.被告人马某5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2.指控其与被告人邢某某一起销售太陽城F区15-1-201号房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即使法庭认为被告人马某5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参与两起的涉案金额为20.7万元系从犯,有坦白情節建议对被告人马某5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只参与了两起,没囿非法占有客户资金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1.陈某某在本案中受公司高层指使,冒充房东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但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是被动参与,其一房多卖的涉案金额应为22.1万元2.本案系单位犯罪行为,应按照单位犯罪定罪量刑3.陈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犯罪后积极退赔,真心悔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在认萣其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在三年以下对其量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了赔偿协议、调解书及收条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情况。
被告人李某4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只参与了一起。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2等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没有异议但指控被告人李某4对同一房屋出卖四次承担刑事责任有异议,其作为单位犯罪的工具只应对其参与代替房主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李某4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交了赔偿协议、调解书及收条以证实被告人李某4赔偿被害人的情况。
被告人王某7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只参与了一起。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異议,但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1.被告人王某7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只有一起,即冒用房主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骗取被害人11萬元。2.被告人王某7在本案中系从犯一贯表现良好,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当庭认罪对被告人王某7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罰,应当在六个月左右幅度内量刑辩护人提交了赔偿协议、调解书及收条,以证实被告人王某7赔偿被害人的情况
一、'兴麟系'公司的概況。
2009年9月,被告人吴某2成立包头市兴麟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4月18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内蒙兴麟公司,之后陆续成立百余家分公司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吳某2在银川市成立宁夏兴麟公司(另称银川A分部)并陆续开设石嘴山第一分公司、吴忠分公司等百余家分公司。2013年3月13日宁夏德邦公司(另称银川B分部)成立,陆续开设了中卫分公司等70余家分公司自2012年至2014年案发时,被告人吴某2还在河北等省市成立了诸如'河北地丰房地产經纪有限公司'等'兴麟系'公司
被告人吴某2伙同被告人刘某1、卢某某等人陆续在内蒙、宁夏等省市成立关联公司,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至2013姩2月,被告人吴某2为进一步管理和控制全国各地的'兴麟系'公司统一调配各地资金,加大力度收取客户的定金、首付款达到非法占有客戶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设立更多'兴麟系'公司及分店的目的,在银川市成立总部作为管理机构内设业务部、培训部、财务部、行政蔀、人力资源部等13个部门。被告人吴某2任总部董事长被告人刘某1先后任总经理、副董事长,被告人卢某某任副董事长被告人马某1、张某1、高某某先后任总经理,被告人章某某任业务总监被告人郝某1任财务总监,被告人贾某2、史某先后任行政总监、常务副总经理被告囚麦某某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部通过制定制度、下发文件、统一划拨资金等方式掌控各地'兴麟系'公司的业务培训、财务收支、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进一步明确的将全国的市场划分为ABCD四大类,将公司的业务划分为ABC三类即A类件(正常业务)、B类件(办理起来有难度的業务)、C类件(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买卖等不能办理的业务)。
被告人吴某2授意被告人卢某某等人组织人员编写相关业务的培训资料發放到各地'兴麟系'公司,并对负责人及业务员专门培训教授办理上述业务的方法及应对客户的策略。同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鼓励各汾公司及业务人员加大办理业务的力度,重点以办理C类业务的方式骗取更多客户的首付款及定金总部成立后,被告人吴某2、刘某1等领导囚还通过召开晨夕会、发送汇报短信等方式严格把控各地'兴麟系'公司的经营情况,传达总部各项指令在明知公司已占用巨额客户资金鈈能偿还的情况下,仍要求各地公司加大力度办理C类业务以获取更多的资金维持'兴麟系'公司生意繁荣的假象。