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立案审查机构的规格应当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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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发[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铁道部、交通部公安局:
  根据、以及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重新规定如下。
  一、管辖范围
  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杀人案;
  (二)伤害案;
  (三)抢劫案;
  (四)投毒案;
  (五)放火案;
  (六)爆炸案;
  (七)决水案;
  (八)强奸案;
  (九)流氓案;
  (十)盗窃案;
  (十一)诈骗案;
  (十二)抢夺案;
  (十三)敲诈勒索案;
  (十四)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
  (十五)伪造有价证券案;
  (十六)伪造票证案;
  (十七)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
  (十八)投机倒把案;
  (十九)走私案;
  (二十)拐卖人口案;
  (二十一)制造贩运毒品案;
  (二十二)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
  (二十三)制造、贩卖假药案;
  (二十四)破坏生产案。
  走私、投机倒把行为,主要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需要侦查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部门主管。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罪,第一百七十二条窝赃、销赃罪,按包庇对象和赃物来源,分别附入同类案件。
  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由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边防保卫、预审、劳改以及治安管理等业务部门分别主管:
  反革命案、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和窝藏包庇反革命案,由政保、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和边防保卫部门分别主管。破坏交通设备案,破坏动力、燃料设备案,破坏通讯设备案,破坏珍贵文物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由经文保、铁道交通保卫和消防管理部门分别主管。经文保卫部门主管的案件中,需要勘查现场,鉴定痕迹、物证,对涉及社会上嫌疑线索的调查控制,刑事侦察部门积极配合。
  破坏边境界碑界桩案,偷越国(边)境案,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案,由边防保卫部门主管。
  在押犯脱逃案,由预审、劳改部门主管。
  过失杀人案,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因打架斗殴或群众性械斗致伤的、第一百三十五条过失伤人的),违法捕捞水产品案,违法狩猎案,扰乱社会秩序案,流氓案(第一百六十条中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私藏枪支、弹药案,聚众赌博案,制作、贩卖淫书、淫画案,妨害公务案,神汉、巫婆造谣、诈骗案,毁坏公私财物案,破坏名胜古迹案,致死人命案,由治安管理部门主管。这些案件,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本单位保卫组织协助查处;案情复杂,需要勘查现场,或者需要使用秘密侦察手段的,由刑事侦察部门负责进行。
  交通肇事案,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主管。
  二、立案标准
  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犯罪人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刑事侦察部门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应当分别具有下述各种情形:
  (一)杀人案。
  故意杀人的;
  “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二)伤害案。
  流氓伤害他人的;
  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
  “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三)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因“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
  (四)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六)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七)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八)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九)流氓案。
  结伙侮辱妇女的;
  猥亵妇女,情节恶劣的;
  用腐蚀剂毁坏妇女衣着的,或者剪割妇女发辫、衣着,情节恶劣的。
  (十)盗窃案。
  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
  盗窃公私财物城市折款二十五元、农村折款十五元以上的;
  盗窃粮食一百斤以上,粮票五百斤、布票五百尺以上的;
  盗窃自行车、汽车的;
  盗窃耕畜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第二、三款所列数额,但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十一)诈骗案。
  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城市折款二十五元以上,农村折款十五元以上的;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二)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折款二十五元以上的;抢夺枪支、弹药的。
  (十三)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四)伪造、贩运国家货币案。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
  (十五)伪造有价证券案。
  伪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
  (十六)伪造票证案。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
  (十七)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八)投机倒把案。投机倒把情节严重和重大投机倒把集团,需要侦查的。
  (十九)走私案。违反海关法规,进行重大走私和走私集团,需要侦查的。
  (二十)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二十一)制造、贩运毒品案。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
  (二十二)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
  (二十三)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二十四)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杀人致死、重伤的。
  (二)抢劫公私财物百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三)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四)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粮食千斤以上,粮票万斤、布票万尺以上的。
  (五)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六)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七)连续残害妇女的。
  (八)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九)投机倒把牟利五千元以上的。
  (十)敲诈勒索千元以上的。
  (十一)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千元以上的。
  (十二)制造贩运鸦片、海洛因、吗啡或其他毒品的。
  (十三)使华侨、港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二)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三)抢劫公私财物千元以上的。
  (四)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五)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万元以上,粮食五千斤以上,粮票五万斤、布票五万尺以上的。
  (六)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七)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八)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众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九)以印制的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
  (十)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十一)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十二)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十三)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三、管理制度
  (一)治安、刑侦部门和基层公安保卫组织,对于群众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不能推出不管。然后按照分管范围,移送主管单位处理。刑事侦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县(市)公安局长、公安分局长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刑侦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实行案件侦查责任制。
