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站与用户因水费查询纠纷闸水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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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水利部文  号:[83]水电水管字第0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
  第三章 水利水电工程的综合利用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组织体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国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水电工程系指:
  (一)防洪、防潮工程;
  (二)农田灌溉工程;
  (三)水力发电工程;
  (四)排水、防渍、治碱工程;
  (五)为城市、工业输水及其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
  第四条 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
  民办公助或社,队自筹资金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属社、队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管理。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第六条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有关技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与其他部门有关的业务管理还应参照有关部门的技术规程执行。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机关及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有计划地培养工程管理人才,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
  第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
  第七条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管理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历史情况和社会经济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分为建筑物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护堤地、护渠地四种:
  (一)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等周围,划定建筑物管理范围;
  (二)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划定水库管理范围;
  (三)河道堤防两侧划定护堤地;
  (四)灌排渠道及渠堤两侧划定护渠地。
  保护范围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请工程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证明。关系重大的工程由上级主管机关与有关人民政府商定。
  第八条 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属国家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工程,其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已占用的,应当归还。
  已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接管的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需要变更所有权时,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转移手续。
  护堤地和护渠地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一般按现状不变,需要划归全民所有的,按前款办理。
  第九条 为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禁止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坝、电站、渠道、水闸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交通等队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三)设置有害堤坝安全的建筑物;
  (四)盗用、挪用水利、水电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水域炸鱼、毒鱼和滥用电力捕鱼;
  (六)在坝顶、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和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车;
  (七)在工程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上挂广播线;
  (八)在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埋坟、采石、取土、挖砂、建筑、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为维护水利、水电工程效能,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水、输水河道和渠道内修建影响行水的建筑物和设施;
  (二)在河滩、湖泊、蓄洪区、行洪区、水库库区及江河入海口附近海滩任意围垦;
  (三)在河道中修建碍航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等工程;
  (四)在危及工程安全的河滩、河岸开采砂石、土料;
  (五)在河道滩地、渠道、行洪区、分洪道种植高杆植物;
  (六)在水库、河道、渠道、湖泊等水域及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尾矿矿渣,堆置杂物。
  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等活动,应征得水利电力主管机关的同意,如属通航放木的河道还须征得航运、林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批准。
  水利、水电工程保护范围内阻水的建筑物、植物、垃圾、废渣、尾矿矿渣、杂物及其他设施,由设障单位负责清除、改建、限期恢复工程原有效能。按规定批准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产生阻水现象的,应由有关方面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和森林保护等有关,配合有关部门,保护环境,防止水污染。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规模及重要程度,由本单位组织民兵守卫。其要害部位或重要目标,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立经济民警或派驻人民解放军守卫。
  对治安情况复杂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公安派出所。
  第三章 水利水电工程的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度动用:
  (一)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应按设计规定,合理运用,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工程的防洪与排涝,应本着小利服从大利,局部服从整体,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做到全面安排,合理运用;
  (三)大中型水库、水电站、河道堤防、水闸以及关系城镇、铁路、公路和工矿安全的小型水库,每年都应编制年度或分阶段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江河堤防,应做好维修养护及洪水的调度运用,在规定的抗洪标准内,应保证行洪安全;
  (五)并入电网的水电站,在综合利用原则下,根据调度运用计划,参加电力电量平衡,并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
  (六)沿海以及江湖的闸坝,在鱼、蟹苗旺发时期,应尽可能适时开闸向江河和湖泊纳苗,以保护增殖水产资源;
  (七)航运及放木河道,工程管理单位应尽可能为航运及放木提供便利条件,航运及放木部门应爱护工程,防止损毁工程设施;
  (八)当遇特枯年份,工程兴利水位不能满足要求,但由于特殊需要,必须继续运用时,应保证建筑物及机械设备的安全,并考虑重点用水单位的最低需要,以及渔业生产和环境、旅游等最低要求。