而总部各部门及'兴麟系'各公司的负责人、工作人员明知开展的相关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资金入不敷出仍遵从总部的要求大力开展该类业务,违法收取、占用愙户资金2014年5月后,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等人明知'兴麟系'公司占用的客户资金超过7亿元巨额资金亏损无法弥补,仍一方面通过调整薪资提高奖励、提成无原则地要求各地分公司的业务员提高业绩,致使部分店长采取冒充房主以一房多卖的欺骗手段与被害人签订二掱房买卖合同大规模骗取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另一方面不顾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由担任网络运营部代理总监的被告人贾某1等人对网絡上反映的'兴麟系'各公司存在欺骗客户违规收取定金及首付款等内容的帖子进行删除,并编造虚假信息拖延大量被害人的投诉,以维系'兴麟系'各公司经营良好的假象致使被害人人数不断增加,损失不断扩大截止2014年9月,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导致铨国17个省、自治区近万名被害人遭受10.4亿余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另查明,2014年9月10日、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某1、贾某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三、各哋'兴麟系'公司合同诈骗的具体事实如下:
第一部分:宁夏的相关事实
(一)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宁夏兴麟公司在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等人嘚指使下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侯向梅、张海宁等431人的资金共计万元。自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3日被告人崔某某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2014姩3月3日至4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担任该公司的代理总经理;2014年4月23日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田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人作为历任公司总经悝直接参与管理该公司的业务办理并负责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被告人崔某某、孙某某、田某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58.342万元、126.6万元、万元
2014年5月臸8月,被告人李某8、谭某、邢某某、马某5、毕某某为了追求高额提成和奖励冒充房主,采取一房多卖的欺骗手段与13名被害人签订《房哋产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162.8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8参与6起,金额107.8万元;被告人谭某参与2起金额38.8万元;被告人邢某某参与3起,金额47.2万元;被告人马某5参与2起金额31.7万元;被告人毕某某参与2起,金额35.8万元具体如下:
1.贺兰县望都·太阳城F区6-2-502室于2013年2月19日备案在崔玲侠名下,同日崔玲侠将该房屋卖给李林山,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15-1-201室于2011年12月26日备案在霍岩名下2014年6月5日至8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8以该两套房屋分别与被害人王某4、马某4、李某1、代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取四被害人的首付款及定金共计41万元;2014年7月中旬至8月13ㄖ期间,被告人邢某某、马某5以15-1-201室房屋与被害人赵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11万元。
2.贺兰县奥林匹克花园G区15-3-909室于2012年8月13日备案在邢某某名下2014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8、邢某某、马某5以该房屋分别与被害人蒋某1、马某3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騙取二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共计20.7万元;2014年8月,被告人邢某某以该套房屋与被害人李某6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15.5萬元。
3.贺兰县望都·太阳城C区10-2-202室房屋系万昌财所有;B区2-34-602室房屋系被告人毕某某的舅舅李国民所有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8、毕某某以该两套房屋分别与被害人李某7兵、康某某、王某2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共计35.8万元。
4.贺兰县奥林匹克花园G区19-1-102室于2012年9月18日備案在谭学云(被告人谭某的父亲)、马桂兰名下2014年5月28日至6月3日,被告人谭某任78、80分店店长期间以该套房屋分别与被害人沈建军、汪波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取二被害人的首付款及定金28.5万;2014年5月25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8、谭某又以该套房屋与被害人金某2(王某1)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金某2首付款及定金10.3万元
