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补助金后不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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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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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以 享受到工伤待遇,但在上海,由于不同的劳动者主体适用不同的社会保险规定,缴纳不同的社会保险,导致了不同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虽然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 等级相同,而享受到的工伤待遇可能不同。那么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到底能够享受到哪些工伤待遇呢?
  案情简介
  熊某系外 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2008年7月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日至日的 劳动合同。机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熊某缴纳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日,熊某在机械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 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日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
  后熊某领取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上海市外 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待遇52000元。熊某认为,根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工伤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 金。因此,熊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熊某于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 业补助金49378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对熊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熊某不服,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 认为,现机械公司已经为熊某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熊某也已经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故熊某要求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熊某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法院,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熊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之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医疗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综合保险的,则医疗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综合保险的,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辅助器具费用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其享受的待遇与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一致,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支付。
  (3)停工留薪期待遇
  缴 纳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与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享受的待遇一致,即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 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 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而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此外,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内,受伤的劳动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这一点上,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与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差异较大。
  缴 纳上海市城保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保险会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是一至四级伤残的,则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 支付伤残津贴;如果是五至六级伤残的,则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经工伤人员本 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是七至十级伤残的,则由用人单位安排 工作,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工伤复发,经鉴 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还可以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而对于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来说,发生工伤后,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 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由相关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不再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复 发待遇。因此,在本案中,熊某系外来从业人员,机械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综合保险,在工伤发生后,熊某已经从相关保险公司领取了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 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一次性费用52000元,熊某无权获取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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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退休解除劳动关系 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相应缩减
新闻来源:山东工人报 发布日期:
14:44:37 &&阅读次数:
1954年5月出生的郑某于日到某热电厂担任门卫,热电厂未与郑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日,郑某于上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住院35天。后经鉴定为6级伤残。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郑某与热电厂就伤残待遇协商未果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热电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1项、第4项、第5项等相关规定,被鉴定为6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其解除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计算。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郑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所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全额的10%计算。最终,仲裁委裁决由热电厂支付郑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2789元。(夏培奖 张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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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多少,职工受工伤享受什么待遇?临时工能享受工伤待遇吗,如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工伤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工伤有什么待遇标准?
1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多少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二、职工受工伤享受什么待遇2 一、临时工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若临时工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是可以享受工残补助费待遇的。对于其标准的确定,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 本人工资的60%,付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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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怎么算?我是85年1月17日出生的&&&&建议委托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工伤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伤残军人在岗企业破产后是否享受了原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请与律师联系。工伤前在某单位工资7个月,月平均工资1760元,而单位缴费工资1500,现已定残8级,请问: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哪项工资执行?伤者提出要按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有法律依据吗?&&&&劳动局是按缴费工资计算补助金的,单位应当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由于单位过错,导致工伤待遇降低,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其中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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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法易讯】 &&& 外来务工人员林某为某建筑公司工人,2004年3月,林某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十级,并由北京市海淀区管理中心核准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213.5元。2004年10月,林某已基本痊愈,单位提出与林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单位支付林某的医疗费3812元,一次性所有补助金8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林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对于工伤待遇方面有疑惑:协议中规定的待遇是否合理?&&& 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林某的叙述后,做出了如下解答:根据我国《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案中,林某与单位将要签订的协议中“由单位支付全部医药费3812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但“由单位支付一次性所有补助8000元”一项还应仔细分析。因为经有关部门核准,林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已经为7213.5元,按照单位约定的内容,林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已不足600元,所以这项内容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侵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林某应要求单位重新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法律规定不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213.5元,还应支付5个月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经常在起草协议时使用一些模糊和过于笼统的词汇,同时利用劳动者对法律不了解来迷惑和欺骗劳动者,所以,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逐一分析,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咨询,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福建省劳动和厅信息中心摘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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