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二《决定》规定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依规办事办事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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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两个“三位一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上海理论界认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笔谈
| 作者:李琪/叶青/桑玉成/何勤华/周敬青
  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与保证  李琪  当前,国际局势风云变幻,综合国力竞争空前激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改革发展稳定和治国理政的新形势,面对长期执政过程中前所未有的诸多矛盾风险挑战,我们党肩负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一项空前艰巨而又伟大的历史使命,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新长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的本质特征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充分体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人民在治国理政方面的执政价值取向、国家意志和民主意愿。作为国家方略意义上的顶层设计,总目标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方向、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作出了“质的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是两个“三位一体”,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位一体”辩证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法治体系与法治理论“三位一体”辩证统一。两个“三位一体”相统一、相结合地运行,鲜明地展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也指明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出发点与依归。  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与前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但是,法律和法治关系不是“飞来峰”似的临空而降、凭空而来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所论析的那样,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存在的生活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当代中国最大的“物质存在的生活关系”和“经济关系”,是执政党领导亿万人民群众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模式、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三方面的有机统一体关系。法律和法治作为反映这种有机统一体关系的“意志关系”,在推进建设的进程中,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并集中民意民智民力,领导人民制定与执行宪法和法律,并坚守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准则;坚持领导和倡导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部署法治中国建设的任务与进程。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和前提。  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保证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历程和基本经验昭示我们:这一领导地位和作用的法治体现,即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此,《决定》对“三统一”、“四善于”作出系统的部署。一是在原则保证上,党必须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协与“一府两院”依法依章程履职工作、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三方面有机统一起来。二是在程序保证上,党必须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与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两大保证,是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建设的政治保证。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教授)  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正  叶青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紧紧围绕这个目标重点提出了“推进严格司法”的具体要求,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  推进严格司法,一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的信条。不搞非法证据、不搞虚假证据、不认定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用严密的证据锁定犯罪事实;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二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建设。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适时发布高质量的司法解释,减少检法两家司法解释的冲突,统一执法办案的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统一指导性案例编写标准、指导范围和发布机制,为严格司法提供明确的依据。三要完善司法人员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能力,深刻把握法律精神和价值的能力,准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解决纠纷和服务大局的能力,为严格司法提供坚实保障,以最大限度减少因能力不足而造成的办案效率不高、质量低下的被群众诟病的问题。  推进严格司法,需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建设,《决定》 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了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这一方面可以警示领导干部谨慎用权、依法用权,不得随意干扰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另一方面用制度解除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严格司法的后顾之忧,真正通过制度建设确保检法两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  推进严格司法,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落实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两项公正机制,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为此,《决定》规定:“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其实,这也是把每一项司法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此外,应当实行严格的行政与司法分开机制,促进司法权独立行使与运行。为减少地方政府对法院系统的干预,《决定》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将会使我国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水平跃向一个新的高度、对整个诉讼制度会有一个全新的革命,对守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法院赋予新的伟大的国家使命。  推进严格司法,还应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执行等问题。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以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桑玉成  四中全会把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一年之前,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通过决定,也提出了一个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天学习四中全会精神,有必要把这两个“总目标”联系到一起来认识,尤其是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来充分认识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就上述两个“总目标”的关系而言,可有如下认识:  一是推进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之后,党中央立即部署四中全会的主题,部署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进程,可见依法治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二是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不能说是其全部内容,也一定是其最为重要的内容,而且是其最为基础性的要素。依法治国的程度也构成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没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就谈不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  三是从法治建设着手,表明我们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方面,迈开了非常重要的一步。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提出制度问题是一个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全局性的问题,要通过推进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制化,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可以认为,这次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部署,是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重要举措。  从一般意义上说,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包含了复杂的结构层次,分析这些结构层次,有助于理解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些基本方面,并以此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和发展。