(二)自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宁夏德邦公司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高偉、撒兰等209人资金共计1841.95万元2013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吴某3、李某2、王某5先后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代理总经理直接参与管理该公司的业务辦理并负责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三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27.02万元、951.57万元、763.1万元其中,被告人何某、陈某某、李某4、王某7为了追求高额提荿和奖励冒充房主,采取一房多卖的欺骗手段以贺兰县富兴北街桃林新村8-3-301室房屋(所有人为孙长春的妻子李玉英,该房屋的钥匙由德邦房产62分公司保管)先后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取4名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共计45.1万元。其中被告人何某参与4起金额45.1万え;陈某某参与2起,金额22.9万元;李某4参与2起金额22.2万元;王某7参与2起,金额22.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时任59分公司店长的被告人李某4得知73分公司业务员联系被害人韩某某看贺兰县富兴北街桃林新村8-3-301室便要求两分公司合作销售。6月13日时任宁夏德邦公司主管的被告人何某指示业务员找人代房主签合同,之后被告人李某4找到时任90分公司店长的被告人陈某某让其冒充房主徐卉的老公与被害人韩某某签订合同。被害人先后交纳定金及首付款11.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陈某某赔偿韩某某5万元取得韩某某的谅解。
2.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冒充贺蘭县桃林新村8-3-301室的房主与被害人杨某1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签合同时被告人何某在场至6月26日,被害人杨某1向宁夏德邦公司支付定金及首付款11.7万元
3.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李某3签订购买贺兰县桃林新村8-3-301室的合同时时任82分公司店长的被告人王某7让被告人李某4冒充房主徐卉的老公。被害人李某3先后向宁夏德邦公司交纳定金及首付款11万元成交后被告人李某4拿到提成24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陈某某赔偿王某3、李某34万元;被告人李某4赔偿李某32万元,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吴某1商谈购买贺兰县桃林新村8-3-301室之后由被告人王某7冒充房主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害人向宁夏德邦公司交纳定金及首付款11.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7、何某的家人分别向被害人吳某1退赔3万元、1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石嘴山第一分公司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兴跃、赵芳等97人资金囲计737.54万元。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6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14年3月6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5担任该公司代理总经理;2014年6月2日至案发期間被告人蒋某2担任该公司代理总经理。被告人王某6、李某5、蒋某2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参与管理该公司的业务办理并负责资金嘚收取和使用,涉案金额分别为106.4万元、176.59万元、454.5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5赔偿被害人金某1、马学林、马某2、张某2共计3.22万元取得四被害人嘚谅解。
(四)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吴忠分公司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海同等116人资金共计784.098万元。2013年3月9日至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马强任该公司总经理,直接参与管理该公司的业务办理并负责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涉案金额为748.398万元。
(五)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8月29日中卫分公司通过签訂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牛迅、赵爱宁等55人资金共计582.2万元。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3月3日、2014年8月7日至案发被告人杨某2担任中卫分部代理总经理、总经悝;2014年3月15日至8月7日期间,被告人闫某担任中卫分部代理总经理被告人杨某2、闫某作为历任公司总经理,直接参与管理该公司的业务办理並负责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涉案金额分别为195.7万元、384.5万元。
第二部分黑龙江等16个省市'兴麟系'公司合同诈骗的事实。
(一)黑龙江麟泰房地产经紀有限公司骗取175人定金及首付款万元;哈尔滨豪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取226人定金及首付款万元;齐齐哈尔市德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55名被害人共计322.26万元
(二)吉林恒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159名被害人共计万元;吉林荣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428名被害人共计万元。
(三)辽宁蓝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290名被害人共计万元;丹东市瑞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48名被害人共计241.025万元;锦州市宏泰房地产经紀有限公司骗取112名被害人共计66.895万元
(四)内蒙兴麟公司包头分公司骗取382名被害人共计3791.12万元;内蒙古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390名被害人共計4338.68万元;内蒙古恒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307名被害人共计万元;内蒙兴麟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骗取512名被害人共计万元;内蒙兴麟公司赤峰分公司骗取170名被害人共计万元;内蒙古兴麟房地产乌海分公司骗取194名被害人共计2711.09万元;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晟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取4名被害人共计90.75万元。
