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树为了用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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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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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实施了土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行政责任,包括作为管理方的行政机关和作为管理相对方的行政相对人两方面的责任。管理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行政相对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一种法律后果。此外,责任人如果是党员的,还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一、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①责令履行类。《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的责令履行类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还土地、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等几个类型。&&&②没收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上建筑物、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没收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是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要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非法收入。二是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③限期拆除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处罚形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与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罚款措施相比,目前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不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有限期拆除一种处罚措施,没有其他的选择。&&&④罚款类。《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四种形式的罚款。“处以罚款”是指必须罚款,“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主罚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即“可以处以罚款”可以选择罚还是不罚,但“处以罚款”没有选择余地,必须罚,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附加罚来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的标准进行了细化,采用百分比、数额、倍数等不同方式进行表述。&&&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处分因对象不同,一是对作为管理方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二是对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分。&&&(1)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处分。即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如果本部门有权处理,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处罚,并给予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如果本部门有权处理,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②建议监察机关处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己无权处理时(如属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同级或者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书,建议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③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的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2)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分,即由违法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②建议监察机关处分,即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应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分的情形。&&&③对非法占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就有关责任人员如何处分作了细化规定。&&&三、刑事责任。《刑法》涉及土地刑事责任的,共3个条款4项罪名。&&&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主观方面以牟利目的,且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毁坏结果,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量作了量化明确。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刑法》通过修正案方式,原“非法占用耕地罪”已变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就是占用的对象不仅包括耕地,也包括林地等农用地。&&&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客观上造成大量土地被征用、占用,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客观上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链接1】罚款具体有四种类型:(1)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并处罚款。“并处罚款”是在依法给予其他处罚的同时,还要给予罚款的处罚。(2)可以并处罚款。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几种情形;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几种情形;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的几种情形。“可以并处罚款”是指罚款可选择使用,既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3)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以罚款。(4)可以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士地复垦义务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链接2】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链接3】《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链接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链接5】《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链接6】《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链接7】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发布,自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链接8】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二、15号令第三条所称“一年度”是指一个自然年度。三、15号令第三条所称“占用耕地总面积”是指实际占用的耕地总面积,不包括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未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15号令第三条规定情形,应当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责任,给予处分的,必须按照15号令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材料。