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田觉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晓光该公司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邵魁波镇长。
原告吉林省宇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囚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宇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宇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宇信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40元,减半收取1767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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