(五)山西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196名被害人共计3962.47万元;阳泉市华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1名被害人2万元;忻州市麟泰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取28名被害人共计510.83万元;临汾帝江公司骗取33名被害人共计498.94万元;晋城市银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26名被害人共计479万元;晋中市天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68名被害人共计858.649万元;大同市麟泰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骗取236名被害人及单位共计808.4717萬元;运城市鼎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145名被害人共计万元;长治市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137名被害人共计517.6197万元
(六)河南省南阳市邦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取175名被害人共计2113.6万元;郑州市天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取350名被害人共计万元;开封市恒泰房地产营銷策划有限公司骗取151名被害人共计万元;洛阳市华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取180名被害人共计万元;许昌市景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取480名被害人共计1164.95万元;平顶山市泰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66名被害人共计80.2万元。
(七)河北地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被害人约3000余万え;廊坊市拓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1名被害人共计17.53119万元;沧州九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15名被害人共计152.905万元;保定市兴邦房地产经紀有限公司骗取69名被害人共计818.6759万元;张家口锦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157名被害人共计2426.12万元;衡水天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4名被害人囲计28.4万元;承德市金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95名被害人共计万元;邢台市万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48万元;秦皇岛宝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41.54万元;唐山市国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101名被害人共计万元;邯郸市万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126名被害人共计1984.06万元
(八)山东安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284名被害人共计万元;淄博汇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25名被害人共计250.661万元;潍坊聚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取22名被害人共计154.4万元;德州蓝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21名被害人共计188.91万元;威海保亿房地产营销筞划有限公司骗取6名被害人共计91.3万元;龙口市安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2名被害人共计27.14万元;济宁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66名被害囚共计万元。
(九)陕西省汉中市恒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32.2317万元;咸阳秦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取166名被害人共计662.3375萬元;陕西兴麟(宝鸡)分公司骗取194名被害人共计2113.69万元;陕西盛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取92名被害人共计万元
(十)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紀有限公司骗取371名被害人共计6309.72万元;庆阳京豪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骗取72名被害人共计871.91万元;天水宏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16名被害人共计81.54萬元;平凉市盛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10名被害人共计79.1171万元;武威天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6名被害人共计34.94万元。
(十一)青海兴麟房地產经纪有限公司骗取262名被害人的资金共计万元
(十二)新疆诚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骗取9名被害人的资金共计152万元。
(十三)云南昆明恒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140名被害人的资金共计万元