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延伸思考】目前,法学理论上和立法上对“责令”尚无一致的解说或者规定。“责令履行义务”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存在争议,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理论认为“责令履行义务”将让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同样带有惩戒性,故而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也有理论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处罚是给行政相对人处以新的法律义务,而以行政命令形式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既有的法律义务的“责令履行义务”不具有惩戒性,因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在执法监察实践之中,有的地方将“责令履行义务”作为行政处罚种类来看待,如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和七十七条)、责令交还土地(第八十条)、责令缴纳复垦费(第七十五条);也有的地方将之作为一般行政处理行为,如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第七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第七十五和八十一条);责令限期办理(第八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执法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地法制部门和法院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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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奇闻”,“盗伐30万棵绿化树不构成犯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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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五个投资人于2000年4月末响应政府建生态城号召,合资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曲坊村租地150亩。&& ()&& ()&& ()&& ()&& ()&& ()&& () 栽种了30万棵大叶无絮金丝柳树,日又续签租地合同,每年都提前支付土地租金经过我们8年多培育的绿化树,直接投资100多万元,这些树已达到了绿化树的标准 4月15日我们联系了两家绿化公司到林地观察,他们决定购买20万棵柳树,双方在4月27日签订购树合同书合同金额人民币195万元,双方约定4月30日至5月5日起树&
&&&&4月28日当地村霸黑恶势力吴波、吴国凤明知道租地合同未到期限,新的租地合同正在协商期间,没有办理任何采伐证明短短几天,就将我们培育多年的30万棵绿化树砍伐盗卖,卖给当地和邻村的村民,卖得赃款几十万元,给我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5月3日下午15时,我们五个投资人带着绿化公司一行9人来到林地准备起树时,发现村民吴国凤指挥八、九个人在砍树,另外一部分人用四台拖拉机在往外运树,被盗运的树木已达到20多万棵,林地里还有5万多棵树未被砍伐,有8万多棵被砍伐的树木未被运出,当时情况万分紧急,我们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指挥中心责成成高子派出所出警赶到,将这些砍树的人员、车辆全部抓获经初步询问,三台拖拉机运树的人说这树是我们花钱从村里一个绰号叫地主(实名叫吴波)的人手里买的,有事你们冲吴波说话准备将这些涉案人员和拖拉机上装的树带到派出所调查取证在这个时候,民警洪延峰接到了一个说情电话后不顾我们的反对和抗议,就将这些砍树涉案人员连同车辆、树木当场放走当时没做任何登记取证我们投资人和绿化公司两个经理、起树工人都能提供的对话证明我们在拍摄了多张照片,我们和吴波既无合同关系也无债务纠纷&
&&&&5月10日上午10时,我们提前预约哈报记者前去案发采访了部分村民,了解了砍树的情况,并拍摄了一些照片,后又到派出所采访报导盗伐树木案的真实情况,刘维权副所长心中有鬼拒绝记者的采访因为拒绝采访,记者无法在哈报报道此新闻后来我们将控告材料上诉到上级有关部门,案发多日民警洪延峰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徇私舞弊,后补假笔录材料,没有在案发的陈永才和砍树的村民增加了5-6个人,也能提供伪证由吴波主谋的盗卖案,被移花接木到没有在砍树的几个村民身上,想达到法不责众的目的,这是本案的关键和焦点,包庇主犯吴波、吴国凤逃脱法律追究香坊公安分局在处理这起盗伐倒卖绿化案件时,不按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森林保护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律标准办案没有对我们和绿化公司的证人进行过一点点调查,只是按照派出所后补的假材料就得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决定香坊公安分局即不是行政法规管理部门,又不是土地纠纷的仲裁部门,他做出的决定已经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应于以撤销我们培育的30万棵绿化树被砍伐、盗卖、侵占就属于刑事案件,不能混淆擅自改变案件性质,是违法的强盗行径,就属于公安机关打击范围无论什么理由只要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就没有理由不予立案侦查,香坊公安分局这一错误决定既违背了事实也违背了法律,任何决定和结论都要经得起事实与真相的检验正是由于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副所长、及香坊公安局法治科的主管领导钱琦局长存在严重的渎职和司法腐败行为,甘愿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使得这起证据确凿的盗卖案件,至今得不到立案查处&
&&&&我们投资人把全家多年积累的血汗钱拿出来种绿化树,本想为哈尔滨市发展绿色环保建生态城出点力从买树苗到把30万棵树苗培育成绿化树,历经10个春秋,抗日战争才打了8年,人生一共才有几个10年在种树这10年中我们付出了巨大的经历、物力、财力30万棵绿化树是一笔具大的社会绿色生态资源,任何人均无权侵犯5月9日以后我们多次将控告材料、照片提交到香坊公安分局控申科、法制科、香坊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部门、又向哈尔滨市森林公安局提交控告材料照片,经过森林公安局调查,做出了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罪的结论又向市公安局信访部门、纪检部门、市信访办、市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信访部门、省人民检察院信访办、省信访办控告投诉,至今没有监督立案查处日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才下达意见通知书, 明知道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副所长既有“徇私舞弊”的渎职情节,香坊公安分局又有“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公安侦察机关变成土地仲裁部门,草菅30万棵绿化树生命,仍维护香坊公安分局的错误决定香坊区人民检察院都不能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使命,官官相护、相互包庇、性质影响尤为恶劣我们又多次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控告又不受理,我们真是有钗薮Ω妗⒂性┪薮ι中国的法律被执法者的权力扭曲到何种成度,何时才能让法律撑起和谐的天空案发到现在37个月了,我们多次到北京上访维权,至今仍没有监督立案查处从这起盗卖绿化案折射出更深的问题供人们思考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法律与犯罪、金钱与腐败、公正与诚信、社会与和谐若由该行为蔓延下去,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将无法得到保障我们今日在网络新闻媒体发布报导这起特大新闻让全国人民都知道这件事情,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支持,根据这起绿化盗伐案的犯罪事实,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报导请求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依法监督查办冤假错案!朗朗乾坤、华夏大地,我们期盼着达摩克利斯正义之剑早日降临将侵犯我们合法财产的罪犯绳之以法,维护法律的公正如果我们反映问题不属实,我们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向好友推荐本贴:&&&& 标题:《“天下奇闻”,“盗伐30万棵绿化树不构成犯罪”(图)》&&&& 地址: .cn/Article/201212/showp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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