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重庆破获涉毒案件潍执字00230号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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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盘中刑执字第00174号
罪犯徐伟,男,日出生于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五监区服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7)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伟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日至日止,日减刑一年三个月,至日刑满。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马艳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徐伟,证人豆明军、白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徐伟在前次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徐伟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四次、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徐伟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秀清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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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网案件查询系统2015闸执字第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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