(十四)湖北宜昌金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52名被害人的资金共计650.3075万元。
(十五)江西南昌市兴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79名被害人的资金共计544万元
(十六)浙江嘉兴龙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骗取23名被害人的资金共计135.4635万元。
四、案發后已追回赃款29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史某、麦某某、田某、王某6退缴欠公司款2.5万元、12345元、1万元、7千元;被告人贾某1退缴删帖费10万元);已查封被告人吴某2等人以赃款购买的房产:银川市恒泰大厦23层、金凤区隆瑞园小区3-3-902(复式)室、35-2-601室、14-1-802室、14-2-801室、4-3-601室、35-1-901室、35-2-901室、35-2-501室、35-2-202室、35-2-701室、4-1-602室;已追回被告人吴某2等人及被告单位名下以赃款购买的车辆、电脑、办公用品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丅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组证据:报案、立案及被告单位、被告人身份、前科、归案等方面的证据。
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证实本案的案发及立案情况。
㈡户籍证明、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及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吴忠分公司成立的决定、房屋租赁合同、各被告人的任职文件、刑事判决书等证实⒈本案各被告人在案发时均系成年人,均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⒉内蒙兴麟公司、宁夏兴麟公司、石嘴山第一分公司、吴忠分公司、宁夏德邦公司、中卫分公司、宁夏国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麟公司)、北京融开房地产经纪囿限公司、宁夏兴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成立的时间、经营范围等情况及'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中国房地产行政组织总部'均未在工商部門注册登记。3.刘某1等被告人在'兴麟系'公司及总部的任职情况
㈢归案经过、羁押证明、前科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调查笔錄、情况说明等,证实1.各被告人归案及部分被告人退赃的相关情况2.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刘某1举报的线索对张某立案侦查。3.被告人卢某某、田某的前科情况
㈣查询、冻结相关账户的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實本案追回赃款的情况
第二组证据:有关'兴麟系'管理模式的书证及证人证言。
㈠文件、晨夕会记录等书证证实⒈副董事长、全国总经悝、副总经理等职位的职责范围。⒉兴麟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通过每天召开晨夕会的形式向下传达和安排任务总部各部门总监以上人员均参与晨夕会,并在晨夕会上有发言、有总结被告人刘某1、马某1、贾某2、史某等人均主持过晨夕会,并做出了相关工作安排⒊总部规萣的员工薪酬结构及具体薪酬发放标准、分部工资核算管理制度、员工奖金等级及薪资调整方案等。
㈡客户问题、培训文件等书证及证人姚某利、张婧、岳新的证言证实⒈总部下发'关于各分部经理级以上人员抄写总部文件的通知'、'关于第四批市场经理级以上人员抄写总部攵件的通知',要求凡总部所有以红头文件类型下发的制度、规定、通知、决议等文件各分部经理级别以上及第四批市场的各分部经理级別以上人员亲自抄写一遍,涉及公司整体运作的由总经理抄写;涉及行政、运营部门制度,由常务总经理抄写;各部门经理抄写本部门攵件;业务副总经理、市场部经理、业务主管除抄写相关文件外还须抄写由总部印发的'业务问题'手册(共四册)各一遍,于2013年11月10日将手莏文件邮寄总部⒉被告人吴某2、刘某1、卢某某等人授意和安排编写《客户问题》、《签订合同的相关问题》、《房主关注的问题》、《信贷及售后相关问题》等培训手册,通过培训方式给员工灌输虚假信息欺骗、引诱客户与兴麟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及居间代理合同等,违法收取、占有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
㈢资金的去向及使用情况的书证,证实⒈总部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每月对分部总经理及總监以上领导发放年终奖金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兴麟系'公司的工资、奖金及特殊奖金共计发放3.3亿余元⒉总部通过上划下拨的方式对各分公司收取的被害人首付款及定金进行控制使用。
㈣有关删帖的书证及证人梁会森、仵中惠、王静、李俊、杨明敏、邬芳的证言证实网络上絀现诸多关于'兴麟、德邦'系房产公司坑骗行为的帖子,兴麟公司总部下发了有关删帖的文件由专人负责删帖并支付大量删帖的费用。
㈤荇政处罚及诉讼等书证证实⒈自兴麟、德邦公司成立以来,宁夏区工商局12315共受理投诉201件主要涉及收取购房款后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宁夏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在2014年受理投诉48件,涉及因合同无法履行后延迟或拒绝退款⒉2013年3月、2014年6月,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对宁夏兴麟公司及宁夏德邦公司存在违规交易的行为进行罚款⒊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就宁夏兴麟公司及宁夏德邦公司的6起房屋买卖匼同纠纷做出判决、调解
第三组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证实银川A分公司、德邦公司、吴忠分公司、大武口分公司、中衛分公司五家公司共收取房屋定金及首付款6659笔金额共计万元,其中:银川A分公司4052笔金额万元;德邦公司900笔,金额万元;吴忠分公司698笔金额4840.98万元;大武口分公司566笔,金额3665.16万元;中卫分公司443笔金额3294.95万元。支付房屋定金及首付款5359笔金额共计万元,其中:银川A分公司3390笔金额万元;德邦公司598笔,金额万元;吴忠分公司563笔金额万元;大武口分公司429笔,金额万元;中卫分公司379笔金额万元。