这些结构层次主要包括:  法治体系结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以宪法法律所构成的法治体系结构。这一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五大体系的建构,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是统一的、立体性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基础。  政社关系结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从来就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如何建构一个“政社共治、官民协调”的治理格局,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法治建设的推进,规范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正是完善这种结构的重要方面。  政府职能结构。一个有效的政府管理,一定是一个职能边界清晰、在专化与分化基础上实现高度整合的管理。多少年来,我们已经通过政府职能的调整和理顺,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痼疾,政府职能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党的十八大在谈到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时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依然是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谈到政府改革的时候,也强调政府改革的首要任务,依然是理顺政府职能。可见政府职能改革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论及政府职能的问题时,往往只注意到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的问题,而忽视了政府职能的纵向层级分化问题。事实上,政府权力的纵向层级结构,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如何划分并理顺政府不同层级结构的职能,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作者系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主席,上海市政治学会会长)  法治中国呼唤法学教育改革  何勤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蓝图更加全面和完整。《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然而,正如任何事情都是靠人来做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同样必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作保障。因此,《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这无疑为政法领域的教育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贯彻好《决定》的上述要求,需要做好如下三个方面工作:  第一,更加重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教育。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我们受到前苏联法律体系的影响,之后又开始大量吸收日本、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的法学研究如此,我们的法学教育也是如此。法学教育的“本土化”,应该充分体现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内容。这次《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格言警句式的措施,如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等,都是对我国传统法治思想之精华的总结和提炼,也为法学教育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因素、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提供了依据。  第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对接。《决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对司法职业化、法律人才的职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如何实现法治人才培养与现实需求的充分对接,已经成为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就上海一些政法大学而言,一些高校对接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国际航运中心对国际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成立了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和国际航运法律学院; 把握教育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契机,通过卓越实验班、律师班、涉外班、西部政法干警班等,深化组织管理、课程建设、教学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此推动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人才的培养。这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第三,注重法学教育的质量,夯实建设法治国家的人才基础。作为政法教育领域的重要机构,政法大学尤其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创新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法学教育改革是一个全局性问题,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我们要系统思考每一个阶段、每一种类型、每一层面的法学教育的特点和要求,并注意吸收国内外的经验。就法学教育整体而言,有必要进一步调整法学教育规模、结构,逐步建立和完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从过去追求数量扩张的办学模式转向提高办学质量、以质取胜的内涵式发展模式;从学校层面而言,要根据学科、师资等实际情况,明确本科生、学术型研究生、法律硕士生不同的培养目标,建立健全相应的培养机制,不仅要使学生具备法律从业者应有的综合素质,还要培养其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知识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引导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和社会责任感,将其培养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规要严于国法  周敬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作为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重大的理论创新。  第一,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起着导向示范和政治、组织保障作用。国家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制度具有不同的主体对象、范围、地位、功能、作用,但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起着导向示范作用。依规治党给人民传递的是党对自身党内法规具有敬畏意识,以自觉遵守党内法规的行为为示范,更有能力确保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更有决心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邓小平同志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党,党只有严格地按照党规党法行事,才能确保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能带头维护国法的尊严和权威。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起着政治、组织保障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执政党以自身严密的政治优势、组织纪律、组织行为、组织力量保障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落实。  第二,依法治国也有助于依规治党,促进政党自身法治精神、制度文化、制度执行力的养成。四中全会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些规定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依法办事的能力提升必将起到促进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必须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要求党员干部通过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随着执政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敬畏遵循意识的养成,必将促进政党自身法治精神、制度文化、制度执行力的提升。  第三,依法治国最根本是依宪治国,把公权力关进制度之笼;依规治党最根本的是依章治党,从严治党。国有国法,党有党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宪法是治国之基石。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宪法是为一个国家设计关系这个国家前途命运的制度安排,因为国体、政体、公民的权利义务等,都在宪法中得到集中的表达。宪法的价值与意义首先在于“限权”,即把公权力关进制度之笼,借此保证国家各项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治大党若治大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是为一个政党设计关系这个政党的前途命运的制度安排。因为党的整体意志和共同理想、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主张、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设计、组织制度、组织架构、权力运行方式、权力约束监督机制等都在党章中得到集中表达,所以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党章是从严治党的根本准则。要以党章为准绳,以更严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党规党纪的笼子织得比国家法律笼子更大、眼儿更小、标准更严。每个党员干部应牢记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牢记党的纪律刚性约束,牢记党规党纪界限不可逾越。心有所敬,行有所循;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把对党规党纪的高度尊重和敬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严标准、高要求管住党员干部,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打造清廉中国。