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信息港离婚起诉去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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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个宝宝被贩卖到涉县山区
近日,武汉铁路警方在邯郸市涉县破获一起特大贩婴案,初步确定共有64名南方婴儿被高价卖到当地山区。截至目前,两地民警已联手解救出26名孩子,抓获贩婴嫌疑人18名。据悉,这也是今年4月9日公安部部署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儿童、妇女专项行动以来,全国破获的最大一起贩卖婴儿案件。案件回放列车上频频&揪出&人贩子据武汉铁路警方介绍,5月31日11时许,昆明至武昌的K110次列车抵达武昌站,身边带有少量行李的女子赵某下车时,怀里抱着一个孩子。当她经过出站口时,值勤民警发现其身形完全不像育龄妇女,且婴儿用品又不齐全,便机智地将她拦住。经民警认真审查,赵某怀抱的女婴出生还不到两个月,是她花6000元钱从云南买的,准备卖到邯郸涉县农村。两天后,同样是在这趟列车上,民警再次将抱着一个孩子的邹某姐弟俩拦下。审查中,男性邹某的手机不断接到短信,其中一条短信显示:&孩子一到就给钱!&这条短信证实了这对姐弟就是人贩子。更令民警感到吃惊的是,6月3日、8日、9日,他们又接二连三地从昆明开往武昌的K110次列车抓获了5名人贩子。其中绝大多数婴儿来自云南,且贩卖地点均为邯郸市涉县。列车上频频出现贩卖婴儿案,自然引起了武汉铁路警方的高度重视。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取证,发现了多条从云南过境湖北、前往河北邯郸的贩婴通道,并掌握了大量被拐卖婴儿和犯罪嫌疑人的线索。6月11日,武汉铁路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赶赴邯郸市涉县,并与当地警方进一步展开调查,以尽快解救被拐卖婴儿。初步调查60余名孩子&身陷&山区6月12日,办案民警经过秘密走访,接连抓获了3名贩婴嫌疑人。与此同时,民警通过深挖,一个外号为&老娘&的关键人物渐渐浮出水面。据火车上落网的相关嫌疑人供述,他们从云南买来的婴儿,大都交给了这位神秘人物,由其具体联系买家。随后,民警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将&老娘&从家中抓获。据其交代,仅由她经手,就曾卖出过34名婴儿。在这些令人痛恨的人贩子中,有3位女性是亲生姐妹,且都曾遭受过拐卖。这些人被拐卖到涉县时,只有十几岁,后来均落户当地。当民警质问她们,为何忍心让他人骨肉分离时?她们竟辩解说,孩子在南方经济条件不好,到了这边可以过上好日子。据武汉铁路警方有关负责人介绍,民警经过初步调查认定,自2005年以来,由&老娘&及其他数人组成的两个贩婴团伙,至少将64名婴幼儿拐卖到了涉县,其中多数为女婴。截至目前,警方已成功解救出26名婴儿,共抓获贩婴嫌疑人18名。另外,已掌握确切证据的被拐卖婴儿还有十余名,民警正在克服重重困难,竭力解救,并进一步深挖相关案情,争取将更多被拐卖婴儿解救出来。现场探访派出所成了幼儿园6月22日下午2时许,记者在涉县火车站派出所看到,两名四五岁的小女孩正嬉笑着相互追逐,距她们不远处的一间房屋里,十余名婴幼儿正一个个搂着奶瓶,躺在床上熟睡。记者注意到,这些可爱的小家伙有的仅有三四个月大,最大的也就是五六岁。为了安置这些孩子,派出所民警搬出宿舍,空出多个房间,且购置了床铺等物品。除此之外,为了舒缓一度紧张的气氛,警方还特意安排了几名女民警前来&帮忙&。据一些&收养孩子的家长&透露,这些孩子的&身价&在一万至四万元之间,一般男孩儿要比女孩子贵一倍以上。由于当地计划生育抓得比较紧,家中儿女不太多,所以不少有了儿子的人想再收养个女儿,而那些家中没有男孩子的,自然更是心甘情愿地出高价从人贩子手中购买。社会关注解救出的孩子如何安置涉县特大贩婴案破获后,在当地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这些解救出来的婴儿应该如何安置,他们能否回到亲生父母的怀抱?不少人对此表示极大关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案件的侦破工作还未结束,贩婴网络的&源头&很难确定具体地址及犯罪嫌疑人,所以直到现在也没有找到被拐卖婴儿的相关家庭信息。不过,办案民警已经为解救出的孩子们采集了血样,并全部送往省公安厅做DNA鉴定。目前公安部已建立&打拐DNA数据库&,被拐儿童多为幼儿,以相貌来确认查找,工作难度较大,DNA数据库建好后,可运用远程比对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快速、高效地查找被拐卖儿童。在未找到孩子们的家人之前,警方初步设想,一是将解救出的婴儿交给儿童福利院,或继续让现在的&家庭&(须符合相关条件)收养。具体安置方法,待上级公安部门商议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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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苑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涉民初字第386号原告苑菊霞,女,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西达镇西达村。被告肖文平,男,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西达镇东达村。原告苑菊霞与被告肖文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文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日在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女孩起名肖慧敏(日生),男孩起名肖星明(日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没有共同语言,被告脾气不好,有时还打骂原告,造成夫妻分居二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1年8月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2011年10月做出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与原告仍然不好,感情仍然没有和解,更无和好可能,现已分居二年之久,为此,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孩肖慧敏(日生)及男孩肖星明(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每月每个孩子300元,一直抚养到18周岁。三、婚后共同房产:位于东达村肖家胡同宅院一处(其中:北主房套房三间两层、西陪房三间两层、东边楼梯一处、南边门房两层)。四、婚后财产:电视机21寸一台,三马车(时风牌)一辆,摩托车一辆,电磁炉一套,煤气罐一套,组合柜(四组)一套,被褥八套,毛毯一个,双人床一个,单人床二个。依法分割上述财产。五、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和结婚的时间。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证明婚生女孩肖慧敏和男孩肖星明出生日期。3、涉县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4、证人王红芳当庭证言一份。证明自己是原告苑菊霞弟媳。我证明原、被告已经不在一起生活有两三年了。2011年春天,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两人一直生气,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在外打工,回家也是回娘家住几天。被告去叫过原告,原告没跟被告回家。女儿现跟随原告生活,儿子随着被告生活。5、证人魏秀丽当庭证言一份。证明自己是原告苑菊霞弟媳。前年春天,原、被告已开始分居。原告外出打工回来也是住在原告娘家。女儿跟原告生活,现在在电脑学校培训。儿子随被告生活,现在开始上学了。自2011年春天,原、被告开始互不往来。我未见被告去叫过原告回家。被告一直殴打我姐姐即原告,两人一直生气。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日自愿进行结婚登记,日典礼同居。双方婚后于日生育女儿肖慧敏,日生育儿子肖星明。2010年4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和好,原告撤回起诉。2010年农历11月份,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开始回娘家居住。