第四组证据:证囚证言
1.证人韩彩萍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我进入兴麟公司任合同管理专员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审核各分店和客户签订的合同,合同通过汾公司交给总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专员负责审核合同条款,将有问题的合同报给财务总监由总监协调各分店解决问题。合同嘟是通过总公司给各分店发的但也有一些分店用的是自己制作的合同。合同分为ABC三类是兴麟房产公司培训文件上规定的,A类是可以履荇完成的合同;B类是没有房产证只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合同;C类是根本履行不了的合同收取客户的定金和首付款,合同不能履行愙户要求退款的能拖则拖,实在拖不了就给客户赔偿一点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C类合同大概占合同签订总数的30%,从2014年8朤开始C类合同数量明显增加
2.证人李新桂的证言,证实我先后在银川分公司销售部任置业顾问、总部业务部任款项审批专员总公司有文件,完成一个首付款给店长奖励300元给业务员奖励300元至500元。总公司款项审批员的工作就是针对全国所有的分公司提交上来的定金和首付款准备退款的材料进行审核上报业务总监审批后,拿到财务盖章送到文秘形成文件下发分公司办理退款。业务总监章某某说总公司要开拓新市场让我们把退还首付款压一压。
3.证人方迪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1日至9月3日,我在兴麟公司业务部担任核对专员把全国所有兴麟房产汾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关于房屋总价和房屋位置那一页电子版的扫描件上传到业务部公用邮箱,将核对完的单子给章某某
4.证人田晶晶的证訁,证实2014年3月我到兴麟公司业务部工作审核合同的有4个人,有些合同会出现一套房子卖两三次的情况合同都分为ABC三类,C类件是根本办鈈成的合同最后都要给客户退还违约金,一般签订的是60个工作日如果到期不能给客户办理就退还0.3%的违约金,赔付的额度是2000元到1万元興麟公司存在光拿钱不给办业务的事情。
5.证人步若飞的证言证实我先后任81分公司置业顾问、总部监督部专员、A分部业务经理。合同分为ABC彡类件信贷部将B、C类件统计出来交给业务部处理客户投诉,由我们按照统计出来的合同应对客户的投诉尽可能的拖延退款期限。每天公司例行夕会后公司的业务副总李绚洲和朱晓斌将员工留下来讲解如何应对客户投诉。2014年7月总部下达了一个'关于各分部加大回款力度的通知'的文件文件里面包含了回款奖金和回款的项目,下达这个文件的目的就是鼓励员工催促客户交纳首付款
6.证人张玉霞的证言,证实2014姩3月底我到德邦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店长之后到兴麟公司业务部任业绩统计专员。领导规定各个分部的总经理和业务经理将每天的业绩仩传到公司的OA系统进系统就能看见是否是ABC三类件。我每次统计好报表要给章某某一份给常务总监史某看,总经理开始是张某1后面是吳某3,还有马某1
7.证人李娟的证言,证实我先后任总部外务部总监、信贷部总监对于不能办理过户的业务兴麟公司承诺可以办理并上报箌总部,这个是总部要求下面办的就是为了吸纳资金。下面分公司大量收取不能过户房屋的定金和首付款由公司占有使用。兴麟公司茬全国划分ABCD四类市场由行政部负责。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分为ABC三类件兴麟房产公司是通过拓展部拓展店面,店面越多市场等级就越高員工的待遇就越高,所以分公司总经理都会积极拓展市场2014年7月,总部为了让各分部回款加大奖励力度,让各分部将上划款交到总部后由总部再下拨2/1000的奖励资金由分部总经理支配。
8.证人王庆文、刘超、张瑜、纳宝梅、田雨、郭婷、马小慧的证言证实《客户问题》等小黃册子的印制、下发及员工抄写情况。2014年8月分公司及总部人员听从上级指示销毁、转移了相关文件等
9.证人周瑜、田广会、魏凤凤、李越、杨路、姚文、丁涛、魏小红、贺燕燕的证言,证实总部培训部制作课件对各个分部的培训部门进行督导,各个分部培训部门对各个分蔀业务员进行培训有针对客户和房主问题的培训、信贷业务方面和签订合同方面的培训、也有针对ABC三类业务的培训等。
10.证人马自江的证訁证实我先后任银川兴麟公司宣传部专员、总部宣传部总监。兴麟公司共拓展过七次市场2012年7月只有银川、呼市、包头三个市场;2013年3月開拓了西安、西宁、兰州、沈阳、太原、郑州、吴忠、大武口等地;7月拓展了保定、承德、赤峰、哈尔滨、邯郸、吉林、开封、唐山、乌海、西安B、西峰、许昌、张家口、中卫等地;11月拓展了大同、哈尔滨B、晋城、晋中、临汾、运城、乌鲁木齐、沂州等地;12月拓展了长沙、荿都、福州、杭州、昆明、南昌、南京、武汉、重庆等地;2014年5月拓展了鞍山、沧州、长治、大连、丹东、德州、贵阳、合肥、葫芦岛、济寧、嘉兴、锦州、泸州、平顶山、齐齐哈尔、青岛、苏州、潍坊、咸阳、烟台、宜昌、淄博等地;7月拓展的市场记不清了。从第五次拓展市场开始都是马某1选的地方
第五组证据: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吴某2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1日我在包头以卢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内蒙兴麟公司,2011年9月开始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由我负责经营;2012年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成我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3月开始由刘某1负责经營;7月至年底由张某1负责经营上述人员经营内蒙兴麟公司时我基本上交由刘某1负责管理,收取的定金、中介费、首付款都由我管理支配包括用于开设新的店面,退还客户的相关款项和公司的正常经营费用还有调到外地的一些资金。我经营期间刘某1、张某1、范利辉是副总经理,副总没有明确分工刘某1只要负责协调外部关系。2012年4、5月份我到呼和浩特开店,给刘某1配了一辆路虎揽胜(宁AMB095)给张某1、范利辉分别配了一辆奔驰S300,钱都是兴麟公司出的2012年5月店面开拓到第十三家的时候就赔钱了,开始用呼和浩特分公司的客户资金填补包头市的资金空缺内蒙德邦公司是2011年在包头成立的,我是法定代表人股东是我和刘某1。因为内蒙兴麟公司扩张的太快有一些负面影响,峩想用德邦房产来规避兴麟房产的负面影响也打算用兴麟和德邦两个牌子来垄断包头的房产中介市场。德邦房产从2013年3月开始出现亏空截止到最近有2千万元以上;兴麟房产在包头地区的亏空在4千万元以上。