  第十五条 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汛期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防汛指挥机构或防汛组织,汛期的调度应根据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进行,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计划,强行调度。
  第十六条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工程所在地的防汛指挥机关可按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方案,采取非常措施,保护堤坝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紧急报警,通知将受灾地区群众转移。
  第十七条 边界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
  (一)位于行政区域边界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水利、水电规划及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协议和有关决议执行;
  (二)在平原边界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上游不准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下游不准设障阻水或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
  (三)边界河道上修堤筑坝,凡涉及变更防洪、排涝标准,影响河势变化或改变流域界线,均应统一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得实施;
  (四)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在边界上修建了引起纠纷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在上一级主管机关的主持下重新审查,按规定程序批准,分别情况,采取拆除、改建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五)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应团结互让,主动协商,必要时可报上一级主管机关仲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应加强供水管理:
  (一)有关用水单位应编制用水计划,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申请。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设计,水源情况,参照气象、水文预报,本着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对各单位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报主管机关批准,按平衡后的计划配水。
  (二)农业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合理调配水量,要努力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并改进灌水方法,提高灌溉质量。
  (三)城市、工矿企业用水,应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合同。计划内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按合同供应。因自然原因水源不足时,可酌减供水量。引水口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控制并安装量水设施。
  工业用水单位要制订生产用水定额,主要耗水设备安装计量水表,建立健全用水单耗考核制度。
  (四)对未提出用水计划和用水申请的单位,不予供水、对超计划用水,违反合同或严重浪费水的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量供应,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五)不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改变计划,不准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擅自开挖引水口门,扩大引水量,破坏用水秩序。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的属事业性质,有的属企业性质。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推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果。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工程特点每年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下达年度任务指标。工程管理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年度计划,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增加收入,并可开展其他综合经营,为国家创造财富,并逐步改善管理单位的职工生活。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应向有关用水单位收水费,向有关用电单位收电费。
  (一)水费收费标准应以成本为依据,本着适当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制定。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电费应按电度和国家规定的电价计收。
  (二)有关用水、用电单位应按规定收费办法按时向水利、水电工程(供水、供电)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电费。逾期不交,收费单位可收取滞纳金;催交无效,可停止供水、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豁免水费、电费。
  (三)农业用水应收现金,有习惯收交水利粮的地区,也可以收取一部分粮食。水费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收取,也可商请当地有关部门或委托农业银行代收。
  (四)集体管理的小型工程设施收费问题由社队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综合经营事业,应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可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营,也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协作或联合经营,应注意有关社队利益,搞好团结和生产。
  第二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经营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向工程管理单位抽调人员和资金,摊派不合理费用,无偿索取或平调各种物资、设备和产品。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
  (1)可根据水费和综合经营收入情况,由主管机关与财政部门协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按规定留用的包干结余,应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支配,不得挪用到水利以外的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家财政和资金,应及时上交。社队修建的小水电,收入归集体所有。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生产计划、资金支配、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和择优招工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管理,按电力主管机关有关企业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体制
  第二十五条 水利电力部及其在主要江河设置的流域机构,在各大区设置的电业管理局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厅、局,各省、自治区电力局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界河流及其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另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与其职责:
  (一)国家和集体修建的水利、水电工程,都须设置管理机构或指下专人管理,不准存在无人管理的现象。
  (二)国家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工程属哪一级管理由哪一级负责建立管理机构。集体管理的工程社、队设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在境内水系设置水利工程工程管理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水系内的水利工程。
