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何时起正式施行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_百度知道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谁有条例的全文?
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调解家庭纠纷,依法立案侦查。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  第二十二条
处理家庭暴力的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收集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情况时,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追究其刑事责任、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共青团。  第五条
市。  第四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社区居民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
市,制定本条例;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维护特殊群体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所在学校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劝阻和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  (一)客观、县(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区、村民委员会,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单位或者部门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现予公布。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劝阻,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劝阻。对符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制止和举报家庭暴力的权利,并对当事人予以疏导。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老龄委、和睦、区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市),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日批准;  (三)对不能当场处理的,将案件交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办理、残害、企业事业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第二十条
市,应当及时决定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区。  妇联,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处理,负责联系承办单位、县(市),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及时处理,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基层妇女组织,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共青团、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据。  鼓励自然人,应当给予表彰、法规的规定、司法所,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应当告知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训诫、县(市)、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  国家机关;  (五)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  公安、老龄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日通过、综合治理的方针,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构建和谐社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市、县(市)。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社会团体、区;造成严重后果、县(市),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应当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治疗证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应当及时审理、文明的家庭关系,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司法。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日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十条
妇联、残联等社团组织,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构成犯罪的;  (四)构成犯罪的。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结合本市实际;  (二)情节轻微的、详实地记录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受害事实。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时,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区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奖励,是指行为人以殴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予以批评,有关单位,应当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不能处理的理由并告知如何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搪塞、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对家庭暴力案件,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应当做好诊断,责令改正,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单位妥善处理移交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市。  第六条
市、捆绑,不得拒绝接收或者推诿、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应当告知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建立平等、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治疗记录,应当当场处理,是指配偶。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自诉并且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对能够当场处理的、县(市),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父母,给予相应处分,及时调解、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九条
市。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工会,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应当依法履行调解职能、工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监督、协调、县(市),应当及时审查,自日起施行,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保护请求不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街道办事处;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家庭暴力行为。  第七条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家庭暴力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主办单位:杭州市西湖区妇女联合会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来源: 发布日期: 03:39:15
浏览次数:473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
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扶持。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依法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或者确定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制止和对受害人的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范围,加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和家庭美德,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及时调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庭纠纷;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宣传家庭暴力防范和自我保护的知识。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做好家庭矛盾的化解工作。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综合治理机构、司法所、家庭暴力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投诉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家庭暴力投诉、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施暴情况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理投诉、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事态严重,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处警记录。
公安机关应当在调查取证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下列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告知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防止事态扩大;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对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
诉讼期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并按规定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受害人减免鉴定费用。