2011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原告证据不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本院判决后,原、被告关系并未改善,原告依然在娘家居住至今不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关系仍未和好。现女儿肖慧敏随原告生活,正在接受电脑学校培训,儿子肖星明随被告生活,正在上小学。日庭审前,原告撤回了诉讼请求第三、四项即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原告曾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原告证据不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本院判决后,原、被告关系并未改善,原告依然在娘家居住至今不与被告和好。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现原、被告女儿肖慧敏跟原告生活,正在接受电脑学校培训,儿子肖星明跟被告生活,正在上小学,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本院从有利孩子成长出发,酌定仍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抚养费自行负担较为适宜。庭审前,原告撤回了诉讼请求第三、四项即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愿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苑菊霞与被告肖文平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肖慧敏(日生)随原告生活,儿子肖星明(日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均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苑菊霞负担100元,被告肖文平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同所代理审判员  程肖芬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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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妻子外遇丈夫起诉离婚 情人别骗来做证人
来源:中安在线 &&编辑:代丽云
  女子在外有了婚外情,丈夫得知后到法院起诉离婚,开庭当日,女子的情人被骗到法庭做&污点证人&,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小张三年前迎娶了妻子小周,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女儿出生后,小张独自一人外出务工,今年三月,小张接到家人打来的电话,说小周可能有外遇了,这几天丢下孩子离家外出了。
  小张得知后,立即放下手头的工作赶回老家,并在霍邱县城关镇找到了妻子小周,但小周不愿与自己回家。经过小张多方调查最终发现妻子确有外遇,一气之下,小张决定到法院起诉离婚。
  开庭当日,小张用小周的QQ号把妻子的情人邹某骗到法庭,庭审前,邹某向法庭承认了自己与小周是情人关系,二人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经过一年的交流,去年年底二人突破道德底线从网络走进现实,邹某多次从外地赶往霍邱并在城关镇开好宾馆,然后小周借故前往,由于怕事情败露,双方仅通过QQ联系,所以这次邹某没有预想这次约他来的竟然是情人的丈夫&&
  见情人都全盘承认,小周也无言以对,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之下,小张和小周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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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长财与李淑荣离婚纠纷案
河 南 省 商 丘 市 梁 园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0)商梁民初字第1829号
  原告杜长财,男,一九五九年九月十八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铁三局三处干部,住本单位家属院。  被告李淑荣,别名李素英,女,一九六○年七月十四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铁三局七处职工,住址上同上。  原告杜长财与被告李淑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长财诉称:我与被告于一九八○年结婚,于一九八五年七月生一男孩杜喆。婚后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口角,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已分居近两年。半年前已起诉离婚,经法院判不离后,双方感情仍未缓和,现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被告生活,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9000元,双方各负担一半。  被告李淑荣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近年来原告多次起诉离婚,主要原因是原告有外遇,我们的感情仍然很好,故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有:1、原、被告夫妻关系证明一份。2、(1999)商梁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据此原告认为其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  被告提交的书面证据有:1、董卫华写给原告的信两份,据此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是导致离婚的原因。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的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一九八○年四月在河北省涉县井店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杜喆,一九八五年七月出生,现吉林省公主岭市六中初三学生。近年来原、被告因互不信任,发生矛盾,双方曾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份起诉于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离后,半年内双方感情仍未缓和。家庭共同财产有:一台“松下”29寸彩电、一台“海尔“电冰箱、一台“环宇”20寸彩电,位于铁三局三处工程楼二室一厅住房一套。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田性格不合多次发生口角,自九九年十二月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和好,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被告已下岗,生活困难,且仍需抚养孩子,共同财产分割,应予以照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长财与被告李淑荣离婚。  二、男孩杜喆随被告生活,原告自二○○一年元月份起,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三、共同财产一台“海尔”电冰箱、一台“环宇”20寸彩电归原告所有;一台“松下”29寸彩电、—套位于铁三局三处工程楼二室一厅住房归被告所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桂荣&&   审 判 员 尹德勇&&   审 判 员 王柏林&&
  二○○一年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司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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