  (三)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制,由主管机关按照原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提出定编方案,按分级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执行。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主管机关应根据批准的定编方案,筹建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五)各类工程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由水利电力部颁发有关工程管理通则或管理办法确定。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和受益单位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灌区、河道堤防的群众性管理组织所需管理养护人员由受益社队分担,实行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物资设备、劳保用品、交通车辆等,应由主管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各级计划,按分级管理体制,统筹解决。
  国家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职工和临时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为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能移交管理;未按设计完成,留有尾工,或有重大缺陷,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建设单位须负责彻底完成。
  现有水利、水电工程,凡对航运、发电、水产、放木或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应由原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补救或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主管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处分,造成损失的,并应视情况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水电主管机关可参照本条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贯彻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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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没水了是怎么回事?打开总闸也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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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了去问问邻居一层都有没有水,判别是自来水公司停水还是本单元停水,还是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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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XTS-8
公开责任部门:中环水务公司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主&题&词: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类别:水资源;
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
发文日期: 10:16:21
所属机构:中环水务公司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环水务用户指南
一.申请用水须知
1. 携带资料:
&&&& ① 用水申请报告;
&&&& ② 有效证件(身份证、门面需备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 ③ 增容、用水改造须提供最近一次水费缴纳发票 ;
&&&& ④ 根据现场查勘后须提供有关图纸资料。
2. 有关说明:
&&&& ① 单元用水改造须拆除单元总表统一改造。改造费用:水表前 (含水表)500.00元/户;标准住宅楼(根据表后管道情况,价格须按实调整),表后每趟进水基本价格200元/户。
&&&& ② 整栋或多单元共表改造的,管网改造费用需另外计算。
&&&& ③ 新装临时用表(如基建用水表)需按用水量交纳水费押金。
④ 自办理用水申请手续交纳基本勘测费后,三个工作日内上门查勘。签订供水协议并缴纳有关安装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动工安装。
&&&& ⑤ 用水手续须在交清积欠水费后方能办理。
&&&& ⑥ 施工中如需占破道路,由用户在道路占破管理部门办理占破手续后,方可施工。
二.抄表查表
& &抄表员在规定时间查抄用户水表读数,并对私人集体用户即时发放水费缴款单,单位用户和一户一表用户不予发放。(一户一表用户可以拨打语音查询电话8565568查询自己用水情况和水费金额)
三. 缴费方式
1.银行代扣:
任何用户均可与中环水务公司签订《使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结算水费三方协议书》,用户只须在指定的帐号存足水费(要保证扣缴水费后账户余额至少一元钱),便可完成缴费过程。
2.银行代收:
单位用户可与银行签订《水费划款授权合同书》,委托银行在其账户上划拨其应交水费金额。
3.银行转帐:
单位用户在接到水费缴款通知单后,可通过其开户行将其应交水费金额及时支付到中环水务指定账户。
4.人工缴费:
任何用户可在正常上班时间到我司营业大厅柜台缴纳现金水费。我司抄表员、催收员一律不上门收取用户水费现金。
5、中国移动手机缴费:
2010年5月17日,中国移动湘潭分公司联合湘潭中环水务公司向用户开通了一项网上缴纳水费的便民服务措施,移动手机用户现在只需开通手机支付业务,登录网站,24小时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网上支付水费了。
6、 中国邮政代收:
2010年6月1日,开通了水费缴费邮政代收平台,湘潭市近100个邮政社区服务代办点从每天早上8:00到晚上8:00,(包括周六、周日)服务。用户市民只须携带水费缴费通知单或者凭手机水费通知短信或者凭历史发票就可以选择服务范围内就近的地点缴纳水费。
四.违章用水
1.污染水源和供水管网水质;
2.未按规定擅自启动、改移、安装、拆除、占压损坏供水设施;
3.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栓;
4.擅自转接、转让和转卖供水设施;
5.用户内部用水管道私自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或直接装泵抽水加压;
6.改变用水性质、扩供、增容、转供不办理手续;
7.拒交按规定应交的水费和其他费用;
8.阻挠供水工作人员执行抢修任务和其他公务;
9.不论知情与否的一切不经水表用水;
10.使用技术或其他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怠行或者倒拨表针数码用水;11.擅自开关任何非本用户水表前给水管的闸门。
12.将锅炉入水管、蒸汽管及热水管直接接通自来水管
五.变更用户资料
1.更名过户:
用户必须缴清拖欠水费和违约金,再填写《用户过户申请书》,新居民用户须本人签字,单位用户须加盖公章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2.变更帐号、开户名:
&& 单位用户须持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居民用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工行存折(或卡)来我司营业所办理即可。
3.报停销户:
用户必须提供书面申请资料,单位用户须加盖公章,经办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问题答疑
1. 问:用户申请装水的正常手续有哪些?
&&&答:正常的申请用水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报装申请: 用户填写《报装申请表》;
(2)资料审核: 检查用户携带资料齐全,查询改造户无欠费信息;
(3)预交勘查费及水费押金: 预交的勘查费以后从工程款中扣除,水费押金拆除总表后结算;
(4)报装查勘: 根据现场情况做接水方案;
(5)报装审核: 对查勘方案进行审核;
(6)报装设计: 对审核后的方案作工程预算;
(7)报装审批: 对预算进行审批;
(8)交工程款: 按预算金额交款;
(9)签订报装合同: 签订供水合同及三方协议;
(10)报装施工: 铺设管道,安装水表;
(11)报装验收: 对安装管道及水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12)报装建档: 将验收合格的上户入册。
2. 问:如何查询报装工作进度?
答:用户可以致电中环水务24小时客服热线8520111,或登陆中环水务网站()通过受理编号便可查到当前报装步骤。
3. 问:为什么户表改造和安装临时基建表要交水费押金?