  1.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由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侦查,专(市)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特别重大案件由专、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省、自治区公安机关进行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特别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
  2.涉及几个县和城市几个区的重大案件,由专、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涉及几个专(市)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由省、自治区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专、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涉及几个省、市、自治区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属于刑事侦察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般的由本单位保卫组织负责查破;重大的、特别重大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本单位保卫组织积极配合。必要时,应取得纪律检查部门的支持。
  4.每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必须区别一般、重大和特别重大案件的不同情况,指派相应的能够胜任的侦查人员主办,并视情为其指定若干助手,包干负责,破案有功则奖,失职则罚。
  5.刑事案件的破案,由组织侦查的单位负责人批准决定。
  6.城镇公共场所和电、汽车上的反扒窃斗争,由刑警队负责进行。
  7.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侦查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力量,坚持专案专办,指挥协同作战。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临第一线,认真研究案情,审查证据,抓住战机,迅速破案。
  (三)刑事案件的销案和终止侦查,一般案件由县(市)公安局长、公安分局长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刑侦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由专(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市公安局刑侦处(队)长批准;特别重大案件由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部直接组织侦查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部决定。
  (四)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破案、销案、终止侦查不当的,应予及时纠正。
  (五)铁路、航运系统内部单位(包括厂、段、学校、机关院内宿舍),车站、港口、码头,列车、轮船上发生的案件;铁路沿线(包括新建铁路施工现场)发生的盗窃、破坏铁路电话线、输电线、电缆线及其他重要设施的案件;铁路职工在铁路线上被害的案件;由铁路、航运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地方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案件的立案、侦查、销案、终止侦查的批准权和侦查责任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对于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为刑事案件,但不是不管。其中,属于违反海关、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森林保护、水产保护、珍禽珍兽保护、文物保护等法规的,按有关、法令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列入治安案件,由治安、消防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查处。
  (七)健全案件报告制度。
  1.刑事案件都要报专、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要报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2.特别重大案件,发案地公安机关要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首先用电话报告公安部三局,随后报送《立案报告表》(附件一)。侦破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破案后,先用电话报告公安部三局,随后报送《破案报告表》(附件二)和破案总结。
  3.《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和《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统计季报表》,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一定要在下月和下季的头十天内向公安部三局报出,如时间紧迫,可用传真机传送。
  四、刑事侦察工作的若干规则和文书格式
  (一)各级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包括检举、控告和自首)的时候,要作出笔录,记录人和报案人要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附件三:
  (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要逐案填报《立案报告表》和《破案报告表》。
  (三)使用秘密侦察手段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跟踪监视、专案耳目、密取证据,由县公安局长、城市公安分局长或刑侦科(队)长批准;秘密搜查由专、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政治侦察的技术手段,按技侦部门规定的手续办理。
  (四)秘密侦察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公开证据使用。耳目一般不公开出庭作证。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秘密侦察得来的材料,通过合法的形式,转换为公开的证据,才能在诉讼活动中使用。
  (五)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介绍信或侦查人员工作证。
  (六)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进行讯问时,要经刑警队长批准,并使用《传唤通知书》(附件四:
  (七)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勘查证》(附件五:
  (八)扣押物证和书证,必须当场开列扣押物证和书证清单(附件六:
  (九)对已查明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认为需要扣押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县(市)公安局长、公安分局长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刑侦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向邮电局发《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发出《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附件七:
  (十)对被告人实行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必须经县(市)公安局长、公安分局长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刑侦部门负责人批准。拘传被告人,必须出示《拘传通知书》(附件八)。执行取保候审,要发出《取保候审决定书》(附件九),要保人出具保证书(附件十)。撤销取保候审时发出《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附件十一)。监视居住,应发监视居住《决定书》和《委托书》(附件十二、十三:
  (十一)通缉应该逮捕的在逃案犯,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越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有些案件需要外地配合侦查的,可以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十二)痕迹、物证、书证鉴定书,必须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员签名盖章,同时加盖鉴定机关“技术鉴定专用章”。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鉴定的时候,应由所在单位在鉴定书上注明其资格。参与案件侦查的人员,不能担任本案物证鉴定人。
  (十三)所有立案侦查的案件,在破案或者销案、终止侦查以后,都必须立成诉讼卷和侦察卷。
  诉讼卷包括:
  (1)受理案件登记表
  (2)询问证人笔录
  (3)讯问被告人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
  (5)扣押物证和书证清单
  (6)搜查笔录和搜查证
  (7)鉴定结论
  (8)拘留证、逮捕证、拘传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及其报请批准材料。
  侦察卷包括诉讼卷副本和立案、破案报告表,秘密侦察材料,侦察计划,工作总结等。