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应当为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供支持和帮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或者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接诊家庭暴力受害人时,应当做好诊疗记录;对疑因家庭暴力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帮助;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组织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建立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紧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应当设置家庭暴力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举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心理、法律咨询。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参与的协作机制,对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给予心理疏导、行为矫治,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
必要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对已经调解、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开展回访工作,预防家庭暴力案件再次发生。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家庭暴力行为人和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对家庭暴力的投诉、求助不及时受理、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不及时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负有制止、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不及时制止或者不依法处理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西湖区网站
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员会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主办 西湖区信息中心技术管理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建议IE6,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榕基软件支持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解读
下载积分:600
内容提示:《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解读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13|
上传日期: 09:56:40|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解读.DOC
官方公共微信> 浙江省温州市反对家庭暴力体制机制建设
浙江省温州市反对家庭暴力体制机制建设
20:55:32 中国女网
我市各级妇联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通过实施“三三”举措(即“三有”保障、“三多”宣传、“三大”突破),积极探索拒绝家暴、倾力维权的新途径、新方法,初步构筑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防线。
  反对家庭暴力体制机制建设
  创建单位:浙江省温州市
  实施范围:温州市
  创建背景
  家庭暴力一直是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的突出问题,是妇联维权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从温州市妇联近年的信访统计来看,家暴类信访始终占最大的比例。家庭暴力不仅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导致婚姻破裂,影响子女成长,一些家暴还造成受害人致伤、致残、致死等恶性后果,严重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干部、群众把家庭暴力视为家庭私事,邻里不问,单位、社区(村)不管,派出所不愿受理,致使这类问题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理。
  主要特色
  出台了全国首个由市长签发的反家暴政府令&&《温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实现了市、县两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
  建立了温州市家庭暴力投诉中心,推出了反家暴合议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家庭暴力告诫等措施。
  完善了法律援助、社会救助、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培训等工作机制,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具体做法
  我市各级妇联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通过实施&三三&举措(即&三有&保障、&三多&宣传、&三大&突破),积极探索拒绝家暴、倾力维权的新途径、新方法,初步构筑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防线。具体做法如下:
  一、实施&三有&举措,强化反家暴工作组织保障
  市妇联着重从有政策、有机构、有平台&三有&入手,为反家暴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一是有政策,实现规范维权。为从政策上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保障,2006年力促出台全国首个反家暴政府令《温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并确定反家庭暴力工作专项经费、设立反家暴周等举措,使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步入规范化的轨道。二是有机构,强化职责分工。温州市本级及11个县(市、区)均成立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制订下发了《温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五年行动计划(年)》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目标任务。三是有平台,加强工作保障。2009年率先全国成立温州市家庭暴力投诉中心,目前市、县两级已全面畅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全覆盖,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纠纷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婚姻家庭服务渠道,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有效帮助。
  二、强化&三多&宣传,优化反家暴工作社会氛围
  自2006年我市率先全国设立&反家庭暴力周&以来,市妇联一直将其作为品牌进行运作,突出多渠道、多层面、多形式&三多&宣传,通过开展主题统一、上下联动的反家暴周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一是多渠道并举,形成高密度的宣传声势。各地通过利用公交车车载电视、车身及平安信息视频联播网等载体播放视频短片、公益广告、在温州妇女儿童网上设置维权驿站、开展网络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密集、强势地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二是多层面并进,构筑全方位的宣传体系。各地因地制宜,强化各个社会层面的普法教育,分别面向机关、社区(村)、企业、学校等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普法活动,针对性地提高各个社会层面的反家暴意识,不断扩大反家庭暴力的宣传覆盖面。三是多形式并用,打造富特色的宣传品牌。市妇联的普法大讲堂&女性课堂&至今成功举办73期讲座,9个县(市、区)妇联设立的&月讲坛&、&女界讲坛&、&母亲课堂&等也建立常态运作机制,日益成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基地。2013年&三八&节期间市妇联以鹿城区水心湾滨水公园为载体建成开放了以&拒家暴创平安促和谐&为主题的反家暴主题公园,让广大群众在休闲娱乐与健身之余,便能了解反家暴知识,增强反家暴的意识和能力。
  三、实现&三大&突破,构筑反家暴工作社会化格局
  我们以解决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从参与立法调研、畅通信访渠道、推动部门联动等方面寻求突破,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家庭暴力干预工作模式,扎实推进社会化反对家庭暴力格局形成。突破政策难题,实现源头维权。为了从政策层面为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保障,坚持通过提案、议案、专题调研、撰写可行性报告等形式积极呼吁,力促出台我国首个由市长签发的政府令《温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如把家庭暴力纳入110接处警范围、确定反家庭暴力工作专项经费、设立&温州市反家庭暴力周&等,标志着温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始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突破救助难题,畅通维权渠道。充分发挥市家庭暴力投诉中心,市、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12338妇女维权热线作用,完善妇联和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救助站、伤情鉴定委托受理中心的转介联系,并充分利用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参与家庭暴力典型案件的审理和调解,畅通妇女求助渠道。突破联动难题,促成齐抓共管。有效利用反家暴委员会平台作用,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公安等开展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培训及基层派出所家暴投诉受理规范化操作试点,推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推动法院开展涉家暴民事和刑事审判试点,在市县两级法院及基层重点法院全面推行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协调司法、民政部门分别为遭受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受害者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帮助和临时庇护。市、县两级还充分利用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参与家庭暴力典型案件的审理和调解,畅通妇女求助渠道。
  主要成效
  在党委政府的重视下,通过我市各级妇联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市家庭暴力干预工作已初步形成了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互相策应的工作体系,有效构筑起反家暴工作社会防线,也籍此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据统计,温州市妇联近年来获得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妇联系统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及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等10多项荣誉。
关注我们:
Android客户端
手机扫描二维码安装
Iphone客户端
手机扫描二维码安装
新闻热搜词
你可能还会喜欢以下内容
关于浙江省,家庭暴力更多新闻
安徽巢湖召开妇女专
贵州省妇联为农民工
南通举行2012国际青
江苏省妇联领导验收
------ ----- ------
 -  -  -  -  - 
版权所有 © 2000 - 201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预防家庭暴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