答:由于报装过程需要一段时间(20-30天),期间会发生一定的水费,为便于用户分摊收缴,所以必须缴纳一定的水费押金.另外基建用水是一种短期行为,而基建方与业主往往帐务是独立核算的,所以缴纳一定的水费押金才能保证水费不会流失。
4. 问:为什么自来水中有漂白粉味?答:在水处理的过程中,为保证饮用水的卫生,水厂对出厂水必须投加一定量的消毒剂氯。因此,自来水中有漂白粉味主要是由于自来水中余氯偏高,出现类似漂白粉味的氯味。处理办法:这种情况是水厂正常生产投加消毒剂所致,自来水中在煮沸后氯味将自然消失,用户可放心使用;若用户要把自来水作特殊用途(如养金鱼),可以将自来水放置一段时间,氯会自然挥发消失。
5. 问:为什么自来水会呈白色“牛奶”状?答:白色“牛奶”状物质是水中细小密集的气泡。由于管道中有空气,当水压较高时水气相混合,形成许多细小密集的气泡,导致自来水呈白色,这种情况对水质没有影响,用户可放心使用。处理办法:把自来水静置片刻,白色即可消失。
6. 问:湘潭市的自来水水质由哪个单位监测?哪个部门监督?
答: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湘潭监测站是湘潭市自来水水质的监测单位,湘潭监测站按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对自来水水质进行监测,目前该站的水质检测项目已达38项。湘潭市卫生监督所是湘潭市自来水水质的监督单位。
7. 问:如何保证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答: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湘潭监测站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对出厂水、管网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每日采样。其中在全市区设立了26个管网水采样点,每个采样点每月采样检测不少于4次(除易家湾每月2次) 。每月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全项目分析,检测项目超过38项。
8. 问:为什么在水管抢修后,周围有些用户起初用水时会发现水中含有微小砂粒,或水呈黄色的现象?
答:因为水管一般埋于地下,爆管时会有少量泥沙从爆口进入水管内,抢修时无法彻底清除,造成有时水呈黄色或含有微小砂粒。
处理办法:用户可打开水龙头放水一段时间,即可恢复正常用水。
9. 问:为什么要对自来水进行消毒?用什么方法对自来水进行消毒?目前二次供水采用的消毒方法是什么?
答:对自来水进行消毒是为了防止发生肠道等传染病。常用的自来水消毒方法是添加液氯、次氯酸钠、漂白粉和漂白粉精片等。目前二次供水采用的消毒方法是添加次氯酸钠。
10. 问:评价自来水消毒效果的指标是什么?测定的作用是什么?
答:评价自来水消毒效果的直接指标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间接指标是浑浊度、余氯量。测定的作用是确定自来水的消毒效果及防止自来水的二次污染。
11. 问:水管有时发出响声并伴有震动是什么原因?答:水管发出响声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1)高层建筑内的减压阀失灵,水管内压力过高;(2)地区水压间歇性过高,造成室内水管间歇震动;(3)水管内积有空气;(4)闸门、水龙头漏水,遇到此事用户可自行更换水龙头的胶圈,或更换闸门。
12. 问:自来水销售综合价格是怎样组成的?答:自来水销售综合价格由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组成,其中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属政府部门代收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湘潭市物价部门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13. 问:什么条件下可以免征污水处理费?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了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14. 问:逾期交纳水费的用户应怎么办?答:根据《湘潭市供水工作规定》,用户当月水费当月结清,逾期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按日加收违约金(所欠水费的千分之五×欠费天数);逾期30日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将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到营业厅交纳足额水费和违约金等有关费用后,供水企业将恢复供水。
15. 问:没有收到水费缴款通知单怎么办?
答:用户收不到水费缴款通知单,可找任何一张历史的水费缴款通
知单或水费发票,根据上面的户号致电我公司24小时电脑语音查、
询电话:8565568,或登录中环水务网站()即
可查到抄表数、用水量和水费金额等用水情况。
16. 问:签订三方协议多日,为什么还不能扣缴水费?
答: 有可能是以下原因造成:
(1)银行帐号或开户名有误;
(2)用户的账户条件不满足:没有开通结算功能或没有开通通存通兑功能或未留密码;
(3)用户的账户信息尚未通过银行核实生效,正常办理要二十天左右。
17. 问:按应缴水费金额将水费存入账户,为什么还不能扣缴水费?
答:存款余额至少要比应缴水费多一元钱才能正常扣缴。建议用户一次存足几个月水费,既方便自己,也方便银行。
18. 问:过去扣缴水费正常,现在却不能扣缴了?