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党史党建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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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惯例,过几天还要发布这次全会最重要的成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制领域一系列实打实的改革举措都会在《决定》中一一呈现。   【决定简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主要内容】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生中招录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决定的几大看点】   看点1   《决定》将呈现“实打实”改革措施   据新华社官方微博“新华视点”报道,已公布的《公报》反映的是全会的主要精神,因此还是比较“粗线条”。   按照惯例,过几天还要全文发布全会最重要的成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信法治领域一系列实打实的改革举措,都会在《决定》中呈现。   据新京报记者梳理,一般每次全会闭幕后,当天对外发布公报,全会上通过的决定、建议等文件,则要在一周左右之后公布。   不过,十八届三中全会去年11月12日下午闭幕,11月15日晚全文发布,中间只隔了3天时间。   看点2   习近平向全会作说明彰显改革决心   《公报》称,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这是习近平第二次以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身份,向全会作决定起草说明。   近年来召开的全会上,由谁来作决定、建议起草说明,并无明文规定。按惯例,一般由分管领域的中央领导作说明。   去年,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全面改革作了说明。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三中全会聚焦“全面改革”,由总书记习近平亲自作说明,凸显了改革的权威性。   据党建专家分析,本次由习近平作《决定(讨论稿)》说明,可以看出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看点3   全会充分肯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   《公报》称,出席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与十八大选举出的完整名单相比,出席本次全会的中央委员人数减少6人,候补中央委员人数减少7人。   缺席的人中,部分因涉嫌违纪违法落马。十八大至今,已有蒋洁敏、李东生、杨金山3名中央委员,以及潘逸阳、李春城、王永春、万庆良和陈川平5名候补中央委员落马。   本次四中全会上,确认了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开除党籍的处分。   根据《公报》,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开新局面。   - 亲历者说   佟丽华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唯一列席四中全会的律师界十八大代表   “《决定》全面构建司法改革框架”   参加完四中全会闭幕式,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从会场先赶回会议住地京西宾馆,然后直接回家。从20日至23日,他以十八大代表的身份全程列席四中全会。昨晚,佟丽华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四中全会开幕前一周他接到列席通知,感觉会议分组讨论非常务实。   开幕前一周接列席通知   根据全会公报,列席四中全会的有中纪委常委会委员、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   十八大代表中有3名律师:北京的佟丽华、山东的刘丕峰和江西的廖泽芳。新京报记者了解到,3名律师界十八大代表中,这次列席四中全会的只有佟丽华一人。   佟丽华是国内知名的公益律师。十八大会议期间,他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深化依法治国的“万言书”。“当时我问负责接待我的中办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会递交什么层级的领导?他明确说,会专报最高层的领导。”   全会开幕前一周,佟丽华接到列席会议的通知。“(能列席四中全会)确实是很振奋、很激动。”他说。   “讨论务实,很有收获”   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期间,佟丽华认真研读《决定》讨论稿全文,并在分组审议时发言。“会议的讨论非常务实,我很有收获。”他说。   “《决定》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中国过去五千多年历史,很长时期是权大于法的历史。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是近些年来有争议的话题。”谈起参会感受,佟丽华说,“中国共产党用一次中央委员会全会专门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旗帜鲜明地选择依法治国的道路,要把权力装到法治的笼子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这确实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据新华社报道,《决定》将于近日发布。佟丽华说,《决定》既有框架性、体系性的内容,也有一些依法治国具体的措施。   “从已经公布的《公报》可以看出,《决定》对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改革等多个方面有框架性的表述。比如,司法改革的部分,明确了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区巡回法院等很多非常具体的内容。某种程度上说,《决定》在全面构建现代司法改革的框架。”   征求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中央8月19日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张德江、俞正声、王岐山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上,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民盟中央主席张宝文、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民进中央主席严隽琪、农工党中央主席陈竺、致公党中央主席万钢、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台盟中央副主席黄志贤、全国工商联主席王钦敏、无党派人士郭雷先后发言。他们赞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就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贯彻实施,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深化司法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治监督、推进廉政建设法制化,加强市场法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中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律师制度,发挥民主党派在立法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认真听取了大家发言后,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他表示,大家提出了许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好意见、好建议,对起草好文件很有帮助,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   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保持我国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势头,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同中共自身建设、人民当家作主一道置于政治建设的首要地位加以强调。中共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对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这些部署和要求,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   习近平介绍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起草过程,强调决定起草贯彻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迫切要求;反映我国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方面作出工作部署;直面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迫切期待,提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   习近平指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坚定不移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旗帜鲜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强调,统一战线人才集聚、智力密集、联系广泛,成员中有很多法律方面高层次的专家学者,有的直接从事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希望大家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及时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大家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动广大成员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希望大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王沪宁、许其亮、李建国、汪洋、孟建柱、栗战书、杜青林、郭声琨、周强、曹建明、令计划,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座谈会。   出席座谈会的党外人士还有罗富和、齐续春、陈晓光、马培华、刘晓峰和蒋作君、邵鸿、谢经荣、彭雪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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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文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公报会议:十八届四中全会   发布时间:日   决定全文: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教师队伍。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   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依法治军落到实处。   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完善领导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各级党委要全面准确贯彻本决定精神,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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