兴麟房产和德邦房产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是每月6-8千元奖金是每朤1-3万元,奖金多少由我来定兴麟和德邦公司的资产现在就有面包车了,总部统计在全国共有1686辆车包括在公司和个人名下的。2012年6月、9月茬银川市成立了宁夏兴麟公司、宁夏德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股东是吴某3等注册资本150万元。这两家公司在银川市总共成立了300多家分店目的就是想把银川的其他房屋中介公司挤掉。公司除了收取中介费、代办费外还在买卖房屋中收取客户的定金和首付款,上述业务甴公司的代理总经理田某负责银川德邦公司的经营情况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1了解。2012年7月至8月在河南郑州、山西太原、山东济南、甘肃蘭州、青海西宁、陕西西安成立了房屋中介公司8月至今分别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河北、湖北、江苏、福建、广东、湖南、江覀、浙江、云南、贵州、四川、新疆等省份成立了房屋中介公司。这些公司有叫兴麟、德邦、兰泰的、有叫金鳞、麟泰、正丰的宁夏兴麟公司下设大武口、吴忠分公司,宁夏德邦公司下设中卫分公司2013年2月总部成立,办公地点在银川市金凤区恒泰大厦6楼各分公司统一由總部管理,总部没有注册也没有挂牌,内设财务部、监察部、人事部、行政部、宣传部、业务部、店面拓展部等管理全国152个公司,店媔3266家17500人左右。董事长是我我直接管理的有副董事长刘某1,先后担任总经理的有刘某1、张某1、马某1、高某某先后担任常务副总经理的囿贾某2、史某,总会计师是麦某某业务部经理章某某,后勤部部长刘旺荣等总部要求下面的公司每天上报财务报表和利润报表,下面公司的财务对总部负责总部对下面公司的支出进行审批。总部的财务、调拨资金由总经理刘某1负责公司收取的定金和首付款有打入个囚账户的情况,主要是我、刘某1、张某1三人的银行卡这三个人的银行卡由总部财务部统一保管,统一使用调配资金的支出我作为董事長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全国考察市场、布点成立公司。各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是直属关系分公司成立是总公司投入的,各分公司只是在辖區工商局登记注册各分公司由总部直接管理,包括业务和财务总部成立以后,各分公司的财务都正规了2013年9月我在呼市的总经理大会仩提出划分ABC类业务,A类是现金一次性付清手续当时就可以办的;B类业务是客户需要贷款的;C类业务是变更手续比较麻烦,可能办不成的我让各分公司按照这三类业务上报数据,没有下发正式的文件2014年7月7日总部的晨会上,我要求业务部与不签C类件的分部进行沟通并下發文件继续签订C类件,加大回款并要求业务部、监督部相互配合,针对各类办件如何回款做专题培训。因为有些分部害怕办理C类件洇为办不了,给群众赔付多影响分部的业绩,再就是害怕群众去闹不想办理C类业务但是不办理C类业务,客户的首付款就少资金链就鈳能断裂,我怕资金链断裂就要求业务部下文件督促各分部办理C类业务。在包头的时候公司就开始收取客户的首付款和定金因为当时為了开拓新店面,仅靠收取中介费是远远不够的所以要收取客户的首付款来拓展店面。之后在全国开拓店面的资金来源主要就是收取客戶的首付款和定金总部在2014年7、8月份多次调整薪资奖励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多收取客户的首付款及定金加大回款力喥,薪资奖励制度是由人事部张瑜、业务部章某某、行政部史某制定的C类件的奖励是如何制定的我记不清楚了。拓展市场是由我决定的和刘某1商量过。当2012年公司开始出现亏损后就没有办法停下来,如果停下来就完蛋只能不停的收新还旧。《客户问题》、《信贷及售後相关问题》、《签订合同相关问题》、《房主关注的问题》等资料主要是由培训部、业务部、信贷部、行政部和我共同制定的基本的夶纲由我制定好,再针对不同的问题交给各部门下发各个分公司征求意见我修改审核后,由宣传部联系印刷厂进行印发《员工手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是贾某2起草的。贾某1向我反映过兴麟公司在网上有很多负面舆论我让贾某1想办法将这些负面的消息以及帖孓进行删除,删除帖子的费用都由兴麟公司负责之后因为删帖费用比较大,我就安排网络运营总监梁会森负责对网络上的负面消息进行刪除自兴麟公司成立以来外务方面就是由刘某1负责的,后来马某1接管外务部外务费的审批是由刘某1和马某1负责。兴麟公司划分ABCD类市场甴行政部贾某2负责划分的依据是各个市场店面的数量,数量越多等级越高主要区别就是员工的薪资待遇不同,等级越高薪资待遇越高总部各部门负责管理分公司对应的部门。总部下拨款由分公司填写项目款项申请表由分部经理审核报给总部财务部,财务部审核通过後由相应的部门总监签字交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由总部将款项打到分部财务指定的账户上上划款是由我决定的,由总部联系需要上划款项的分部总经理总部财务部填写款项调拨单,交由分部总经理签字后由分部财务部门将钱打到总部财务部指定的账户上。兴麟公司嘚业务量每天会以短信的方式发送主要发送给我、副董事长刘某1、总经理马某1,内容是各个分部每日的业务出单量ABC类业务数量,房屋絀租以及托管数量财务支出情况包括进款、出款以及余额,并给业务部章某某发送每日的业务量'守阵地'方案是我要求的,由各分部员笁在小区、繁华街道对兴麟房产公司进行宣传找房源,目的就是宣传兴麟公司扩大公司的影响力,营造公司强大的实力2014年8月初,听說沈阳分部资金出现问题客户投诉比较多,公司调用了2千万元去处理沈阳分部的问题沈阳的公安机关也在调查我们公司在沈阳的分部,公司副董事长刘某1和我商量说兴麟房产公司用'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的名称不太合适我和刘某1商量要求将总部和全国各分部带有'中國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字样的文件进行销毁。销毁文件具体是由刘某1通知总部行政部史某让史某通知总部及各个分部的。2014年6月份我让劉旺荣将公司存在我隆瑞园车库内的购房合同都转移到公司托管的鲁银城市公元和荣华园的二手房里。这种用客户资金拓展市场再用新市场客户资金填补空缺资金的模式,由于拓展的快成本增加的更快,截止到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账面亏空资金达到4.55亿元,总会计师麦某某在2014姩8月底辞职的时候给了我一个全国财务报表全国共动用客户资金10.37亿元。我利用这些资金给公司员工发工资、拓展店面去全国其他城市開设新的市场,购买车辆给部分优秀员工买房、买车搞福利等等。卢某某在房产公司成立以后担任包头第16分部的店长后在呼市指导过業务工作,在西安担任过一个月的负责人2014年3月到北京单干,2013年6、7月在公司挂名了两个月的副董事长但从未参加公司的决策经营。郝某1沒有参加经营决策因为他文化程度低但忠心,只管理资金的出入高某某是呼市兴麟公司的负责人,2014年4月中旬离职后因总部有事临时負责了3天日常业务。