答:可能是用户变更银行帐号时没有填写《终止划款协议》和《启用授权合同》,导致银行没有更改用户的账户信息。
19. 问:用户变更开户名或银行帐号,为何必须填写《终止划款协议》和《启用授权合同》?
答:银行基于保证用户的资金安全规定:未得到用户许可严禁随意更改用户的账户信息。
20. 问:怎样维护和管好自来水水表?
答: (1) 当用户发现水表有表停、表烂、表数不清等问题时,请及时致电到中环水务公司服务热线要求换表。如果怀疑水表运转过快时,请先自行检查户内管是否有暗漏,若没有暗漏,可到中环水务公司营业厅查询后办理验表申请手续,用户要求验表需交纳验表费,检验结果误差在正负2%以内为合格,不合格者退回检验费按水表快慢比例计算追收或退还水费,但只以验表当月为限。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用户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环水务公司提出,逾期将被视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2) 当水表遗失(或被盗)时,用户应立即带上水费通知单到中环水务公司营业厅办理有关手续。& (3) 因用户的表后水管腐烂而影响供水部门拆换水表时,用户应及时出资,协助维修,以保证正常用水。
21. 问:遇上无水或水压较低时该怎么办?
答:用户应检查入户闸门是否被关(顺时针转动为关、逆时针为开),表后管是否漏水等,如果用户无法自行解决,可向中环水务公司寻求协助。中环水务公司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8520111
22.问:居民用户用水量突然增多,该如何处理?
  答:如发现用水量偏高,请按以下步骤检查原因:
  (1)请核对水费收据的抄表读数与水表实际读数是否有不符之处,如实际读数比抄表读数要小,这表明抄表读数有误;
(2)检查表后是否有漏水,如关闭所有用水龙头,水表仍会转,这证明表后有漏水,应重点检查表后地下管道等地方;
(3)检查表后是否有人接管偷水;
(4)申请检测水表,看水表计量是否存在问题。
23. 问:用户表后管的维修为何要收费?如何收取?答:表后管属用户产权,应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表后管漏水损坏时,供水企业不能超越产权处理。
用户表后管若需要中环水务公司抢修维护,中环水务公司将按照管径大小、所需管材及配件数量、抢修工作量、车辆台班、焊工台班等综合情况进行收费。一般维修前会根据实际情况向用户提供一份费用预算,经用户同意后才进行抢修,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收取费用。
24. 问:用户如果无法确定漏水部位,应该怎么办?
答:用户若怀疑表后管道漏水,可以来人来我司用水调查所,双方协商。达成探测协议后,用水调查所派工作人员为用户提供探测服务。探测完成后,用户应按事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交纳探测费用。用户可致电中环水务公司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8520111
25.问:为什么由用户出资安装表前管道而管理权却不是用户?
答:《湘潭市供水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由用户投资安的结算水表以外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从管道的整个安装使用过程看,管道安装投资只是这个过程一小部分,更重要的是日后的更新维护和管理,并且,总表前供水管道多位于公共区域,若发生泄漏和爆管,对市民的生活和安全将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市政府规定将总表前供水管道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更好地保障安全用水。
26. 问:为什么用户不能移动总表位置?
答:城市公共用水设施和用户户内供水设施的划分以总表为界,总表前属公共供水设施,产权属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总表后属用户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由用户负责维护保养。总表的安装位置是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和设计规范而定的,如自行移动总表位置,则该总表可能被视为违章设施,不但会损坏水表,影响日常的抄表和水表维护保养,甚至会引起邻里纠纷造成用水困难。因此,为确保居民正常用水,住户不得擅自移动总表位置,如有违反,将按章处理。
&27. 问:对于可能影响供水设施的工程施工,应如何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
答:对于可能影响供水设施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到供水部门查询地下供水管线情况,查阅供水管线图,明确供水管线位置。施工时须做好保护措施。若施工时损坏供水设施,责任单位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8. 问: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有何规定?答:根据城市用水条例,在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周围一米范围内,严禁挖掘、修建任何地面地下建筑构筑物及堆放物料、植树或者敷设有腐蚀性、有毒害的管道等。
七.服务地点和电话
&&&&& 中环水务客服中心
地点:建设路口潭水大厦一楼& 客服电话:
中环水务城东营业所
地点:潭水大厦二楼& 咨询电话:
中环水务城西营业所
地点:人民路341号(十八总)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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