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计算行政过错造成矿山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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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错误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的行为定性
作者:宋建兵&& 发布时间: 11:17:08
&&&&【分歧】
&&&&在行政登记过程中,因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的,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因登记机构违背审查义务导致错误登记造成侵权赔偿是一个完全的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是审判中长期争论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登记错误造成的赔偿责任,往往是行政赔偿与相关民事赔偿相互交织,应当先行民事赔偿,再行国家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视为行政机构,但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因不动产登记错误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因登记机构的不当行为而使有关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为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其房屋登记行为具有公信力,此种公权力的赋予和行使是为了对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进行干预,旨在明确不动产物权的权利状况,避免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故而登记应符合这一目标。假使登记因登记人员的错误而未真正明晰不动产的权利状况,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权利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此外,立法机关则鉴于登记机构的性质尚未进一步明确,建议登记机构的过错责任暂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虽然我国现行的不动产法律、法规等并未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但并不表明因登记错误而遭受损失者不能向登记机关主张赔偿。无论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还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都属于侵权赔偿范畴。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相对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言,属于特殊的侵权范畴,这两种诉讼模式虽然都能解决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问题,但赔偿原则、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赔偿方式等均有不同规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对于这种类似的侵权赔偿责任列入行政侵权赔偿范畴。物权法颁布后,对于登记机构的过错造成的侵权赔偿作出了相应规定,如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此外,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上述条款仅规定了在登记错误的情形下登记机构所承担的直接赔偿责任,但对于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既没有明确是完全的民事赔偿,也没有明确是完全的国家赔偿。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因此,结合行政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当事人可以寻求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
&&&&因此,在国家目前没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的前提下,根据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担负公共职能的机关参与对私权行为的确认及其特殊主体以物权公示所带来的公信力,将不动产登记机关仍视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情况下,确立了房屋登记行为因登记机构违法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属于行政赔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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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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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案例&&& &&& 张某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了其所在公司。&&& 张某在一审中起诉称:某日,公司安排我驾驶班车,途中我因身体不适将车交于另一司机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以我有过错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我不服仲裁裁决,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我无需向公司赔付损失11102.5元。&&& 该公司则认为:张某自1998年2月起开始在我公司任司机,某日,其在驾驶班车时,违反公司机动车管理规定私自将车交给其他人驾驶,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我公司造成损失65018.8元。现同意仲裁裁决要求张某赔付我公司损失的结果,但要求法院更改仲裁委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错误。&&& 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双方劳动关系及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了认定,查明公司在该事故中所受的经济损失为65018.8元。&&& 同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司为证明张某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证,即《公司机动车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三页(二)中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的,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担事故全部损失外,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该管理规定已向员工公示过,并向法院提交了两位员工的证言予以证明。张某对此不予认可。自交通事故后,公司每月扣罚张某奖金200元,共计1800元,作为对其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责任的处罚。张某表示接受。&&&
违反规定造成单位损失应当赔偿&&& &&&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劳动争议多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付出获得合理的报酬,按劳分配,没有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因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生产活动而受到一定处罚,如扣发奖金等情况,劳动者还可以接受。但谈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时,很多劳动者难以理解。&&& 那么,到底劳动者是否需要对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呢?通过下面的案例,本文将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定性分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是否应对上述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管理规定的存在并经过公示,因该证人系其公司职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所作的证言证明力低下,如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将不予采信。由于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曾知晓上述规定,而以上述规定的内容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无需向公司赔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确已向被上诉人告知了公司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且被上诉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对事故负有过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劳动关系、事故损失等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在认定公司的机动车管理规定是否存在并公示的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出庭作证的证人系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但从客观上讲,只有公司员工才知晓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否认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事务作证的证明效力,不符合证明规则。&&& 因此,在张某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公司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存在并已公示。&&& 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对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张某向公司赔付11100元的损失。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作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 一审法院确认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正确的,由于张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实是没有异议的。&&& 争点一:事实认定。关于公司机动车管理规定是否存在并公示的事实,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不同。涉及到公司内部人员作证的证明效力问题。尽管由于公司员工,特别是在职人员与公司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比其他证据可能较低,但对于公司规章制度存在并公示的问题,客观上,员工的证言具有直接证明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因为员工与公司的特殊关系,就一概否认员工证言的效力,这样将导致证据规则上一个误区,即凡是公司员工的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这将给劳动争议案件中许多待证问题造成障碍。所以,二审法院在这一事实的认定上是正确的。&&& 争点二:法律适用。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而言,二审法院的裁判具有法律依据。&&& 首先,《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劳动职责、安全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依约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的安全生产定有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生产操作,不得任意行为。&&& 二审法院认定了公司机动车管理规定存在并公示的事实,在这一基础上,张某有义务执行该规定,并承担违反规定的不利后果。&&& 第三,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条:“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司法认定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存在严重过错行为时,将对其苛以一定的否定性后果。&&& 立法上之所以对劳动者作出上述规范,不仅考虑到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劳动者要严格注意安全责任,既保护自身生命财产的安全,也保护企业的正常有序运行。&&& 另外,从经济平衡的角度看,企业是一个整体,企业员工通过企业组织结成一个共同体,当某一个员工因为自己的不规范、过错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时候,实际也就侵害了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利益,企业的损失也必然转嫁为全体员工的损失。因此,共同体内部需要互相监督,规范生产操作,在保障企业的良性经营的基础上获得自身劳动的最大价值。&&& 争点三:司法限制。&&& 当然,作为在订立合同以及经济地位上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而言,司法并不肆意扩大其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反,对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定、岗位安全培训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劳动者的一般过失,不构成严重后果的,司法也不支持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给劳动者施以惩罚。对要求过高的赔偿数额,司法也不予支持。&&& 前述案例中,对公司要求的六万多元的损失赔偿,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应当说,劳动者对企业付出的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总数都是制约企业主张损失赔偿数额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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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号员工过错造成公司损失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自己工作疏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进万元,2个月工资没了也没经济补贴。公司这么做对么,我什么也不做自己错了。
厂长说:你还是收拾东西走人吧,你再做2,3个月也没工资?