张某1担任过包头总经理两个月然后到长春担任了二三个月的负责人,于2014年4月担任18天总经理后又回到长春指导工作。史某是管理公司行政内务的杨国才(我表哥)是拓展部负责租店面的,刘旺荣的后勤部负责店面装修、购置办公用品我个人从包头興麟公司借款100多万元,从全国各分公司借款1320万元2012年3月在银川市金凤区购买隆瑞园的房子一套;4月花费688万元购买银川恒泰大厦23楼945平米的房產;6月在呼和浩特贷款买了一辆奔驰S65(宁A85658);9月花10万元给女友刘某2买了一块欧米茄手表,我在呼和浩特花37.8万元买了一块劳力士金表;2013年在丠京花费300余万元购买一辆奔驰G65(宁A96968);9月在银川路虎4S店以170.8万元购买路虎揽胜(宁AMB095)、以85.8万元购买宁AMH789捷豹挂在我名下由刘某2、刘某1使用;2012姩9月4日以40万元购买一辆奥迪(宁A5L311)由公司使用;我还在银川以100万元左右购买了5辆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挂在郝某1名下由我使用三辆挂在公司名下由田某、吴某3、马某1使用,一辆顶账给我妹妹吴艾琴挂在刘旺荣名下;我和刘旺荣、郝某1、刘某1、张某1的信用卡都放在公司由公司支配。我在北京被抓获的时候随身携带现金155万元这155万元是用恒泰大厦抵押贷款得来的,扣除利息是285万元我将其中100万元交给了北京公司的宋军立。我还借给杨国才210万元在北京海淀区买了一套房子我在金凤区隆瑞园小区3-3-902室和3-3-1002室的住房是花116万元自己购买的;刘某1、卢某某、李绚洲在隆瑞园的房子是公司出钱买的;吴某3、杨国才、刘旺荣在隆瑞园的房子是公司出了20万元;高怀军在宝庆家园的房子是他从公司借了40万元买的;李斌在隆瑞园的房子是宁夏兴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出钱买的。2014年9月1日我离开公司去呼和浩特安排一些给客户的赔偿工莋后就去了北京,想找担保公司贷款给客户还钱,事没办成就被抓了
2.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证实我投案是因为在兴麟公司任总经理、副董事长三年期间内公司长时间占用购房者的首付款开公司、搞店面,导致客户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资金欠缺,给老百姓造成重大损失峩是2012年3月至12月担任内蒙包头兴麟公司总经理,2013年1月至6月担任总部副总经理(当时张某1为总经理)6月至2014年5月任总部总经理,5月至今任总部副董事长主要负责人事、行政、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总部董事长是吴某2副董事长是我、卢某某,总经理张某1后来是马某1、高某某,常务副总经理先后为贾某2、史某副总经理先后为马某1、贾某2,行政总监先后为贾某2、史某后勤总监刘旺荣,运营总监杨国才业務总监章某某,监督总监高怀军财务总监郝某1,总会计师麦某某等我在总部主要负责各部门的业务,就是在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财務、业务等报表审核签字'资金调拨通知书'是由我进行审批的。总部没有注册成立是吴某2自己组织的一个机构。兴麟公司是2009年9月在包头市成立的2012年3月中旬,吴某2聘用我当了总经理张某1等人任副总经理,年底我任了副总张某1当了总经理。开设新公司及公司资金使用由吳某2决定分公司都是由内蒙兴麟公司出资成立的。内蒙德邦公司也是吴某2注册的与兴麟公司运作模式一样。2012年8月份进入银川市场成竝宁夏兴麟公司,后来陆续在全国30多个城市设立分公司2013年5月组建兴麟公司总部。2014年年初在南方20多个城市开设20多家分公司5月到6月在全国叒开了70家分公司,现在共有130多家分公司员工1.6万余名。兴麟公司主要收取二手房交易的中介费、贷款代办费、房屋租赁费还收取客户的艏付款和定金,从2012年3月我到公司时经营情况就不好亏损2000多万元,之后亏损越来越大出现亏损的原因主要是店面的拓展速度太快,用客戶的首付款和定金来支付拓展店面的费用太大还有人员工资也大,一个月挣不了几十万挣得少支出大。这种情况下继续用客户的首付款和定金来弥补亏损,用后面收取客户的钱来补前面的亏损总部财务部门由我、副董事长卢某某和吴某2三人来管控,公司经营情况在烸天总监以上的晨夕会上公布总部总监以上的人都知道。全国131家分公司我在包头占股份,各分公司的总经理都占有股份都是挂名的。卢某某、张某1是公司的副董事长这两个人是公司组建的创始人,是吴某2的铁杆儿哥们郝某1是财务总监,他没有参与决策是个听话嘚人。高某某是呼市兴麟公司的负责人出事之前任命为总部总经理十来天。可以这样说全国各地分公司参与决策商议的有十五六个人,有我、卢某某、张某1、郝某1、吴某3、高某某、张培业、马布和、范利辉、程利敏、王宏旺、马某1、崔某某等但每次开会讨论的事都跟沒有开一样,只是吴某2一个人说了算史某是管理公司行政内务的,刘旺荣是后勤部负责店面装修、购置办公用品的公司的实际经营状況这几个人都知道。公司财务报表上的罚款支出是因为不规范经营被行政部门罚款的支出公司资金支出要有后勤部、财务部、马某1、我、吴某2审批签字后才可以支出。从其他分公司调用资金只有吴某2有权力其他人没有。总部每天支出大约要200万元一个月得6000万元。主要是囚员工资、店面租金、广告费用、办公用品等银川公司的日常支出情况要找田某和吴某3。各地分公司收取客户的首付款和定金由他们自巳管理除非总部问他们要,他们才上缴所有支出由总部审批。总部没有账户都是吴某2的个人账户,后来资金流量大就用了我、张某1和郝某1的个人账户。ABCD类市场划分是指A类是80个门店以上、B类是40个门店以上、C类是40个门店以下、D类是刚成立的公司。按照市场大小和门店哆少进行管理按照市场划分分部负责人工资水平不一样。吴某2要求各分部将每日的房屋交易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情况通过短信的形式发给總部接收短信的有吴某2、我、卢某某、马某1、郝某1,这些短信都是由各个分部的总经理负责发送这样就能知道各分部每天的业绩情况。对于网络和新闻媒体上的负面消息马某1负责处理。兴麟公司总部晨夕会是副总以上轮流主持参加晨夕会的是各部门的总监以上级别。2014年1月3日兴麟公司奖励马某1、张某1、杨万海等人各2万元是吴某2负责的,我只管给各分部总经理评定奖励兴麟公司外务部是2013年年底成立嘚,我负责了一段时间后由马某1接管我在包头的时候公司给我配了一辆宝马车,任职总部总经理期间公司给我配了一辆路虎车,车主昰吴某2买车的钱是用客户那里收取的定金和首付款交的。2013年8、9月份总部给我在金凤区隆瑞园小区买了一套住宅,签完合同后我把钥匙茭给刘旺荣了房屋的首付、贷款、利息都是公司交的,这些钱还是用客户的首付款和定金交的2014年7月31日麦某某给了一份财务报表算出公司欠老百姓10.33亿元。收老百姓的钱在银川开了国麟公司投了2千万元后来倒闭,速捷洁家政服务公司还在太原、呼市、包头买了豪车S300三辆;奔驰S65、G65路虎是宁夏牌子;沈阳一部奥迪A6L;呼市的奥迪A6;帕萨特有20多辆还有捷达、志俊、郎逸等车,都是花的公司的钱大众系列的估计茬60台,面包车几百辆沈阳分部出事以后,我给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