  本规定自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览表(从略)刑事侦察工作若干文书格式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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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安机关调查后如何移送司法机关,应当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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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调查后如何移送司法机关,应当如何理解?先前按照普通亡人受理,认定意外死亡;现在复查发现涉嫌犯罪,按照刑事立案。从治安(甚至社区)民警转到刑警,就可以说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严格讲应该是已具备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标准,案子还在公安机关。这个移送司法,其实就是公安机关内部将案件正式交由刑事警察按照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人已经刑拘,有可能向检察院报捕,但即使报捕,也未正式批捕,否则,行文措辞就改为勤务员等人涉嫌故意杀人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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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5 &&
如果忽略犯罪嫌疑人身份不计。这个案件无非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最初,事发地点有人报案,公安出了现场,也有可能做了尸检,,排除他杀结论,按照意外死亡结案。现经复查,案情变化,推翻原先意外死亡结论,认定他杀,进一步确定嫌凶和作案手段。认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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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48 &&
一个涉外死亡,应该一开始就受到高度重视的。从意外死亡,到故意杀人,定性改变,何也?一种可能,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高超,超出了现有勘验技术;一种是公安失职渎职,后者中不排除人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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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17 &&
嘴大随便说不信也得信不信百不信信也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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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9 &&
结合犯罪嫌疑人勤务员和服务对象看,非公安无能或渎职,而是案外人为干扰导致有(刑事)案不立。接下来,检察院就应该登场了。反渎职侵权部门介入,以事立案为宜。条件:定性不准,引起外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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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11 &&
重点检察是否现在一个事实: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徇私舞弊,动用公权干预公安司法,免除坚持按照刑事立案的负责人,以阻挠办案。为了查清这个渎职犯罪,必须对案中案(原案---故意杀人案)全面了解掌握,原案必须成立,才有后续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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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5 &&
检察院介入的另一个依据:一个被调离的护士长王丽娟背叛医院向死者家长告发,告发指称是成立的。选择去职后告发的缘由是不是因为主管院长徇私舞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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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58 &&
检察机关何时介入为宜?故意杀人罪名宣判之后,这是最稳妥的;也是最被动的,检察院走个程序而已;其他时间节点,开庭、提起公诉、移送起诉、批捕,都是介入和立案侦查契机。应该说涉外死亡由治安案件变性为刑事案件就有条件了初查了;最早介入时段是杀人案捕后介入较稳妥。毕竟报捕案卷在检察院,前案所有定罪证据不用介入公安侦查就都看到了。如果杀人提起公诉时介入就是胸有成竹了或者说不得不介入,这边都检察院认定杀人了,那边原任公安局长背负着叛国“罪名”捅成外交事件才揭开盖子,这事儿还小么?从双喜卫生当局角度看还不够,护士长照看重病号精神压力太大产生幻觉,给他休假治疗,免职换岗,是她不称职;但不好解释目前是因为前任护士长反映才复查落实了故意杀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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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2 &&
虚报户口办边境通行证东窗事发犯偷越国境罪&谭本政&&&  本报记者&谭本政  通讯员&饶国君    4月16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一审以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何晓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晓玲实际出生日期为1974年7月,重庆市忠县人。1989年与云阳县双龙乡金峰村谭某某结婚。何晓玲在户籍所在地忠县的户口未注销的情况下,又在居住地云阳县双龙乡虚报户口,其虚报户口的信息为"何晓玲,出生日期1975年6月",并藉此领取了居民身份证。2009年3月,何晓玲持虚假信息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到云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一本,并持该通行证三次前往香港、澳门,非法出入境6次。后被人检举,经公安机关查实,注销了"双头户口",收回了骗取的出入境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晓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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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7 &&
偷越国(边)境是指自然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在越过国界线或者通过法律上的拟制国界时,不从指定口岸通行或者不经过边防检查,或者未经出境许可、未经入境许可,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行为。&&&&偷越国(边)境是行为犯。&&&&偷越国(边)境一般属于跨国的想像竞合犯依照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大概会被罚款或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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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33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客体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客观方面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其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不论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只是量刑轻重问题。主体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主观方面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恻隐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关系等,在此不问。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无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是一旦发现是犯罪分子仍然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则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编辑本段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处罚  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立案标准  根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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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认定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四、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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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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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45 &&
地球人都知道,司法不独立社会,这很正常。达官贵人犯了罪,警察是无权决定办案的,必须组织上先决定是不是调查,调查处眉目还得给个决定是不是抛弃他让公检法走法律程序。所谓双规,就是法制之外的内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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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回复:[原创]公安机关调查后如何移送司法机关,应当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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