自己有错,该打包走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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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现在差不多把错误改过来了, 现在离开公司的我可以拿到工资么?
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太大就没有工资了么?
无合同,无赔偿制度。
公司损失<1万元。
算是员工的产品验收工作失职吧。公司能要求员工赔偿么?全额还是部分?
您好,我是公司的一名会计,因为公司规模比较小,所以同时兼任行政一职,但是劳动合同上签的是会计一职,并且工资只有1800,我们公司的社保是委托一家代理公司给我们购买的,我平时只要把钱打到该公司的账户即可,我们公司的社保一直都是按照上年平均工资进行购买的,但是现在四川省保障厅说要按照每月实际工资进行购买,所以中间有差额,责令我们补缴差额并要求罚款,现在公司认为造成罚款的责任在我,因为是我在负责这个事情,但是我09年的时候就要求过公司按照我现有的工资进行...
如题 老板明知员工工作效率低或者工作不胜任依然留用,而后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是否责任赔偿?
因员工失职导致公司利润减少算造成公司损失么? 我准备提起仲裁
但怕公司反诉我 追究赔偿责任:具体事情如下:
我司是室内设计公司 我负责设计 合同上明确规定图纸要客户签名,但没写如果没签要承担什么责任。
有一个项目 是我设计的 设计图纸客户不愿意签名 公司当时也知道这个情况的,因工程急迫,所以施工照常进行,但施工中途 客户要求变更设计 导致有些已做好的墙体要拆了重建,客户也不愿意加钱,公司也知道这情况,当时也妥协了这个价格,假如公司现在以“图纸没客户签名...
室内设计项目
设计图纸要客户签名才施工 但客户不愿意签~~后来施工中途 客户要改变装修 但又不愿意加钱~~公司也知道这一情况
这个算不算员工失职 造成公司损失?
你好,我的公司是天津的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公司已经严重拖欠我们的工资、补助、报销等各种费用,而且从08年9月份左右停交了我们所有人的公积金,从09年1月份停交了所有员工的五险,这些都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停止的。我已经怀孕,09年的6月份预产期,听说停交保险后我的所有医疗费用都将收到影响,那么我现在该怎么办呢?损失应该怎么找回?谢谢@! 公司已经在08年10月份在社保处用我的准生证备完案了
我由于工作失误,原本该续费的域名没有及时续费,造成域名被别人抢注,重新买回的域名需要5万,我想问一下,对于公司的损失我需要赔偿吗?如果需要赔偿的话需要承担多少呢?谢谢!
一个朋友,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进公司大概半年多,无社保。
在一次客户提货时,用之前的出货底单补提货单,
因底单不是很清晰,提货单数量少写一个零,
造成损失2万多,请教下,我朋友需要全额补偿吗?
个人认为,她不是故意过失,应该不需要全额补偿
而且又没有合同,也没有公司制度规定这类内容。
请各位指点下,如果要赔偿应该怎么赔偿?
公司有员工因为做错订单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共损失10万元人民币。公司酌情处理,对其作出1万2千元的赔偿决定,员工开始表示接受,后员工以心里压力过大为由,自动辞职,我司并没有要求此员工赔偿这1万2才准许其辞职,而是以其放弃权利和义务为由批准其辞职。现在此员工要我司付其工资,请问我司是否可以追讨其赔偿?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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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事类律师
提问者:&&saima&|[大连];&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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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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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除以上几种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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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委托律师介入吧,律师经验丰富一些,当面谈的效果会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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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建议报警处理,由交警勘验现场,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进行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推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如果你交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shpc/qhrsq/rsqf/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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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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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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